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法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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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撤销权是⾮常重要的⼀项权利,撤销权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等,⾏使撤销权是需要满⾜⼀定条件的,⽽这些条件⼀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什么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严重侵害赠与⼈的或者赠与⼈的近亲属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有故意的侵害⾏为;受赠⼈因过失实施侵害⾏为的,不在此列;(2)受赠⼈的侵害⾏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3)受侵害⼈应为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其他⼈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有抚养义务⽽不履⾏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对赠与⼈负有抚养义务;(2)受赠⼈不履⾏对赠与⼈的抚养义务;(3)受赠⼈有抚养能⼒。

这也是说如果受赠⼈本⾝就没有抚养能⼒,那么他不履⾏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并不产⽣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不履⾏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不履⾏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违约,赠与⼈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存在放弃债权、⽆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为。

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论债务⼈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债务⼈的放弃、⽆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的主动条件,即债务⼈有积极实施上述⾏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使的必要。

2、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为时,要求受让⼈有明知该⾏为可能损害出让⼈的债权⼈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的被动因素。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处是⽐较多的,⽽撤销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之⼀,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撤销后,⾃始⾄终不具有法律效⼒,民法典撤销权都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权利,撤销权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范围以及必要费⽤承担】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七百零⼆条【保证⼈拒绝履⾏权】债务⼈对债权⼈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权利。

撤销权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赠与⼈撤销权、保证⼈撤销权等。

民事法律⾏为撤销后,⾃始⾄终不具有法律效⼒。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内. 及债 务 人财产 的下列 行为 , 涉 管理人 有权 请求 人 民法 院予 以 的方式 予 以解 决, 而不 必规 定债 权人 的撤 销权 。 者认为 这 种观 笔
撤销 : ) 偿转让 财产 的: ) 显不 合理的价格 进行 交易 的: ( 无 一 ( 以明 -
务提 前清 偿 的:五 ) 弃债 权 的。根 据我 国 《 ( 放 破产法 》 3 第 2条 的
追 求公 平与 利益 的平 衡 , 以及 诚实信 用 。 权 人撤 销权 则更 能及 时制 止债 务人 的违法 行 为防止 损 失扩 大。
二 、 国破产 法 中的 相关规 定 我
最 后 , 学者认 为 , 有 针对 破产过 程 中管理 人怠 于行 使撤 销权
我 国破 产法 第 3 条 的规 定. l 人民法 院受 理破 产 申请前 一年 或 恶意 不行使撤 销权 的行 为, 债权 人可 以通过 向管理 人提起 诉讼
请求 人 民法 院予 以撤销 。 但是 , 个别 清偿 使债 务人财 产 受益 的除 人就 应 行使而 未 行使 的撤 销权 给债 权人 造 成损 失这 一损 害结 果
外。
的发 生存 在故 意或 者过 失 。 但在 实践 中 , 由于整 个破 产程序 的进
行均 由管理 人具体 实施 , 债权 人如若 对管理 人提起 诉讼必 然要面 对举 证 困难的 问题 。第三 , 就程 序性 成本 而言 。即使债 权人 对管
现 了破 产法 的基本价值 . 产法 以维护 债务 公平清 偿为其 首要 目 破 担 。然 而 , 现行 的制 度之 下 , 害人无 法直 接 对施害 人提 起权 在 受
标 。撤销 权制 度则 是维 护 公平清 偿 的关键 环节 。所 以. 国均将 利 请求 显然 不 符合基 本 的法律 逻辑 。 各 同时 , 由于 债务 人的转 移或 撤 销权 视 为破产 法 上最 重要 的 制度之 。其最主 要 的 目的就 在 于 转 让财产 的行 为直接 对债权 人 的权利造成 损 害, 果直接赋 予债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释义】本条是对撤销权消灭的规定。

撤销权是⼀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既可以⾏使撤销权,向⼈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使该权利。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当事⼈的撤销权消灭?本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起1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的这种撤销权并⾮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使撤销权。

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意思表⽰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

然⽽,如果撤销权⼈长期不⾏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使,撤销权⼈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虽然对可撤销的民事⾏为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撤销的期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七⼗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为,⾃⾏为成⽴时起超过⼀年当事⼈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条在借鉴国外的规定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可撤销合同的⾏使期限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必须⾏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债权人撤销权--不合理价格

债权人撤销权--不合理价格

债权⼈撤销权--不合理价格【条⽂】 第五百三⼗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撤销权⾏使的规定。

【条⽂理解】 本条规定列举了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三种可被债权⼈撤销的⾏为。

虽然前条与本条规定的两类不同诈害⾏为的构成要件有所区别,但在债权⼈撤销权的性质,对债权⼈债权的要求,诈害⾏为与债权⼈债权实现的关系,撤销权⾏使中当事⼈、管辖、抗辩、⾏使效⼒以及撤销权的⾏使范围、⾏使期限、⾏使效果等⽅⾯均是⼀致的,前述问题在相关条款中已有述及,本条条⽂理解中不再赘述。

本条规定的三种诈害⾏为与⽆偿处分财产诈害⾏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诈害⾏为的客观恶性程度不同,故⽽在债权⼈⾏使撤销权时对债务⼈、相对⼈主观恶意的考察⽅式不同:债务⼈⽆偿处分财产权益⾏为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其⾏为本⾝具有客观恶性,主观恶意原则上⽆需证明即可推定,同时,相对⼈属于纯获益的⾏为,撤销债务⼈⽆偿处分⾏为亦不损害相对⼈的合法利益,故可不问相对⼈的主观动机均可撤销;⽽在有偿⾏为场合,债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交易对价的合理性判断⽐较复杂,原则上不能直接推定债务⼈具有恶意,故债权⼈的撤销权需以债务⼈有恶意为成⽴要件,以受让⼈有恶意为⾏使要件,如此,才能在债务⼈财产管理⾃由与相对⼈交易安全保护之间适度平衡。

债务⼈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在于交易对价明显不合理,⽽判断相对⼈主观恶意的落脚点在其对影响债权⼈债权实现的事实是知道或应当知道。

针对三种具体情形的诈害性判断,在理解和适⽤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情形 (⼀)判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时空基准 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进⾏判断的时间基准为“交易当时”,即实施交易⾏为时。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浅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摘要:债权人撤销权是起源于罗马的债的保全制度,中国《合同法》首次对此做出了规定.该文将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及特征入手,借鉴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形成权;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亦称“撤销诉权”或者“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后世各国法对罗马法上的撤销权制度的继受一般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在破产法上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在破产外债权人的撤销权。

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债权人的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破产外的撤销权性质上也无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但是我国《合同法》第 74 条、75 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对债权人撤销权是否为形成权,理论界存在着巨大争议,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故它不能基于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必须借助于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能使得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大体上存在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责任说、诉权说等多种理论学说。

1、请求权说请求权说的观点是,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根据该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此说又称债权说,是德国和瑞士民法的通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

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

至于构成此债权的原因为何,此说又可分为: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这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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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宝联想:法律约2篇司法解释约7篇地方法规约3篇最高法公报案例约1篇裁判文书约592篇相关论文约177篇实务指南条文释义)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1篇)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39篇)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2篇相关论文约1篇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7篇相关论文约1篇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17篇相关论文约3篇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23篇相关论文约5篇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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