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密版□

公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

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答卷递交时间:年月日(收到答卷时由调查机关填写)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

案由:

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于2003年4月1日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至2009年11月14日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9%至74%的反倾销税。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本案是由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茂名实华东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于2009年9月7日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正式提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9年11月13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被调查产品

1.名称:乙醇胺

2.税则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为:29221100、29221200

3.产品描述: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以上税则号仅为方便及海关措施的目的而提供,关于调查范围的书面描述对确定

被调查产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你公司是否在调查期内进口过被调查产品?

()否(请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并立即把这一页答卷及申明书寄回问卷上页指明的地址)

()是(请仔细阅读说明,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完成所有的问卷后寄回问卷上页指明的地址)

你公司是否支持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是

()否—请简述理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

申明书

本公司申明,这份答卷所提供的信息就本公司所知是完整、准确和有依据的,本公司知道所提供的信息将由商务部进行查证核实,并同意商务部及其授权工作人员在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和裁决中使用。

特此申明。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

被授权的联系人签名所在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

问卷说明及相关定义

本问卷是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为调查和裁定本案反倾销措施到期后,对终止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导致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而制定的。本问卷调查的信息将用于本反倾销案期终复审的调查与裁决。

一、不合作后果

任何被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回答本调查问卷并接受相关调查,不得作虚假陈述。若拒绝提供资料,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能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的形式或方式填写本问卷和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有错误,导致有关信息不能使用,或提供的资料无法查证核实,或有其他严重妨碍调查的行为,商务部可以在已有或其他可获得资料基础上做出产业损害是否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裁定。依照上述方法做出的裁定可能对你公司不利。

二、保密规则

商务部将充分考虑利害关系方对商业保密信息的合法权利。利害关系方可申请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处理,如有正当理由,商务部将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利害关系方在提供商业保密信息时,应当向商务部就保密内容提交一份非保密性概要,该概要是可以公开且为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概要须合理表达商业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利害关系方只有在得到商务部同意后,才可以不提交保密信息的概要,但仍须提交一份合理、充分的书面说明。如果商务部认为保密信息的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且利害关系方不愿以概要的形式公开信息,则商务部在裁定时可以不采用此类信息。依以上原则,答卷应同时提交两套,一套为含有保密部分的完整答卷,此为保密版本;一套为只包括公开部分的答卷,此为公开版本。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应分别在答卷首页上注明。

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应使用两个信封邮寄,将保密版本臵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

里面的信封,信封须封口并注明“内容——仅由收件人开启”字样;外套的信封也须封口,但不得标有保密字样。

三、答卷要求

答卷时,如果某些项目不能完全说明,可另单独附纸说明,作为回答本问卷的组成部分。附纸说明的内容应清楚列明与问卷相对应的具体部分和条款。

答卷及附件必须使用印刷体简体中文完成,无法译成中文的特殊文字除外。

书面答卷两个版本应当各一式五份,并提供光盘等其他电子载体各一式三份。

请你公司完整保留回答本问卷的工作底稿和有关文件,以备商务部实地核查。

你公司与问卷有关的情况及证据若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商务部,否则商务部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本问卷相关定义

1、被调查产品:指本案中调查机关所确定的受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进口产品。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中国大陆生产的与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或如不存在相同产品时,则为在特性上最为相似的产品。

3、关联方:在以下情况下,两者应被视为关联方:(a)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b)两方直接或间接被一第三方控制;(c)两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一第三方,且有理由认为两方因为存在这种共同控制关系而导致其行为不同于无任何关系的其它人。

4、答卷截止日期:指应当寄到或送达商务部的日期。

5、调查期: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的时间段,通常为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为了对比分析反倾销措施实施前后的产业变化情况,调查机关可能要求企业提供调查期前一年的数据信息)。

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