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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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_法律后果(3篇)

撤销权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损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是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其债权的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权人的债权,消除债务人对债权造成的损害。

三、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即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3)撤销权的行使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撤销债务人的违法行为,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具体表现为: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应当恢复该债权;②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应当恢复该债权;③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应当恢复该财产;④债务人恶意延长诉讼时效的行为被撤销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损害赔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表现为:①债务人因撤销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②债务人因撤销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3)撤销权的消灭①债权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②债权消灭,撤销权消灭;③债权转移,原债权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的限制1. 限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实现;(2)债权人放弃撤销权;(3)撤销权行使期间届满。

2. 限制债务人撤销权的情形(1)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2)债务人放弃撤销权;(3)撤销权行使期间届满。

五、结语撤销权是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损害赔偿等。

撤销权法律规定条款(3篇)

撤销权法律规定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撤销权,是指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撤销其与经营者订立的合同或者接受的服务,并要求经营者返还已支付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三条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撤销权。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消费者撤销权。

第二章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第五条消费者享有撤销权的条件包括:(一)消费者为合同当事人或者服务接受人;(二)合同或者服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2.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商品或者服务说明;3. 经营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4.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消费者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自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撤销权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者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撤销权的行使程序第九条消费者行使撤销权的程序如下:(一)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撤销合同或者服务的书面申请;(二)经营者收到消费者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三)经营者同意撤销的,应当与消费者协商确定返还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具体方式和金额;(四)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当签署撤销协议;(五)消费者按照撤销协议履行义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返还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条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行使撤销权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消费者行使撤销权,不影响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撤销权是如何行使的

撤销权是如何行使的

撤销权是如何⾏使的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那么,撤销权是如何⾏使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撤销权是如何⾏使的撤销权的⾏使,以债权⼈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可以共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中的⼀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债务⼈的⾏为⽽受损害,则各个债权⼈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债权的范围。

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撤销权⾏使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的范围问题。

撤销权的⾏使,以债权⼈⾃⼰的名义为之,⽽不是以债务⼈的名义进⾏,撤销权作为⼀种实体权利在⾏使过程中排除债务⼈对⾃⼰财产的决定权,⽽直接向与债务⼈发⽣关系的第三⼈主张该⾏为⽆效,从表⾯上看这种排除债务⼈的⾏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从终极⽬的来看,债权⼈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为来保全债权⼈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撤销权的⾏使,只能由⼈民法院依法进⾏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债权⼈基于债权对债务⼈之外的第三⼈所主张的,其⾏使的过程中有⼀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较严格和谨密,故由⼈民法院进⾏诉讼解决⽐较适合。

撤销权⾏使的效⼒直接及于债务⼈之外的第三⼈,从传统意义上讲债权⼈应要债务⼈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为,然后对债权⼈进⾏清偿,或变价清偿,但债务⼈之所以不当处分债权在实质上就具有逃避债务之嫌,再由其进⾏撤销后再清偿,似乎也不切实际,却也⼤⼤的损害了债权⼈主张撤销权的积极性,因此,撤销权的⾏使应由债权⼈对债务⼈不当处分的受益⼈直接主张,经诉讼⼈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后,债务⼈的处分财产⾏为对债务⼈及受让⼈⾃始⽆效,这种作法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特别是实践上是很适⽤的。

民法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除了最接近我们的刑法,我们最熟悉的就是民法了,因为这⽅⾯的法律主要是解决我们的民事问题,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对于这⽅⾯的知识进⾏详细的了解。

以下就是详细知识的分享。

⼀、民法中的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中国旧《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要求停⽌违法⾏为和侵害⾏为的诉讼。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决议作出之⽇起六⼗⽇内,请求⼈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3条:原告以公司法第⼆⼗⼆第⼆款、第七⼗五条第⼆款规定事由,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销权的⾏使期间我国合同法第五⼗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起1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的这种撤销权并⾮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使撤销权。

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意思表⽰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

民法典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中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撤销权⼜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在债务⼈与他⼈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种形成权。

那么民法典中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民法典中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撤销权的相关规定1、债权⼈撤销权是债权⼈以⾃⼰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债权⼈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保障债权的⼀种权利,债权⼈完全可以通过⾃⾝的名义去起诉来实现债权。

2、债权⼈撤销权以债务⼈和第三⼈为共同被告。

债权⼈提起撤销权之诉时,债权⼈可以将债务⼈和参与财产转让的第三⼈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起诉,但是债权⼈起诉债务⼈和第三⼈的范围应为债权⼈的债权额为限。

3、债权⼈撤销权有⼀年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和诉讼时效相对应的⼀个时间限制,债权⼈的撤销权⾃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年内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的撤销权就消灭,债权⼈⽆法再撤销债务⼈的⾏为。

三、撤销权⾏使的效⼒债权⼈的撤销权⾏使的效⼒判决的确定⽽产⽣,对债权⼈、债务⼈、第三⼈产⽣效⼒。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介绍的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的相关问题,撤销权是债权⼈的权利,但并不会⼀直存在,过了规定的时间,这个权利就⾃动灭失了。

所以有相关抵押纠纷的朋友需要特别关注这个时间。

如果你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或丧失的情况下,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的一种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的行为发生时,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特征(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通过法院判决。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即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

债权无效或被撤销,债权人撤销权也随之丧失。

2. 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的法律行为。

对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前的行为,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 提起诉讼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 提供担保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债务人可能因撤销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3. 诉讼时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都有哪些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都有哪些

撤销权的⾏使条件都有哪些债权⼈选择⾏使撤销权是为了防⽌债务⼈的财产减少⽽导致债权最终不能实现,那么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使条件是什么?接下来让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撤销权的⾏使条件撤销权的⾏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的条件。

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如果在债权成⽴之前发⽣上述⾏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且债务⼈为上述处分⾏为后债权⼈仍与债务⼈发⽣法律关系,表明债权⼈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得请求撤销债务⼈发⽣在先的⾏为,所以债务⼈的⾏为必须发⽣在债权有效成⽴之后。

同时,债务⼈的⾏为须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债务⼈的⾏为未发⽣法律效⼒,或者根本不会发⽣法律效⼒(例如属于⽆效民事⾏为),债务⼈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转移,则债权⼈⽆须通过⾏使撤销权保全⾃⼰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的⾏为为⽆效民事⾏为。

所以,债权⼈只能撤销债务⼈与第三⼈间的有效⾏为。

3、债务⼈的⾏为危害债权。

债务⼈的⾏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或第三⼈⾏使,⽽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式⾏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使的⽬的在于撤销债务⼈所作出的对债权⼈不利的⾏为,以恢复债务⼈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起转移。

从当事⼈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个条件:1、如果债务⼈所实施的⾏为为⽆偿⾏为,即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或受益⼈是否有恶意,债权⼈均可以申请撤销。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其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和第三人通过不当行为逃避债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就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确定。

2.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行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具体表现为:(1)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

2.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具体表现为:(1)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2)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以恢复自己的财产。

(3)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以恢复自己的权益。

3. 债务人、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返还财产:债务人、第三人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2)赔偿损失:债务人、第三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撤销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债务人、第三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4)承担其他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债务人、第三人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 诉讼时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诉讼时效中断。

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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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1.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

关于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只在第7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虽就债的保全制度作了16个条文的解释,但其中撤销权仅占4条,有些问题很有可能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争议。

本文试图就撤销权行使中不甚明晰的若干问题,与大家共同作一探讨。

一、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效力问题《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入库规则”。

该规则明确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而不能及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追回的债务人的财产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而《解释》却赋予代位权的债权人有向次债务人要求直接受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追偿积极性,抑制其他债权人“免费搭车”的情形。

如果说,代位权行使有一个维护债权人积极性的问题,那么撤销权行使同样存在债权人行使积极性问题,但是,《解释》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并没有作出与代位权效力相同的规定,对此,该作如何理由?笔者认为,撤销权与代位权效力不能相提并论,《解释》没有规定本身反映了撤销权的非直接受偿性,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不能及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受领由第三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

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理由:(一)撤销权行使效力应严格于代位权。

在代位权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本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追偿,次债务人就其既定债务向债权人清偿,对其利益并无大碍。

而撤销权的行使则不同,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影响较大:假若无撤销权之因素,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只要双方合意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由于撤销权制度维护的重心在于保全债权人债权利益,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如此,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处分自由,故撤销权行使效力应受到比代位权更为严格的限制。

(二)撤销权成立的后果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3.根据无效行为处理准则,第三人应就取得之财产恢复原状,应当返还债务人,即由债务人脱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

此外,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实质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自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应归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受偿,无优先受偿权。

(三)《解释》第19条、第26条就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费用作了差别规定:第19条规定了诉讼费的负担,而第26条专门就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其他必要诉讼费用作了规定。

为此,笔者认为,第26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正是蕴含了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取回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之意。

这是因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要完成诉讼,同样需要投入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诉讼成本,若行使撤销权之债权人能直接受领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其利益尚能得到补偿;若不能直接受领,岂非既得不到任何利益,又要赔进诉讼成本?无疑会大大挫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

现第26条就诉讼费用之具体规定,其用意显然就是要确保债权人收回诉讼成本。

当然,如此规定是基于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之故,否则,撤销权之债权人即可如代位权诉讼般得到利益补偿。

所以说,《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专就代位权而言,撤销权不能适用该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关于撤销效力所及范围问题《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里,“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全体债权人债权,还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权,没有明确指明。

这就引申出这样一个问题:撤销权的撤销效力范围是及于债务人处分的全部财产,还是仅以债权人保全的债权范围为限?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范围原则上应仅及于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超出债权保全必要的部分,不发生撤销效力,否则,势必不正当地干涉债权人正当处分的自由。

当然对于数个债权人起诉的,可并案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全体债权人)一般债权,故撤销效力不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限。

第三种观点认为:设立撤销权制度的重要目的是限制债务人在清偿全部债务前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以保全所有一般债权人利益,对因债务人处分行为而减少的责任财产必须予以恢复,即复归债务人(“入库”)。

至于第二种观点过于理想化,法院在确定债权总额时难度极大。

鉴于此,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应作全部撤销,财产也全部返还债务人。

这样既解决审理难题,也不违背撤销权制度的创设目的。

笔者对第一种观点不能苟同。

因为:1务人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为将来的执行作好准备4.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所危害的对象应是全体一般债权人,而非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

也就是说,债务人责任财产清偿面向全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

但该种观点则将所恢复的债务人财产的责任局限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显然与撤销权的设立目的和处理原则不符。

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虽出于自己利益,也带有“共益”的一面,撤销范围不能局限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

2仅限于债权人保全的债权范围为限,即仅判决债权保全范围的那部分财产返还,势必将一个行为加以分割,从而产生由一个行为引起的一部分财产返还,另一部分不予返还的结果,不符合逻辑。

3 5.若撤销的范围仅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保全范围为限,则余额部分仍需其他债权人再行提起撤销之诉,也徒增讼累。

比较第二、第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比第二种观点易于操作,也不违背撤销权制度的创设目的。

至于全部撤销是否会妨碍债务人处分自由的问题,笔者不以为然。

因为,撤销权制度本身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理,是对债务人处分自由的干预,就是说,债务人在依法清偿债务前,不得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

如果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却处分减少了责任财产,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那么,法律对此作出全部撤销的干预,强制债务人首先履行清偿义务,显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交易。

因此,全部撤销不是对债务人处分自由的干涉,恰恰是对债务人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处分行为的干预。

但是,第三种观点明显与《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不相吻合,就司法实践角度而言,显然无法采用。

基于上述分析理由,笔者以为只能采第二种观点。

然而,这必然要解决司法运作上的难题,就是如何确定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额,即怎样才能确定债务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在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总额限度内?由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无类似破产债权登记的程序,确定债权总额只能赖于当事人举证。

考虑到债权人举证的困难,在举证同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调查取证。

三、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问题《合同法》第74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未予明示。

有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即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在此期间,只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人构成危害的,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对行使时间的界定过于宽泛,因为在此期间,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是期待债权,而债权人对期待债权不能行使撤销权。

理由如下:1履行的当事人在其履行期间所享有的期待债权,并未实际存在,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期待债权人完全可能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形,此时,若允许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势必给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当事人瑕疵履行的抗辩权利造成损害。

2交易尚未完成,则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不确定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也就无从确定,因此,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已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难以判断。

既然成立撤销权的条件不具备,在此阶段赋予期待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

3使。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形,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说撤销权一俟合同有效成立即可行使的话,那么对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如买卖合同的供方,在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现对方有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时,就意味着赋予了该当事人既可行使撤销权,又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双重权利,这显然不恰当。

因为法律设计不安抗辩权就是基于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权益,为合同的履行加了一层保险,是确保债的信用而确立的权利。

而债的保全是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以实现债权。

所以两种制度侧重点不同,不能同时行使。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先履行当事人利益,在遭受对方当事(下转第41页)(上接第35页)人不当处分责任财产危险时,该当事人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来获取保护,不能适用债的保全制度。

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应限定在债权人合法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不应行使撤销权。

四、关于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能否被撤销问题《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有偿低价转让财产三种。

这些行为均是与第三人有关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以财产权为标的的、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那么,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如放弃继承、拒绝赠与等拒绝财产增加的行为能否被撤销呢?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拒绝某种利益实际上也是处分其已取得的权利,若害及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减少了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况且任何人不得违背其意思而强制赋予利益是现代民法上的基本法律原则,因此,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不得撤销。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一,撤销权制度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实施减少责任财产、危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但是,如前所述,由于撤销权干预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自由,出于防止债权人滥用撤销权考虑,撤销权的适用不宜过宽。

第二,债务人拒绝受领的“增加财产”,本不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换句话说,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时,所承担的商业风险是基于债务人原责任财产基础,债务人拒绝受领增加的财产并未减少其责任财产、危及债权人利益。

第一种观点倒是有转嫁债权人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之嫌。

因此,笔者认为,债务人拒绝受领财产不会减损债务人的信用,也不会危及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故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不得撤销。

注释: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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