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发展与协调
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撤销权的法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
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
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的保全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的保全(总分98,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代位权诉讼行使的必要费用,由______承担。
( )•A.债务人•B.债权人•C.次债务人•D.债务人与次债务人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 )•A.债权人负担•B.债务人负担•C.受益人负担•D.债权人或债务人负担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3.甲对乙享有80万元债权,乙放弃对丙的100万元到期债权,同时乙又实现对丙的200万元债权,则此种情形下甲可依据撤销权请求撤销 ( )•A.200万元•B.100万元•C.80万元•D.不得行使撤销权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4.债务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情形是( )•A.低价转让•B.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C.以损害债权为目的转让•D.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5.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是( )•A.财产权利转移时•B.债务人行为发生时•C.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履行时•D.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6.下列债权中,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的是( )•A.非金钱债权•B.金钱债权•C.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D.附期限债权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7.撤销之诉的被告应为( )•A.受让人•B.受让人与债务人•C.次债务人•D.债务人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8.下列关于合同保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B.合同保全是违约责任的一种•C.合同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D.合同保全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9.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 )•A.合同成立至合同开始履行期间•B.合同生效至合同开始履行期间•C.合同成立至合同解除期间•D.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代位权的特点的有( )SSS_MULTI_SELA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债务人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B 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C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D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E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分值: 2答案:C,D2.下列属于合同保全中撤销权消灭情形的有( )SSS_MULTI_SELA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B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C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D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E 撤销权是法定权利,其消灭只能是因诉讼时效的届满或除斥期间的完成分值: 2答案:A,B,C,D3.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 )SSS_MULTI_SEL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C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D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E 债权人主观上无过错分值: 2答案:A,B,C,D4.下列有关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SSS_MULTI_SELA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诉讼权利,都属于债的保全的内容B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C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D 通过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行使代位权则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E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形成权,其行使只依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分值: 2答案:B,C5.在合同保全中,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与自考通、过关宝典同步)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撤销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撤销权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撤销权的概念、构成要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进行深入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
2. 特征(1)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撤销权的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是由法律规定产生。
(2)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合同效力的改变,即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关系消灭。
(3)撤销权具有时效性。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法定期间,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 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2)胁迫: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威胁对方当事人,使其陷入恐惧,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理解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不一致。
2. 撤销权人须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合同中的主体和第三人。
3. 撤销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撤销权人应当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
2.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撤销合同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受理。
撤销权之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之诉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对其不利的民事行为的诉讼。
在我国《民法典》中,撤销权之诉是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撤销权之诉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撤销权之诉的适用条件1. 撤销权人必须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债权人,即享有债权的人。
债务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及债权人的债权人不得提起撤销权之诉。
2. 存在债务人对其不利的民事行为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是对其不利的,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3. 民事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或者债权成立后的一定期间内撤销权之诉的民事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或者债权成立后的一定期间内,否则,债权人丧失撤销权。
4.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撤销权之诉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成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则撤销权成立。
2. 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成立后,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债务人应当返还因撤销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撤销权的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自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 撤销权的范围撤销权的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不包括债权人的债权人。
5. 撤销权的限制撤销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债务人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债权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等。
四、相关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必须是债务人对其不利的民事行为的债权人;(二)存在债务人对其不利的民事行为;(三)民事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或者债权成立后的一定期间内;(四)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失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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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撤销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全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如果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
案情
2001年4月2日,香港怡安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公司)与北京华利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四川阳光奥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签订一份《合作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怡安公司将其在珠海经济特区明星大厦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华利公司、阳光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50万元,约定华利公司、阳光公司必须在怡安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后一次性交付转让款人民币750万元,且还需承担明星大厦施工单位等债务。
2001年5月17日,珠海市引进外资办公室以珠特引外资字(2001)212号文,同意怡安公司将其权益转让到上述两公司名下,10月8日,怡安公司与该两公司办理了移交手续后,但是两公司一直拖欠股权转让款750万元未付,也未履行支付中铁第十九工程局珠海工程总公司工程款的义务,2002年4月,怡安公司以此起诉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6日,怡安公司与华利公司、阳光公司在诉讼中达成(2002)珠法经初字第0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的上述股权转
让的债权债务关系。
2002年6月2日,华利公司、阳光公司分别与关长弓、张蕾、甘肃森威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明星大厦的股权转让给了关长弓、张蕾、甘肃森威投资公司,其中阳光公司将其在明星大厦有限公司的80%合法股权以价格800万元转让给甘肃森威投资公司;华利公司将其明星大厦有限公司的10%合法股权以价格100万元转让给张蕾;华利公司将其珠海经济特区明星大厦有限公司的10%合法股权以价格100万元转让给关长弓,并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载明明星大厦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张蕾、关长弓、甘肃森威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怡安公司认为,华利公司、阳光公司在明知已被其起诉的情形下,恶意转移明星大厦之股权,将明星大厦的股权转让给了关长弓、张蕾、甘肃森威投资公司,而且之后还隐瞒以上事实与怡安公司在法院达成调解,并且也未按调解书支付股权转让权款,因此华利公司、阳光公司将明星大厦的股权转让给张蕾、关长弓、甘肃森威投资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怡安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阳光公司、甘肃森威投资公司、华利公司、张蕾、关长弓于2002年6月2日签订的转让明星大厦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裁决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涉港撤销权纠纷,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本案争议的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均在中国内地,中国内地法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怡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来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系涉港撤销权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内地法,因此本案应当依据我国内地法关于撤销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怡安公司主张行使撤销权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
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其功能在于保全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实现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根据(2002)珠法经初字第0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表明怡安公司与华利公司和阳光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华利公司、阳光公司于2002年6月2日分别与甘肃森威投资有限公司、关长弓、张蕾签订了三份《股权转让协议》,这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与前一手的《合作权益转让协议书》中的对价750万元相比,上述股权转让价格总计为1000万元,高于前一手的股权转让价750万元,并非以明显低价转让,甘肃森威投资有限公司、关长弓、张蕾取得明星大厦有限公司的股权均付出了相应的对价,并非无偿或明显低价,华利公司、阳光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并未对怡安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因此怡安公司主张华利公司、阳光公司系恶意低价转让股权给他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华利公司、阳光公司一直拖欠了怡安公司的股权转让款,而且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是针对明星大厦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怡安公司债权的实现只能通过明星大厦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来实现,华利公司、阳光公司完全可以以其他财产来偿还怡安公司的债务,怡安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对民事调解书予以强制执行,实现其债权。
因此怡安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