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撤销赠与协议民事诉状范文

撤销赠与协议民事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被告:[被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一、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协议。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可得给我评评理啊。
我和被告呢,之前关系还不错(至少我当时是这么觉得的),然后我出于各种原因就跟被告签了个赠与协议。
就好比我脑子一热,把自己辛辛苦苦攒的东西(这里就相当于赠与协议里的东西啦)就说要送给被告了。
我当时为啥这么做呢?可能是被告给我画了些大饼,说了些好听的话,把我给忽悠得晕头转向的。
比如说,被告承诺以后会对我怎么怎么好,会帮我做很多很多事,就像童话故事里一样,把未来描绘得那叫一个美好。
我这人也实在,一听就信了,就签了那份赠与协议。
可是啊,现实却给了我狠狠的一巴掌。
签了协议之后,被告就像变了个人似的。
以前那些承诺啊,就像一阵风,吹过就没了。
被告不但没有按照之前说的对我好,反而做了很多让我特别失望甚至是伤害我的事情。
比如说,我原本想着赠与他东西后,他能在我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援手。
结果呢,上次我遇到个大麻烦,找他帮忙,他就像个缩头乌龟一样,躲得远远的,还找各种蹩脚的借口。
这就好比我给了他一块大蛋糕,结果我饿的时候,他连一小口都不肯分给我。
再说说态度吧,以前对我那是笑脸相迎,现在呢,经常对我横眉冷对的,好像我欠他什么似的。
这前后的反差啊,就像从天堂掉进了地狱。
我现在仔细想想,我当时签那个赠与协议真的是太草率了。
这就像是我在被蒙着眼睛的情况下做了一个重大的决定,现在我把眼罩拿下来了,看清了事实,我就觉得这个赠与协议必须得撤销。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我自己的权益,也是让被告知道,不能这么欺骗别人的感情,把别人的好心当成是可以随意践踏的东西。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7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7篇篇1甲方(赠与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乙方(受赠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因赠与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背景概述甲方与乙方在[时间]签署了一份赠与合同,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乙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后,双方同意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协议。
二、赠与财产描述1. 赠与财产:甲方将其名下位于[地址]的房产赠与乙方。
2. 房产信息:该房产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产权证号],目前无抵押、无查封、无其他纠纷。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将房产赠与乙方,并保证赠与的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接受赠与,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双方应共同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确保赠与过程顺利完成。
4. 甲方应支付因赠与产生的相关税费,确保乙方无需承担额外费用。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赠与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违反约定,不履行接受赠与的义务,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赠与过程无法完成,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涉及的争议如经法院判决,双方应遵守法院判决。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协议内容与之前所签署的赠与合同及法院判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赠与人):[甲方亲笔签名]日期:[签署日期]乙方(受赠人):[乙方亲笔签名]日期:[签署日期]篇2甲方(原告):张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被告):李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本院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例进行了判决。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

⼀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盼⼦成婚的⽗母经常会说这么⼀句话“等你们结婚,我那套房⼦就送你们”,有时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母想要反悔,这可以吗?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但赠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反悔”的,北京⼀中院近期就审理了⼀起撤销赠与合同关系的案件,下⾯就让我们⼀起来了解下吧!基本案情:早于2018年时,⽼郑与⼉⼦⼩郑和⼉媳⼩王三⼈到房屋登记部门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将名下⼀套房屋出卖给⼩两⼝,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但在这之后⼩郑⼩王离婚,当时签的合同就由此产⽣了纠纷。
⽬前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郑家⽗⼦主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赠与关系,鉴于⼩郑⼩王现已离婚,所以不应再履⾏赠与合同的义务。
⼩王⼀听不⼲了,她主张这合同⽩纸⿊字写的是买卖关系,并且⼩王⼀⼝咬定当时的合同价款100万她已经全部付完了,⽽这100万是通过什么⽅式给付的呢?⼩王称双⽅婚前约定⽼郑将房屋赠与⼩王,⼩王⽀付举办婚礼、装修等相当于购房款的费⽤。
为此,⽼郑向⼀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郑、⼩王协助⽼郑办理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续。
裁判结果:⼀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鉴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未发⽣变动,⽼郑对⼩郑、⼩王的赠与⾏为尚未完成,故⽼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请求撤销赠与⾏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持。
⼀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郑与⼩郑、⼩王的赠与合同关系。
⼩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其已经履⾏完毕合同中约定的⽀付价款的义务。
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约定的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郑、⼩王亦⽆证据证明其向⽼郑实际⽀付了购房款。
债权人撤销权 不能要求直接清偿 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指导案例以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的指导案例有以下十个:1. 案例一:国家法院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家企业的债务纠纷。
债权人申请撤销权,但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资产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
2. 案例二: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3. 案例三: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4. 案例四: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5. 案例五: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偿还。
6. 案例六: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7. 案例七: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8. 案例八: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9. 案例九: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10. 案例十: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开办个人独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债务,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蔡某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重庆市某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上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续借给服务中心,同时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刘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女儿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土地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认可不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递交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务中心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投资人蔡某也无银行存款,名下两套房屋,已赠与女儿蔡某某,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被执行人蔡某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法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债权人撤销之诉申请书模板
债权人撤销之诉申请书申请人:(债权人姓名)性别:男/女年龄:____岁职业:____住址:____被申请人:(债务人姓名)性别:男/女年龄:____岁职业:____住址:____尊敬的法院:我,申请人(债权人姓名),因被申请人(债务人姓名)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现向贵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某些财产行为,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一、事实和理由1. 我与被申请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我借款人民币____元,用于____,借款期限为____年,年利率为__%。
2. 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截至目前已逾期__个月,累计未偿还借款本金为人民币____元,利息为人民币____元。
3. 期间,被申请人实施了以下损害我债权的财产行为:(1)放弃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共计人民币____元。
(2)放弃未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债权,共计人民币____元。
(3)无偿赠与财产:被申请人无偿赠与第三人财产,价值人民币____元。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被申请人以人民币____元的价格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该财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____元。
4.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使我无法实现债权。
因此,我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上述财产行为。
二、诉讼请求1. 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无偿赠与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财产行为。
2. 判决被申请人向我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元及利息人民币____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逾期利息。
3. 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1. 借款合同:证明我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合同约定。
2. 欠条:证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
3. 财产行为相关证据:包括放弃债权、赠与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的合同、协议、转账记录等。
泸州小三赠与撤销经典案例
泸州小三赠与撤销经典案例
案例一:
泸州二奶遗赠案
黄某与蒋某系夫妻,张某系第三者,黄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赠给张某一人所有,其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
黄某去世后,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某遂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虽然该案判决的落脚点及引发的讨论焦点均在于遗嘱违反公序良俗无效,但两级法院均在判决书中认定黄某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份应属无效。
案例二:
郎咸平与小三赠与案
知名财经人士郎咸平给小三和小三她爹各买了一套房,与小三感情破裂后,先是自己起诉小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购房款被驳回;后联合前妻,让前妻起诉自己与小三等人,称郎咸平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结果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三:
岳阳追讨房款案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汇款138万元给情人付某购买房屋,登记在付某名下。
两人离婚后张某才知晓此事,遂向华容县法院起诉付某要求返还138万房款,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对于这138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刘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赠与无效。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篇一: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
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案情介绍]199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于x海因建筑需要,向原告毛x建购买水泥、红砖等材料,总货款为43748元,2000年3月28日,被告于x海出具欠据一张给原告,2001年5月14日,原告凭被告于x海立下的欠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于x海给付原告毛x建货款43748元。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被告于x海归还了原告7400元,剩余货款39058元,被告于x海未予偿还。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于x海于1999年12月3日与其妻卢x珍本案第二被告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将两人共同的财产,全部赠与给儿子于x兵本案第三人,而全部债务由于x海承担。
被告于x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
原告于2004年3月获取于x海和卢x珍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后,遂于2004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告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赠与行为。
[案情分析]实践中,很多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往往会以公证书、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对这类文书,法院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但对于侵害行为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法院是否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不能予以撤销,因为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是以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如果撤销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那么就要撤销法院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如果对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就意味着该民事调解书有错误,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而不应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
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与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可以撤销,但撤销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一、两被告离婚时将全部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行为是逃避债务和规避法律的行为两被告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在调解协议中全部无偿赠与给自己的儿子于x兵,显然是在逃避债务,且这种逃避债务的方式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这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法院调解书掩盖其非法目的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而当事人对法律的规避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纠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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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 (郝绍彬屈冬梅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债务,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蔡某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重庆市某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9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上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10年,刘某将上述款项续借给服务中心,同时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10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刘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11年12月23日,蔡某与女儿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土地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
某,双方认可不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递交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12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务中心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投资人蔡某也无银行存款,名下两套房屋,已赠与女儿蔡某某,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被执行人蔡某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法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刘某认为,蔡某将房屋赠与蔡某某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与服务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刘某作为合法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服务中心按约还本付息,服务中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服务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蔡某投资,财产为蔡某个人所有,蔡某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蔡某在明知服务中心尚欠刘某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个人房屋赠与其女儿蔡某某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对债权人刘某造成了损害,致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故依债权人刘某的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赠与。
法官解析成,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蔡某作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女儿蔡某某,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刘某作为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赠与的申请,依法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