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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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之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适用于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中取得的销售额。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随便翻票,否则将受到处罚”的要求,正确开具、托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纳税主体和课税范围第六条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境内增值税纳税人。

第七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清单及备查资料。

第八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

第九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为购货额(含税)和应税劳务费(含税)之和。

第十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国外或中国境外地区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按照进口环节征税标准在我国境内申报纳税。

第三章税率和计税方法第十一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

第十二条一般税率分为17%和11%两档。

第十三条简易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税率为1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纳税。

第四章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第十七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1.农林牧渔业纳税人购进农、林、牧、渔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残疾人就业单位销售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不征收增值税。

3.科学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城镇低保供养对象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5.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销售自产文物和用于保护、研究文物的科研单位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技术转让的增值税税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享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留抵退税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增值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申报、核定、征收等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有效。

第二章增值税税负管理第六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给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辅导和服务,指导纳税人合理避免税收风险,提高自身合规纳税水平。

第三章增值税纳税申报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月、季度、年度等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保留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和凭证,缴纳完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提交给国家税务机关。

第四章调整增值税税额第十条纳税人享受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第十二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政策由国家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控增值税风险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增值税大数据分析系统,加强纳税人资料的管理和分析,及时掌握纳税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税款清欠催收工作,并合理引导欠税纳税人补齐税款。

第六章增值税特殊业务管理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定行业领域的增值税征管,规范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征管活动中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隐瞒有关增值税纳税基础和纳税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增值税管理制度范本

增值税管理制度范本

增值税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增值税征收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进口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增值税管理应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负担、公开透明、便利纳税的原则。

第二章增值税征收管理第四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率,税率分别为3%和6%。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重要凭证。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领购、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纳税人应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抵扣其购进货物、接受应税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增值税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等相关资料,确保税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第九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额领购制度。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四)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第十一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第十二条纳税人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第四章增值税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检查,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纳税人违反本制度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滞纳金、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增值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以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

第二章税率与征收管理第五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以下几档:(一)基本税率:13%;(二)低税率:9%;(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等。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进口货物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按月申报的,应当在次月15日前申报;(二)按季申报的,应当在次季15日前申报;(三)按次申报的,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一)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委托代扣、委托代收等方式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应当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虚假发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章进项税额的抵扣第十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的,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文件

增值税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1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2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3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4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5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某集团增值税业务手册

某集团增值税业务手册

某集团增值税业务手册第一章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税制1.1 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指由纳税人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按照一定税率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纳税人按照实际销售额中扣除实际购进的原材料、物品和支付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按时足月纳税。

1.2 税制和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增值税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环节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时,同时计入销售额和税额,扣除进项税,计算出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纳税。

第二章增值税的征收管理2.1 纳税人的登记与注销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税务局进行登记。

纳税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

纳税人如终止经营活动,需到税务局进行注销。

2.2 纳税申报与纳税期限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向税务局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纳税人应具备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账册,将销售和进项明细及报表按时报送给税务局。

第三章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3.1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指纳税人在销售环节按照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征税款,并在购进环节扣除实际购进的原材料、物品和支付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需详细记录销售和进项的明细,并按时报送给税务局。

3.2 税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有所不同。

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税率进行计税。

第四章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认证4.1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劳务时,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票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票号码、销售商品或劳务的名称、数量和金额等。

4.2 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纳税人在购买商品和劳务后,必须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并将发票信息记录在自己的进项发票明细表中。

同时,纳税人还需将进项发票及时报送给税务局进行认证。

第五章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5.1 减免税制度国家对某些行业和地区的纳税人给予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免税和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五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税交易第八条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增值税 实施细则

增值税 实施细则

增值税的申报
填写申报表格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避免错误
确保信息准确
准时申报
遵守规定时间
增值税的缴纳
缴纳方式
网上银行缴税
规定时间
按时缴纳
灵活多样
选择合适方式
增值税的税务检 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 行税务检查,纳税人应积 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确保遵守税法规定,保证 税务合规。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01 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率
01 主要税率为17%
有些特定行业适用13%、6%等税率
02 特定行业税率
部分特定商品如农产品、书籍等享有免税政策
03
总结
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通过逐级递减税率和税款抵 扣,鼓励企业提高效益,同时对不同纳税对象有不同征收方 式。了解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实施细则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 都很重要。
● 07
第7章 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的重要性
国家主要税收 制度
对各行业和纳税人 都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税收意识
做好增值税征收和 缴纳工作
增值税的发展趋 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 度的完善,增值税制度将 不断优化和完善。纳税人 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做 好税收规划和合规经营
参考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增值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
抵扣已交税款
纳税人可以从购买 原材料和生产成本 中抵扣已交增值税
企业效益
增值税鼓励企业提 高效益与质量
消费税
增值税是按消费税 形式征收的税制
逐级递减税率
增值税采用逐级递 减税率,鼓励生产企业提高效益与质

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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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由于 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税制仍然保留了营业 税,为便于准确划分增值税、营业税各 自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对一些在 实际执行中容易产生适用税种混淆的货 物和业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货 物和业务可分为征收增值税或不征收增 值税两大类。
1、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1)货物期货。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 货),应当征收增值税。鉴于通过期货交易所买进或 卖出期货合同,通常期货交易并不涉及到实货所有权 的转移,因此,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是指在期货和 约的交割环节。 (2)银行销售的金银。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 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 (4)典当和寄售业。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 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5)缝纫。缝纫,是指代客零星剪裁、加工(包括机 缝和手生以及手工编制)服装、鞋、帽及其他物品的 加工业务,均应征仗增值税。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 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其含义: 一是进项税额体现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性质, 直接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需要计算; 二是购进某些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时其进项税 额是通过法定的扣除率支付金额计算出来的。 其计算公式如下: ①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②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 进项税额=运费发票金额×扣除率
在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必须 按增值税规定依法计算应抵扣税额,不是所有 的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增值税规定依法计 算应抵扣税额,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抵扣额都 可抵扣,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 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条件、数额及方法作了 专门规定。另外,准抵扣进项税额的只限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 缴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和销售行为,是指现 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 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 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是指 一项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纳增值税劳务 的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 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 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一章 增值税
一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 征收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 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
六、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减税免税的主要规定 (二)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 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 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三)增值税的起征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未达 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 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2、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根据 《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 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 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按销项税额抵扣进 项税额求得应纳税额的税款抵扣制度,而实行 简易计税办法,且条例规定的6%或4%的征收 率,是结合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货物 或应税劳务的环节税收负担水平而设计的,其 税收负担与一般纳税人基本是一致的,因此不 能再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四、增值税的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1、基本税率。 2、低税率。 3、零税率。 4、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 6%的征收率征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 收率征税。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 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 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6、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 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 用税率。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货物销售。视同货物销售,是相 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 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 销售货物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 权”条件,而增值税在征收时要视同销 售货物征税的行。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 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 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 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 给他人。
(二)纳税人的划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的规定,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 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 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 模的大小。而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 以年销售额为依据。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征税范围, 也称课税范围,它是税收规定课税征收的目的 物。每一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按征 税对象就能确定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从增值税 的定义中可看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 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我国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 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 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 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 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 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 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 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 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三档税率计税和适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其应 纳税额由销售额直接乘以征收率而得。小规模 纳税人的征收率规定为: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 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 的征收率为6%。
3、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 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 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并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 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 机关确定。
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 税的征税范围,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 劳务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凡在上述四 环节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 劳务的,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 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1、销售货物。这里“货物”是指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 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 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都属于劳 务服务性业务。“加工”是指接收来料承做货物,加 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方的业务,即通常所说 的委托加工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 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这里的“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都是指有偿提供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确定一 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看其是否办理了报关 进口手续。通常,境外产品要输入境内,必须向我国 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 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 缴纳增值税
2、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1)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 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2)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 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 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预制构件的范围仅指 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 (3)电影母片、录像带、录音磁带母带。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 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 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 务,不征收增值税。 (4)天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且灌溉 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5)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拍照和有关证 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7)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 增值税。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根据 《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其组 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 十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先计 算当期销项税额,然后再通过计算的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公 式为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是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 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征收率。关于小规模纳 税人销售额的范围,《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 比照一般纳税人规定确定。从这一规定可看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都是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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