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

合集下载

浅析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浅析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浅析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孙振磊;王宏君【摘要】非法证据如何排除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通过对目前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分析,发现其不足,探索其规律,并结合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公安改革的新形势以及治安案件发案数量多、发案范围广等特点,提出了完善我国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实路径.【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年(卷),期】2016(000)012【总页数】7页(P115-121)【关键词】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治安管理规定【作者】孙振磊;王宏君【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北京10003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201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了公安改革的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1]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是派出所民警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其行为的公正程度关乎公安部门的公信力,而案件证据的采集、核查、使用是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所以证据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核心内容。

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安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和公安改革的深入意义重大。

治安案件证据,是指公安部门办案民警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旨在证明某一行为或事实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以及证明已经确定的违法行为人违法情节轻重的所有客观事实,是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本依据。

执法民警对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其本质也是对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和逐渐完善的过程。

非法证据并无细致具体的定义,《诉讼法大辞典》对其的定义也是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或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这只是一个宏观上的定义。

笔者认为,治安案件非法证据可以总结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或收集的不符合法律规范形式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舶来品”,“美国大部分法学家达成共识,为了防治警察通过不法方式获取证据,最高效的措施就是决定这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进行摒弃。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姓名:黄力乾区队:10级涉外警务二区队学号:201020720064 首先来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人提取或提供的证据。

(2)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

(3)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或者最主要的非法证据则仅指第三种。

而在实际的治安案件查处的过程中,采取狭义的非法证据定义是片面的。

例如面对一个经常撒谎并有违法前科的证人,是不是能完全采纳他的证言呢?这名证人的证言即便是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取得的,其证明力也值得怀疑。

所以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非法证据的定义应该是广义的。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复杂繁多的。

大体总结出来的有以下五种:(1)真实肯定,凡是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也都可以采纳。

(2)一律排除,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

(3)排除加例外,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4)线索转化,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做证据线索,经转化为合法程序或手段之后,可以采纳。

(5)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采用,也不要一律排除。

具体来说,这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计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计
t iy协 Adsc 婶 . s m n ai  ̄ss e
2009 .7(中 )
{占 I 缸金 } I J
我 国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计
张 静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界颇具争议的话题之一.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社会 治安 情况和 法治观 念 , 之 采取 了不 同的价值选 择 。 而, 对 然 非法证据 排 除规 则 自身 的价值在 刑 事法 治国 际背景 下不可 否认 . 所以, 要在我 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必须的, 也需要符合中国的国情。 我们在构建该规则时, 既要借鉴外国在 实施该规 则 时 的经验 , 更要 结合 中国的 实际 , 样 才能更好 地 实现刑 事诉讼 目的 。 这
于非法 证据 排除 我国确 实有立 法 , 是无可 否认 , 但 离完善 的非 法 承认 通过 这种 方式取 得 的证据 ,这 一证 据 当然不在 排 除范 围之 证 据排 除规 则还差 很远 。 内。另外 , 侦查手 段 中, 查人 员往 往会 使用一 些侦查 技巧 去 在 侦 我 国刑事 诉讼法 第 4 条规定 :审判 人员 、 察人 员、 3 “ 检 侦查 人 套取 犯罪 嫌疑 人的 口供 ,这些 侦查 技巧有 时会 类似 地表 现为 威
思想仍 然在 司法 机关 工作 人 员心 中占有 重要位 置 。在 司法实 务
证 据可 以作 为定案 的依据 。 开庭 审判 中 , 有排 除非法 证据 的 在 没
“ 安机 关必须 依照 法定程 序收集 各种 证据 , 禁刑 讯逼供 和 以 中, 公 严 对于违 反法 定程序 而获得犯 罪嫌疑 人的 口供 , 如果 查证属 实, 从 上述立 法可 以看出 , 国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的立法并 不能 程序 ,法庭对 证 据进行 的 调查 活动 主要 目的是 审查 证据是 否属 我 实, 而不 是是否 违法 取得 。 即使被 告人提 出某个 物证 是非法 所得 第 一 , 除的 范围 比较 小 , 限于 非法取 得 的言词 证据 。非 或 口供是刑 讯逼 供所 得 , 排 仅 司法机 关仍然 有可 能置之 不理 。 0 法 证据之 所 以应 该予 以排 除 , 因为该种 证据 的取证手 段侵犯 了 是 三 、 国非 法证据 排 除规则 的完 善 我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梁晓希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4年第11期梁晓希(中共娄底市委党校,湖南娄底41700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形态呈现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就是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这样一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

虽然我国立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粗糙性,操作性不强,致使该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得到有效实施。

本文以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为视角,努力探究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遭遇的困境,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困境;完善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158-04收稿日期:2014-10-29作者简介:梁晓希(1966-),男,湖南娄底人,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及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地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

随着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立法层面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从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真正实现保障发现案件真实、抑制违法侦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一是规则本身是否科学、严密、合理,其二是适合其生存的制度环境是否理想。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不足1、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已初步确立,但在非法证据的立法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适用所必需的配套制度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的认定也不尽相同。

现时,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此规则已有所涉及。

面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热门话题,笔者将对我国建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价值取向及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浅析,并得出结论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利大于弊。

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各国立法的要点。

非法证据问题除了包含技术层面的因素,还涉及了法律的本质、价值观等更为抽象的价值层面的因素。

所以在诸多证据规则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引发的争议和分歧也相对较多,而这些冲突都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是我国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主要部分。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从总体上讲也没有成体系的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正是由于这种不足,为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方面的理论研讨和制度设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研究这一课题,对于我国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所谓“非法证据”,也称非法获得的证据。

现时,我国刑诉法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外延存在多种认识,不同概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对于非法证据中“非法”的含义应该作何解释,是不合法的证据还是违法取得的证据,认识尚不统一。

一种意见认为,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遵守之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即违法取得的证据。

⑴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证据不应仅限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如《中国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

” ⑵还有学者提出了一种范围更为广泛的定义,认为刑事证据是事实上的证据与法律上的证据的统一,是具有证明能力的内容与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形式及收集、提供证据的人员(主体)和程序法律性的统一,证据的法律性应表现在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证据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取证程序都合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实践
…j ‘ ;
浅 谈治安案 件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
刘珂 荣
( 1 0 2 6 0 0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北京 )
摘 要 : 案件 办 理 中的证 据 排 除制 度 关 系 到 案件 的公 平公 ( 一 )完善执 法人 员的取证制度 正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又 是 证 据 法 学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 。 因此 , 完 善 执 法人 员 的 取证 制 度 ,建立 取 证 监控 或 者 见证 制 度 。 在 治安 案 件 中建 立 一套 完整 的 非 法证 据 排 除制 度 并有 效 推行 就 可 以采 取 同步 录 音 、 录像 的做 法 ,既可 以监督 公 安 机关 依 法 办 显得尤为重要 ,对推进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案 ,又 可 以保 证 取证 行 为 的合 法 性 。规 定 严格 的搜 查 、扣 押 程 关 键词 :非法 证据 ;治 安案 件 ;证据排 除 序 。公 安机 关 既 是搜 查 、扣押 的执行 者 ,也是 决 定 者 ,程 序 上 的 弊端 显 而易 见 。 由 于缺 乏制 约 ,导致 实 践 中侦 查 人员 肆 意 妄 非 法证 据 排 除 制度 的必 要性 为 ,无 证 搜查 、扣押 的现 象屡 屡 发 生 。规 定严 格 的 搜查 、扣 押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是 证 据 法 学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世 界 上 程序 ,使得 执 行 人 员 和搜 查 扣押 的 取证 人 员 分离 。从而 杜 绝 非 许 多 国家 或多 或 少 的存 在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 公 安 机关 办 理 法证 据的 出现 。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 , “ 严禁刑讯逼供和 以威 ( 二 ) 从 制度上 明确排 除非 法证据的收集 胁 、欺 骗 等非 法 方 法 收集 证 据 。采 用刑 讯 逼 供 等非 法 方法 收集 从 执 法 规 范 上 明确 非 法证 据 收集 。只 有从 制 度 上 的约 束 才 的违 法 嫌 疑人 的陈述 和 申辩 以及 采 用暴 力 、威胁 等 非 法方 法 收 是硬 的约 束 ,才 能从 根 源 上通 过 对 非法 收 集 的手 段 等作 出明 确 集 的被侵 害 人陈述 、其 他证 人证 言 ,不 能作 为定 案的根 据 。收集 规定 ,如 严禁 刑 讯 逼供 ,来让 执 法 人员 认 识 到哪 些 证据 收 集 手 物 证 、书证不 符 合法定 程序 ,可 能严重 影响 执法公 正 的 ,应 当予 段是 合 法 的 。 以此采 取 规 范化 的证 据收 集 手段 从 而 在程 序 上 排 以补正或者作 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 除非 法证据 。 作 为 定 案 的根 据 。 ”从 中可 以看 出 ,在治 安 案件 的办 理 当 中 , ( 三) 提 高非法收集证据 的违 法成本 形 式上 和实 质上 不合法 的证 据都不 在我 们具 体办案 中得 到肯 定 。 从 行 政 处 罚上 加 强对 非 法 收集 证 据 的 人员 进 行 明确 惩 戒 , 另 外 ,我们 的治安 案件 证据本 身具 有合 法性 的特点 ,这 也就排 除 提高 处 罚措 施 ,明确 追 责 ,让 执 法 中 的每 个个 体 不 敢对 非 法证 了对非 法证 据 的认 同 , 《 治 安管 理处罚 法 》第七 十九条 也指 出 了 据进 行 收 集与 采 用 ,从 而 更无 从 谈 起非 法 证 据 的 出现 。提 高 非 “ 以非 法手段 收集 的证 据不 得作 为处罚 的根 据” 。所 以说 ,非 法 法 收集 证 据人 员 的违 规 成 本 。使 执 法人 员 不敢 非 法 收集 证 据 , 证 据 的排除 是很 必要 的 ,也 是符 合我们 办理 治安案 件相 关工 作的 从而达 到 排除非 法证 据 的效果 。 精 神 和程序 的 。是 符合法 治 的必 然选 择 。 ( 四) 人 员素质 的提义 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素质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在手 建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 度 有 其 重 要 意 义 ,首 先 是 可 以 保 障 段 ,只有从 准 人 上 提 高执 法过 程 中的有 法 必依 才 能 与依 法 行 政 程 序 上 的公 正 。非法 证 据 的取 得 往 往是 以牺 牲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相适 应 ,才能 在 建立 制 度 之后 得 到 良好 的执行 ,从 而从 具 体 执 利 为 代 价 的 ,这 就侵 害 了公 民 的权 利 ,破 坏 了程 序 的 正义 与 执 行 人 员上排 除 因个人 原 因造成 的非 法证据 收集 。 法 的公 正 。其 次 ,非法 证 据排 除 制 度这 一 程 序上 的公 正可 以保 ( 五 )完善相 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障 实 体上 的公 正 ,既保 障 我们 民警 收集 证 据 的合 法 性 ,减 少 质 使 一 线 民警 在 收 集证 据 时 明确 何 为 非 法 ,从 而 避免 自己的 询等相关干扰 ,也保障相对嫌疑人的权利 。方便我们案件 的办 非法 收集行 为 。 理。 ( 六 )外部监督 其 次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是 实现 司 法公 正 的重 要 手段 。一 如何 监 督都 需 要 两方 面 的监督 ,从 内部监 督 完 善 以后 还 需 方 面 ,该规 则 是 对非 法 取 证行 为 的鲜 明否 定 和有 力 制 裁 ,它 向 要我 们 全 方位 加 强外 部 监 督 。 只有 提高 证 据 收集 的透 明度 ,赋 侦 查 人员 发 出 明确信 号 ,非 法 取 证 不仅 可 能要 负 法 律 责任 ,而 予收 集 证 据时 的相对 人 一 定 的权 利 。使 其 不处 于弱 势地 位 或 者 且 取 得 的证 据 也 没有 法 律效 力 ,从 而有 效 遏 制违 法 取证 ,彰 显 允许 事 后第 三 方 的监 督 ,使得 证 据 收集 合 法 性得 到 较大 认 同 , 程 序 公 正价 值 ;另一 方 面 ,该 规 则 有助 于 准 确认 定 案 件事 实 , 从而排 除非 法证 据 ,提 高大家对 办 案过程 的认 同 。 实 现 刑事 诉 讼 的 实体 公 正价 值 。实 践早 已证 明 ,棰 楚 之下 ,何 四 、 结语 求 而不 得 !根 据 刑 讯 口供 来 定 罪 ,往 往 是 铸 成 冤 案 的 重 要 原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度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证 据 制 度 ,对 于保 护 证 因 。这一 规 则 把非 法 取 得 的证 据 排 除在 诉 讼 之外 ,最 大 限度 地 据收 集 相对 人 的基本 权 力 和执 法 人 员 自身 权力 都 是 极 为有 用 , 避 免 了根 据 虚 假 的证 据 错 误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严 防 冤假 错 案 发 大有 裨 益 的 ,我 们应 该 从 程序 和 实体 两 方 面进 行 ,取得 立 竿 见 生。 影 的效 果 ,这 也 有利 于推 进法 制 建 设 ,节 省 办案 成 本 ,我 们 对 三 、治 安 案 件 中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 度 的 建 立 方 法 非法 证 据 的排 除 制度 建 立 既应 该 从 执法 办 案 收集 者 自身 改 进 以 由此 观 之 ,建 立 一套 治 安 案 件 中 的非 法证 据 排 除 制度 是 很 从 执 行 过 程 中排 除 非法 收 集 ,也 应 该从 外 部 进行 监 督优 化 ,保 有 必 要 的 ,也 是 大有 裨 益 的 。笔 者认 为 建 立 这一 制 度 可 以从 以 障制度落实,从而应该形成全方位 ,多层次的非法证据排除制 下 几方 面着手 。 度 ,以保 障社会 公平 正义 的实 现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