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集下载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几年内行使撤销权有效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几年内行使撤销权有效

民法典规定债权⼈⾃知道撤销事由起⼏年内⾏使撤销权有效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对债务⼈作出损害债权⼈实现债权的⾏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使⽤撤销权,撤销这种损害债权的⾏为,那么你知道民法典中债权⼈⾃知道撤销事由起⼏年内⾏使撤销权有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权⼈⾃知道撤销事由起⼏年内⾏使撤销权有效债权⼈撤销权⾏使被限定在⼀年或者五年之内。

《民法典》第⼀百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 (⼆)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释为:(1)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应当⾏使撤销权,否则过了⼀年后,债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般的债权⼈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

(2)如果债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债权⼈在债务⼈的处分财产的⾏为发⽣之⽇起五年内不⾏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

也就是说,在前⼀规定不能适⽤情况下,才能适⽤后⼀层意思。

关于⼀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使期间通常⼀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个不变期间,⽽⼀年本⾝也是⼀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

五年期限的起算⾃财产处分之⽇起,⼀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处分财产之⽇起算。

⼆、⾏使撤销权应具备哪些条件1、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法律债权人撤销权案例(3篇)

法律债权人撤销权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终1234号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个体经营者。

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将100万元款项交付给了王某。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张某多次催讨无果。

2021年3月,张某发现王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售给了其朋友李某,且未告知张某。

张某认为,王某出售房产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

被告王某辩称,其出售房产是为了改善个人居住条件,且在出售房产前已经通知了张某,不存在损害张某债权的行为。

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

王某将其名下房产低价出售给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且该行为发生在王某负债期间,可能损害张某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王某出售房产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且在王某负债期间进行,可能损害张某的债权。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王某应将所得款项返还给李某,并赔偿张某因王某出售房产行为所受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将其名下房产低价出售给李某的行为,符合无偿转让财产的条件,且在王某负债期间进行,可能损害张某的债权。

试析债的撤销权制度

试析债的撤销权制度
试 析债 的撤销权制 度
吴媛 媛
( 云 南 民族大 学 民商 法专业
摘 要
云 南 ・昆明 6 5 0 5 0 0)
债的撤 销权 制度是债权人保全 自己债权 的重要制度 , 我国《 合 同法》 以及相关 的司法解释均对债的撤销权制
度做 了相关规定 。但是在理论界和 实际 中存在诸 多争议, 本 文将探 讨撤销权 的行使范 围和我国关于债的撤销权制度
1 债 的撤 销 权 概 述 债 的撤销权又称 “ 撤销诉权” 或“ 废罢诉权” , 是指债权人 对于 债 务 人所 为 的 有 害债 权 的行 为 有 请 求法 院予 以撤 销 的权 利。当债务人所为 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 时,债 权人 为保 全债 权得 请 求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该 行 为 的权 利 。债 权 人 撤销 权 也 为债 权 的保 全 方 式 之 一 ,是 为 防止 因债 务 人 的责 任 财产 减 少 而致 债 权 不 能 实 现 的 现 象 出现 。因债 权 人撤 销 权 的 行使是撤销债 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 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 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 , 债 权 人 的撤 销权 也为 债 的 关 系 对 第 三 人 效 力 的表 现 之 一 。 债 的撤 销 权制 度 起 源 于 罗 马 法 ,由 罗 马法 执 行 官保 罗所 创没,故又称为保罗诉权 。该制度 创制 的初衷在于解 决在债 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保护债权人 的债权的问题 。该 制度被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继受移植,并根据本国现 实需 要不断J J u 以完善和发展 。各国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 定都发 生了很大变化包括: 一是主观要件被取消 , 主观上无论是否是 故 意 。二 是 处 分财 产 无 论 是 有 偿 , 还 是无 偿 放 弃 、 转让, 债 权 人均 可 诉 请 法 院予 以撤 销 。我 国 在 1 9 9 9年 3月 l 5日颁 布 的

略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诉请范围

略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诉请范围
题。

人 的债 权少于或多于债务人 的债权数额 , 其代位诉讼 的请求
范 围只能依据其债权 的数 额。在撤销权行使 中 , 撤销权也 不 能 以全体债 权人 的债权为 范围 ,理 由同代位权 的行使 范围 ,

合 同保全 制度 与合 同保 全 的请 求范 围
而且 ,行使 撤销权 的债权人并 没有获得其他债权人 的授权 , 合 同成立后 , 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 便成为债权人 的债权 的

不宜 由某 一债权人以其他债权人 的名义提起诉讼 , 因为这样
将会使撤销 权的范围过于扩张 , 不仅会使债权人 过度干预债
般担保 , 民法上称 为“ 责任财产 ” 。合 同保全制度 即通过保
护债务人 的责任财产 , 而使债权 的一般 担保充 分 , 从 债权实
务人 与第三 人 的交 易 , 而且会妨 害其正 当交易 , 害债务人 损
债 权人 的代 位权 与撤销权是 法律 为保障债 权人 的债权 而赋予债权人 的两项权利 , 学理上解释 为合 同权利 的两项权 能, 具有违约 责任制度 和合 同担保制度 不具 备的不 需要事先
权 为限。其理 由是 , 在代位权 的行使 中 ,代位权 的设立 的 目 “
的并 不在于保全所有一般 债权 , 也不 可能保全所有 的一 般债 权” ,而且代位权是 债权人为 自身利益 以 自己名义行使 的权
是债权人 的债 权数额大 于债务人 的债权数额 时 , 或者
第 2款 和第 7 4条第 2款均规定 :代位权 的行使 以债权人 的 “
债权为限” “ ;撤销权 的行使范 同以债权人 的债权为 限” 。对于 “ 债权人的债权”是全体债权人 的债 权还是行使权利 的债权 人 的债 权问题 , 多数 学者认 为 , 当以行 使权利 的债权 人债 应

八九讲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PPT课件

八九讲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PPT课件
第八、九讲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的保全
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 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 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 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
保障方式
具体法律制度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 (四)债务人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
都具有恶意 •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 (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否则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诉讼
债权1
债权2
债权位权取得:构成要件
•1所 2(的、、不债 债一债问权 务权);人 人债债与 对权务债 次关人务 债系与人务债之人间享务的有人债的之权债间产权必生亦须的应存原 合因 法在在 ;合法 【3、例“】合某法动”物显园而出易见售的一合只法死,老是虎法给院受家理庭起条件 诉较时为的拮判据断,的并单非身经汉审某判甲程,序所要做价的1万定性元。。某甲
• (四)债务人之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 身的债权
【基系劳置款 还 位 权例于动费产。 尚 。3】0认 报 、生章有问0老0养酬人的某退:元李、、寿给后休章,头抚退保付来 金 某因退养 休 险请了 的1无休0关 金 、求解 代0其后0系 、 人权到 位0他生元、 养 身, 权经活未赡 老 伤老 主济拮领养 金 害李 张来据,美 、 赔头 成源,于系 抚 偿在 立一从是、 恤 请原吗直章主继金求来?未某张承、权的能处代关安单偿借位
三、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让财产 ;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 债 且受让人知道
该情形 的。实践 中,债务人实施 的侵 害债权 的无偿行为 ,既 包括减少其积极财产 , 如转移 所有权 、转让债权 、设定他物 权、免 除债务等 ,也包括增加其消极财产 ,如承担债务、为
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或设定抵 押权 , 自己陷于无资力等。我 使
J n2 0 u .0 9
Hale Waihona Puke 论 债 权 人撤 销权 制 度 的适 用 与 完 善
肖少启
( 关学 院 法学院 ,广东 韶关 5 2 0 ) 韶 10 5

要 :债权人撤销 权制度是市场经 济法律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 由于我 国立法上 的简略 和相 关制度的 阙如 ,致使该 制度
在 司法 实践 中存在一定 的 “ 颈” 瓶 。为此,我们应对 ( 同法 第 7 ( 合 4条进行扩张解释 ,正确认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合理分 配
撤销权诉讼 中的证 明责任 ,并 完善撤销权 的行使 范 围等相 关规定。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完善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 93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 7— 2 9 ( 0 9 6 0 4 — 3 6 3 2 1 2 0 )0 — 19 0
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 , 一 》 但 总的来说 , 些规 定及 解释比较简略 ,存在一些疏漏 ,不 这
债权人 的撤 销权 ,又称 “ 废罢诉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 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 的行为 ,可请求法 院予 以撤 销 的权 利 。作为合 同保全制度 ,撤销权是保障合 同债务 的履行 、保 护债权人利益 的重要措施 。 债权债 务法律关系成立后 , 债务 人责任财产 的增减对债权能否实现至 关重要。 如果 因债务人 任意处分或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责任财 产不当减 少 , 势必影 响债权 的实现 。 债权人撤销权制 度 旨在督促债 务人全面、正 确、适 当地履行债务 ,防止 因债 务人 责任 财产的不 当减少而 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 的情形发 生。 而言 之 , 进 债务的切 实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 乃是市场经济有序化 的表现 。只有充

论撤销权

论撤销权


1 在无偿行为情况下, . 撤销权的行使不要求主观要件, 因为 对无偿行为的撤销, 并未损害财产处分受益人同有的利益而法律
则 应首 先保护 危害 的债权 人的利 益 。 2 在有 偿行为情 况下 , 务人债 权人撤 销权在债务 人和财产 . 债 处分 受益 人均 具有恶 意 时才 能行使 。债 务人和 财产 处分受 益人 中, 仅一 方有恶 意而 另一方 为 善意, 不能发 生撤销 的结 果。 仅 则 因 为债 务人 为恶意而 财产 处分受 益人 为善意 时, 允许债权 人撤 如果
权 的行使 必须 由享有撤销 权 的债 权人 以 自己的名义 , 向法 院以诉 讼 的方 式行使 。 以免对债 务人 及第 三人造 成不测 之损 害, 以维 护 交 易的 稳定性 , 免破坏 交 易安全 。 避 2撤 销权 行使 期间 。关 于撤销 权 的行 使期 间《 同法》 7 . 合 第 5 条 规定 : 撤 销权 自债权 人知道 或者 应 当知 道撤 销事 由之 日起 一 “ 年 内行 使 。 自债 务人 的行 为发生 之 日起五 年内没 有行 使撤销 权 的, 撤销 权消灭 。前 者是 指撤 销权 的时效 期间 , 该 ” 撤销权 人在这 期间不 行使撤 销权 , 失去胜 诉权 。 则 后者 则是 指撤销权 的除 斥 期间, 即债 权 人在这 一期 间不行 使撤 销权 , 销权 当然 的消灭 。 撤 3债 务人撤 销行 使的 效力 。 . 债权 人行 使撤销权 , 效力及 于 其 债 权人 、 务人 、 债 财产 处分 受益人 。 体而 言, 具 应包 括 以下几个方
论 撤 销 权

摘 要

沈 小 平
撤销 权制度 发 源于 罗马法 , 国恰 同法》 我 也规 定 了此 项制 度 , 到 了发展 。撤 销 权 的规 定主要 是针对 债务 人 不 并得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

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理应存续期间。

债权人自可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存续期间期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为歼灭。

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犯罪行为出现之日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歼灭。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消的效力依裁决撤消而出现效力。

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大藏债务人的财产的,应退还之。

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退还其利益。

受益人已向债务人缴付对价的,非经债务人主张退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

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

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声请参与按比例分配。

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债务纠纷法律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输了网建议大家碰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展开推论,必要时可以谋求法律在线援助的协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撤销权的理论基础(一)价值基础。

价值既被用来指有价值的事物,如幸福、财富、荣誉、安全等,同时也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

在一定意义上,撤销权制度的产生与完善,是立法者审视实在法,进行价值选择,进而推进法律演进的过程。

以本人所见,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价值论理论基础在于立法者权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从而把现代社会所肯定的公平正义,完整的实现于人民的经济生活,同时兼顾了交易安全。

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

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物权的绝对性来讲,债务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或权利,在私法领域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和其他人不能对其行为进行干涉,否则有违社会的一般正义;相反,若债务人逃避债务或故意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法律对债务人的行为不加干涉,势必会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清偿的情形,必然丧失个别正义。

正义作为法的永恒追求,是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完美结合,法律必须保证两者的同时实现,不能有所偏废。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主旨,而且充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其实质是在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对人之间分配正义。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之间,以确保个别正义,使得正义制度在在债的法律关系具体运行过程中得到彻底的与动态的贯彻。

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合同法》从撤销事由的法定、限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等角度对债权人撤销权与交易安全作出衡量,较好地处理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冲突问题。

(二)法理基础。

债务人出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而为财产处分,按照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行为效力不得不受到影响。

1、诚实信用原则与债权人撤销权。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这实际是民法对道德观念的吸收的结果。

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都规定了这一原则,现在诚信原则已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债务人在与第三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过程中,要尊重债权人的利益,不损人利己,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内心状态。

而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使其责任财产减少,便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律于此时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来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确保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实际就是依诚信原则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后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维护其利益的权利。

2、权利禁止滥用原则与债权人的撤销权。

权利禁止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

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受限制的权利只能产生不平等与不自由乃至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这就会背离民法的价值追求。

据此,债务人在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过程中,不得害及债权人的利益;其任意处分财产而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发生不当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利状态,此时债务人已滥用其所有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权利的滥用的法律效果之一是使权利滥用人达不到所希望的法律效果。

于是法律便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权利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从而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至以前的状态,确保债权的实现。

3 、撤销权与利益衡量。

关于利益衡量的含义,许多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

价值判断为利益衡量之一。

"只要它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且将欠缺减至最低限度便属于可行的和正义制度,因为社会共同利益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利益之总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例如在撤销权人的利益与相对第三人的利益之间,应当重视那一方的利益的判断中,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衡量,假使把价值判断直到那些具体的细分的利益衡量全体,称作总的利益衡量。

撤销权制度的产生,实乃对债权人利益与相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衡量后,从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出发,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本;同时从社会利益的交易安全价值判断出发,保护支付对价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它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之间。

二、撤销权制度的内容1、撤销权的主体一般认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取决于撤销权的性质及效力,对于撤销之诉的原告,无疑是具有撤销权的债权人,这一点各种学说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论。

但是,对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我国有学者认为,迄今为止,各国判例与学说对此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根据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效力来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2)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3)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

本文认为,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只是对我国的有关规定加以介绍和评析。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任何规定,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只是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由此可见,最高院将撤销之诉的被告限于债务人,至于受让人或受益人,则只能作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该规定不无道理,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我们应将法释[1999]19号第24条规定中的受益人作广义上的受益人理解。

广义上的受益人包括狭义上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与转得人。

在债务人单独行为时,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第三人。

在此问题上,法释[1999]19号第24条的规定是合理的。

但是,法释[1999]19号第24条仅将受益人或转得人规定为第三人,而未明确其究竟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文认为应将其理解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有二: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分标准是上来看,此时的受益人或转得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次,该规定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未将受益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

由此看来,此时的受益人或转得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不宜依职权追加,否则有干涉其行使权利的自由之嫌。

在债务人为契约行为时,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被告,有转得人时,因其与撤销之诉的判决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因而应以转得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此时,法释[1999]19号第24条的规定显然不合理。

由此可见,我国法释[1999]19号第24条虽然对撤销之诉的被告与第三人做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亦存在不尽完善的方面,因此应尽早完善之,以便较好的适用于撤销之诉。

本文认为,在撤销之诉的被告与第三人的问题上,我们应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以与撤销之诉的判决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债务人为单独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为契约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被告,以转得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债务人为单独行为时,受益人不得以其为善意提出抗辩,但转得人可以其善意提出抗辩,即使其为无偿取得;在债务人为契约行为时,受益人与转得人可以其善意提出抗辩,受益人为善意的,转得人即使为恶意,亦不妨碍其取得财产。

撤销之诉的判决结果当然地及于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有效的胜诉判决,直接申请对于受益人或转得人所获财产强制执行,而无须再借助于代位之诉。

2、撤销权的客体及相关的问题《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有偿低价转让财产三种。

这些行为均是与第三人有关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以财产权为标的的、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上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而且对债务人所放弃的债权要求是到期债权,范围更加狭小,很不利于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作用的发挥,为此,对该条法律的适用应采取目的性扩张解释,即凡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并且适于撤销的行为,不论是放弃到期的债权,还是放弃未到期的债权,也不论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债权人均得予以撤销。

从一般意义上讲,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都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

但撤销权只能调整法律行为,而不对财产的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加以调整。

作为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双务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借贷、保证等,也可以是单务法律行为,如遗赠、捐助、债务免除等。

这一问题不再详细论述,下面要就与撤销权客体几个相关的问题加以分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