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常⽣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债权转让就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
那么,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实施了⼀定处分财产的⾏为3.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已经发⽣法律效⼒4.债务⼈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5.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使撤销权时,债权⼈的债权已经有效成⽴,且不具有⽆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债权必须在债务⼈的处分⾏为发⽣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债务⼈实施了⼀定处分财产的⾏为债务⼈处分财产⾏为是撤销权产⽣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放弃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免除债务⼈的债务;2、⽆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已经发⽣法律效⼒1、如果债务⼈的⾏为并没有成⽴和⽣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效的⾏为,或该⾏为已经被宣告⽆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转移,债权⼈才能⾏使撤销权。
(四)债务⼈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这是债权⼈撤销权构成的⼀个重要判定标准。
判断债务⼈的⾏为是否有害于债权,⼀般要从以下⼏个⽅⾯考虑:(1)债务⼈的⾏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如果债务⼈的⾏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为。
(2)债务⼈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资⼒。
如果债务⼈之⾏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没有清偿资⼒的程度,即⽆资⼒状态时,则不能说该⾏为有害于债权。
民法典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中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撤销权⼜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在债务⼈与他⼈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种形成权。
那么民法典中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民法典中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撤销权的相关规定1、债权⼈撤销权是债权⼈以⾃⼰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债权⼈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保障债权的⼀种权利,债权⼈完全可以通过⾃⾝的名义去起诉来实现债权。
2、债权⼈撤销权以债务⼈和第三⼈为共同被告。
债权⼈提起撤销权之诉时,债权⼈可以将债务⼈和参与财产转让的第三⼈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起诉,但是债权⼈起诉债务⼈和第三⼈的范围应为债权⼈的债权额为限。
3、债权⼈撤销权有⼀年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和诉讼时效相对应的⼀个时间限制,债权⼈的撤销权⾃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年内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的撤销权就消灭,债权⼈⽆法再撤销债务⼈的⾏为。
三、撤销权⾏使的效⼒债权⼈的撤销权⾏使的效⼒判决的确定⽽产⽣,对债权⼈、债务⼈、第三⼈产⽣效⼒。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介绍的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的相关问题,撤销权是债权⼈的权利,但并不会⼀直存在,过了规定的时间,这个权利就⾃动灭失了。
所以有相关抵押纠纷的朋友需要特别关注这个时间。
如果你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中债权损失的标准

债权人撤销权中债权损失的标准一、债权损失的意义和重要性债权人明明是有权利去追讨债务的,可偏偏一不小心,债务人却把财产转移了,甚至藏匿了,让你根本没法讨债。
结果呢,你这钱可能就打水漂了。
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撤销权”来找回自己该得的东西。
简单来说,这就是一个给债权人“补救机会”的法律武器。
说白了,债权人撤销权其实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
问题来了,撤销权行使时,关键就在于“债权损失”的标准。
你怎么判断债权人到底损失了多少?有没有损失到位呢?这个标准就成了大家讨论的重点。
咱们要明确一点,债权损失的标准并不是固定的,它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比如,债务人把财产转移给了第三方,债权人就得证明这次转移给自己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损失有多严重。
如果财产转移后的价值并没有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也不能说“损失了”。
这个标准就是“损失实质性影响”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撤销权能不能成立。
二、判断债权损失的因素怎样才能判断债权损失呢?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损失的程度。
比如说,你本来该从债务人那里拿到钱,但债务人把自己的房子卖了,结果房价大跌,导致你拿不到足够的赔偿金。
你这个时候就能提出债权损失了。
看清楚没有?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债务人的行为,导致你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受到了实质性损失。
说白了,这就是在比对“损失”前后的财产差额。
损失的判断还要看财产转移的方式。
债务人把财产给了亲戚朋友,搞得好像这笔钱不属于他似的,这种操作一般都比较隐蔽。
如果你作为债权人无法追讨到这笔钱,损失肯定就来了。
所以,撤销权的行使也要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视角,债务人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把财产转移,是否确实影响了债权人能拿到钱。
咱们再聊聊损失的“时间点”。
假设某一时刻债务人转移了财产,你很快就发现了问题,开始采取行动,那么你可以很快主张撤销权,追回财产。
但要是你拖了很久才提出,那就得考虑这个时间差了。
财产转移的时间越久,你的损失越难以证明。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能给我们带来以下几个启示:
1.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取消债务。
这种权利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其有机会收回部分或全部债务。
2.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债务人丧失还债能力、债务无法履行等情况。
因此,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前需要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
3.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程序,不能随意决定。
债权人需要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4.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撤销诉讼可能会被法院驳回,或者撤销后债务人仍然无法履行债务。
因此,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前需要充分考虑这些风险,并做好充足的准备。
5.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种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这种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工具。
总之,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告诉我们,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有权利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行使撤销权之前需要
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并依法进行,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
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理应存续期间。
债权人自可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存续期间期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为歼灭。
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犯罪行为出现之日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歼灭。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消的效力依裁决撤消而出现效力。
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大藏债务人的财产的,应退还之。
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退还其利益。
受益人已向债务人缴付对价的,非经债务人主张退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
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
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声请参与按比例分配。
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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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债务纠纷处理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别阐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效力和实践操作等问题,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其拥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取代债权人,成为债权的新权利人。
其核心是代位权人获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债权的收益权。
二、种类按照实现方式可以分为诉讼代位和非诉讼代位两种。
1、诉讼代位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参加诉讼并享有对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但对诉讼风险承担有限,即仅有债权人所拥有的权益。
2、非诉讼代位非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无权参与诉讼,但可以行使债权人权利,进行债权的收取。
这种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满足清偿条件,但不想自己亲自实现债权的情况。
三、适用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债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法人。
2、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权的性质和种类必须允许转让。
3、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4、代位权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效力1、代位权的效力与债权人的权利相同。
2、债务人不得拒绝承认代位权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代位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3、代位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实践操作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专业公司进行实现。
同时,代位权人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代位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要求。
2、代位权人需要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真实存在。
3、代位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4、代位权人应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失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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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
后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旧中国民法,也规定了此项制度,并作了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亦作了相应的规定。
设立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为保护无特别担保之一般债权人,于债务人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时,使得在一定之条件下,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财产上之地位,而维持其为共同担保之资力”。
①由于撤销权制度在保全债务人财产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之成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使该制度真正发挥其法律功效,有必要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作进一步探究。
一、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二、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曾有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请求权或债权。
撤销权的本质是由债权人的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人返还所得利益。
例如,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债权人可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于是在债权人和受有利益的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因此,提起撤销的诉讼称为给付之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形成权。
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所以它是一种形成权,此种诉讼称为形成之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
②笔者认为撤销权性质上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征,属于有限的请求权和形成权。
理由是:1、撤销权的行使无须依靠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从而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非经协议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的原则,符合形成权的本质特征。
但是,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不是撤销权行使本身的效果,而是基于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作用,如果失去债务人所享的债权,则撤销权不能产生直接效果,这说明撤销权不能仅凭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行使,不能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因此,不是纯粹的形成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
从这个意义上说,撤销权又具有请求权的特征。
当然,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不是债权人直接实现其债权,而是为债权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因此,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收取的财产,只能加入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自已受领而满足自已的债权。
因而,撤销权也不是纯粹的请求权。
将撤销权定位于有限的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意义在于:肯定了撤销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从而肯定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已的意志行使权利,可以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
同时,又不至于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二、成立撤销权的限定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限定条件,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有偿体现在两个方面:1、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属于无偿行为时,债权人撤销权在如下情况下得以成立:(1)债务人实施无偿行为,即无对价的对待给付行为。
也即单方面免除了其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将财产赠给第三人。
(2)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何谓有害于债权?是指由于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已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
在确定是否有害于债权方面,应明确一定的标准。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以债务超过债权为标准,有的以支付不能为标准。
③因此,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债务人是否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则认为该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
如果在实施该行为以后,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足以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
2、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除具备前述该行为有害于债权的要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1)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
具体地,只要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力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却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就足以表明债务人具有恶意,不必要求债务人具有诈害的意思。
一般来说,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
如果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并无恶意,而在以后才具有恶意,该行为也不应予以撤销。
④(2)受让人具有恶意。
这里的恶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获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的损害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此处所说的知道,是指在转让财产时知道转让的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至于转得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恶意时都不必予以考虑。
如果受让人在受益时不具有恶意,即不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不能对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这也是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一种体现。
三、行使撤销权的限定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定,否则,就属于权利的滥用。
具体表现在:首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作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但有害的程度需不需要作限制?有学者认为,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一般损害尚不是构成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才能行使撤销权。
这种观点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滥用撤销权。
笔者认为,只要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由于撤销权行使须经诉讼程序,足以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利,没有必要对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再加苛刻要求,否则会增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难度,有悖于设立撤销权制度的目的。
其次,能够通过撤销权方式保全的债权须具备的条件的界定。
一般认为应具备如下条件⑤:(1)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有效存在。
如果不能成立或应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就不能确定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当然对此行为不能行使撤销权。
(2)债权主要是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权。
对非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例如以劳务为内容的债权、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权等),如果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一般不直接影响这些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也无必要行使撤销权。
(3)债权一般并不附有担保。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设有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且此种担保足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则债权人就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应负的义务,将其财产为他人设置担保,从而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⑥再次,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已的名义进行。
理论上,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撤销权。
如果一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某项债权行使了撤销权,其他债权人则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撤销权。
但是,如果债务人对受让人还享有其他债权时,其他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违反注意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最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擅自处分的其行为应属无效。
但如果处分债务人权利的结果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应该允许。
债权人不能请求受让人向自已履行债务,因为受让人对于债权人并无履行义务,债权人也无受领受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并且,因撤销权的行使而使债务人增加的财产,应作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中优先受偿,这是由撤销权是债权而非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四、行使撤销权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
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否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
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⑦2、对受让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对于撤销的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效力应仅及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受让人发生效力。
其实,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
如不能对受让人生效,则在撤销以后,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这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当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对价,那么就不应当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⑧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行的情况下,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专供清偿自已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已与债务人的债务。
如果要以受领财产清偿自已的债权,须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
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处理。
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其受领的财产利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然,债权人对因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如果其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则该债权人得依无因管理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并可在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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