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送达回执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财政部关于审计机关查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款项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审计机关查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款项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8.06•【文号】财预字[1987]121号•【施行日期】198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审计机关查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款项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的复函(财预字[1987]121号1987年8月6日)经贸部:你部审计局(87)外经贸审一字第027号《关于请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进行解释的函》收悉。
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国营企业因违反财经纪律,被查处的应收缴国库的款项,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武汉市审计局查处中央外贸企业的违纪款项应当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
审计活动的范围主要是审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因此,审计机关不属于我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定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范围。
我部上述《办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因此,武汉市审计局查处中央外贸企业违纪款项,应按违纪单位的隶属关系,上缴中央财政,不能按查处的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上缴地方财政。
三、类似你局反映的问题,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早在1986年1月就以(86)国检字第7号《关于重申地方查出中央企业违纪金额全部就地交入中央金库的紧急通知》,明文要求立即纠正,指出地方查出中央企业违纪金额全部上缴中央金库,不得扣入地方金库。
(管理流程图)财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

青阳县财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一、行政处罚1.财政行政处罚流程图2.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3.财政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二、行政许可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流程图填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 (注册登记表,本表所填内容均应提供原件),建账单位会计基本信息登记表(两份表格会计管理科 受理2.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流程图三、非行政许可审批1.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审批工作流程图2.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图四、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收1.耕地占用税征管、减免业务工作流程图2五、行政强制1.加征耕地占用税流程图(见耕地占用税征管、减免业务工作流程图)2.追回国库库款流程图3.追回上缴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资金流程图4.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流程图5.核减财政预算拨款流程图六、行政确认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流程图2.批复预算、决算确认流程图(1)批复预算程序:(2)决算确认程序:3.代收罚款业务机构确认流程图4.预算调整确认流程图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图(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占有登记程序:(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变动登记程序:(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注销登记程序:(4)清产核资工作程序: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流程图7.耕地占用税减免业务工作流程图(见耕地占用税征管、减免业务工作流程图)8.契税完税凭证确认流程图(见契税征管业务工作流程图)9.契税减免业务工作流程图(见契税征管业务工作流程图)10.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图11.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开设、变更银行账号报批流程图1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业务工作流程图报送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独资企业无)、章程、 中方财产转移证明等文件各一份(副本或复印件),并同时 章审核材料无误后打印财政登记证,盖市财政局公章,当场发放给企业13.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备案工作流程图14.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分期摊销或预提办法备案工作流程图1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备案工作流程图七、行政检查财政监督检查(财政稽查)工作流程图八、行政给付1.粮食直补资金、水稻和小麦农资增支综合补贴流程图财政局领导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一折通”资金下拨专用存折发放2.水稻、小麦良种补贴流程图九、其他行政权力1.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工作流程图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工作流程图3.公告个人和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工作流程图4.财政支农资金拨付流程图[见财政专项基金(资金)拨付流程图]5.审核县级及全县财政总决算流程图6.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流程图(1)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程序:(2)本级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追加程序:(3)正常经费拨付程序:(4)项目经费拨付程序:7.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流程图8.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审核流程图10.财政专项基金(资金)拨付流程图11.审核各部门预、决算草案流程图12.事业单位财务规章规定备案流程图13.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流程图14.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流程图15.财政票据印、领、销毁流程图 (1)专用票据印刷报批及领用程序:(2↓(316.罚没财物管理流程图(1)票据领用程序:(2)罚没款缴纳程序:(3)罚没物资管理程序:。
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现将Ⅸ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财政检查询问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规则》和《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Ⅸ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3、财政检查询问规则4、财政检查报告规则5、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壹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这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四条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入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台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上进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告知被检查人。
第五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客、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
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通知书篇一: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送达回执送达回执篇二: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XX]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现将Ⅸ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财政检查询问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规则》和《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Ⅸ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3、财政检查询问规则4、财政检查报告规则5、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壹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这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四条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入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台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上进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告知被检查人。
第五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客、要求和期限。
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定稿子)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目录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3、《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案件移送函》(工商)、《案件移送书》(食药监)、《行政案件移送书》(质监))4、《案件来源登记表》(替代《案件受理记录》(食药监)、《案件受理记录》(质监))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替代三局的相关审批文书)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替代原《立案审批表》(工商)、《立案申请表》(食药监)、《立案审批表》(质监))7、《协助调查函》(替代原《协助调查函》(工商)、《案件协查函》(质监)、《协助调查函》(食药监))8、《询问调查通知书》(替代原《询问通知书》(工商)、《通知书》(质监)、《询问(调查)通知书》(食药监))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药监)、《现场笔录》(质监))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成本)14、《抽样取证单》(替代原《抽样取证记录》(工商)、《抽样取证单》(质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继续沿用原有省局文书)15、《鉴定(检验)(检测)(检定)委托书》(替代原《委托鉴定书》(工商)、《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质监))16、《鉴定(检验)(检测)(检定)结果告知书》(替代原《检验结果告知书》(食药监)、《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质监))17、《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1、《协助扣押(留)财物通知书》(原工商文书,托运,28号令第三十七条)22、《鉴定(检验)(检测)期间告知书》(替代原《(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食药监))23、《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替代原《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工商)、《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食药监)、《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4、《封条》(三局通用)2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场所、设施)委托保管书》(原工商文书)2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原工商文书)27、《财物(场所、设施)清单》(替代《财物(场所、设施)清单》(工商)《涉案物品清单》(质监)《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食药监))2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替代《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食药监)《调查终结报告》(质监))29、《案件核审表》(替代《案件核审表》(食药监)《行政案件初审表》(质监))30、《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替代原《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质监)、《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食药监))3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替代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32、《陈述申辩复核表》(新增)3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替代原《听证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3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替代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工商)、《听证通知书》(食药监)、《听证通知书》(质监))35、《不予组织听证通知书》(原质监文书)36、《授权委托书》(新增)37、《听证笔录》(替代原《听证笔录》(工商)、《听证笔录》(食药监)、《行者处罚听证笔录》(质监))38、《听证报告》(替代《听证意见》(工商)《听证意见书》(食药监)、《听证报告》(质监))39、《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替代《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质监)《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食药监))40、《行政处罚决定书》(替代三局原决定书)41、《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家都有,统一格式)42、《责令召回通知书》(原保化文书)43、《当场处罚决定书》(以工商《当场处罚决定书》为蓝本,调整了格式,内容减少为一页纸,食药监文书)44、《物品处理记录》(替代《物品处理记录》(工商)、《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食药监)、《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质监))45、《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没收款批准书》(替代原《延(分)期缴纳罚没款批准书》(食药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质监)、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工商))46、《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替代《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工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食药监)、《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质监))47、《申请执行表》(替代原《强制执行申请书》(工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食药监)、《强制执行申请书》(质监)。
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
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1.30•【文号】财监字[1999]12号•【施行日期】1999.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1999年1月30日财政部发布财监字[1999]1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检查报告的填制,保证检查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具体规则。
第二条本具体规则所称财政检查报告,是指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后,向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提交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凡财政检查通知书中规定的检查事项,检查组实施检查后,都须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第四条财政检查报告主要包括:(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二)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和检查组的基本情况;(三)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四)对检查事项的检查结论;(五)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工作建议;(六)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检查结论和工作建议的意见。
第五条检查组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填制财政检查报告。
第六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
第七条检查人员要对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检查组组长要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财政检查报告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组长定稿,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
第九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对检查组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
如有必要,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同对财政检查报告没有异议。
第十一条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财政检查报告及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财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也可将检查事项委托其派出机构或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目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并对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检查情况征求意见书
财政检查情况征求意见书尊敬的财政部领导: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关注着国家财政的发展与运行状况。
近年来,中国的财政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不可否认的是,一些问题和隐患还存在。
作为财政部的负责人,您对财政检查情况征求意见书的出台着实让我感到振奋,我愿意就我所关心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首先,我认为财政检查工作应该更加注重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发现和解决。
财政资金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职能,但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财政拨款的使用不当、浪费等。
因此,财政部在进行检查时,应当重点关注这些问题,并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此外,对于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也应根据其特定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其次,财政检查应该注重发挥预防和警示的作用。
财政检查不仅仅是查找问题和整改的过程,更重要的是预防和提醒。
财政部可以根据检查的结果,发出警示性的通知和建议,提示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注意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通过加强对各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财政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预防问题的发生。
第三,财政检查应该重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财政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公众应当有权知道和监督财政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财政部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发布财政工作的年度报告、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等,让公众了解到财政工作的真实情况,并提供渠道让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财政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还可以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提高财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最后,财政部在进行检查工作时,应当加强与其他监察和纪检机构的合作。
财政工作本身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协作。
因此,在进行财政检查时,财政部应当加强与其他监察和纪检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反腐败和廉政建设。
总之,我相信财政部一定会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检查情况征求意见书,并推动财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
我希望以上意见和建议对贵部门能有所帮助。
行政案卷的装订顺序:
行政案卷的装订顺序:(一)主卷1、受案登记表2、传唤证。
3、检查证。
4、证据材料(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2)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3)鉴定、检测结论。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书证、物证。
(7)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调解文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6、听证材料(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3)举行听证通知书。
(4)听证笔录。
(5)听证报告书。
7、裁决文书(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单。
(2)当场处罚决定书。
(3)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
(4)收容教育/延长教育决定书。
(5)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6)限期戒毒通知书。
(7)责令限期—通知书。
(8)责令停止—通知书。
(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10)不予处理决定书。
(11)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12)移送案件通知书。
8、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文书(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2)电话查询记录。
(3)送达回执。
(4)—执行通知书(回执)。
(5)交纳罚款等交款凭证。
(6)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
(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
(8)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9)担保人保证书。
(10)退还、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11)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12)解除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证明书。
(13)申请回避相关文书材料(待定)。
(14)备考表。
(二)副卷(注:上边没有列到的内容都列入副卷,排列不便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