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经营权抵押:概念界定与制度建构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践困境与法制完善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践困境与法制完善一直以来,由于缺少抵押物,我国农民土地投资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力或存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很低,从信用社、农业银行贷款的有12. 9 %,从其他银行贷款的有0.9%。
有学者作过估算,我国尚有将近30万亿元价值的村镇住宅和100万亿元价值的土地资产因处于资产评估体系之外而沉寂在农村土地上。
如能通过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将上述潜在的农村土地资产盘活,就将大大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抵押正是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有效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而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都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这些政策性文件为农村集体土地抵押融资予以了肯定,那么,实践中应如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封闭性而实现农村土地抵押,法律制度层而应提供何种支持,如何进行引导和规制呢?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分析(一)农村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这种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水平。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设计,亦不能超出建立在当下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的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和基本利益格局,更不能脱离农民在土地权利问题上的文化观念和习惯心理。
现行立法要做的不是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形态,而应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考虑如何改革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以激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权能和拓展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途径。
法国的农地用益权可以通过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方式实现。
日本陆续出台了《日本农地法》,《日本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日本新农业基本法》等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以鼓励包括抵押在内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农地利用效率。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陈朝兵【期刊名称】《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年(卷),期】2016(026)004【摘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如何界定分置后“三权”之间的权利关系并据此进行相关制度构建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和概念内涵入手,重释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产生的功能价值,并在探讨承包权与经营权权能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构建建议.研究认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成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为核心内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可实现从要素、主体、制度、价值等四个层面释放出此次农村土改的“改革红利”.从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功能目的入手,应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二者的性质界定为用益物权,并将二者的权利内容划分为:土地承包权主要包括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和退出权,土地经营权主要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据此,在进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时,一个根本前提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并严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和底线,进而一方面要通过修改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赋予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以法律地位、分别设置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规则以及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有关政策设计与配套,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机制、构建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机制、建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风险防范机制等.【总页数】7页(P135-141)【作者】陈朝兵【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1.1【相关文献】1.实施“三权分置”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解读《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J], 思雨2.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物权化制度构建 [J], 赖丽华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构建 [J], 陈仕远4.推进"三权分置"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r——襄阳市探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与效果调查 [J], 李鹏飞5.农村土地改革迎来“三权分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构建

目标。在此情形 下 ,以提 高土地资 源的利用 为重要价值取 向的 “ 三权分 置” 制度 , 应在严格 限制承包权 转让 的前提下 进行土地 经营权 的流转 , 允许承租人采取 土地 租赁合 同质押贷款 、 土地经 营收益评估贷款 、 经营者信用贷款等方式 , 而不宜 简单地允许其
一
以土地 经营权 向金融机构 申 请抵押贷款 。 ③ 作为成员权 的土地承 包 权不能随便流转 , 也不能用于抵 押和担保 。 尊重农民在土地流 转中的主体地位 ,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 禁止 以少数服从 多数 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 中对外招商经营。 但从 中长期 的发展方 向来看 ,随着我 国农 民温饱 问题 的解 决, 农村流动人 口市民化的深入推进 , 农村 土地 资源在社会保 障 中功能的弱化 , 以及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 、 务 工农 民在 城镇获得基 本养 老医疗保 险 、 子女入学等待遇之后 , 即应逐步淡 化承包 权的成员权 色彩 , 强化土地经营权物权色彩 , 建 立农 村转 移人 口完全退 出土地 承包 的机制 。在充分尊重农 民意愿 的前提
关键词 : 农村 土地 “ 三权 分置” 承 包权 经营权 中图 分 类 号 : F 3 0 1 . 0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6 ) 1 1 - 0 6 6 — 0 3
农地产权制度是直接关系农村发展和稳定 的一项基础性制 度。为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充分开发 和利用 、 突破农村土地产权 困境 , 推进农业 现代化 进程 , 在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多种形 式流转 的实践 中, 中央从政策层 面提出 了“ 三权分 置” 的改革决 策。 尽管多地积极进行各种探索实践 , 但其制度 构建及理论探讨 多仍集中于经济学视角 的产权结构分析 ,上升到法律层面 的关 注不多。 从法学角度准确界定“ 三权分置” 的内涵及本质 , 明确三 权性质及权能 ,对于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规则体 系、 推进 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解决方案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解决方案作者:侯敬红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03期从整体层面看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呈现出正面发展状态,但农村金融却仍旧是其弱点所在。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农村金融体系的持续创新,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问题的解决上。
基于此种背景,本文就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担保机制分类分析作为切入点,以目前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暴露出的问题为基础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策略。
一、相关概念简析(一)土地经营权概念本质上,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分离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类权能,简单而言,获得经营权的主体可以利用土地实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土地的承包权却仍旧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概念作为债权担保方式之一的抵押,借助抵押交换,便可得到与之相应的价值,其目的并非是对抵押物进行支配,而是能够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
拥有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在维护土地原初使用用途的基础上,严格遵循国家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以抵押的方式,将其拥有或在使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的担保物品,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或者是其他种类有价物资,同时在对应机构备案的融资行为便是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担保机制分类(一)土地经营权直接作为抵押担保这种用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担保行为,也是农民在行使财产性权利的过程中最为基础的应用频率最高的方式。
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公司和农户、合作社和农户等形式最为常见。
作为土地经营权拥有者的农户,需要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时候,提供担保的是包括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在内的第三方,农户则需要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以其现有的土地经营权为第三方提供反担保。
(二)土地承包的经营收益、流转作为抵押担保在农户需要银行贷款的时候,第三方需要为银行提供贷款的担保,同时农户需要约定大量家庭对应的带有条件的土地流转协议,简单而言,就是在农户无法正常履行贷款偿还责任之后,第三方组织可以为其贷款偿还,并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中的具体内容,获得在约定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并行使对协议中规定土地资源的占有、使用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障碍与重构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障碍与重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始终未得到正面认可。
立法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本生存权的主要保障”这一逻辑点出发,在坚持耕地保护和坚持土地社会保障属性的两个前提下,创设了以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值为代价,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保持稳定性的法律制度。
这种立法逻辑既表现在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严格限制上,也表现在司法实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上。
随着国家批准成都、重庆两个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农村土地利用与流转的理论研究与创新性实践在全国掀起了新一轮高潮。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重要形式,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最富有争议性的话题之一。
从实地调研经验来看,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农业经营者个体和外来资本仍在相互博弈;轰轰烈烈的土地新政政绩背后,偃旗息鼓半途而废的试验点也不在少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纠纷虽然尚未浮出水面,但现行法律制度和试点政策之间的冲突已是客观存在的隐患。
在现行农业基本生产制度和农业规模化发展的背景下,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障碍遂成为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中最为迫切和艰巨的任务。
本文第一章以分析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安排为逻辑出发点,在考察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性规范对这一问题的立场的基础上,通过对宁夏同心县农户土地协会、重庆江津股田制公司、山东枣庄收益权抵押和成都崇州实验这四种各有特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样本的调研与分析,抽象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三种主流操作模式,分别评述了其创新点和局限性,描绘了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基本图景,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实证分析样本。
在这一基础上,本文第二章对本文拟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障碍做出了整体性的抽象与概括。
文章首先指出,受政策偏好影响,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价值取向明显偏向于“保持社会稳定”而非资源配置效率,始终不敢彻底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指的是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分开,并进行统一确权和登记的制度安排。
在中国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农地“三权”分置被视为破解农村土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下文将从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和制度构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对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进行分开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制度安排。
承包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权利,其期限为30年;经营权是指农民享有合法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经营和生产的权利;土地权利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确权登记,农民的承包权得到法律保护,避免土地闲置和大规模适度规模经营(合作社、公司等)对农民承包权的侵害,增强农民用地的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促进农地的有效利用。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强化农民在土地利用方面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投入动力,推动土地的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农业结构和提高农业生产力。
3. 改善土地经营秩序。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使农民承包权与经营权不再挂钩,农民有了实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流转经营等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4. 促进土地经济化。
通过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化的经营主体,推动土地经济化的发展,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是指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下面将就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进行分析。
1. 完善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的界定和关系,规范土地流转交易,保障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依法流转等方式取得,经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审查备案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余杭区范围内,以通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由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条件。
凡符合本办法下述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贷款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3.依法取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5.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6.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作者:王宇来源:《办公室业务》2019年第04期【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文深入分析了农地“三权”分置的深刻内涵,并从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關键词】“三权”分置;内涵;制度;构建2014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首次正式提出“三权”分置的概念。
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振兴发展。
一方面“三权”分置有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
“三权”分置将经营权剥离出来,通过市场调节促进土地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资源配置。
土地流转之后富余出来的一部分劳动力通过务工取得大量收益。
“三权”分置有效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有效推动了乡村经济振兴发展。
(二)有利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内容的重构与丰富,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进行了强化,并有效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三权”分置实质上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农地产权权能,使得农地产权关系进一步具体化、清晰化、规范化,可以说农地“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
(三)有利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农地“三权”分置,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了对农村居民身份权的维护。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时流转的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承包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不能因土地流转而进行流转的,承包权与经营权一起进行流转与法律规范有相违背的地方,将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效化解了这一问题,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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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问 题 的 提 出
20l4年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全 面 深化 农 村改 革 加快 推 进农 业 现代 化 的若 干 意见 》 提 出 “允 许 承 包 土地 的经 营权 向金 融机 构 抵押 融 资 ”。随后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颁 布决 定 ,授 权 国务 院在 北京 市 大兴 区等 232个试 点 县 (市 、区 )为推 进 农 地抵 押 而暂 停实 施 《物权 法 》、 《担 保 法 》等 关 于集 体所 有 的耕 地 使 用 权 不 得 抵 押 的规 定 ,体 现 了立 法 者关 于农 地 抵 押 态 度 的重 大转 向 ,并 留下 了一些 值 得 深 思 的 问题 :目前 出现在 政 策 性 文件 中 的农 地经 营权 在 法理 上 应 如何 认 识 ,农 地 经 营权 抵 押 的 法律 制 度应 如何 建 构 ?
2.从 两 权 分 离 到 三 权 分 置 立 法严 格 限制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以抵 押 、转 让 等 方 式 流转 虽 然 不 无 道 理 ,但 也 造 成 了一 系 列 严 重 问题 。一 方 面 ,发 展 农 业 生 产 离 不 开 资 金 支 持 。土 地 是 农 民少 有 的具 有 重 要 经 济 价 值 的财 产 ,禁 止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将 使 农 民在 对 外 融 资 时缺 少 适 格 的 担 保 品 ,导 致其 融 资 需 求难 以得 到 满足 ,农 业 生 产 的发 展 受 到制 约 。另 一 方 面 ,严 格 限制农 地 以抵 押 、 转 让 等 方 式 流转 ,维持 农 地 分 散 经 营 的局 面 ,与 现 代 农 业适 度规 模 经 营 的发 展 趋 势 背道 而 驰 。 尤 其 在 城 市 化 进 程 中 ,大 量 农 民进 城 务 工 而 其 承 包 土 地 因 流转 不 畅 发 生 抛 荒 撂 荒 现 象 ,造 成原 本 稀 缺 的 土地 资 源 的 浪费 ,这 一 问题 不 能 不 引起 重 视 。 既要 打 消 立 法者 的顾 虑 ,又要 盘 活 农 地 资源 ,经 济 学 界 率先 提 出 了 “三 权分 置 ”理论 并 获 得 国家 政 策 支 持 。“三 权 分 置 ”理 论 的基 本 论 点 是 ,在 坚 持 农 村 土 地 归 集 体 所 有 的前 提 下 ,将 承包 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形 成 所 有 权 、承 包 权 、经 营权 三权 并行 分 置 ,经 营权 流 转 的格 局 ,进 而 通 过 稳定 农 户 承 包 权 保 障农 民不 失 地 ,通 过 放 活农 地 经 营权 发 展 适度 规 模 经 营 。 从法 学 角 度 观 察 ,经济 学 界 所 使用 “承包 权 ”概 念 实质 就 是 《物权 法 》中的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 “三 权 分 置 ”就 是 在 现 有集 体 土 地 所 有权 和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之 外 ,新设 农 地 经 营 权 ,允 许农 地经 营权 自由流 转 。 在 “三 权 分 置 ”的农 地 权 利 体 系 下 ,农 民将 农 地 经 营权 用 于抵 押 而保 留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一 方 面 可 以获 取 资 金 实 现 土 地 的 融 资功 能 ,另 一 方 面 即使 偿 债 不 能其 也 仅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丧 失 农 地 经 营 权 ,农 民与 土 地 之 间 的法 权 关 系 因农 民保 留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而 不 会 被 切 断 ,农 地 的 社 会 保 障功 能 得 以维 系 。一 言 以 蔽 之 ,“三 权 分 置 ”下 农 地 的
在 两 权 分 离 的农 地 权 利 体 系 下 ,农 民 虽 享 有 对 农 地 占有 、使 用及 收 益 之 权 ,但 其 对 农 地 的 处 分权 却 受 到严 格 限制 。《民法 通 则 》第 80条第 3款 规 定 ,“土 地 不得 买 卖 、出 租 、抵 押 或者 以其 他 形式 非 法 转 让 ”。此 后 ,虽 然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物权 法 》等 立 法放 宽 了农 地 处 分 的 限 制 ,允 许 农 地 以 转 让 、转 包 、出租 等 方 式 流 转 ,但 并 不 彻 底 ,如 《农 村 土地 承 包 法 》第 37条 对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转 让 施 加 了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条 件 ,《物 权 法 》第 1 84条 原 则 禁 止 耕 地 等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用 于抵 押 。究 其 立 法 缘 由 ,在 于立 法 者 认 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是 大 多数 农 民赖 以生 存 的基 础 ,若允 许 农 民不 加 限 制 地 转让 或 抵 押 土 地 ,容 易 导 致 农 民失 去 土 地 的后 果 ,这 意 味 着 农 民将 丧 失 生 活保 障 ,进 而 可 能 危 及 农 村 社 会 稳 定 。 换 言 之 ,农 村 稳定 要 求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稳 定 ,而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稳 定 当然 要 求 限 制农 地 抵 押 和转 让 。 总 之 ,为 实 现农 地 的社 会 保 障 功 能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财产 权 功 能 受 到 了立 法 的 抑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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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豉 蛙荸眈謦锻 (珐治蒲戋 )
2018年第 1期
志 ,家 庭联 产 承 包 责任 制 逐 渐 在农 村 地 区 出现 ,随后 被 国家政 策 与 立 法认 可 。 l 986年 制 定 的 《民法 通 则 》第 80条第 2款 规定 ,公 民 的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受法 律 保 护 。这 一 规定 背 后 的 法 律 逻 辑 在 于 ,将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占有 、使 用 、收 益 等 权 能 部 分 让 渡 于农 民形 成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使 农 民对 土地 的利 益 以法 权 形 式得 到保 障 ,从 而调 动 其 生 产 积 极性 。事 后 的情 况 证 明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两 权 分 离 的制 度 改 革 极 大 地 解 放 了农 村 的 生 产 力 ,因 而在 当时无 疑 是 成 功 的 。
农 地经营权抵押 :概念界定 与制度建构
夏梓耀
摘 要 : 因 “三权 分 置” 而 出现 在政 策性 文件 中的农 地经 营权 ,其 法理 含 义为 派 生于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 权利人可得直接 对特定农地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 ,其性质为物权而非债权。 为推 动 农地 经 营权 抵押 ,在 法律 层 面应 明 确规 定农 地 经 营权及 其存 续期 限与公 示方 式。以农 地 经营权 抵押 , 应 满足 不 动 产权 利 抵押 的一 般 条件 ,但 不 宜受 经 承 包人 或发 包人 同意 、承 包人 已向发 包人 告 知抵 押 事 宜 以 及 抵 押 人 已实 际 向承 包人 支付农 地 经 营权 流转 对 价等 条件 限制 。抵 押 权 的 实现 ,可采 用协 议 折 价 、拍 卖 、 变 卖 、强制 管理 等 多种 方 式 。 营权 的历史 脉 络 从 权 利 发 生 学 的视 角 来 看 ,任 何 权 利都 不 是 凭 空 产生 ,而是 发生 于 前后 相 继 的历 史 链 条 之 中 。只有 对 权 利 产 生 的历 史 背 景 有 准确 把 握 ,才 能 对权 利 本 质 有 深刻 洞 察 ,农 地 经 营 权 亦莫 能外 。 1.从 一 元 所 有 到 两 权 分 离 新 中 国建 国 以后 ,逐 步 建 立 起 农 村 土 地 归 集 体 所 有 并 由集 体 经 营 的一 元 农 地 权 利 体 系 。农 地 之 上 仅 存 集 体所 有 权 ,作 为 生 产 者 的农 民的 利益 在 法 律上 缺 乏 表 达 ,致 使 其 生 产 动 力 不 足 ,土地 利 用效 率 低下 ,弊端 丛 生 。20世 纪 70年 代末 ,以安 徽凤 阳小 岗村 事件 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