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民法典》保护你我财产权利有依据

法采百家/2021.03《民法典》:保护你我财产权利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它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则、秩序都作出了规定。
其中,《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从而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落实“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可流转、可抵押贷款[案例】在外务工多年的农民陈某回到盛产苹果的家乡,准备自己当老板,开一家果品公司。
由于资金不足,他说服家人,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给了农村信用社,以获取贷款。
可有些人认为,土地的经营权不能抵押,陈某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上述规定适应了“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有助于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这极大地释放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潜力,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本案中,陈某让家人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获取经营性贷款,显然是合法的。
设立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说法】《民法典》“物权”编中专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就“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层权利结构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案例】老赵的独生子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因此老赵身边只有保姆长期陪伴,保姆给予了他无微不至的关心。
老赵是一个重感情的人,他考虑到保姆照顾自己多年,又无儿无女,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继承了房产,保姆将无48捕百事H法乗百眾/2021.03处安身。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抵押
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 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抵押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需经发包方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抵押土地 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
04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 理与解决
土地承包纠纷的类型与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如土地边界、使用权 归属等。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因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明确、履行不当而产生的纠纷,如承包费、 承包期限等。
土地承包管理权纠纷
因土地承包管理权归属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如土地利用、保护、 改良等。
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
4. 解决方式: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纠纷,同时 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监管和管理,规 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行为。
案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总结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是指承包方死亡后, 其继承人因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发包方或其他继承 人之间发生纠纷。
1. 承包方死亡后,其继承人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未与发包方办理过户手续。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建议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流转规定和操作规范,规范流转过程,提高流转透明度,减少纠纷 和矛盾的发生。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完善承包方权益保障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承包方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强化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认知度;同时加强执 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例文章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未经同意转包引发的纠纷我爷爷在我们村有一块地,他和村里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后来啊,爷爷身体不太好,不能种地了。
同村的张大伯就找到爷爷,说想种这块地,爷爷心想都是同村的,就口头答应让他种了。
可爷爷没和村里说这事呢。
过了两年,村里土地流转有新政策,说要统一规划这块地。
这时候,爷爷才想起来,他还和村里有合同关系呢。
张大伯觉得自己种了两年地,投入了不少种子、化肥的钱,这地就该自己继续种。
爷爷就犯愁了,他觉得自己虽然让张大伯种了,可没经过村里同意啊。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玩具借给朋友玩,可这玩具是从学校借的,你没和学校说就借出去了,学校肯定不同意啊。
这时候,爷爷去问村里的干部。
村干部说,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要经过发包方也就是村里同意的。
爷爷虽然是好心,可这做法不符合规定。
张大伯也觉得自己有点理亏了,但是他又不甘心自己的投入就这么没了。
那怎么办呢?最后啊,村里商量了个办法。
张大伯在地里的投入,按照市场价格折算,从爷爷的承包收益里扣除一部分补偿给张大伯,然后这块地按照村里的新规划流转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可不能随随便便,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不然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案例二:土地用途变更引发的纠纷隔壁村的李叔叔承包了一片地。
他的合同上写明了是用来种粮食作物的。
可是呢,李叔叔听别人说种果树赚钱,就偷偷把一部分地改成种果树了。
这事儿啊,刚开始没人注意。
过了一段时间,村里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检查。
这一检查,就发现李叔叔这块地的用途变了。
村里就找李叔叔谈话,说他违反了合同规定。
李叔叔还觉得挺委屈呢,他说:“我这也是想多赚点钱,让家里过得好点啊。
”可是这就像你租了一间房子用来住,结果你未经房东同意就把它改成商铺了,房东能乐意吗?村里说,土地的用途是有规划的,这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等很多重要的事情。
如果大家都随便改土地用途,那不乱套了吗?李叔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可是那些果树已经种下去了啊。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金融支持_几个案例比较

荩 数的 69.4%; 参与农户 3.6 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 18%。
1. 以 专 业 合 作 社 为 土 地 流 转 的 主 要 载 体 。 2008 年 2 月以来, 胶州市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出资设立和农 民自发成立等方式成立土地股份 合 作 社 36 家 , 土 地 流转面积 4.9 万亩, 占 全 市 流 转 面 积 的 44.5%, 涉 及 农民 9000 户, 占全部流转农户数的 25%。
专稿
荨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金融支持: 几个案例比较
黄向庆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 250021)
摘 要: 本文通过深入调研山东、 河南两省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和金融支持的实践, 分析比较了几种土地流转 典型案例的异同, 认为枣庄案例具有较强的借鉴和推广价值; 并在分析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提 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和加大金融支持的政策建议。
三是政府对土地流转积极推动, 正确引导。 地方 政府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制度, 加强监管, 积极推动土 地流转健康、 有序、 规范地进行。 在流转形式上, 因 地制宜, 鼓励流转形式多样化。
四是金融支持 “三农” 力度逐步加大。 农村土地 流转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支农担保难的问题, 解决 了 “三农” 贷款难的问题。 特别是枣庄市创设了农村 土地使用产权证, 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调动了银行参 与的积极性。 金融机构主动创新信贷产品, 探索创新 土地产权证抵押贷款、 合作社创业带头人贷款等七类 信贷支持模式, 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 建立现代农村 金融制度, 需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加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市场, 加大金融支持三农的力度, 发展适 度规模经营。 笔者在对山东、 河南两省推进土地使用 权流转的改革实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总结归纳 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典型案例和经验, 分析了存在的 主要问题, 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和加大金融支 持的政策建议。
典型案例汇总:金融支农创新十大模式

典型案例汇总:金融支农创新十大模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各机构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探索形成了一批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对促进解决农业贷款难、贷款贵、风险高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更好地总结农村金融创新经验,宣传推广贴近农民、服务农业的有效做法,农业部推荐一批金融支农创新模式。
一、“政银担”模式“政银担”是指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分工协作,政府扶持或直接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项目予以担保,银行再发放贷款。
该模式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一是促进金融资本落地。
将量大面广、额度小的农业信贷需求汇集起来,将银行与农户“一对多”的关系变成与担保公司的“一对一”,拉近了供求双方的距离,降低交易成本。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政府通过对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注入,担保公司能够放大实现其净资产最高15倍的杠杆效应。
三是农业信贷风险可控。
将信贷风险从银行部分转移到了担保公司,分散了农业信贷风险,调动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同时政府对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政银担”模式予持续的担保费用补助和风险代偿补助,确保了可持续运营。
2015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财政支持的政策性、专注性、独立性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目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完成注资446.88亿元,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已挂牌成立,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组建并开始向县市延伸,27个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开展实质性业务,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初见雏形。
其中,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创新开发的“4321”模式,由省级农担公司、省信用担保集团、银行、地方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实现了风险共担,调动了各方积极性,推动了业务快速拓展。
截至2017年6月末,成立一年半的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累计为3131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贷款18.2亿元。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一、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的风险特征及防范01案例某公司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20年的土地承包协议,承包费用一年一付。
随后,该公司在银行办理了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
因该公司倒闭无法正常支付土地承包费用,当地镇政府依照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权银行作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人无法对抗土地使用权人的请求。
该笔贷款在贷前调查中对承包协议的审查不严,判断有误,导致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于形式,实质上等同于信用贷款。
02风险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身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规定:除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虽然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但也是局限于鼓励试点和试办此类抵押贷款,对于产生的风险并没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目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尚缺乏较高层级的法律支撑,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极有可能陷入缺乏政策及法律层面支持的困境。
二是土地流转方面,市场和价值评估尚未完善。
全国绝大部分县市都未建立成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一旦经营户出现贷款违约,抵押的土地经营权难以变现,这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最大难题。
参考最新颁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再结合实践操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5个条件:(1)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全部付清了土地租金。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地抵押融资调查一一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证

地方经济“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地抵押融资调查——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证邵兴全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摘要: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权这“三权分置”的背景下,为激活农地财产性功能,我国各地进行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探索,到现在形成了“农户+金融机构”等模式,而成都市温江区将农地经营权与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由政府设立基金,引导相关主体积极参与的“农户+政府+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融资模式,具有自身特色,其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图分类号:D923.2;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0-0483-02一、问题的提出现如今,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与工业化程度日益加深,城市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对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同时,许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再继续耕种田地,并将自家承包土地转让给他人耕种,这就出现了耕地承包主体与使用主体相分离的现象。
近年来,为了适应农地的规模化经营的趋势,激活农地的财产性功能,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
2014 年 11 月,《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2016年10月,颁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正是在这一系列法规、政策,确立了“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使之成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同时,土地经营者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经营抵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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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摘要
本文对全国首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的相关概念、事件背景、以及具体内容等三个小节进行了分析。
目录
1.相关名词解释 (3)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1.1.1涵义 (3)
1.1.2主体 (3)
1.1.3权利内容 (3)
1.2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3)
1.2.1涵义 (3)
1.2.2流转的主体 (4)
1.2.3流转的方式 (4)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5)
2.背景介绍 (5)
2.1土地政策抑制 (5)
2.2中央层面开始探索改革 (5)
2.3成都市试点先行 (5)
3.抵押贷款具体规定 (6)
3.1贷款条件及范围 (6)
3.2贷款手续 (6)
3.3贷款流程 (6)
3.4贷款期限及额度 (6)
3.5贷款利率 (6)
1.相关名词解释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1.1涵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1.2主体
1)发包方
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体中的农户为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主体。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由农民集体外的个体或者单位承包。
1.1.3权利内容
根据《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承包经营权是有限的用益物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不能抵押。
1.2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1.2.1涵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
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1.2.2流转的主体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1.2.3流转的方式
1)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转包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
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出租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6)抵押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承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所谓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附带各种政策补贴的前提下,农户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2.背景介绍
2.1土地政策抑制
长期以来,受制于特殊的土地政策,我国农业领域一直是金融支持的薄弱地区,出现了“金融抑制”。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就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
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
这反过来迟滞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阻碍了农民增收的步伐,扩大了城乡差距。
因此,要实现国家所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必须逐步改革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出台具有破冰意义的相关政策。
2.2中央层面开始探索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一些长期以来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意见并不明确又事关重大的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
比如提出“三个赋予”,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2.3成都市试点先行
2009年,成办发[2009]59号文件,涉及了“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
2010年12月10日,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
2014年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农业厅等联合下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先期选择成都市(温江区)、德阳市
(什邡市)、绵阳市(江油市)、泸州市(纳溪区)、南充市(顺庆区)、资阳市(简阳市、安岳县)、乐山市(井研县)、遂宁市(蓬溪县)共8个市的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
1月24日,成都市温江区一家红花紫薇花木专业合作社与当地三联担保公司、成都银行分别签订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122.53亩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获得62万元的融资贷款。
这是《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于上月印发后,第一笔成功落地的贷款,第一次实现土地经营权单独抵押贷款,是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区域后首例贷款案例,也是全省第一单。
3.抵押贷款具体规定
3.1贷款条件及范围
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拥有权属证明。
土地经营权关系清晰,无其他争议。
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等。
将重点支持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
3.2贷款手续
流转合同、营业执照、《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3.3贷款流程
第一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或者流转的受让方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表明地块的经营面积、用途、位置等。
第二步:由房地产估价公司牵头,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如金融办、统筹委、农发局),以及担保公司、银行和农村基层干部、农户代表等,共同对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步:银行根据评估价值为贷款申请方发放贷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15%,比普通商业贷款利率明显优惠。
3.4贷款期限及额度
按照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流转收益评估价值、贷款期限、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多不超过5年;
3.5贷款利率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可将获得的土地经营权阶段性再流转,收回代偿本息后,土地经
营权退还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