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责任法视角分析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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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

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

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已经成为每个企业和个人必须要面对的必然问题,而在侵权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也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因此,本文将在分析侵权法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结合法律实践的案例,从多个角度详细探讨侵权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

关键词:侵权法;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法律责任1.导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危险,其中包括通常所说的侵权行为。

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往日益频繁,侵权行为也越来越普遍。

侵权法是维护人民合法经济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2.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概念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侵权人对他人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安全保障义务一般适用于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危险情境、危险行为等情形。

例如,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进行有效保障,保障公众在经营场所内的安全,因此,如果经营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没有得到妥善保管,导致火灾等危险情况,有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此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很广,针对不同情形应当分别进行考虑和适用。

3.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对安全保障的有效管理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保障公众在经营场所内的安全与健康。

例如,在购物中心、展览馆、游乐场所等类似场所,负责人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保障措施,确保场所内的安全和秩序。

(2)对危险情况的及时有效处理在发生安全事故或危险情况时,侵权人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尽力减少风险和危害的发生。

例如,在建设工程上,发生危险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赔偿、修缮等方式,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风险的正确评估和预防措施的采取侵权人应当对风险进行正确评估,采取合理、充足的预防措施,确保公众的安全。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一、引言安全保障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义务保障他人的安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害他人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探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1. 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企业或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避免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或损失的行为。

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企业或个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1. 行为过错行为过错是指企业或个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

行为过错可以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情况。

2. 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因行为过错而导致他人受到实际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不良后果。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企业或个人应当对他人受到的危害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通常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两个方面。

2. 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或过失犯罪,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分析1. 餐厅火灾案例某餐厅在经营时未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

该餐厅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

2. 交通事故案例某驾驶员在行车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受伤。

该驾驶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

3. 企业环境污染案例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导致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_以_侵权责任法_第37条为中心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_以_侵权责任法_第37条为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年第2期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龙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安全保障义务是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此已经做出规定,该条文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责任承担,适用范围等。

但仍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在厘清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准确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相对人并且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以及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按份责任。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补充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

一直以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作为不作为侵权的一种,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与研究。

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越来越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深入研究是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一、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之辨析(一)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的各种学说及其评价依传统侵权法理念,行为人仅对其积极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而对其未积极从事的行为或者未加阻止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然而安全保障义务却要求行为人做出某种积极行为,以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上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突破的依据何在,亦即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何在?对此,学界众说纷纭,①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获利报偿理论。

谁享受利益谁就应当承担风险,收益与风险相一致,那些从危险源处获得利益的人便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该理论始自罗马法“获得利益的人负担风险”这一法谚。

冯・巴尔教授认为,除了特定信任关系也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律观念外,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会被视为具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

论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构成与承担——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为视角

论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构成与承担——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为视角

论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构成与承担——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为视角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于安全保障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增加。

然而在这个大环境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财产、健康和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特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构成与承担。

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为视角,探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构成和承担,并结合实际案例加以分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构成安全保障义务人指的是某一方当事人在某一交易或者事件中对于安全保障的责任方。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中规定,“从事危险活动的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我们重点分析“从事危险活动的人”和“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两个要素。

从事危险活动的人是指在其活动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存在危险性而造成潜在损害的人。

譬如,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必须要进行围挡隔离,否则可能导致行人、车辆的安全受到威胁。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是指义务人不得在已知的情况下不作为,而应当采取尽职义务,控制事态的扩大。

譬如百货商场在火灾突发的情况下,应当第一时间引导顾客有序撤离并报警,而不是坐以待毙或熄灭火力未及。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的,《侵权责任法》要求受害人应当承担的主要是以下三项:必要的治疗费,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

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等会引起第三者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是三个详细的案例解析。

案例一:小区游泳池泳客溺亡小区作为游泳池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及时观察及采取措施的原则。

然而在该案中,小区并没有安排专人管理泳池,更没有设立告示,告诉游泳人员不会泳或不会游泳,以及注意事项。

在此基础上,一名游泳不会人员跳入深水区,最终因不慎溺亡。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浅析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浅析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浅析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并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标准上,提出自己关于责任形态的观点。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加以规定。

侵权责任法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所不同,其适用范围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

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是什么,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何在,在此基础上,又如何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是本文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界定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的民法典都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各国通过不断审理此类案件才最终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内容。

我国法律虽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其性质,学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因此作出了诸多探讨与研究,主要有以下观点:1.附随义务说。

该说认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害人订有合同,其产生的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体现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它更多的是一种保护的义务。

2.法定义务说。

该说认为,理论上虽然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但是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的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此种说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即被视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3.注意义务说。

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认为当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或者被告是责任的主使者时,被告就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

当被告违反注意义务时则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关于附随义务说,一方面,对于存在合同关系的双方来说,附随义务的履行是必要的,这种附随义务的履行贯穿于合同的整个过程。

因此,对于人身以及财产利益的保护也必然贯穿于合同的整个过程之中。

但这种保护也仅仅是在保护财产流转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一种附随的义务,对于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力度很小。

而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法上加以规定,对人身和财产利益加以保护,力度更大。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解读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解读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解读[摘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使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由理论层面上升至实践层面。

但是,因对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不够深入,在义务人范围、保护对象、归责原则等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文章分别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进行解读,并通过对两条规定的比较与评析,以期对将来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比较评析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解读(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解读1.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安全保障义务人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概言之,安全保障义务人仅适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场合。

理论界对该条中“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界定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是指因其所从事的活动而对他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也有学者认为,“其他社会活动”规定本身是存在问题多是不合理的,在审判实践中,若法官动辄援引,则会造成不适当的扩大。

从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第6条中关于“其他社会活动”的规定不是很明确,类似于兜底条款。

2.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根据上文所述,安全保障义务人分为“从事经营活动”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两类人,与之对应,其所保护的对象也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入到经营场所可能形成消费关系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另一类是其他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活动参与者、观众及第三人。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根据“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之规定,可以得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4.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一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故将保护的权益范围限于“人身权损害”,而且仅指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

漫谈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漫谈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漫谈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根据造成损害的原因的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同。

关键词:安全保障;责任一、责任形式(一)主要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形式1.直接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而非来源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外的其它加害人。

2.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损害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为补充责任。

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并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侵害,所以完全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来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故平衡各方利益,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限定为补充责任。

该补充责任有两层内涵:一是,责任追究有先后顺序。

受侵害人未向主责任人主张其权利的,不能直接向补充责任人主张权利,只有在经过法定救济途径后,确定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承担赔偿责任时,权利人才可向补充责任人主张权利。

如果主责任人明确,而且其财产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就不存在补充责任。

二是,限额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以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及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补充责任的追偿问题本文赞同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不存在求偿关系的观点。

当补充责任人承担了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时,是最终责任,不存在求偿权,在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责任的分担关系。

一是,由于现行《侵权责任法》也未规定补充责任人向主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二是,从实际操作来看,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在主责任人存在财产不足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充责任人实际上也难以实现追偿。

(三)经营者责任的免除或减轻可以免除或减轻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受害人实施自我加害行为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责任;第二种,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则由该第三人来承担责任;第三种,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责任。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侵权法是保障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

为了确保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最小,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该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如果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是追求减少侵权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大小。

就国内的案例而言,以下是三个基于该条例的案例:1. 陕西大巴车坠崖案2019年1月,陕西省榆林市一辆从三原开往阳泉的大巴车,行驶至榆林柞水段时,突然失控坠崖,造成26人死亡、28人受伤。

根据调查结果,该车存在超载、超速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多项违规行为,且该公司未进行安全检查和疲劳驾驶管理。

2. 上海失足女孩被撞案2018年5月,上海一名18岁的女孩在等红灯时被失控的电动车撞上,当场死亡。

经过调查,该电动车存在超速、骑车者无证等违规行为,且交通部门也未对其进行管理。

因此,电动车骑车者和交通部门被判定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3. 上海园林巡查员被宠物狗咬伤案2016年5月1日,上海一名园林巡查员在公园巡视时被一只宠物狗咬伤。

对事后进行的调查显示,该宠物狗没有系好绳子,并且宠物主人对狗的管理存在缺陷,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狗主人被判定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侵权行为人应强化安全保障义务的认识和落实,尽最大的努力预防侵权事故的发生。

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进行明确的责任要求,来确保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最小化。

此外,对于涉及重要的公共利益或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的行业,应该更加注重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和监管。

比如对于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教育、食品安全等领域的企业或机构,应该制定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督促企业或机构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提高其防范侵权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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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视 角分析安全保障义务
郑 啸
( 3 1 5 3 0 0 慈 溪 市人 民政 府 法 : 目前 国 内 《 侵 权 责任 法 》对 于安 全 保 障 义务 作 出 为 存 在 开启 或 者 持续 危 险 源 等情 况 ,凶此 场所 的管 理 与 活 动 了解释 与规 定 ,但 是 具 体运 行 中 凸显 许 多缺 陷,严 重 干扰 安全 的开 展 带 有一 定 危 险性 ,管 理方 与 活 动组 织 方 在危 险 发 生 场合 保 障义 务法律 的适 用 ,因此要 明晰现 行安 全保 障义 务制 度缺 陷, 在预 见 危 险发 生 、控制 危 险 发 生 以及 就排 除 危 险方 面 有 优 势 地 以便 促进 安全 保 障义 务制度 的 完善 ,更好地 解 决法律 实 务 问题。 位 和 能 力 ,且 大 多数 情 况 下管 理 方 与 活动 组 织方 就 是 危 险源 的 关键词 : 《 侵权责任 法 》;安全保 障义 务 ;法理基础 ;缺 陷 引发 者 或 维 系者 ,基 于 “ 优者 承担 责 任 ” ,赋予 其 安 全 保 障义 务是合 理 、必须 且公 平 的 [ 3 】 。二是 收益 与风 险一致 性要 求 ,公共 我 国社 会 发展 进 程 的加 快 与社 会 法 制 的完 善 积极 推 动 着 国 场所 的管 理或 者 群 众性 活 动 中组 织 方 在 开启 危 险源 的过 程 中获 内立 法 工 作进 程与 法 制 实践 的深 入 , “ 安 全保 障 义 务 ”作 为 我 益 ,因此 具 备 控 制危 险发 生 的 义务 ,要从 技 术 、人 员 、管理 等



多方面人手减少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由此可从 自身获得利润 中 选 择 一 部 分作 为 专 门控 制 风 险 的 费用 ,根 据 收 益 与风 险 相 一致 原则 ,管 理 方 与 活 动组 织 方 必须 承 担 安 全保 障 义 务 。三 是 经济 分析 与 比较结 论 要 求 , 即在危 险未 发 生 时 以更 低 的成 本 去 预 防 控 制 要好 过事 后 花 费大 量 精 力 与成 本 进 行解 决 ,虽 然 发 生 意外 的可 能性 与风 险 无 法控 制 ,但 是 事 前进 行 防 控无 疑 属 于 最 经济 的做 法 ,一 定 程度 上最 大 限度 的提 升 了社 会 资 源 利用 效 率 ,保 障 了公 共安 全 的 同时 以经 济有 效 的方法 应对 危险 源 】 。 四是 法律 公 平 正 义 要求 ,市 场经 济 模 式 下消 费 者 天然 处 于 弱势 地 位 ,虽 然 有 消 费法 与 消 协进 行 额 外保 护 ,但 是 消 费 者人 身 安 全 与财 产 安 全 则有 更 大 的可 能性 因为管 理 方 与 活动 组 织方 的不 作 为或 者 消极 作 为 承受 不 必 要 的损 害 ,因此 处 于法 律 公 平 正 义等 要 求 , 贯 彻安 全保 障义 务势 在必 行 。 二、侵权 责任 法视 角下安全保 障义务 的不足与缺 陷解析 我国 2 0 1 0 年生效的 《 侵 权 责任 法 》明确 规定 了公 共 场所 及 群 众 性 活 动 中组 织 方有 承 担 安 全保 障义 务 的责 任 。 《 责任法》 中第 三 十 七条 规 定 ,宾 馆 、商场 、银行 、车 站 、娱 乐 场 所等 公 共 场所 的管 理人 或群 众性 活动 的组 织者 , 未尽 到安 全保 障义 务 , 造 成 他人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侵 权 责 任 。因 第 三人 的行 为 造成 损 害 的 ,由第 三 人承 担 侵 权 责任 ;管理 人 或 组织 者 未 尽 到安 全 保 障义 务 的 ,承 担相 应 的 补 充责 任 。第 三 十七 条规 定 是 目前 最 具 权 威 性 的有 关 安 全保 障 义 务 的相 关 法 律 ,从 生效 以来 应 用 于多 起 相 关社 会 风 险 事件 ,但 在法 治 实 践 的过 程 中表 现 出 r不少 缺 陷 与 问题 ,凸显 出我 国 现行 法 律 中安 全 保 障义 务 制 度 方 面 的不
国社会侵权责任法研究 的重要课题之一 ,其法理基础与法制实 践 应 用情 况 直 接决 定 国 内社 会 风 险管 理情 况 】 。我 国在 2 0 0 3年 出 台了对 安 全保 障 义务 的若干 规定 ,并在 2 0 1 0 年 生效 的 《 侵 权 责 任 法 》以 明确 的 法律 形 式 进 行 了规 定 ,虽然 在 立法 进 程 上 而 言有 所 进 步 与完 善 ,但 是 无 疑还 存 在 许 多 问题 ,严重 影 响 了法 律条款的普遍适用与各类社会风险问题的有效解决 ,因此结合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从相关法律视角探讨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存 在 的不 足 与缺 陷有 重 要 现实 意 义 。下 面 就 《 侵 权 责 任 法 》视 角 探 讨下 我 国安全 保 障义务 存 在 的问题 与缺 陷 。 安全保 障义务概念 及其法理基础 1 . 概 念 国 内法 学 界有 关 安 全 保 障义 务 的概 念解 析有 多 种 观点 ,在 解 释 上 有 侧重 公 共 安 全保 障义 务 、安 全 保 护 义务 等 多 个视 角 , 虽 然 名 称 上 、概 念 上有 一 定 差 别 ,视 角 有所 不 同 ,但 是 有 关 安 全 保 障 义务 本 质 的 描述 却 相 差无 几 ,即 在特 定 公 共场 所 或 者群 众性参与活动过程中,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方 应 当承担的对进入该场所或者参与该活动的人群所负有 的人身 安 全 、财 产 安 全 等 义务 ,违 反 这 些 义 务 者或 者 秉 承消 极 态 度者 则应 当承担 一定 的赔 偿责 任 [ 2 1 。 2 . 法理 基 础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针对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管理 过 程 中组 织 方 应 当且 必 须 承 担 的义 务 ,其设 置 有 着相 应 的 法理 基础。 结合 目前研究情况来看 , 其法理基础主要来源于四个要求: 是 危 险控 制 理 论 要求 ,即 在公 共 场 所 或者 群 众 性 活 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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