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10.23【实施日期】2009.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8月28日正式收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0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18年中美贸易战-事件盘点

2018年中美贸易战事件盘点最近更新:2018/9/24美国正式对大约2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征收额外10%的关税。
中国方面进行反击,正式对约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额外加征5%-10%的关税。
同时,中国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和中方立场》白皮书,充分阐明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政策立场,将贸易战中的事实进行澄清,驳斥美国单方面一意孤行挑起贸易争端的各种行为论调。
2018/3/9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正式签署了命令,将于15天后对进口的钢铁和铝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备忘录,基于对华“301”报告,指令对中国进口的约600亿商品大规模征收25%的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
2018/3/23中国商务部作出反击,宣布拟对从美国进口部分产品加征15%关税。
其中,来自美国的葡萄酒出现在加征关税的名单之中。
2018/4/1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根据财政部关税司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明确,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对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
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2018/4/3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覆盖航空航天、信息通讯技术、机械等10多个部门,将对中国价值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
2018/4/4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
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自4月12日起,上调对原产于美国及部分欧盟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税率介于10.8%-75.5%。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做出初步裁定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
做出初步裁定
佚名
【期刊名称】《造纸信息》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本刊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8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总页数】1页(P31-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7
【相关文献】
1.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 [J],
2.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 [J],
3.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进行反倾销调查[J],
4.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J],
5.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期的终复审裁定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7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15年第37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
倾销措施期的终复审裁定
2009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2014年10月10日,应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英文简称"Polyamide-6,6"),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1。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8.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5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或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
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初裁倾销幅度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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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美贸易战事件盘点最近更新:2018/9/24美国正式对大约2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征收额外10%的关税。
中国方面进行反击,正式对约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额外加征5%-10%的关税。
同时,中国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和中方立场》白皮书,充分阐明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政策立场,将贸易战中的事实进行澄清,驳斥美国单方面一意孤行挑起贸易争端的各种行为论调。
2018/3/9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正式签署了命令,将于15天后对进口的钢铁和铝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2018/3/22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备忘录,基于对华“301”报告,指令对中国进口的约600亿商品大规模征收25%的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
2018/3/23中国商务部作出反击,宣布拟对从美国进口部分产品加征15%关税。
其中,来自美国的葡萄酒出现在加征关税的名单之中。
2018/4/1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根据财政部关税司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明确,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对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
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2018/4/3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覆盖航空航天、信息通讯技术、机械等10多个部门,将对中国价值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
2018/4/4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
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自4月12日起,上调对原产于美国及部分欧盟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税率介于10.8%-75.5%。
商务部关于披露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披露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6.18•【文号】商调查函[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关于披露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61号)各有关利害关系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9年12月23日,商务部公布了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现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进行披露,详见附件。
即日起,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披露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该信息披露后的1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书面评论意见。
特此函告。
联系人:朱小娟张勇电话:************、65198193附件: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2008年12月1日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专业协会代表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规定,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的调查。
反倾销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兼评中国对欧洲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反倾销案

济、 产业 的发展 互动 性 更强 , 趋 于 决 定对 原产 于 欧盟 的进 口 x射线 第 3 . 2条 、 第 3 . 4 条、 第3 . 5条 、 第 世 界经 济 的一 体化 和 自由化使 得 安全 检 查设 备采 用保 证 金形 式实 6 . 1 条 、第 6 . 2条 、第 6 . 4条 、 第 各 国对 于 国 内和 国际 贸易都 给 予 施临时 反倾 销措施 , 其 中确定对 史 6 . 5条 、 第 6 . 9条 、 第 l 2 . 2 . 2条等 了高度 关注 ,对 外 贸易 中 的倾 销 密斯海曼有 限公司 ( 德 国) ( S m i t h s 法 律条 款 ,驳 回 了欧盟 的部分 主
二 、终裁 所依 据 的事 实和
全 检查设备产 业 的关注 , 察觉到此 x射 线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征 收 5年 数 据 分 析
3 . 5 %至 7 1 . 8 % 不 等 的 反 倾 销 设 备 有 在 国 内倾 销 的 嫌 疑 , 2 0 0 9 3
年 8月 2 8日,同方 威视技术 股份 税 。 ( 一) 2 0 0 6 — 2 0 0 8年被 调查
针对这 一最终裁 定, 欧盟 并不 产 品进 口数 量、 占国 内市 场份 额 于2 0 1 1 年 7 月 2 5日就 中国 及 进 口 价 格 查 设备 产 业 向 国家商 务部 正式 提 买账 ,
有 限 公司 代表 国内 x射 线 安全 检
交 针对 此产 品 的反倾 销调 查 申 商 务 部 征 收 最 终 反 倾 销 税 诉 至 商务部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T O争端解决机 构 。 虽然磋商 是 向 反倾 销条 例》 请 ,请 求 国家 商 务部 展开 反倾 销 W 有 关 规定 , 确 定 了此 T O争 端 解 决机 构提 起 诉 讼 的 一 种 x射 线 安全 检查 设备 通过 正 常 调查。 2 0 1 0年 6月 9日, 商务部经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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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3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
2009年8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
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Smiths Heimann Gmbh)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法国)(Smiths Heimann S.A.S)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另外,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
在该期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
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2010年3月4日,调查机关向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发送了补充问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5. 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2010年3月,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的意见陈述会,进一步听取申请人和应诉方对本案调查的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05号)。
在规定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作为国外生产者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登记。
无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09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3号),成立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无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相关调查问卷答卷。
4. 听取申请企业意见陈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11月30日,应本案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申请企业提出,2006年以来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国内大量低价倾销,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现金净流量严重恶化,巨额投资无法收回,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2010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6. 初裁前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56号)。
2010年3月23日至25日,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实地核查结束后,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补充证据材料。
7. 信息公开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初裁前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
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一)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物理特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是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安全检查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运行分系统和电器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集装箱、车辆等载体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的问题。
立案后,本案应诉公司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在评论意见中,该公司称,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设备在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功能、用途和客户群体等方面不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主张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
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应诉公司的评论意见向调查机关书面提交了意见和主张,反对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澄清问题,调查机关于2010年3月8日就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召开了由本案申请人和应诉公司参加的意见陈述会,会上双方分别就其提交的意见和主张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经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从物理特征、用途、技术特征、功能等方面,调查机关认定,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产品和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产品在主要物理和技术特征上基本一致,均是通过电子束加速,撞击一个靶心产生射线,然后通过探测器接受信号产生图像,用以检测被检测物体。
之所以存在能量差别,在于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产品设计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集成,制造出不同集成形态的产品。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应诉公司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技术特性、产品功能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1. 物理特征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基本相同,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传送分系统、电气控制分系统组成,各个分系统的原理、构成和运行也基本相同。
2. 技术特性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技术特性基本一致,均采用X射线线扫描成像技术,包括X光机技术和X 射线加速器技术。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如线分辨力、穿透力等)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两者存在产品型号间的相互对应关系。
3. 产品功能和用途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功能完全相同,均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而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也完全相同,均适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等物品中藏有的武器、爆炸物、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不同规格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可应用于不同的场合。
4.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接销售方式或代理商分销方式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