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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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税收领域,税收法律责任则是保障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税收法律责任。

简单来说,税收法律责任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

行政责任是税收法律责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比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如果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仅可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也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则是针对那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

例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可能构成抗税罪,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也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多种涉税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严重的甚至会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民事责任在税收法律责任中相对较少,但也并非不存在。

比如,在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中,如果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致使国家税收受到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那么,为什么要明确和严格执行税收法律责任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维护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有人通过违法手段逃避纳税,就会破坏税收的公平性,使依法纳税的人承担了更多的税负。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税收法律关系重点是: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1)征税主体。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内容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 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宣传税法, 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其各自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选择题(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等。

(三)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

第二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概述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一)概述:1.税务登记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07-2018税法一-第一章(第四节) - 税法的运行(2)

07-2018税法一-第一章(第四节) - 税法的运行(2)

【例题1·单选题】关于税收执法监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7年)A.税收执法监督的形式均为事中监督B.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审计机关C.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税务机关的人事任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答案】C【解析】选项A:税收执法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选项B: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选项D: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非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或者税务机关的人事任免等内容均不是税收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

【例题2·多选题】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体现在()。

(2016年)A.执法内容合法B.执法程序合法C.执法主体法定D.执法对象合法E.执法根据合法【答案】ABCE【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执法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2年)A.具有单方面的意志性B.具有被动性C.具有裁量性D.是具体行政行为E.是无责行政行为【答案】ACD三、税收司法(一)税收司法概述1.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注意】核心在于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1)独立性原则:税收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不受任何干涉。

(2)中立性原则:税收司法机关相当于裁判,要进行公平裁决。

(二)税收行政司法税收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列举11项(熟悉)(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4)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5)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6)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不服;(7)认为税务机关没有正当理由而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8)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9)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10)对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1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务行政案件等。

税法(含税法一税法二)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

税法(含税法一税法二)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

税法(含税法一税法二)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3题,每题1分,共63分)1.税一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收讫销货款的当天B、移送的当天C、销售方发出金银首饰的当天D、购买方提货的当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凭证的当天。

"2.甲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将价值2000万元的房地产抵偿债务;另将价值60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给非债权人乙企业,乙企业没有安置甲企业职工。

当事人各方合计应缴纳契税为()万元。

(契税适用税率4%)A、0B、120C、240D、32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没有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全额征收契税。

本题中乙企业应缴纳的契税=6000×4%=240(万元)。

3.某公司职员甲某2019年3月份首次购买98平方米的家庭唯一住房,合同上注明不含增值税价款60万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20年支付。

假定2019年支付8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4%,甲某购房应缴纳的契税为( )万元。

A、2.4B、0.9C、0.8D、0.6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 1.5%税率征收契税。

因此甲某应缴纳契税=60×1.5%=0.9(万元)。

4.下列各项中,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税收管辖权,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是()。

A、收入来源地管辖权B、居民管辖权C、C公民管辖权D、国籍管辖权正确答案:B5.2020年3月,某公司向一在境内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26万元、特许权使用费40万元、财产价款120万元(该财产的净值为50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任何⼀个公民都有着⾃⼰独有的权利中包括了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都有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所独有的权利。

所以这也使得我们在见到⼀些权利时,往往并不知道其含义以及代表着的意义,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可以直接向债务⼈的债权⼈要求履⾏。

⽐如A⽋B钱B⽋C 钱,C可以直接问A 讨要的情况。

但是代位权的取得⼀般要求两个债权都到期,B故意不向A积极讨要,C再经过向法院起诉主张在可以⾏使,不能当然的⾏使。

撤销权是债权⼈以⾃⼰名义⾏使的实体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利益,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为维护⾃⾝利益⽽以⾃⼰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与第三⼈的⾏为的权利。

⽐如A⽋B钱B⽋C钱,B认为从A处要回的钱还是要付给C的⾃⼰还是没钱,就对B说我不要你还了,这样B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还对C的⽋款时C就可以⾏使撤销权。

但是也要先起诉,并向法院提出。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第⼀、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不⾏使债权的消极⾏为,通过⾏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的财产,⽽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为,⾏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的财产。

第⼆、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使以债务⼈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使要求债务⼈必须怠于⾏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使代位权以后,债权⼈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债权⼈⾏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的履⾏能⼒,对撤消后的财产并⽆优先受偿权。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是属于⼀种涉及到的债务债权关系的权利对于这些权⼒的⾏使往往也需要在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之后才可以进⾏。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是什么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是什么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是什么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纳税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税种的依据及规定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车辆购置税。

其中,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分享体制改⾰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分享体制改⾰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规定,分别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进⾏征收管理。

主要征收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三)《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五)《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七)《中华⼈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五条。

三、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通知纳税⼈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冻结纳税⼈的⾦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是税务机关依法⾏政的重要依据,不仅涉及到基层税收征管的⽅⽅⾯⾯,⽽且涉及到⼴⼤纳税⼈的切⾝利益。

所以,今年5⽉1⽇实施经过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既牵动了百万税务⼲部的⼼,也倍受⼴⼤纳税⼈的⼴泛关注。

为了帮助⼤家尽快掌握新征管法的精神,下⾯就有关情况进⾏说明。

对新《税收征管法》的总体概括和理解。

1.“第⼀次”突破的新内容(1)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想,适应全球信息化潮流,第⼀次把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发展的思路和要求写进法律,具有前瞻性。

⼀⽅⾯,要求税务机关内部要实现⽹络化、信息化;另⼀⽅⾯,要求税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实现⽹络互通,信息共享。

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是纳税⼈、扣缴义务⼈的义务。

(2)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国家第⼀次⽤法律条⽂对推⼴应⽤税控装置作了规定。

⼀⽅⾯,为推⾏税控装置,强化税收管理,堵塞漏洞,落实税源管理信息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也明确纳税⼈有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税控装置。

(3)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第⼀次突破了⾏政处罚法2年的时限,符合税收的实际情况。

(4)在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进⾏了修改补充,第⼀次改为与《刑法》⼀致。

此外,也与《刑法》衔接,提⾼了处罚下限。

(5)第⼀次在法律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可以⽆限期追征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6)第⼀次依照《民法典》有关条款,提出税务机关可以⾏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制度,以及第⼀次明确抵押权⼈、质权⼈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的情况。

(7)第⼀次明确规定纳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其执照。

2.在五个⽅⾯作了重⼤修改:⼀是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是进⼀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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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1]
【案情介绍】某市一国有纺织企业,2001年10月份因资金周转困难,当月欠缴国税262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多次催收无效。

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市政府决定由经营效益好的国有服装集团进行兼并。

2002年元月。

该市服装集团公司兼并了该国有纺织企业。

2002年2月,当地税务机关向该服装集团催收原某国有纺织企业所欠的262万元欠税时,该服装集团说:“我们由市政府同意,并在兼并合同中写明,原国有纺织企业所欠的税款我们一概不负责任,再说原纺织企业也不存在了,我们的企业是服装集团,与其不搭界,我们为什么要付这样的欠税呢?”2002年2月12日,当地税务机关决定扣押原国有纺织企业兼并时转给服装集团的豪华桑塔纳一辆(价值14万元)。

在准备执行时,银行的同志也赶到了现场,银行的同志说:“2001年11月该国有纺织企业由于急需资金给工人发工资,在我行贷款10万元,已用此小汽车作了抵押。

”银行的同志当即向税务执法人员出示了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手续。

税务执法人员见状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于是中止了执行。

第二天,当地税务机关在本市另一集体服装企业查账时发现,该集体企业在2001年元月份欠某市国有纺织企业到期货款6万元,某市国有纺织企业一直未催还过。

同时还发现该集体服装企业在2001年12月还以4万元的价款,购买了某市国有纺织企业当年以85万元购置的新大型货车一辆,一直未付款给某市国有纺织企业。

企业兼并后,该购车款仍未付。

第三天,当地税务机关依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向该集体服装企业作出了代位行使所欠货款6万元的决定,并以低价为由作出了撤销其购车协议的规定,同时行使所欠购车款4万元的代位权,即要求该集体服装企业将欠原国有纺织企业的货款6万元和购车款4万元代付给税务机关,用以抵缴其欠税。

某集体服装企业坚决不同意。

企业兼并后,当地税务机关又发现某市商业公司欠有服装集团货款12万元,税务机关带完税证给该商业公司,要求该商业公司将其欠款12万元代扣代缴服装集团的欠税,商业公司负责同志说:“我们怎么好代扣代缴呢?到时如何向服装集团交代?”税务人员说:“要么这样,就说是我们委托你们代征的,我们签订委托代征合同,就说你们也没有办法。


【法律问题】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和结论】
与征收方式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的税款征收;二是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三是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报告。

本案主要涉及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我国《合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作了明确规定。

税务机关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为:(1)纳税人欠缴税款数额较大;(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税务机关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1)纳税人欠缴税款数额较大;(2)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3)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的撤销权和代位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行使。

本案例涉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问题。

(1)某市服装集团对其所兼并的某市国有纺织企业所欠262万元税款负有清偿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纳税人有合并情形的,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的税款,应当由
合并后纳税人履行未履行的义务。

(2)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原国有纺织企业集团的豪华小汽车。

虽然该小汽车已办理银行抵押手续贷款,但其抵押的设定发生在企业欠税之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款入库应优先于抵押权,所以税务机关可以先清偿税收。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不当。

由于原国有纺织企业对到期贷款怠于行使债权,以及低价出售大型货车,税务机关可以分别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不能由税务机关自己决定,而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定后方可取得。

(4)税务机关要求商业公司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的说法和做法不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9条、第30条,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方可有效。

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类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所以,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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