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权和撤销权
第43讲_代位权、撤销权、保证

第一单元债法概述五、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
【举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甲公司自身)100万元。
此时,债权人乙银行以自己名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第三人丙公司依法偿还欠付甲公司的款项。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提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权人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2014·多选题】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
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B.贷款给付请求权C.扶养费请求权D.租金给付请求权E.运费给付请求权【答案】BDE【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选项C)、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选项A)等权利。
【201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一、代位权【相关法条】《合同法》73条《合同法解释(二)》11-20条【考点总结】1.行使条件①两个债权都合法②两个债权都到期③债务人怠于行使——专指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专属于自身的(不能代位行使的):①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之债:扶养、抚养、赡养、继承;②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之债: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③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④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险。
2.代位权的行使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被告: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无独三)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时效:2年次债务人诉讼中对债权人的抗辩:①援用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②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③援用民诉法中被告对与原告的诸程序抗辩权。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费用承担诉讼费用:次债务人承担(最终由债务人承担)4.代位权成立后的履行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非向债务人履行。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
二、撤销权【相关法条】《合同法》74、75条,《合同法解释(二)》19-26条【考点总结】1、1.行使条件:(1)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①放弃债权(到期或未到期都构成)②放弃债权担保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④无偿转让财产⑤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市价70%以下)○6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被转让人明知(超市价30%)(2)损害了债权人债权2.撤销权的行使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1年和5年都是除斥期间)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为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因此接下来由我将带来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区别: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什么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与代位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会计财务税务师考试要点复习资料代位权、撤销权

第03讲代位权、撤销权知识点债的保全和担保【提示】数人担保同一债务的特别规则(2021新增):①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③除前述两种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无权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一)代位权【概念解析】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解释】“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债权及其从权利。
(2)须有保全到期债权的必要。
(3)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解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如:《民法典》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的行使方法:代位权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3)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包括:①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扶养、继承等给付请求权;②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寿保险金请求权;③禁止让与的养老金、抚恤金等救济金请求权;④禁止扣押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等。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品税阁80篇原创内容Official Account申请行使代位权、申请行使撤销权、申请行使优先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是在纳税人不主动履行情况下的四种特殊执行方式。
一、申请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1.税收执行代位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适用条件:(1)税收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3)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期;(4)被执行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
其中“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其对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务,又不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权未能实现。
3.适用程序:税务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行使代位权的,经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制作民事起诉状,并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行使代位权的申请,启动代位权诉讼程序。
4.注意事项:税务局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登记执行结果。
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不免除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判,代位权成立的,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向税务局履行清偿义务,并负担诉讼费用;代位权不成立的,由原告即税务局负担诉讼费用。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申请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
1.税收执行撤销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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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权和撤销权(一)代位权
1.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包括:
①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
②劳动报酬;
③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④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3.效力
(二)撤销权
1.可撤销的行为
2.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