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会 保 险 法 讲 座 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工伤培训课件最新ppt课件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23
目录
• 工伤概述 • 工伤预防 • 工伤认定与鉴定 • 工伤保险与赔偿 • 工伤纠纷处理
01
工伤概述
工伤定义
工伤定义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和职业病。
工伤范围
工伤范围包括因工受伤、因工死亡 、因职业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形。
工伤认定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员工 身份证、工作证、劳动合 同、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
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程序
在工伤认定后,由专业医 疗机构对工伤员工的伤情 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
工伤鉴定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 标准,将伤情分为十个等 级,每个等级有不同的伤 残程度和补偿标准。
工伤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将作为员工享受 工伤待遇的依据,包括医 疗、伤残、工亡等保险待 遇。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的原则
工伤赔偿应遵循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一次性补偿的原则。
工伤赔偿的范围
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 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工伤赔偿的标准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有所不同,具体标准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待遇支付方式
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其始终保持良 好状态。
职业病防治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包括定 期进行职业病体检、建立职业病档案等。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 毒面具等,以降低职业病的发生风险。
社会保险法政策解读(四)工伤保险(一)2024

社会保险法政策解读(四)工伤保险(一)引言概述: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其中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的保障意义。
本文将对工伤保险进行深入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政策。
正文: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意义1. 工伤保险的定义和范畴2. 工伤保险的意义和目标3.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4. 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5. 工伤保险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二、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1. 工伤保险的参保主体和对象2. 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和手续3.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4. 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和时间5. 工伤保险的缴费追溯和补缴规定三、工伤保险的待遇和权益1. 工伤保险的待遇范围和标准2. 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康复费用补助3. 工伤保险的失能赔偿和死亡抚恤4. 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 工伤保险的工资补偿和岗位调整安排四、工伤保险的申请和认定1. 工伤保险的事故认定和报案流程2. 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鉴定程序3. 工伤保险的伤残等级和评定标准4. 工伤保险的残疾人认定和证明材料5. 工伤保险的争议处理和上诉途径五、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1. 工伤保险的监管机构和职责分工2. 工伤保险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3. 工伤保险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责任4. 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5. 工伤保险的制度改革和发展前景总结: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对工伤保险的解读,我们深入了解了工伤保险的定义、参保缴费、待遇权益、申请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相信这些知识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政策,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相应的保护和帮助。
工伤保险培训课件

某企业一货车司机。受公司指派,驾驶货车外出拉货,在返程途中,因超速行驶,与同方向大货车追尾,身受重伤。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追尾的货车司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全部责任。事后,货车司机要求公司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货车司机违章驾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货车司机是否属于工伤?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工伤的待遇
四、工伤的待遇
工伤级别
工伤保险基金
明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级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认定的具体要求
三、工伤的认定和案例分享
整个过程中所涉及的书面材料
1. 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 2. 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 3. 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通知单 4. 工伤认定申请表 5.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6.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7.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8.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9. 现场勘验记录 10.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笔录 11. 阅卷记录 12.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情况公示样本 13. 伤亡事故举证通知书 14. 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 15. 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执 16. 工伤认定决定撤销通知书
三、工伤的认定和案例分享
工伤的级别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工伤政策宣讲会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工伤政策宣讲会,旨在深入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障意识。
在此,我代表主办方,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工伤保险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用人单位的积极响应,工伤保险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伤政策进行宣讲:一、工伤保险的定义和作用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 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3.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已经扩大到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具体来说,以下人员属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1. 所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2. 按照国家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等;3. 非全日制用工、家庭用工等灵活就业人员;4.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职工。
三、工伤保险的参保和待遇1. 参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待遇: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鉴定等;(2)伤残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依赖津贴等;(3)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四、工伤保险的申报和认定1. 申报: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座ppt课件

17
►因此,死亡的时间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48 小时是临界点。
►在案例【1】中,李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之 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而在案例【2】中,郑某是在突发疾病之后的50 多天后才死亡,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案例【3】中,虽然潘力在交接班过程中感觉不 适,但未上岗,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 发疾病而导致死亡,所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18
►2.违章作业导致伤亡,是否为工伤? ►案例:某工厂电焊工皮某,违章操作引起火灾,
►案例【2】:2003年10月,某公司员工郑某在加
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
死亡。郑某家属认定郑某是“过劳死”,应属工
伤;某公司则认为不属于工伤。案例2:交接班
前伤亡不属工伤
16
►案例【3】交接班时突然病发。 ►潘力是深圳市龙岗区某时装厂的员工,从事保安
工作。2005年12月17日,潘力在准备接班时, 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延长上班时间以替其上班; 之后潘力感觉病情严重,前往医院入院就诊,并 于次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3属于工伤;
►事故4不属于工伤。
15
1.因病死亡,何种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工 伤?
►案例【1】: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公司 职工李某在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时。 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 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 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7
►黄舣镇工作人员李某的网名叫“忘忧谷”,他介 绍了大量朱继宏平时工作的情况。 “忘忧谷”介绍说,“7月24日午饭后,小朱 和往常一样,在办公室上网,边做做工作上的事 情,边和女友聊天,并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 街,中午一点多钟同女友话别,先到厕所方便一 下准备午休,结果摔倒在厕所内。” 这条帖子立即引来网友强烈争议,称其为“世 界第一强的牺牲 ”。
社会保险知识讲座PPT

(5)年度本人负担医药费超过2万元的人员。
二、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救助 2、救助年限:一般为1-6年。 3、救助金的偿还 根据《泰州市养老保险断保救助办法》规定,救
助金在领取退休金的当月起按月在退休金中扣还。每 月扣还金额不低于本人养老金的40%。救助金不收取 利息,到期只需偿还本金。
社会保险有关常识
大纲:
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一、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
➢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特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直最高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规定逐年缴纳保费,多缴
多得。
二、养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支付终身;
2、202X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100元; 3、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
二、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工龄
退休养老金 退职养老金
(基础工资占比) (基础工资占比)
不满10年 10年至19年 20年至29年 30年至34年 35年以上
50% 70% 80% 85% 90%
50% 60% 70%
80%
注:以上数据依据2002年文件规定。 如退休人员育有独生子女,养老金可核加5%。
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课件

工伤保险的监督与检查
监督机构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工 伤保险的监督工作,包括对工伤 认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
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查 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 督检查,以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
正常运行。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用人单 位和个人,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 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追
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工伤保险制度 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满足劳动者的保障需求和社会发 展的需要。
02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覆盖人群
所有职工
01 无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
个体工商户,所有职工都应纳 入工伤保险范围。
临时工和实习生
02 对于临时雇佣的工人和实习生
,如果他们在工作中受伤,也 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诉讼解决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 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未改正的,处以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基金来源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 纳的工伤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
和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接受财 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基金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
2003年《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 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一)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
《新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 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 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 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取消 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
2003年《条例》第三十七(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条例》(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工亡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
全国统一,实现了同命同价.根据2009 年成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超过34 万元,考虑增长率,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将超过36万元,是原标准的2---6倍.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增减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新条 例第十六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 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 明确了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时间
(一)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 (二) 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 限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 被鉴定1----10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有所增加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 被鉴定1----10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标准为: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 2003《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七种情形: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 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 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 应当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 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 务和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 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 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 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 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200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其中包 括国有企业、民办企业、私有企业、港、 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和个 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 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 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纳入法律规 范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 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 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 如实提供”。
八、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2003年《条例》第二十九条:职 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 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 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 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八、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 务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 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 务和法律责任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是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二是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原则。 三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 率的原则。 四是工伤补偿和预防、康复相结合的 原则。 五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 原则。
二、我国工伤保险历史沿革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 代初;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 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颁布 《工伤保险条例》,我国工伤保险工作进 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10年10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2010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
(三)、工伤保险储备金
《新条例》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 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用于统筹地 区重大事故的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以 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五、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增减
(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 2003《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七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社会保险法》的第三十三条:职工应 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 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新条例》: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 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 支付费用。
(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
《新条例》把老条例中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 害的”内容修改为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伤害的”;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增减
2003年《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 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 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保险基金
(一)、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 (三)、工伤保险储备金
(一)、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2003年《条例》第十一条:工伤保险 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 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 定。 《新条例》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 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 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 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社 会 保 险 法 讲 座
工伤保险部分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工伤保险历史沿革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四、工伤保险基金 五、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六、明确了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时间 七、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 八、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九、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什么时段内办理社会 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 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 务和法律责任 十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纳入法律规 范
(二) 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新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 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七、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有所增加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有所增加
(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
2003年《条例》第十二条: 工伤 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 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 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 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 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九、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什么时段内办理社会 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 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 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 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 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 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九、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什么时段内办理社会 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 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 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 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