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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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一:[被告一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二:[被告二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如果有更多被告,按照上述格式依次罗列)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撤销[具体案号]的[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名称]。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法官大人,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事儿。

我呢,就像是一个被莫名其妙排除在一场大戏之外的小角色,但这场大戏的结果却严重影响到了我。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打了一场官司,然后就有了那个[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名称],案号是[具体案号]。

可这事儿啊,跟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呢。

就好比说,他们俩争的那块地(或者其他具体的标的,这里只是举例),其实我也有份儿。

我本来一直在那块地上种着我的小花儿、小蔬菜啥的(如果是其他标的,就按照实际情况描述与自己的关联),我一直以为这是我理所当然能做的事儿。

结果他们俩打官司的时候,根本就没把我这个实际上有关联的人当回事儿,都没人来通知我一声。

我要是知道他们在争这个东西,我肯定得站出来说两句啊。

我对这块地(或其他标的)是有合法权益的。

比如说,我有一份很久之前和[相关方]签订的协议,这协议就表明我在这个事儿上是有份儿的,可是他们在打官司的时候完全忽略了我的存在。

那个[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就这么出来了,这可把我害惨了。

现在因为这个判决(裁定或调解),我的那些小花儿、小蔬菜都不知道该咋办了,我的权益就像被一阵龙卷风卷走了一样。

我就像一个在黑暗中被绊倒的人,而这个绊倒我的石头就是那个没把我考虑进去的判决(裁定或调解)。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司法体系在维护公正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法律制度。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错误的判决、裁定给案外第三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价值及其运行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与价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因原诉讼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错误而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向法院提起的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公正、公平的追求,有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运行现状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制度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立案标准不统一、审理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难以确定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常运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案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对立案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二)审理程序不规范在审理过程中,部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缺乏规范,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存在认识误区,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内容。

(三)争议焦点难以确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由于涉及原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诉讼程序,往往存在多个争议焦点。

这些争议焦点的确定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争议焦点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告一:[被告一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告二:[被告二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如果有更多被告,依次按照上述格式罗列)一、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写明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名称及案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 请求判决[具体的权益归属或者相关事项,例如被告一返还原告[具体财产内容],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根据实际情况写清楚你想要达到的实体权益要求]。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事实和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故事。

我呢,就像是一场热闹大戏里被人遗忘在角落的小角色,但这场戏的结局却严重影响到了我。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不知道怎么就闹上了法庭。

他们俩打官司就打官司呗,可谁能想到,这个案子的判决就像一颗突然飞来的石子,砸得我晕头转向。

我原本和[涉及的相关事务,例如某块土地、某笔财产或者某个合同关系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比如说吧,[具体阐述联系的情况,例如我和被告一曾经签订过一份关于那片争议土地的合作协议,我们说好共同开发利用,我投入了好多心血和金钱在这土地上的前期规划准备工作上。

可是被告一和被告二打官司的时候,完全没有提到我这个合伙人,就像我不存在一样]。

结果呢,法院在被告一和被告二的那个案子里做出了判决。

这个判决啊,就像一阵狂风,把我在这片土地上或者这件事情里的所有权益都给吹得无影无踪了。

我就像个被施了魔法突然失去所有的倒霉蛋。

我之前完全不知道他们这个案子在审理,他们也没通知我。

我要是知道,肯定会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急着去参加,为自己的权益据理力争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概念

第三⼈撤销之诉概念最近很多的⼈都在问⼩编:什么是第三⼈撤销之诉,第三⼈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体有哪些。

为了解答⼤家的这些疑惑,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第三⼈撤销之诉的概念是什么,第三⼈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为⼤家答疑解惑⼀、第三⼈撤销之诉概念第三⼈撤销之诉,即为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既包括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亦包括⽆独⽴请求权的第三⼈。

同时,第三⼈撤销之诉这⼀制度的设⽴除了是赋予第三⼈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

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效法律⽂书来侵害第三⼈的合法权益。

⼆、第三⼈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1、主体条件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五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且⽆过错或者⽆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不知道诉讼⽽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第三⼈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条的规定,第三⼈有证据证明发⽣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

发⽣法律效⼒的裁判⽂书,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产⽣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审⽣效、⼆审⽣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撤诉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依法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裁定撤销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行为。

撤诉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法定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撤诉的条件1. 撤诉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撤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同时,法律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可以行使撤诉权利。

2. 撤诉时间民事案件撤诉的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2)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案件;(3)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当经法院审查同意。

3. 撤诉原因民事案件撤诉的原因包括:(1)当事人自愿撤诉;(2)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3)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4)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三、民事案件撤诉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2.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当事人撤诉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撤诉主体资格;(2)撤诉时间;(3)撤诉原因;(4)撤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

四、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后果1. 撤诉后,原民事案件的法律效力消灭。

2. 撤诉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

3. 撤诉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

4. 撤诉后,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

五、民事案件撤诉的特殊规定1.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当经法院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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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保障权益近年来,借助民事诉讼途径侵犯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甚至通过恶意诉讼的形式攫取非法利益。

越秀法院易超前法官介绍,此种现象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为严重,比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伪造虚假债务,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转移财产,以逃避对第三人的合法债务。

为应对此种情况的发生,合法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该条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第三人应举证证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客观原因造成,而不是其自身原因引起。

若系因其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二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第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其民事权益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超过六个月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四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既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

从一则案例浅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适用【案例】2011年6月20日,马某委托何某和王某为自己介绍地基开发房屋,居间报酬60万元,居间成功后,何某购买马某在该地基开发的小区房屋两套,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该合同签订时,马某用应向何某支付的居间费用60万元冲抵两套房款。

2012年4月,小区工程竣工后,何某要求马某交付房屋,马某推托未给。

后何某发现该房屋一房二卖,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马某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若马某拒不履行,判令马某返还何某为购房冲抵的居间报酬60万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其中有一项内容为终止何某、马某双方签订的介绍建房分红协议书。

在原审案件结束后,第三人王某申请撤销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即:终止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介绍分红协议书;并赔偿因何某终止介绍建房分红协议给申请人王某造成的居间报酬40万元、居间费用2万元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设和完善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基层法院经常接触到的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笔者通过一则案例浅谈对民诉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诉法修订过程中新增加的内容。

近年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调解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诉讼欺诈,损害案外人的现象尤其突出。

根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受到侵害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救济,主要是依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途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那么上面所提到的这三种制度被称为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执行异议制度程序,从字面理解,案件必须进入到执行阶段,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案件没有进入到执行程序,第三人利益可能因为案件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无救济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同为案外人为保护自身目的,案件的侧重点不同,再审旨在全面推翻原判决的效力,审判人员需要对原案件重新作出相应的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仅为撤销前诉裁判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法院不宜在撤销之诉中重新对原判决争议事项作出裁判。

回到上述案例,王某申请撤销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的诉讼,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这就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民诉法第56条三款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部分来处理:从主体上看:56条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范围,指的是除参加原审诉讼第三人之外的所有人,从这条来看司法实践中应该包括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王某认为他与何某同为马某寻找地基,两人应该属于合伙关系,法院受理了何某与马某居间合同纠纷,实际上是侵害了他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对当事人如何称谓呢,因为民诉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仅在处理结果方式上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此,理论界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认为:由于撤销之诉是新诉,故应将撤销之诉的提出人称为原告,以原诉原、被告为被告。

笔者认为,如称为原告、被告,遇到的问题是应否对新诉的双方当事人赋予上诉权,如果不服上诉的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从这一角度推导出去,撤销之诉将被运用得非常复杂。

第二种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比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处理,第三人称谓应为申请人,原审案件中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根据现在主流观点以及最高院奚晓明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均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也就是说第三人称谓申请人,原生效案件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从管辖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

若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

而王某提出的撤销之诉,原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审理,因此属于基层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期限:依新民诉法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查与受理:针对第三人王某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应当先进行审查。

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特别是第三人的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此请求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在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

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审理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按照何种程序审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有过讨论,但没有规定,具体执行还需要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

而根据再审之诉讼程序准用关于各该审级诉讼程序之规定,参考《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理解与适用》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也就是说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经过审理后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效力:新民诉法仅规定第三人撤销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而且从司法实践中我国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效力在于撤销原裁判、调解书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其余的部分则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立的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有可能为制度运行造成一些困难。

本文在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依据后,就第三人撤销诉之诉制度的构成从主体、客体、程序性问题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其适用提出浅显的观点。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构成、法律适用为了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拓宽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至此,我国立法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的诉讼制度。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汲取了法国民诉法和台湾地区“民诉法”的相关立法经验,但在我国立法“宜疏不宜细”的思想指导下,该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陋,在更详尽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难以操作。

尽管学术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仍然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更好的理解、阐述和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本文试图从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与理论基础出发,阐述其制度构成,分析立法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供学界讨论,实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

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却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

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

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

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应当扩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据一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以外的第三人。

由于判决具有形成力,即判决生效后会对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对世性效力带来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与立法目的相一致。

因此,在赋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诉讼利益同时,也应当赋予第三人等量的防御性或救济性权利,以保证两端的权利义务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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