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与反诉的辨析
正确辨析反诉、反驳、抗辩在律师代理业务中的意义

正确辨析反诉、反驳、抗辩在律师代理业务中的意义正确辨析反诉、反驳、抗辩在律师代理业务中的意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刘昭彦(此论文获2007山东律师论坛民事类二等奖)【内容摘要】反诉、反驳和抗辩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三种不同的权利。
这三种权利行使的程序和作用不同,不能准确理解三个概念,就不能及时行使相应的权利,在诉讼中就会被动甚至败诉。
笔者是对三个概念的异同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在律师代理业务中正确行使这三种权利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反诉反驳抗辩律师代理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准确的理解反诉、反驳、抗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甚至取得整个案子的胜诉,都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反驳做出了规定,相关的教材书籍中对反诉进行了解释和研究。
但什么是抗辩,我国法律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概念。
《合同法》及许多司法解释只是提出了抗辩权的行使问题,《担保法》、《票据法》中仅对“本法”中的抗辩权及抗辩做出了规定。
笔者试对反诉、反驳、抗辩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区别进行论述,并就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及时、正确地行使这三种权力浅述几点粗浅看法,以与同行共同探讨。
一、反诉、反驳、抗辩及抗辩权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其对方当事人,将其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交法院与本诉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诉。
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来反对原告的请求,并使原告败诉的诉讼手段。
简言之,反驳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否认。
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用来对抗原告请求或使原告请求权延期发生效力的主张。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它与请求权是相对应的。
建筑合同案件实务中的反诉与反驳(邱方哲)

建筑合同案件实务中的反诉与反驳邱方哲上传时间:2006-11-2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和反驳,都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防御、维护自己权益的诉讼法权利的行使,对双方诉讼均势的形成以及实体上公平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而被告根据程序或实体的各种事实和法律依据排斥原告的主张或要求,在具体诉讼中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内容、方式均有很大差别。
在学理上,反诉与反驳的界限似乎是十分清楚的,即普遍认为,反诉应该成立独立的诉,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对方的诉讼请求。
但到了实务上,往往不能准确地认定被告提出的是事实还是请求,到底是反驳还是反诉。
因为,学理上所谓“独立的诉”实则是认定后的结果,是对反诉的描述而不是其与反驳的区分标准;由于几乎所有的诉都涉及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权利上的冲突和争议,“抵消或吞并诉讼请求”从实体权利意义上进行定义,往往甚为模糊,实务中与反驳的“使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难以区分。
严格区分反诉与反驳是一个艰深的题目,本文将从实务中常见的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入手,对反诉与反驳问题作一分析。
近年的审判案件中,建筑承包合同工程款的纠纷常常是这样一种情况: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发包方以结算未完成或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为给付,并要求承包方提供结算资料或赔偿质量损失。
这里被告的请求,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会出现反驳或反诉的不同形式,不能一概而论之。
在此挑选三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一类型说明。
(案件经过简化)案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开工后被告通知原告资金不能落实,要求暂停施工,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多次要求结清原欠工程款并补偿损失。
后被告之出资方两公司中止联营合同,分离项目工程,实际已无法履行合同。
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补偿损失。
被告认为工程款未结算,原告之诉讼请求仅为其单方估算,且应对已承建的部分工程质量负责,要求质检验收后再进行结算。
反驳与反诉的辨析

反驳与反诉的辨析[内容摘要]反诉与反驳是诉讼法学上的概念,多数诉讼法学者也着重从程序法角度来探讨反诉与反驳的区别与。
因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大,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权益,而民事主体的争议往往都是因其实体权利受影响而引起,本文试从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并结合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等各种诉的种类来分析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关键词]反驳,反诉,实体权利,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这是在审理民事纠纷过程中被告行使反驳、反诉等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将反驳与反诉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保护。
因此,分清两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因反驳与反诉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学界多从诉讼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而这些分析都是较为抽象的,这也是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的原因之一。
实际上,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在所有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争议均脱离不了实体权利,要求裁判的事项的焦点更在于实体权利的享有或义务的承担。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辩称与主张是否构成反驳或反诉是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连的。
故本文拟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角度对反驳与反诉进行比较分析,力图在较为具体的和实践性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一、反驳与抗辩权、形成权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
①反驳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反驳分为程序法上的反驳和实体法上的反驳。
②程序法上的反驳是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和理由说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例如,被告提出原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没有起诉权;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或者提出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等等。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有哪些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有哪些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
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
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的防御⼿段。
反-驳的⽬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的⽆法实现,但它并⾮向原告提出独⽴的诉讼请求。
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为,⽽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防御。
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的诉讼请求。
反诉与反-驳的详细区别⼀是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种独⽴的诉,具有诉的性质。
⽽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种诉讼⼿段,不是⼀个独⽴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是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
⽽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三是⽬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的反请求,主张独⽴的权利。
⽽反-驳的⽬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的诉讼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答辩时没有明确提出反诉,⽽是在反诉过程中提出了反诉,有的内容实际具备了反-驳的条件,并提出了反诉请求,⼈民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审理。
如果材料不够充分,可令其补充。
同时应当依照最⾼⼈民法院制定的《⼈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第⼀款“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额与价款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的规定,应由被告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使被告弄懂反诉与反-驳的不同。
并应要求原告就该反诉进⾏当庭答辩,由于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是反诉请求与反-驳意见同时并存。
因此,审判⼈员就需要对⼆者进⾏区分,以便更准确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辩中的诉讼请求,从⽽完善在程序上的各个环节,提⾼办案质量和效率。
民事诉讼中反证与反驳的例子

民事诉讼中反证与反驳的例子反驳是抵制诉讼的主张,反诉是独立的诉讼。
反驳: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即被告在实体、程序、事实、法律上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与反诉不同,反驳不是独立的主张,但反驳的目的是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如果这个诉讼不存在,被告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独立)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反驳的目的是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并不是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驳会因为原告撤诉而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攻击进行抗辩。
反诉:在已提起的诉讼中,本诉讼被告为维护自身利益,以本诉讼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以抵消、动摇、吞并本诉讼。
特点:1.主体特定: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2.目的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部分诉讼请求3.请求独立性:(1)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即独立的诉,本诉的被告可选择提出反诉,也可以选择不提出反诉,而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独立诉讼请求的方式起诉(2)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4.时间条件(1)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合并审理(2)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5.程序同一性:反诉、本诉应适用的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例如:反诉、本诉均属于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or均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6.存在牵连关系(1)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2)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7.管辖同一(1)反诉应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如果反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or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2)本诉法院对反诉可以基于牵连管辖、应诉管辖获得管辖权,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强制性规范,本诉法院对反诉都具有管辖权(3)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内容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内容在民事诉讼中,有着反诉和反驳,⼈们往往在民事诉讼的进⾏过程中⽆法分辨或者不进⾏分辨反诉和反驳,但是实际上,反诉和反驳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那么,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当事⼈的地位不同。
反诉当事⼈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的地位就发⽣变化。
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
⽽反驳则不会使当事⼈的诉讼地位发⽣变化。
⽆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变化。
⼆、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
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提出了⼀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个新的诉。
⽽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
三、适⽤的前提条件不同。
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其适⽤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各⾃独⽴,除此之外,不能适⽤反诉。
⽽反驳适⽤⼀切案件,不论双⽅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反驳。
四、法律后果不同。
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旦反诉成⽴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
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获得法院⽀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给付义务。
⽽反驳的当事⼈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的责任,⽽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主要就是⽂章当中提到的这四个⽅⾯了,当事⼈的地位,提出的要求,使⽤的前提,法律后果这四个⽅⾯,⽂章已经为您做出了解答和解读,您可以稍作了解,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帮助,需要进⾏相关法律咨询,店铺将热忱为您服务。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四)存在不同。反诉存在本诉中;反驳既存在本 诉中,又可存在反诉中。
举例:分析反驳或反诉?
(1)圣大、浙江、商厦(被告)滑板车纠纷 案:质量问题买卖款未能收回,不同意付款--反驳还是反诉。
(2)恒丰布厂(被告)、湖塘染整厂、新区 进出口公司、句容服装厂案件。
(3)舜天与某公司广告代理合同(合同价款 违反工商总局广告代理费为广告费15%的规 定是否即无效)被申请人主张无效,该反诉 还是反驳?诉、反诉案例.ppt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明显区别:
(一)主体不同。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享有的一项 诉讼权利,其他当事人无权提起反诉;反驳是所有 当事人都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二)性质不同。反诉是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 起的反请求,是一种独立的诉;反驳是当事人驳斥 对方诉讼请求或者主张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独立 的诉。
202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反诉与反驳

202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反诉与反驳202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反诉与反驳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反诉和反驳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两种不同的权利。
一、民事反诉:是指在已经实行的民事诉讼中,民事被告以本案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用以保护自身民事权利的反请求。
这种由被告提出的诉讼称为反诉。
二、民事反驳:是指处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以列举事实和理由,以拒绝、反对、驳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这种由被告据理力争的活动称为反驳。
三、二者的共同点:1、不论是反诉或反驳,都必须以开始实行的民事诉讼为前提,即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即本诉)为根据,才能依法行使反诉或反驳的权利,否则即不存有。
2、反诉和反驳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反诉或反驳方采取无中生有、虚构、捏造事实,不但法律不予保护,而且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适用同一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被告的反诉或反驳都是在同一诉讼活动中实行。
4、当事人一方起诉,另一方反诉或反驳都是法定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5、被告提起反诉后,即享有诉讼活动中原告的地位,人民法院应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考虑双力当事人的双重身份。
四、二者的不同点:1、被告提出反诉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必须具备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而反驳则是针对确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展开辩论。
2、被告提出反诉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而反驳则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3、反诉提出后,本诉的被告即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诉的原告则享有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而反驳始终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权利。
4、反诉的目的是抵消、并吞或消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反驳则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清求和适用法律问题展开的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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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与反诉的辨析--以实体权利为视角的思考梁冬、刘建红上传时间:2004-9-16浏览次数:2116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摘要]反诉与反驳是诉讼法学上的概念,多数诉讼法学者也着重从程序法角度来探讨反诉与反驳的区别与联系。
因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大,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权益,而民事主体的争议往往都是因其实体权利受影响而引起,本文试从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并结合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等各种诉的种类来分析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关键词]反驳反诉实体权利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这是在审理民事纠纷过程中被告行使反驳、反诉等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将反驳与反诉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保护。
因此,分清两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因反驳与反诉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学界多从诉讼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而这些分析都是较为抽象的,这也是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的原因之一。
实际上,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在所有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争议均脱离不了实体权利,要求裁判的事项的焦点更在于实体权利的享有或义务的承担。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辩称与主张是否构成反驳或反诉是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连的。
故本文拟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角度对反驳与反诉进行比较分析,力图在较为具体的和实践性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一、反驳与抗辩权、形成权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
①反驳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反驳分为程序法上的反驳和实体法上的反驳。
②程序法上的反驳是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和理由说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例如,被告提出原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没有起诉权;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或者提出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等等。
实体法上的反驳是被告以实体法为根据,通过实体法所规定的事实和理由,说明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是不合法的。
例如,被告用事实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根本就不存在或者已经实现,原告提出的事实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或与事实真相不符等等。
③本文所论之反驳指的是实体法上的反驳。
抗辩权,是实体法上的概念,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④抗辩权与请求权是两个相对概念。
抗辩权的作用同样在于防御,其防御对象就是请求权。
抗辩权又分为永久的抗辩与延时的抗辩。
永久抗辩指的是对方的请求权已不存在或已消灭。
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义务的抗辩权。
延时的抗辩指的是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等。
形成权,同样是实体法上的概念,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⑤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在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总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辩解理由,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抗辩。
在双方确认法律关系已存在的前提下,反驳实际上就是被告在主张其抗辩权或形成权。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存于双方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张请求权,另一方可主张抗辩权或形成权。
抗辩权的功能是使得请求权延时发生或消灭。
形成权的功能则是通过对既有的法律关系的解除或对效力待定的法律关系予以撤销,使得原告的请求权不成立或部分不成立。
在双方对法律关系的存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反驳分为:一、被告主张实体法规定的事实不存在,如未有法律行为或事件。
二、被告主张请求权,如主张债权的成立。
三、主张形成权,如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
二、反诉与请求权、形成权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⑥反诉的作用在于抵消、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
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
因为任何权利,无论其为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之圆满状态,均须借助请求权之行使⑦。
当事人之间因某些事实发生争议而诉之于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提出其诉讼请求,其事实基础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即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当事人应有实体权利。
因此,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反诉,实际上是行使自己在该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一为请求权,即请求对方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为形成权,即主张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另有学者指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也称否定的确认之诉)中的请求权是仅是程序上的请求权⑧。
因为当事人主张其与对方不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其当然不存在该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
但其此时的请求权基础仍然脱离不了实体权利,这种实体权利虽然不是该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但与该争议的法律关系有事实上的牵连,因为当事人总是基于一定的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才向法院请求保护,只有存在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符合起诉的条件。
如因为被告四处宣扬其已与原告结婚,原告则为保护其婚姻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三、在诉的各种形态中如何根据实体权利区分反驳与反诉所谓诉讼中的反驳与反诉,诉讼法学者均指明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诉是被告提出了独立于本诉的诉讼请求。
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其关键就在于区分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
在诉讼中,区分反诉与反驳,应当首先按照实体权利的作用,将被告主张的实体权利区分为抗辩权、形成权与请求权,并进一步区分反驳与反诉。
针对起诉而言,根据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以下在几种诉的形态中对反驳与反诉进行区分:(一)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根据诉讼请求的给付内容不同,给付之诉可以分为实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实物给付之诉,是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付一定物品的义务的诉,又可分为特定给付之诉和种类物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是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的诉。
给付之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为行使请求权。
这以双务合同形成的纠纷为典型。
在双务合同中,至少产生方向相反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待给付。
因此,合同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有债权也负有债务;并且享有债权是以同时负担债务为对价。
在当事人因双务合同履行过程而导致的纠纷中,原告如要求被告履行债务,其实质是主张其在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请求相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原告未能收取价款,故请求被告支付。
而当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享有债权时,其实质是主张抗辩权。
这时,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没有约定先后的,被告主张的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被告主张原告未交付标的物;如果有约定原告履行义务在先的,被告主张的为先履行抗辩权,例如被告主张原告应先交付标的物。
还有,当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原告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导致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此时被告所主张的就是不安抗辩权。
上述三种抗辩权均为延时抗辩权,均可以使得原告在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义务前其请求权不成立。
该种抗辩并不抵消或吞并对方的诉讼请求,只使得对方请求权行使延缓。
在延缓事由存在时,不得主张请求权。
但在被告抗辩时,也可主张形成权,即被告主张原告据以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不成立。
如主张其受胁迫或欺诈从而要求撤销民事行为,主张代理人超越权限从而不追认代理人的行为,主张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从而民事行为无效等,但其仅主张抗辩,目的仅在防御,故应为反驳。
此时之诉讼标的仍为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审理的对象是原告的请求权能否成立。
而被告一方在主张抗辩的基础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原告应赔偿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的损失时,实质是主张合同之债,即主张请求权。
被告更可进一步主张因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则为形成权,以解除双方的法律关系。
举一简单的案例:甲与乙有买卖合同关系,甲已将标的物交付,但未取得价款,乙属违约,甲主张有请求权以使乙支付;而乙则称标的物之瑕疵已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属严重违约,主张其有形成权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请求权以取得损失的赔偿。
上述双方的权利基础均出自买卖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乙的诉讼请求不但抵消而且吞并了甲的诉讼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重于进攻。
因此,该种诉讼请求称为反诉,乙其不但意在使对方之请求权不成立,更主张自己的请求权或形成权,在诉讼中的目的是使得己方之诉讼请求作为裁判对象并得以成立。
从裁判结果上看,乙如只主张请求权,法院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可能作出不支持甲的请求权,转而支持乙的请求权的裁判;乙如不但主张请求权,同时主张了形成权,法院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则可能作出支持乙的请求权及形成权的裁判(从另一角度看,此时则产生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形成之诉,相近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变更之诉)。
(二)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按照原告的目的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其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声明的一定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权利主张(法律上的主张)。
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仍然是由实体法上的权利和法律关系所决定。
在肯定的确认之诉中,原告主张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生效,必定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该法律事实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即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必须以实体权利和法律关系为基础,如主张债权、物权、人身权等。
被告如提出反驳,也以实体权利为基础。
如在诉讼中,原告对被告主张有债权,被告反驳债权不成立。
因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故其抗辩及反驳时行使的实体权利与上文给付之诉相类似,被告均行使的是抗辩权或形成权。
再如原告请求确认某物的所有权,被告反驳该所有权不存在。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而根据权利功能的划分,物权为支配权,在物权受侵害时,为恢复原告的物权,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即原告可依法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之债的请求权等请求权。
上述请求权均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实体权利。
因此,被告在反驳所有权不存在时,其提出抗辩行使的实体权利与上文给付之诉相类似,被告均行使的是抗辩权或形成权。
但被告也在反驳基础上提出诉讼请求,如主张对争议之物享有所有权时,这就是提出反诉,其所行使的实体权利是基于物权为支配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
基于确认之诉的特点,被告提出的反驳如果成立,则已能确认原告主张的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