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设计,要从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系统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学理论原则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结论。
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
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
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
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虽然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
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首先,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
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注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化,但自己的债务人具体还有哪些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有多少,这就不属于债权人应知的了;同时债务人也完全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告知自己的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
试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试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口陈晓 红
( 北政 法 大 学 陕 西 西 安 7 0 6 ) 西 10 3
理研 论
摘 要 : 国新颁布的企业破 产法正 式确立 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 我 这是我国破产立法的重大突破 , 法条第 3 、2 13 条对 可撤销行 为的类型作 了明确的规 定 , 是没有 明确它 的构成要件 , 但 本文对此加 以分析 , 以加深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理解 , 利于 实践 中的适用。
关 键 词 : 产 撤 销 权 可 撤 销 行 为 破
我 国新的 企业 破产 法 明确 规定 了较 为 完善的撤 销权制度 , 这是新 破产法 在立法 上 的突破 与创 新 。 文就 破产 撤销 权 的概念 、 本 特 点 以及对 象的认 定条件等 问题进 行分析 , 并 在此 基础 上提 出立 法完 善建议 。 破产 撤销 权概 述 破 产撤 销权 是指 债 务人 财产 的管 理人 对 债务 人在 破产 申请 受 理前 的法 定期 间 内 进 行 的欺诈 债权 人或 者损 害对 全 体债 权人 公平 清偿 的行为 , 申请法 院予 以撤 销的权 有 利。 根据 我 国的新 破产 法 , 产撤 销权 的法 破 律 特征 主要有 : 首先 , 向法 院 申请 行使 撤销 权 的主 体是破 产 管理 人 。 次 , 权利 所针 其 此 对 的行 为发生 在破 产 临界期 。 次 , 销权 再 撤 的行 使方式法律 也 明文规定 , 由破 产管理 是 人 向人 民法 院提请 要求 。 最后 , 产撤 销权 破 的行 使会导致被 撤销 的行为 自始无 效, 被处 分 的财产 也将 依法 被追 回 。 二 . 产撤 销权 的对 象一 破 可撤 销行 为 破产可撤 销行 为, 是指破 产债 务人 于破 产 案件 受理之 前 临界 期 内所 为的侵 害债 权 人利 益 的行为 。 据我 国企业 破产 法第 3 、 根 l 3 2条的规定 , 可撤 销行 为包 括 了两大类 , 以 下进 行具 体分 析 。 ( 欺诈 行 为 一) 欺 诈行 为 , 称诈 害行 为 , 也 是指 损 害全 体债 权人 利益 的行 为 。根据 我 国破 产法 的 规 定 , 于欺 诈行 为 的有无 偿转 让财产 的行 属 为、 以明显 不合理 的价 格进 行 交易 的行 为、 放 弃债 权 的行 为。 l 。无偿转 让财 产 的行为 。所谓 无偿转 让 财产 , 是指 债务人 在没有 取得对价 的情况 下 , 属于 自己的财产 转让 给第三 人 。 将 无偿 转 让财 产 的行 为一 般认 为包 括 以下三 个构 成 条件 : 一 , 第 这种 行 为必 须是破 产债 务人 与 第三 人进 行的 行为 。 第二 , 是破 产债 务人 在 破产 临界 期 内进行 的行 为。根 据我 国破 产法 第 3 条 的规 定 , 个 时间为 人 民法院 1 这 受 理破产 申请 前一 年 内。 第三 , 须是破 产 必 债 务人 的无偿 行 为。 2 以明显 不合 理 的价格进 行 交易 的行 。 为 。 明显不 合理 的价格 进行 交易 , 指债 以 是 务人在 人 民法 院受理破 产 申请 前一年 内 , 以 明显低 于市场 同类价格 的条件 , 或者 明显高 于市 场 同类价格 的条 件 , 与他 人进 行交 易 。 笔者认 为认定” 以明显不合 理的价 格进 行交 易的行 为” 应对 ” 明显 不合 理的价 格” 有 个 明确 的认 识 。我 国的 破产法 及相 关解 释并 未给 出一个 具体 的幅度 标 准 , 对此 , 有 学者 认 为 ” 于 围绕 客 观价 格 上 、 下 浮动 对 2 %幅度 的主观价 格 , 0 原则上应 认度 内的主 观 价格 , 0 应 定 性为 明显 ’ 不合 理 价格 ” 的 。也 有 学者 认 为” 所谓 明显不 合理 的价格是 指严 重偏离 该 产 品或者 服务的 市场 价格 , 常将低 于改 价 通 格 7 %以上 的视 为过 低价 格 ” O 。笔者 认 为 , 这个 幅度标准 是否 可取 , 还有 待相 关司法 解 释 出台进 行界 定 。 3 。放 弃 债权 的行 为 。放弃 债权 , 指 是 债 务人于人 民法 院受理破 产 申请前 1 内 , 年 对 于依法 或者 依约 享有 的债 权 , 以放弃 。 予 放 弃债权 的行 为有积 极 放弃 与消 极放 弃 两 种 形式 。对 于债 务人 在破 产 临 界期 内积 极 放弃债 权 的行 为 , 理人 当然 可 以通 过行 使 管 破产撤 销权使 其行 为归于无 效, 但是对 债 务 人消 极放 弃债 权 的行为 , 有学 者认 为” 可撤 销 行 为只能 限于 已发 生的作 为行 为, 而不作 为 行为 不 能 作 为 可撤 销 行为 ” 有 学 者认 还 为” 除有证据 可 以证 明或 推定 是债务人 有意 进 行 的 , 宜再 由管 理人撤 销 ” 不 。对 后 一种 观 点 , 者 是持肯 定观 点 的, 笔 因为 在实 践生 活 中, 务人 的债 权超 过诉 讼 时效 , 可能 债 有 是 由于债 务人 的无意之 过失行 为造 成的 , 因 此 如果不 加区分 而一概 予 以撤 销 , 这样 不仅 将 损害善 意第三 人 的正当利益 , 还会影 响到 交易 安全和 社会 经济 关 系的稳 定 。 ( ) 惠行 为 二 优 优 惠行为 , 债 务人 在破产 申请受 理前 指 的法定 期 间内 , 以提 前偿 还到 期债 务 , 原 对 无财 产担 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 担保 等方式 , 使 特 定债 权人 取 得原 没有 的优 先 受偿地 位 或 获 得更 多清偿 。 据我 国破 产法 的规 定 , 根 这 类 行为 包括 对没 有财 产 担保 的债 务提 供 财 产担 保 、 未到 期 的债务 提前 清偿 , 对 以及 在 破产 临 界期 内对 个别债 权人 的清 偿行 为 。 1 对 没有 财产 担 保的债 务提 供 财产担 。 保 的行 为 。对 没 有财 产担 保 的债 务提 供财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
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理应存续期间。
债权人自可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存续期间期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为歼灭。
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犯罪行为出现之日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歼灭。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消的效力依裁决撤消而出现效力。
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大藏债务人的财产的,应退还之。
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退还其利益。
受益人已向债务人缴付对价的,非经债务人主张退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
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
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声请参与按比例分配。
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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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问题

三者各 自作用 ,分别从不 审判 中被 适 用 的程 度 和 频 率 都要 远 远 务人履行债务 , 保障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 。 而不得从 中优先受偿。 小 于 同为 债 的 担 保 之 一 的 代 位 权 制 度 。 其中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的保 全制度
享 有 的 债 权 额 。还 是 全 体 债 权 人 的债 权 后者 系为保持债务 人的财产而设 ,针对 使债权不能得到满足。如果债务人的财 额, 亦或是 债 务 人 不 法 处分 的 财 产 额 。本 的是 债务人 的积极 行为。本文将试从撤 产虽然减少 ,但其所余财产仍然足 以清 文 将 通 过 对 撤 销 权 内在 涵 义 的 分 析 , 权 销权 制度 的本源来 探究 分析撤销权的行 偿全部债务 ,债权人无保全其债权的必
研究; 崔永 亮 (9 1 ) 男( 18一 , 汉族 )辽 宁 的 要点 : ,
处分行为所涉及的财产 ,当 以上 条件 不
大连人 , 大连海事大学 国际法学研 究生 、
首先 , 民法理论认为 , 具有相容 性 具备时 , 债 债权人不 得行使撤销权 , 时时 此
辽 宁公安 司法管 理干部 学 院学报
其次 ,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之一是债
而在众 多问题 中,撤销权的行使 范围争 中的两大内容 ,前者系为恢复债务人 的 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具体来说 , 因债务
议 最 大 ,其 究 竟 是 行 使 撤 销 权 的债 权 人 财产 而设 , 针对 的是债务人 的消极 行为 , 人的 行为导致 其 自身 清偿能 力的降低 ,
衡 以 上 三种 标 准 的利 弊 ,进 而 提 出 立 法 使范围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 。 建议 。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 : ) 偿转让 财产 的: ) 显不 合理的价格 进行 交易 的: ( 无 一 ( 以明 -
务提 前清 偿 的:五 ) 弃债 权 的。根 据我 国 《 ( 放 破产法 》 3 第 2条 的
追 求公 平与 利益 的平 衡 , 以及 诚实信 用 。 权 人撤 销权 则更 能及 时制 止债 务人 的违法 行 为防止 损 失扩 大。
二 、 国破产 法 中的 相关规 定 我
最 后 , 学者认 为 , 有 针对 破产过 程 中管理 人怠 于行 使撤 销权
我 国破 产法 第 3 条 的规 定. l 人民法 院受 理破 产 申请前 一年 或 恶意 不行使撤 销权 的行 为, 债权 人可 以通过 向管理 人提起 诉讼
请求 人 民法 院予 以撤销 。 但是 , 个别 清偿 使债 务人财 产 受益 的除 人就 应 行使而 未 行使 的撤 销权 给债 权人 造 成损 失这 一损 害结 果
外。
的发 生存 在故 意或 者过 失 。 但在 实践 中 , 由于整 个破 产程序 的进
行均 由管理 人具体 实施 , 债权 人如若 对管理 人提起 诉讼必 然要面 对举 证 困难的 问题 。第三 , 就程 序性 成本 而言 。即使债 权人 对管
现 了破 产法 的基本价值 . 产法 以维护 债务 公平清 偿为其 首要 目 破 担 。然 而 , 现行 的制 度之 下 , 害人无 法直 接 对施害 人提 起权 在 受
标 。撤销 权制 度则 是维 护 公平清 偿 的关键 环节 。所 以. 国均将 利 请求 显然 不 符合基 本 的法律 逻辑 。 各 同时 , 由于 债务 人的转 移或 撤 销权 视 为破产 法 上最 重要 的 制度之 。其最主 要 的 目的就 在 于 转 让财产 的行 为直接 对债权 人 的权利造成 损 害, 果直接赋 予债 如
浅析我国破产撤销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撤销制度作者:庞大鹏来源:《北方经贸》2013年第01期摘要:破产程序是法人人格终止的最后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企业对于其资产不再享有完全的支配权,而转由破产管理人代为管理。
在企业法人破产前的一段时间,正是其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遭受侵犯的高危时期,因此对于破产债务人侵犯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破产撤销制度便是为了阻止债务人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而设立的。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破产撤销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学者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依旧各行其是,并未成一家之言,破产现实状况又无疑给破产法的实施增加了一道阻碍。
因此,我国的破产撤销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撤销权;制度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1-0047-02破产撤销权是民法领域的泊来品,是在民法意义上的“撤销权”衍生出来的。
通说认为破产撤销权的定义为:破产撤销权即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者通过法院向债务人所实施的,当破产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对于破产企业的合法利益进行侵害时,其可以主张将该侵权行为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力形态。
一、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从债务人客观行为、主观态度与形成状态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有害性的行为要件从债务人的客观行为上看来,在处于破产状态或者濒临破产状态时,债务人在明知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很有可能对于债权进行有害性处分行为,而正是这样一种行为直接地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现实性阻碍。
因此,对于债务人实行的对债权减值的消极处分行为,在造成其资产减值的同时,也进一步使得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变得更加困难,或者是债务人擅自的提前清偿某个债权人债务之后,使得债权人之间本来平等的地位关系被打乱。
(二)恶意性的主观要件从破产债务人的主观态度来看,主观恶意是其显著的一个标准。
在破产临界期内,破产债务人明知其资产已经不能偿还足额的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资产转匿、金蝉脱壳的自私心理。
专题七_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抵消权

专题七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引例沈阳冶炼厂始建于1936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恢复生产的有色冶炼企业,曾在中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为国家作出贡献的同时,沈阳冶炼厂除严重污染环境外还长期亏损且扭转无望,截至1999年12月末,总负债17.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14%,处在破产的边缘。
200①年1月,沈阳冶炼厂以欺骗手法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签订铜精矿加工合同。
其中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一万吨铜精矿石,是由上海市经委计划配送给上海电缆厂、上海铜管厂、上海铜带厂三家企业的生产资料。
合同签订后,沈阳冶炼厂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将企业的真实情况告知对方,直至2000年5月份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对该厂实施停产、破产。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即找沈阳冶炼厂协商解决,希望将未加工的铜精矿石取回,但是沈阳冶炼厂拒不返还,于2000年5月18日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中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能否将未加工铜精矿石取回?如果可以,依据的是什么?是不是取回权?一、旧立法关于“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规定(一)旧法关于“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规定。
1.关于“别除权”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对于别除权的一般性问题做了总括性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此外,其他若干条文也对于别除权的行使等做了一些规定。
比如关于享有别除权的权利人是否享有表决权,第十三条做了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论个人破产中的破产可撤销行为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308-2318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330论个人破产中的破产可撤销行为冯璐瑶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收稿日期:2023年4月27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9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2日摘要 破产撤销权是关系到债权人与破产申请人间利益衡平的关键问题,被喻为破产法律条文的心脏。
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制度中可撤销行为的种类更加复杂、数额标准不易统一,在其规则制定时只参照企业破产法列举可撤销行为的情形是远远不够的,应增加概括性、兜底性条款对欺诈行为与偏颇行为的列举类型加以补充。
同时需要将债务人对低价随意性物品的转让、公益捐赠和同时发生新价值等行为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可撤销行为的例外情形,以此达到债权人公平受偿和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偏颇行为,例外行为Bankable Revocation in a Personal BankruptcyLuyao FengSchool of Law,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Apr. 27th , 2023; accepted: May 9th , 2023; published: Jul. 12th , 2023AbstractThe bankruptcy cancellation right is a key issue related to the balance of creditors and bankruptcy filing, which is regarded as the heart of the bankruptcy law. Compared with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the types of revocable behavior in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are more complex and the amount standard is not easy to unify. It is not enough to only refer to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when the rules are formulated. Therefore, the general and bottom clauses should be added to supplement the types of fraud and biased behavior. At the same time,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the debtor’s transfer of low-price random goods, public welfare donation and the simultaneous oc-冯璐瑶currence of new value as the exceptions of the revocable behavior in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so as to achieve the equity of the creditor’s fair compensation and promote the economic regeneration of the honest debtor.KeywordsPersonal Bankruptcy, Fraudulent Behavior, Prejudicial Behavior, Exceptional Behavior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无论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还是破产撤销权制度,其根本出发点都在于平衡债务人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的公平有序受偿,利益的平衡便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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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等行为,《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均规定为可撤销行为。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撤销权一般应由管理人行使,但由于合同法撤销权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权利的期限和可撤销行为的期限各不相同,这就造成了管理人依据破产法不能撤销的行为,债权人却可以依据合同法应予撤销;另外,在两个撤销权事由竞合的情况下,如管理人不依法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也可以行使合同法撤销权追回相关债权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3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但此类诉讼性质属于代表诉讼性质,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用以清偿所有债务。
一、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是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个别债权人的权益为条件,而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是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且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为条件。
1、破产撤销权是专门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下设置的,目的是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对债务进行清偿,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正常财产处分行为,如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清偿未到期债务等。
但是,当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由于个别清偿行为违反破产法的公平原则,这类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或偏袒性清偿行为,应予撤销。
2、可撤销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撤销该行为;但破产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破产撤销权的要件。
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中其实质要件是对个别债权人造成损害,其目的是维护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债权发生在债务人可撤销行为之前、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因财产减损而受到损失等实质要件。
而构成破产撤销权只要求在法定可撤销期间内进行了特定行为即可,其他无需证明。
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应得到公平清偿,破产撤销权是对损害全体
债权人利益或者妨碍公平清偿行为的纠正,以保护债权人集体利益。
4、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破产撤销权一般只能由管理人行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债权人行使
管理人不是撤销权的实际权利人或受益人,撤销权对管理人不是可以放弃的权利,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5、撤销权的范围不同
如果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中是可以分开时,应与申请撤销权的个别债权人的债权相当;但在破产撤销权中其范围不受债权数额的限制。
6、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同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可撤销行为应予追回的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只能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2、必须以管理人未依法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为前提。
3、债权人必须在起诉中明确“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