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及适用范围
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扩大化之探究

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扩大化之探究债权人撤销权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赋予了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使其能够在特定情况下撤销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化。
本文将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对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扩大化进行探究。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合同的某种原因有权要求合同无效或解除。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可以消除合同效力,使当事人恢复合同成立前的原状。
债权人撤销权是民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一种措施,能够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法律中,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欺诈或者恶意规避法律。
当合同成立时,一方利用对方的无知、无经验、轻信等情形,或者编造事实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2.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合同成立时,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的;3. 改变情势或者遗漏情况。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4. 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条件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只有符合了以上的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否则将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侵权行为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在侵权行为中,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侵害人就可以依法主张债权人撤销权。
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规定原则上禁止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达成的合同失效。
但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之后,受害人对损害人主张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侵权行为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角度来看,在侵权订立的合同中,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主张撤销权。
这也扩大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2. 债务人的主观过错原来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出现了诸如合同订立时有欺诈、要挟或者胁迫、一方利用对方的无知、无经验、轻信等情形,或者一方利用对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才能主张债权人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1. 引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2.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2.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2.1.1 债务代位的概念债务代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原始债务人将其应履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成为新的债务人。
原始债务人在此过程中被解除了原有合同关系。
2.1.2 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原始合同关系不变,但原始借款人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2.2 债券持有者对抗违约行为2.3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3.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及其适用条件3.1 撤销条款在法律中的地位3.2 撤销条款的适用条件3.2.1 撤销权的主体条件3.2.2 撤销权的客观条件3.2.3 撤销权的形式条件4.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和限制4.1.1 债务代位适用范围债务代位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代位条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4.1.2 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债务转移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代位条款,但原始借款人希望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4.2 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撤销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撤销的情形。
5. 借款人违约情形下债权人代位与撤销选择分析5.1 违约情形下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原则分析在违约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的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追求违约责任的最大化。
5.2 债权人代位和撤销权选择的具体操作步骤在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时,需要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包括通知原始借款人、通知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6.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6.1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6.2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豁免违约责任7.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的效力和适用条件7.1 撤销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7.2 撤销条款适用条件是否具备8. 结论本文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设计,要从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系统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学理论原则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结论。
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
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
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
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虽然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
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首先,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
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注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化,但自己的债务人具体还有哪些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有多少,这就不属于债权人应知的了;同时债务人也完全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告知自己的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
略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诉请范围

一
人 的债 权少于或多于债务人 的债权数额 , 其代位诉讼 的请求
范 围只能依据其债权 的数 额。在撤销权行使 中 , 撤销权也 不 能 以全体债 权人 的债权为 范围 ,理 由同代位权 的行使 范围 ,
、
合 同保全 制度 与合 同保 全 的请 求范 围
而且 ,行使 撤销权 的债权人并 没有获得其他债权人 的授权 , 合 同成立后 , 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 便成为债权人 的债权 的
一
不宜 由某 一债权人以其他债权人 的名义提起诉讼 , 因为这样
将会使撤销 权的范围过于扩张 , 不仅会使债权人 过度干预债
般担保 , 民法上称 为“ 责任财产 ” 。合 同保全制度 即通过保
护债务人 的责任财产 , 而使债权 的一般 担保充 分 , 从 债权实
务人 与第三 人 的交 易 , 而且会妨 害其正 当交易 , 害债务人 损
债 权人 的代 位权 与撤销权是 法律 为保障债 权人 的债权 而赋予债权人 的两项权利 , 学理上解释 为合 同权利 的两项权 能, 具有违约 责任制度 和合 同担保制度 不具 备的不 需要事先
权 为限。其理 由是 , 在代位权 的行使 中 ,代位权 的设立 的 目 “
的并 不在于保全所有一般 债权 , 也不 可能保全所有 的一 般债 权” ,而且代位权是 债权人为 自身利益 以 自己名义行使 的权
是债权人 的债 权数额大 于债务人 的债权数额 时 , 或者
第 2款 和第 7 4条第 2款均规定 :代位权 的行使 以债权人 的 “
债权为限” “ ;撤销权 的行使范 同以债权人 的债权为 限” 。对于 “ 债权人的债权”是全体债权人 的债 权还是行使权利 的债权 人 的债 权问题 , 多数 学者认 为 , 当以行 使权利 的债权 人债 应
债权人的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①、第539条②、第540条③、第541条④、第542条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⑥、第44条⑦、第45条⑧、第46条⑨的规定,笔者将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问题概述如下: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存在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等行为,导致债务人的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1.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2. 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3.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4.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二、债权人撤销权如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且不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为条件,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届履行期,当债务人有上述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仍有权行使撤销权。
但需注意的是,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应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向债务人或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应向专属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或丧失的情况下,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的一种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的行为发生时,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特征(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通过法院判决。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即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
债权无效或被撤销,债权人撤销权也随之丧失。
2. 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的法律行为。
对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前的行为,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 提起诉讼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 提供担保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债务人可能因撤销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3. 诉讼时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扩大化之探究

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扩大化之探究钱鑫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一种重要的债的保全方式,对于这项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细化规定。
立法者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对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行为的正当限制,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
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类:即无偿转让行为与有偿转让行为,其中无偿转让行为包括了放弃到期债权,而有偿转让行为不包括以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之行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又细化列举了四种情形,即放棄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价值财产。
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均以转移现有财产或放弃已经存在的债权或者债权担保为表现形式,并未包含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行为。
现代社会债务人试图减少责任财产所采取的行为日趋多样,比如债务人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同样可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面对此类行为,债权人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作为债之保全的重要手段,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的弊端日趋明显,故扩大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成为可能。
但是,任何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探索与解释均需要在体系框架内进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司法取代立法,产生法律执行机关越权的现象。
具体而言,撤销权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解释必须要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原则在逻辑上相适应,不能因为符合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就无视法律原则,在法律原则的基本框架内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如此才不至于对债务人的行为自由造成不当限制。
以上文提到的放弃继承为例。
关于放弃继承是否能够成为撤销权的对象,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对债务人放弃继承可否予以撤销的核心问题在于继承的法律效果,也即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是否当然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扩大化之探究

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扩大化之探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支持,撤销债务人已经进行的某些法律行为,如土地转让、股权转让等。
债权人撤销权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化。
本文将从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适用条件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究。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欺诈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对方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按照此条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予以撤销,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等情形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等情形。
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因重大误解、欺诈等原因订立的合同。
例如,如果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有关信息或误导债权人作出决策,造成债权人损失,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撤销与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之二是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可能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内容,如非法占地、非法开采矿产等。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之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各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能成为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依据。
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或者被迫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土地转让其他行为无效。
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某些违法合同。
自2007年起,我国修订了《合同法》,为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提供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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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及适用范围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撤销权基本含义剖析,阐述了债权人撤销权适用,探讨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关键词:撤销权适用转让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中,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做出了明文规定,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对此项规定的欠缺。
本文拟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涵义及其适用作粗浅的探讨。
债权人撤销权的基本涵义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坏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由此可见,撤销权有以下几层含义: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
它是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撤销权行使需具备法定条件
即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损坏了债权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而且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可以实施请求权。
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但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权利的损害。
则不可以行使请求权。
撤销权由国家特定机关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可撤销权的事由债务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就是说,即使出现法定事由,而且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以保证自己实现债权。
《合同法》确定撤销权制度不仅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从合同法实践看也确有建立撤销权制度的必要。
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
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经济秩序。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实施其逃避债务行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将束手无策,而法院也难以对债务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措施。
结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撤销权呢?
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
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预期逃债的条件下,为了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行使撤销权。
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得随意行使撤销权,否则将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债务人有预期逃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债权人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显而易见,如果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有上述情况之一,而且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需要等到债权到期,就可以行使请求权,除非债务人明确表示到期能够履行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首要前提。
如果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撤销,解除或者被宣布无效。
债权人的法定地位丧失,亦无撤销权而言。
必须是受让人知情
撤销权行使的三个条件中,其中第三条提到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
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均可以撤销。
而有偿转让的行为。
则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
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则不能取消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这里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如知其为逃避债务而低价出售时,则为主观上存在恶意,这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但在实际生活中,举证有一定困难。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撤销权的行使需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而“一年”,“五年”的时间差异,就在于债权人是否知情,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的事由,应该在一年内主张权利。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其事实,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也只有五年。
是从发生可撤销的事由之日起计算,否则债权人的撤销权就因此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要求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要求
据资料记载国外立法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大体有二种。
一种是裁判的方式,即债权人通过向法定的机关提出请求,由该机关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这种方式不仅能有效保证行使结果的公平,而且能够保证撤销权的行使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另一种方式则是由债权人直接行使。
这种方式不仅会产生权利的滥用,也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裁判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即发生法定可撤销的事由,债权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求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这充分说明了只有真正的债权人才有资格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要把握二个要点: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撤销权。
由于撤销权将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此只适用于债权不
能实现的特殊情况,如果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只需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而不需行使撤销权。
另一方面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得以证明第三人知其事实,否则,债权人也丧失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