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评析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及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及剖析撤销民事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典型案例可以作为参考,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可撤销民事合同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方法。
本文将介绍十个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导。
1. 案例一:利用欺诈手段达成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使对方误以为合同内容或交易环境与实际情况不符。
欺诈成立的典型例子是某公司故意隐瞒产品质量问题并向买方销售缺陷产品。
买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例二:合同缔结过程中的重大错误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犯下重大错误时,可以要求合同撤销。
例如,一方在签署合同时,由于误解、疏忽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产生重大错误,致使交易达不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可视为可撤销民事合同的情形。
3. 案例三:威胁、负压或欺诈行为在个别情况下,一方可能通过暴力威胁、经济拘留或其他欺诈行为迫使对方签署合同。
对于这种非法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并追究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
4. 案例四:被迫签订不公平合同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无奈的境地,被迫违背公平原则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时,可以寻求撤销合同的救济。
例如,某人生活艰难,被迫在购车合同中接受高额利息,由于难以承受压力,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5. 案例五: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一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时,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一个典型例子是某人签订了违法行为合同,例如非法赌博或贩卖违禁品,法院可以判定该合同无效。
6. 案例六:不完全履行法定要素的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素订立合同,导致该合同的效力遭到质疑,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例如,一份需要公证的合同未经过公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7. 案例七:重大违约行为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遭受重大损失时,受害方可以寻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你说这业主撤销权纠纷咋就那么闹心呢?就好比老张吧,他所在的小区业委会做了个决定,要把小区一块空地改建成收费停车场。
老张可不干了呀,他觉得这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凭啥呀,这地儿大家都能用,咋能说改就改还收钱呢!”这不就产生纠纷了嘛。
还有老李那事儿,小区要更换物业公司,结果选的新物业老李觉得不靠谱。
他气呼呼地说:“这能行嘛?这不是瞎搞嘛!”于是他就去争取自己的撤销权。
这些案例不就像是生活中的小波澜嘛!咱老百姓过日子,就图个安稳、公平。
那业委会的决定咋能随便就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呢?这不是开玩笑嘛!
像这样的纠纷,有的业主可能觉得麻烦就不想去争了,可那不行啊!自己的权益自己都不争取,还能指望谁呢?这就好像自己的东西被人拿走了,你还不吭声,那对方不就更肆无忌惮啦!
咱再想想,要是每个人都对不公的事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嘛!所以啊,遇到这种事儿,就得勇敢地站出来,争取自己该有的权利!
我觉得面对业主撤销权纠纷,我们不能退缩,不能怕麻烦,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较真的时候就得较真,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公平、更美好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离婚协议书的撤销判例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为:房产归王某所有,轿车归李某所有,双方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2022年,李某因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债权人认为,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行为,王某在明知李某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某,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王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均表示自愿离婚,且财产分割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然而,在离婚协议签订后,李某因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王某在明知李某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某,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王某返还李某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而获得的财产。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离婚协议的撤销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离婚协议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离婚协议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而获得财产;3.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程序如下:1.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2. 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 法院经审理,确认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可撤销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因乙家装修噪音影响甲家生活,甲与乙多次协商无果。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装修噪音。
乙辩称,甲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定义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行为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包括虚假表示、隐瞒表示和错误表示。
2.撤销权人具有撤销权。
撤销权人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到损害的人,包括被欺诈、被胁迫、被乘人之危等。
3.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本案中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分析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涉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乙的行为也未涉及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乙的行为也不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三、总结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纠纷属于邻里关系纠纷,甲的行为并未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
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不当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债权人撤销权 不能要求直接清偿 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指导案例以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的指导案例有以下十个:1. 案例一:国家法院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家企业的债务纠纷。
债权人申请撤销权,但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资产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
2. 案例二: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3. 案例三: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4. 案例四: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5. 案例五: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偿还。
6. 案例六: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7. 案例七: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8. 案例八: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9. 案例九: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10. 案例十: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乙方在股权交割前发现甲方存在隐瞒、欺诈等情形,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020年6月,乙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现甲方在签订协议前并未向乙方披露丙公司存在一项重大诉讼,该诉讼可能导致丙公司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辩称,其确实未向乙方披露该诉讼,但该诉讼对丙公司的影响有限,不足以影响股权转让的决策。
甲方请求法院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乙方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3. 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甲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向乙方披露丙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该诉讼可能导致丙公司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乙方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3.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女,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5月相识,2016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
2018年,李某在单位升职,收入增加。
同年10月,李某与赵某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2019年,李某在工作中结识了女同事张某,双方互生情愫。
李某在张某的诱惑下,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为了获取张某的好感,李某于2019年11月28日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用于投资。
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息2%。
如李某不能按时还款,张某有权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扣除,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00万元转给了张某。
此后,李某与赵某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双方开始分居。
2020年5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赵某发现了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要求李某返还借款。
二、争议焦点1. 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2. 李某是否有义务返还借款?三、案例分析1. 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存在欺诈的嫌疑。
李某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以及与张某的恋爱关系。
李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2. 李某是否有义务返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

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示例文章篇一:《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我呀,最近在了解一些特别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就是信托项目里涉及破产撤销权的那些事儿。
这听起来是不是就有点高大上,让人摸不着头脑?可别担心,我会像讲故事一样给你讲得明明白白的。
我先给你讲个案例吧。
有个公司,咱们就叫它甲公司。
甲公司呢,在快不行的时候,也就是快破产的时候,做了一件很奇怪的事儿。
它把自己的好多财产都转到了一个信托项目里。
这个信托项目就像是一个神秘的小盒子,甲公司把财产放进去之后呢,就觉得这些财产好像就和自己要破产的这个烂摊子没关系了。
可是呢,这事儿能这么简单吗?那些和甲公司有债务关系的人可不这么想啊。
他们就觉得,这甲公司是不是在耍赖呢?就像两个人玩游戏,甲眼看自己要输了,就偷偷把自己的宝贝都藏到一个别人找不到的地方,这对另一个人多不公平啊。
于是呢,这些债权人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说甲公司这个行为得用破产撤销权来处理。
那什么是破产撤销权呢?我给你打个比方吧。
就好比一个人在过河的时候,桥快塌了(就像公司快破产了),他在桥塌之前,突然把自己身上的财宝都扔到了河对岸一个朋友那里,然后自己两手空空准备面对桥塌后的一切。
可那些等着他还钱或者有其他权益的人就像在河这边眼巴巴等着分财宝的人,他们肯定不乐意啊。
破产撤销权就像是有个厉害的裁判,这个裁判说,你这么做不行,得把财宝拿回来重新分配。
再回到甲公司这个案子。
法院就得去调查这个信托项目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法院就像一个超级侦探,要把所有的线索都找出来。
他们发现,甲公司把财产转到信托项目里的时候,这个信托项目的设立好像有点问题。
比如说,设立的时间太巧了,正好是甲公司知道自己快不行的时候。
这就像是一个人知道自己要被惩罚了,赶紧找个地方把自己的错误藏起来一样。
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也有话要说。
信托公司就觉得自己可冤了,它说:“我们这个信托项目是按照规定来的呀,我们又不知道甲公司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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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评析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问题及完善作者:杜淑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一项债的保全制度,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债权保障机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可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这项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作了规定,虽然《解释(一)》、《解释(二)》逐渐完善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规定不够具体完善,在实务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法律效果等的规定都很模糊、不明确,致使存在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应当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受让人转得人法律效果作者简介:杜淑娟,广东省成悦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0-02一、问题的提出:案例引发的思考2007年10月29日,魏某及周某、某A公司、某B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
2008年5月27日,魏某和周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800万元借款未归还。
2008年12月31日,王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了裁决:魏某、周某向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某A公司和某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裁决书生效后,王某于2009年6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11月4日,魏某及其妻子将魏某名下的房屋赠与其儿子,其儿子于2008年12月5日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
2009年2月18日,魏某以其儿子的监护人、代理人身份,以魏某儿子名义将该房屋再行转让给了魏某B,魏某B于2009年2月25日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2009年12月2日,王某以魏某、魏某妻子、魏某儿子为被告,申请法院撤销魏某、魏某妻子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其儿子的行为。
同时,王某以魏某、魏某妻子、魏某儿子及魏某B为被告,申请法院确认魏某、魏某妻子、魏某儿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被告魏某B的行为无效。
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权受到损害为条件;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债权人除须证明债权受到损害之外,还须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在魏某、魏某妻子将上述房屋赠与其儿子时,连带责任人之一某A公司具有代魏某偿还借款的清偿能力,且法院也未以查无魏某、周某、某A公司、某B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中止执行,因此,王某主张其债权受到损害依据不足,其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尚不具备。
对王某请求撤销魏某、魏某妻子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其儿子的行为的请求不支持。
魏某B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上述房屋,再者,王某主张魏某B受让上述房屋时知道魏某以其儿子监护人名义转让上述房屋侵害了其债权,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上述房屋已过户登记到魏某B名下,魏某B已合法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阻断了原告王某某撤销权的行使,因此,王某某请求确认魏某、魏某妻子、魏某儿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魏某B的行为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结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笔者形成了这样几个问题:1.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及转得人是列为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债权人是否需要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高价收购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3.法院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或者撤销了受让人与转得人的行为后,债权人的债权怎么实现?对于上述的问题,笔者通过探究现行法律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论述,并就相关规定的不足,提供一些完善的建议。
二、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及转得人的诉讼地位分析在上述案例的准备起诉时,笔者曾纠结魏某儿子及魏某B应该是列为被告还是应当列为第三人,最终,笔者均分别将魏某、魏某妻子及其儿子和魏某B为被告,分别提起了两个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了审理。
对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和转得人的诉讼地位,笔者查阅了部分案例,既有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被告的情形,也有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情形。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该条文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仅为债务人,而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审判实践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那么,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的诉讼地位该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列为被告值得商榷,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单方行为如放弃债权,行为的实施者仅为债务人,此时撤销的对象只是债务人的行为,故被告为债务人,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是合理的。
但当债务人的行为是双方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财产,此时,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法律行为是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此时撤销的对象是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的契约,或者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的行为,因此,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都应当列为被告。
当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将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又转让给他人,此时就出现了转得人,所谓转得人即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取得权利的人①。
此时,撤销的也是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与转得人之间的行为,那么,转得人也应当列为被告。
正如本案例中,笔者最终将魏某、魏某妻子、魏某儿子及魏某B均列为被告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因上述行为都是债务人与收益人及转得人的双方行为,法院及对方当事人也认可。
因此,对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及转得人的诉讼地位,法律应加以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司法漏洞,导致同案不同判。
三、“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的理解分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根据该条规定,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具体是指受让人仅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还是指受让人既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又知道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该条文的文理分析,“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前面用的都是逗号,据此可判断,该条的规定“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本意应当是指受让人既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又知道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上述案例中法院也是支持了这一观点。
但如此一来,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对债权人而言实属很困难且通常情况是不可能,这样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就形同虚设。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最高法院提出了“对于受让人的恶意,则一般仅要求举证其知道…明显的低价‟即可,而不宜要求其知道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更不应要求第三人是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②,在此观点的指导下,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了降低债权人证明责任和恶意推定的办法加以变通解决,即只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就可推定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此情形下,为保证受让人的利益,可由受让人就其是善意而非恶意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样一来,就能很好平衡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也能充分实现。
对于转得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撤销权只能在转得人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处取得财产时为恶意才能对其行使,对于转得人的主观恶意的判断及认定,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上述受让人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认定。
综上所述,“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应当作出受让人既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又知道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理解,对此,司法解释应当尽快明确,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避免同案不同判。
四、“自始无效”的法律效果的理解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该规定对于“自始无效”的法律效果的具体内容即自始无效的后果是什么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就如本文所述案例,债权人除申请撤销外,是否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一并提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请求?笔者认为,基于撤销权制度设计的目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是撤销权的应然效果,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非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而是法院应当判决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那么,如果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没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债务人也怠于行使上述请求权,此时债权人应如何保全自己的债权呢?对此,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法院既已判决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该判决对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即债权人当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达到财产返还给债务人的目的,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无需债权人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对此,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自始无效”的具体效果,债权人能更好地预测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同时也更明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实践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可谓想方设法处置其财产危害债权人债权,为确保正常的经济流通秩序,保证债的确实履行,设立并完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笔者通过在办理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中的深刻体会,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完全有存在的必要和发展的空间,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向深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必将蓬勃发展。
注释:①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59.②王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解释与适用.最高法院编发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参考文献:[1]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张民安,李婉丽主编.债法总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4]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陈令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研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6]尹秀.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司法适用.司法研究.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