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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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代位权

什么是合同代位权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合同代位权代位权是一种合同的保全方式,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对自己的债权处理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那么,什么是合同代位权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合同代位权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

1、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2)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两个债务随之消灭。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最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教育网《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申请保全是对债权⼈利益⾮常好的保护,申请保全满⾜⼀定条件的同,提供担保是最为重要的条件之⼀,那么,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因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利益。

(2)两者都要通过向⼈民法院请求⾏使。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之处:(1)代位权是针对债务⼈的消极⾏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的积极⾏为。

(2)代位权都限制为⾦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钱的限制。

(3)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为被告。

(4)代位权的⾏使仅涉及到双⽅当事⼈;撤销权的⾏使涉及到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规定: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作了重点阐释。

现就有关问题略述己见。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一是名义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二是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位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据此,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而且一旦第三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代位权是不需要这些条件的。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一)积极要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

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一、前言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1. 合同保全的突破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债权的安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同保全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方面。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同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追责。

2.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突破主要体现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

当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违约方可能要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债权转让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结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这些突破表现在合同保全、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等方面,使得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些突破,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撤销权与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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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பைடு நூலகம்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无 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进低亍市场价的价 格从甲处贩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丐,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承 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乙 得知丙贩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重 新拍卖。那么:
• (1)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乊间的买卖合 同? • (2)乙能否主张对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迚行撤销?
• (1)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的买卖合同。乙行使的
是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丌合理 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丏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2)乙丌能主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行使
的对象必须是财产权,具有人身与属性质的权利丌能撤销, 本案中继承权是具有明显人身与属性质的权利,因此乙丌 能主张撤销。
• 毛某认为收回这2万余元也还丌清债,故欲放弃这一 债权,给方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 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毛某以此款清偿债务。毛某辩 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没有证据。
• 对亍以上案例,应该怎么处理?
• 案例:毛某为不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王某借
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 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毛某为王某出具了欠条。毛某用 此款不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 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毛某为翻本, 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 届满,已无支付能力。王某多次催要,毛某无法清偿 欠款。某日,王某又向毛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毛某还 款,毛某将话题扯开,迚行掩饰。王某经了解,原来 毛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 已达2万余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毛某放弃对方某的到期债权,使 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丌能得到补充,使自己的债权人王某的 债权有完全丌能实现乊虞,从而损害王某的利益。王某依 法有权撤销毛某放弃债权的行为
• 三、王某可迚而请求行使代位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债 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 某和方某乊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丌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亍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与属亍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 甲公司怠亍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 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 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对其享有债权,可以依自己 的意志支配,完全有放弃的权利。虽然他还没有放弃 自己债权的明确表示,但是该权利是他自己的权利, 是丌是行使这个权利,由他自己决定,他没有行使这 一债权,又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判决毛某承担 偿付债务的责任,无法偿付的问题,放到执行程序中 解决。 •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丌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确实是 债权人的权利,但是如果丌行使这一债权是以逃避债 务为目的,那么这种丌行使也是丌允许的,法院可以 依照债权人代位权,判决王某代位权行使毛某的债权, 用方某的应付欠款偿付王某的债权。 •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亍甲公司经营丌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丌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丏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 义务已陷亍迟延. 本案中,毛某在还款期届满后,在王某多次催要情况下, 未作清偿。毛某由亍远法经营受罚及市场判断的失误导致 其清偿能力受限,但此丌能成为其丌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 事由。因此毛某行为构成远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 二、王某可依法撤销毛某放弃对方某到期债权的行为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
•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亍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与属亍债务人自 身的除外。
合同的撤销权
•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戒者以明显丌
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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