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规定之债权人撤销权上
撤销权

3、可撤销的决议,来自成员的撤销权。按照第85条之规定,如有股东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程序违法违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决义撤销之诉。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来自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按照第145条、第171条之规定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 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都可以主动撤销合同。该撤销权的行使,以通知的方式 进行,也即由善意相对人分别通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即可,通知已经到达对方,效力待定 的合同立即确定无效;
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案情介绍
案件评析
【裁判要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被转让财产予以返还系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但被转让财产是 否具有可返还性并非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无偿的财产处分行为被撤销,如发生转让财产灭失、 再次被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等导致受让人无法返还或实现物权变动的情形,受让人对债务人仍负有赔偿的义务以 恢复债务人处分财产之前的资力,该情形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5号
有关可撤销的婚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 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债权定义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 主权性:债权是债权人的一种权利,具有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
2. 对人性:债权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权利,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
3. 请求性: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4. 期限性:债权具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债权可能失去效力。
5. 相对性:债权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涉及第三人。
二、债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债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债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是《民法典》中关于债权的主要法律规定:(1)债权的成立: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原因产生。
(2)债权的变更:债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债权,但债务人同意为条件的债权除外。
(3)债权的消灭:债权因履行、免除、混同、提存、抵销等原因消灭。
(4)债权的行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当履行。
(5)债权保护:当债权受到侵害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法律,其中对债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中关于债权的主要法律规定:(1)合同的成立: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2)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的终止:合同因履行、解除、抵销等原因终止。
(5)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其中对债权担保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担保法》中关于债权的主要法律规定:(1)担保方式: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等。
(2)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担保物的范围:担保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
(4)担保权的实现:债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担保物价值,以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浅谈统一民事撤销权

浅谈统一民事撤销权[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行为为可撤销行为,但是对撤销权制度的研究局限在这一范围内。
合同法出台后,可撤销行为作了大量扩展,对撤销权制度的研究也逐渐展开,但仍以单独讨论某种具体的撤销权为主,从总体上研究撤销权制度甚少。
文章对所有可撤销民事行为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一些肤浅的认识,以期对统一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统一;民事;撤销权一、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撤销权的规定(一)要约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可见,要约人对要约有撤销权。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合同或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四)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的撤销权《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五)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六)赠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试析债的撤销权制度

吴媛 媛
( 云 南 民族大 学 民商 法专业
摘 要
云 南 ・昆明 6 5 0 5 0 0)
债的撤 销权 制度是债权人保全 自己债权 的重要制度 , 我国《 合 同法》 以及相关 的司法解释均对债的撤销权制
度做 了相关规定 。但是在理论界和 实际 中存在诸 多争议, 本 文将探 讨撤销权 的行使范 围和我国关于债的撤销权制度
1 债 的撤 销 权 概 述 债 的撤销权又称 “ 撤销诉权” 或“ 废罢诉权” , 是指债权人 对于 债 务 人所 为 的 有 害债 权 的行 为 有 请 求法 院予 以撤 销 的权 利。当债务人所为 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 时,债 权人 为保 全债 权得 请 求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该 行 为 的权 利 。债 权 人 撤销 权 也 为债 权 的保 全 方 式 之 一 ,是 为 防止 因债 务 人 的责 任 财产 减 少 而致 债 权 不 能 实 现 的 现 象 出现 。因债 权 人撤 销 权 的 行使是撤销债 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 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 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 , 债 权 人 的撤 销权 也为 债 的 关 系 对 第 三 人 效 力 的表 现 之 一 。 债 的撤 销 权制 度 起 源 于 罗 马 法 ,由 罗 马法 执 行 官保 罗所 创没,故又称为保罗诉权 。该制度 创制 的初衷在于解 决在债 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保护债权人 的债权的问题 。该 制度被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继受移植,并根据本国现 实需 要不断J J u 以完善和发展 。各国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 定都发 生了很大变化包括: 一是主观要件被取消 , 主观上无论是否是 故 意 。二 是 处 分财 产 无 论 是 有 偿 , 还 是无 偿 放 弃 、 转让, 债 权 人均 可 诉 请 法 院予 以撤 销 。我 国 在 1 9 9 9年 3月 l 5日颁 布 的
东北师范大学22春“法学”《合同法》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2

东北师范大学22春“法学”《合同法》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以下对于要约的拘束力表述正确的是()。
A、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B、.要约一经生效,不仅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受要约人也具有拘束力C、要约人在要约中可以不规定存续期间D、要约人可以不受要约的约束参考答案:A,B,C2.下列()情况,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B.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D.未通知债务人参考答案:ABC3.订立合同必须要经过的程序是()A.要约B.要约邀请C.承诺D.再要约参考答案:AC4.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合同等。
(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
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小王来到自来水公司申请供水,双方签订了供用水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种合同属于()。
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诺成合同D、要是合同参考答案:A,B,C6.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7.对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强制执行的效力B.不影响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C.不影响合同结算条款的效力D.不影响合同清理条款的效力参考答案:ABCD8.质权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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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规定之债权人撤销权上论我国合同法规定之债权人撤销权上提要:债权人撤销权为债的保全的内容之一。
债的保全制度是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保值状况而确保债务清偿的民法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以保障债权为目的,实际为权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
现代各国民法多规定有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方法有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以债的保全形式而存在的债权人撤销权,为一项重要的债法制度。
但是,因为我国欠缺民法典对债的保全予以规定,仅能借助于合同法的颁布而又有合同债权保全的需要之契机,在合同法上规定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并不表明债权人撤销权仅仅为合同法上的一项制度,亦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在债法上的地位。
实际上,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一个变通。
一、债的保全与债权人撤销权(一)债的保全之意义及存在价值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成为债权受偿的一般担保。
作为担保放权受偿的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价值的任何变动,对债权受偿的机会均有影响。
特别是,责任财产的价值不当减少时,债权不能得到全额受偿的危险就会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确保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民法才规定有相应的债的保全制度。
销: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以溃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的意思以及相对人知有诈害事实为要件。
古罗马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强调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主观要件,即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的意思和相对人知其诈害事实,对后世各国民法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的传统民法,因为其固有的较为完备的强制执行制度可供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规定债权撤销权。
但这些国家的近代民法,吸收古罗马法的撤销之诉的合理成分,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
例如,德国破产法规定有破产撤销权,另以单行法规定有破产事件以外的法律行为之撤销,奥地利与瑞士也以单行法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法国民法近代以来继承古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
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用欺诈手段侵害其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
受法国民法影响的西班牙、意大利、日本等诸多国家的民法,均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诸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901条规定,债务人知道其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其预先安排具有诈害债权人的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宣布债务人损害其利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行为是偿行为的,第三人知道债权人的损害并参与了债务人的预先安排的诈害行为的,亦同;债务人提供掐保者,亦同。
日本民法典第42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知有害于其债权人而实施的以财产权为标的的法律行为。
但是,因该行为而受利益或转得利益者,于行为或转得当时不知侵害债权人的事实者,不在此限。
(三)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民法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故不存在债权人撤销权。
在欠缺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下,我国司法实务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建立,确实提供了一些素材。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1988年)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入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上述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债务人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并以无偿转让财产为限,与债权人撤销权自然有别。
但不能否认的是,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已经有了债的保全制度的雏形”。
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有类似干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然而该条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为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
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始自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入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及其性质(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意义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为处分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例如。
甲欠乙15万元债务,在其向乙清偿债务前,将自己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赠与给丙,丙表示接受赠与,乙请求甲清偿所欠的15万元的债务,但甲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
于此情形下,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
并可同时请求丙向乙返还其接受赠与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
在本事例中,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依法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权利。
不论当事人之间对撤销权的存在有否约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债权人均取得并可行使撤销权。
但是,撤销权依赖于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存在,债权转让时,撤销权随之移转于债权的受让人;债权不存在、无效、被`撤销,债权因清偿、免除、提存、抵销等终止或者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的,撤销权失其存在的基础。
在这个意义上,撤销权具有附随性。
(二)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的学说债权入撤销权为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并非诉讼法上的权利,已为共识,只不过撤销权仅能通过诉讼方得行使,与其他不限于诉讼而得以行使的其他实体法上的权利稍有不同。
但是,撤销权在实体法上究竟具有何种性质,历来存在争议。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以分为请求权(债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
1.请求权说。
请求权说又被称之为债权说,是将撤销权归结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一种学说。
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权利,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提起的诉讼,为给付之诉。
德国民法以此学说为通说,奥地利、瑞士等国关于撤销权的特别法的解释,受此影响较大。
请求权说因其立论的依据不同,可以将债权人撤销权分成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以及依照类似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返还请求权。
但是,请求权说有其固有的缺陷:首先,该学说不能合理地解释债权人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或者利益的基础。
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与债务人所为无效行为有区别,第三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之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债权人何以能够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或者利益呢?其次,撤销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行为,并非因为债务人的行为而让渡的财产或者利益,惟有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得第三人取得之财产或者利益失去受法律保护的基础,才谈得上请求返还财产。
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向第三入请求返还财产,实为撤销权发生作用的结果(如同德国等民法理论而将之归结为撤销权的效力),可见,撤销权并非单纯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2.形成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之效力。
依照一方的行为而使得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为形成权。
依照民法规定的债权入撤销权制度,若债权人以意思表示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债务人与第三入之间的法律行为应当溯及地归于消灭,故撤销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
因撤销权而提起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在理论上,因为撤销权具有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且其效力的发生源自干债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为形成权,自应成立。
但是在实务上,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后,债务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其所取得之利益,债权人若想救济自己的权利,只能借助于债权人代位权,有所不便。
因此,有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形成权,则非有债权人代位权的介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达其保全债权的目的。
以形成权定位债权人撤销权,与民法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保全债权人的权利的目的不完全吻合。
3,折衷说。
这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在此前提下,因为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又恢复到债务人行为前的状态。
因此,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否认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以及取回债务人的财产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发生请求权和形成权所具有的双重效果。
法国民法以此学说为通说。
日本民法通说以及判例,亦采此说。
我国台湾民法理论也多采纳这种观点。
但是,折衷说因其立足点不同又分成若干观点:撤销权与请求权同等说、以请求权为主撤销权为从说,以及以撤销权为主请求权为从说。
折衷说不仅兼顾撤销权所具有的形成权属性,而且特别注重因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请求返还财产的内容,的确可以满足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保全债权人的权利的目的。
这是诸多理论和实务采纳此说的主要原因。
但是,也必需注意列,折衷说也有其不能合理解释的缺陷。
首先在理论上,债权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并非债务人处分之财产之返还,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和请求财产的返还为不同之法律关系(事实),应当分别对待之。
而折衷说将它们合为一体,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其次,在实务上,债权人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提起形成之诉的,有之;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及财产的返还而结合形成之诉与与给付之诉的,有之。
折衷说的核心内容是形成之诉与给付诉的结合,不能涵盖债权人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样的案型。
4.责任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要发生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归于消灭的效果,第三人所受的利益应当返还。
在此情形下,不论债务人是否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债权人是否代位债务人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第三人取得之利益均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径行对之强制执行。
这种观点是对形成权说的发展。
(三)对我国民法上的债权撤销权的性质之评价我国有学者认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使得因其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回复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其移转的财产或利益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同时,撤销权行使时,债权人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其请求自然含有返还财产或利益的内容,故撤销权又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目的在于回复因为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撤销权为形成权,甚具合理性。
但因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的,即得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双重性的结论,是否妥当,就值得研究了。
债权人撤销权以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原状为目的。
但权利的目的并非决定一项民事权利的性质的绝对标准,权利的性质应当取决于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