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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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设计,要从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系统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学理论原则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结论。

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

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

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

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虽然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

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首先,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

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注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化,但自己的债务人具体还有哪些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有多少,这就不属于债权人应知的了;同时债务人也完全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告知自己的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新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起点,是民法典编写的依据和基石,是现代民法典里程中极为重要的一步。

新民法总则做了很多修改和新增内容,其中关于撤销权有效时间和消灭的情况也做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来谈谈新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会被撤销及其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定义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和具体时间(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三、撤销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8.29•【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8.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3号(2015年8月29日)2015年3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了南京雅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德公司)与江苏省金湖县饮食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饮服公司)、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金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形成意见,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于2002年1月4日作出(2001)淮经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饮服公司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南京办)本金171万元及相应利息。

饮服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华融南京办向淮安中院申请执行,因饮服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华融南京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03年10月15日华融南京办表示,同意领取债权凭证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03年10月17日,淮安中院作出(2002)淮执字第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程序终结。

该院向华融南京办发出债权凭证,未受偿债权余额为1313328.2元。

2007年10月12日,华融南京办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雅德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饮服公司。

雅德公司在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中得知饮服公司于2002年至2003年间,将位于金湖县人民南路50号2415.75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了信用社,该房屋占用的50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于2002年12月27日变更登记于信用社名下,房屋所有权于2008年7月7日登记至信用社名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或丧失的情况下,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的一种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的行为发生时,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特征(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通过法院判决。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即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

债权无效或被撤销,债权人撤销权也随之丧失。

2. 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的法律行为。

对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前的行为,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 提起诉讼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 提供担保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债务人可能因撤销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3. 诉讼时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撤销权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撤销权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行为将会危害自身的债权实现时,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以保障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益。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还要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导致该条件的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诸如,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的财产等。

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但是,在债务人所从事的下列行为中,虽然有可能使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者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但是,债权人仍然不能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可能使之获利的行为。

这是因为,撤销权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并恢复债务人财产状况,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财产。

(2)债务人从事的减少财产行为与其身份密切相关,诸如收养子女。

这是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财产行为,而不包括身份行为。

(3)不作为的行为。

此类行为属于消极行为.债权人无从撤销。

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

Don't say that others are not treating you badly and make you angry, but you are not self-cultivation enough, and you can't be detach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公民都依法享有撤销权,这一点在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撤销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景下,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尽管如此,相信大家对于民法总则撤销权当中的具体事项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将在下文当中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公民都依法享有撤销权,这一点在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撤销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景下,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尽管如此,相信大家对于民法总则撤销权当中的具体事项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将在下文当中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一、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什么是撤销权?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民事案例分析: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民事案例分析: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案情介绍]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称自2005年7月1日起还款,至2006年12月30日还清。

之后王某一直未还款,张某将王某诉至朝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200万元欠款,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予偿还。

2006年11月22日,王某与第三人王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购买王某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小关北里45号世纪嘉园建筑面积为179.83平米的房产,房产总价120万元。

王某某当庭陈述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152万余元,但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提交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显示房屋的计税金额为12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朝阳房管部门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相关资料,显示王某购买该房屋时的售价为8500元/平米,房屋总价为152万余元。

[案情分析]庭审中,王某表示其无力偿还张某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王某在2000年购买涉案房屋时的价格为每平方米8500元,而在2006年11月22日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王某某的价格为每平方米约6600元,该价格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王某非法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张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王某某作为第三人,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所卖房屋的价格,其亦对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有所了解,王某某在明知王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房屋的情形下仍然购买,可以推定王某某与王某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恶意,故张某有权行使撤销权。

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相关法规]暂无数据。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失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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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余某合伙经营文具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两人
欠外债20万元。

债主多次上门催讨,因何某资金紧张,余某还清了他与何某的20万元欠款。

此后,余某多次向何某催要其应分担的10万元债务。

由于何某
连续几年做生意亏本,实无支付能力。

何、余二人在合伙经营前,共同在本市
繁华地带各购了一套住房,当时时价9万元,现已升值为13万元。

住房是何某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他便有意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文某,并
办理了相关手续。

而文某几年前与何某离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收入颇
丰。

何某和文某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

此后,何某告诉余某,自
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文某所有,已无财产偿还10万元债务。

余某的债权能否实现?
【法律分析】
本案中,余某在债务人何某没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根据
《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实现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所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申
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
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承担。


根据本案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①债务人的行为为处分财产的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后所为;④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有积极减少财产或消极增加债务
两种情况,前者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让与财产等,后者如承担债务、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

具备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时,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
权的方法如下: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3)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
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应由债务人和有过错的第三人偿付。

综上所述,本案中余某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何某的赠与行为,何某赠给前妻文某住房的行为应归于无效。

债权人余某可以向文某要求返还住房,并将所返还的住房并入到债务人何某的总财产中,这样何某的总财产就足以偿付其所欠余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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