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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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程序要求、案件性质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独立的法律制度。

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尚未查明事实、违法适用法律或者违反审判程序等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行为。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指当事人因为没有参加诉讼、没有依法通知、不存在法定诉讼代理人等原因,导致对其利益重大的判决需要撤销的情况下,主张对判决主体及其代理人提起的诉讼。

两者都旨在维护公正、合法的审判结果,但其侧重点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要求上存在差异。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在原判生效之后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需要符合撤销的法定事项,且撤销请求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需要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中存在互动和影响。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审理阶段中,原告、被告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都有可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以便更好地解决相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两种制度可能会发生交集和纠缠,因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会牵扯到第三人的权益,而第三人的撤销之诉也可能会对原判决的重审产生影响。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但在程序要求、案件性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尽管两者确实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它们之间也有可能互相影响、交织在一起。

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理解和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确保正当权益得到保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司法体系在维护公正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法律制度。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错误的判决、裁定给案外第三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价值及其运行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与价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因原诉讼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错误而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向法院提起的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公正、公平的追求,有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运行现状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制度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立案标准不统一、审理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难以确定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常运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案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对立案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二)审理程序不规范在审理过程中,部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缺乏规范,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存在认识误区,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内容。

(三)争议焦点难以确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由于涉及原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诉讼程序,往往存在多个争议焦点。

这些争议焦点的确定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争议焦点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案外第三⼈因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但双⽅当事⼈⽣效的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可以通过提出第三⼈撤销之诉来维护⾃⾝权益。

那么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撤销之诉,即为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提起撤销之诉的理由根据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三⼈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即第三⼈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因⾃⼰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

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第三⼈撤销之诉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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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重点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本应作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制度意义」恶意诉讼、恶意利用调解损害案外第三人权益,且第三人无法通过参加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主要依靠诉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制度。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应当对受到侵害而未能参加诉讼且案件也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人给予救济。

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局限性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第三人在本诉进行中知道该诉的存在,且可以参加该诉讼,不能满足其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正当程序需要。

因为第三人很可能无从知道,也就很难以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去;法院常常也不能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参加诉讼。

2.执行异议制度的局限性如果诉讼结果是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而非给付判决,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案件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因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利益也得不到保护。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性、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挑战和冲击了原裁判的既判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的、非通常的救济机制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再审程序。

因此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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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其中民诉法第五十六条新增第三款规定,标志着我国正是确立了实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2011年5月,原告周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戴某、林某签订的厂房买卖协议有效,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同年6月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于当日生效。

可是不久之后,2012年案外人李某到法院申诉称,戴某、林某早在2002年时就已和李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交由李某管业使用,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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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纠纷未解决。

故李某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撤销周某与戴某、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调解书。

案例二:2011年10月,被告陈某因民间借贷关系尚欠原告叶某90万元借款。

不久,原告叶某发现,陈某为逃避债务,采取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无偿将其享有的浙江某公司50%的股权确认为吕某所有,致使原告在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原告叶某以案外第三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某与叶某的调解书。

二、以案例为基础分析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异同
关于案例一,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未颁布实施前,完全可以适用民诉法中案外人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再审程序是特殊的救济程序,其目的在于纠错,如果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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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或者依法改判。

虽然我国原民诉法第十六章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再审程序只对生效裁判中的双方当事人发挥救济功能,而对受到错误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来说,却无法利用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但2008年最高院颁布的《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第三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原民诉法的缺陷。

适用案外人再审程序处理案例一,主要优势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现成,走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弊端为启动程序较为复杂,需经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或经上一法院审理后再启动再审程序。

而在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对解决案例一中的情形最大的改变就是案外第三人启动撤销原调解书的程序更加便利。

结合实际,笔者发现第三人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具体差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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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当事人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原诉讼的当事人为被告,案外第三人为原告,而第三人再审之诉案件,则是以原判决诉讼的当事人为再审当事人,案外第三人为第三人;在审理程序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是独立的一种审理程序,再审之诉规定,原审生效判决是一审判决的,再审将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原审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的,本案再审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在管辖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判决法院管辖,而再审之诉的管辖可以是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

关于案例二,其实原告刚开始是以债权人撤销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工作人员释明才变更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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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1]现债务人通过恶意诉讼将其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并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对虚假的事实予以确认。

债权人拟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对上述调解书确认的事实及协议进行变更,笔者认为,存在不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在既有判决书或调解书对事实已经做出认定的情况下,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事实在进行诉讼时当事人不需要另行举证,审理法院不能推翻原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事实。

故案外第三人不能以具备同效力的法律文书撤销原调解书的效力,该案的解决途径宜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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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再审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
通过上述两个具体案例的介绍,笔者认为,是否应在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从该制度的功能及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考量。

我国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应该包括有诉讼体系、审判监督制度、第三人参与诉讼制度、判决效力制度等等。

我国法律对第三人权益保障的制度设置尚且不足。

原民诉法关于第三人权益或权利的程序方面的制度设置尚不能对第三人权益或权利的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在对第三人权益保障方面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中相关制度主要有两项,即第三人参诉制度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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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最高院解释附加的第三人再审之诉条文)。

审判程序中,因审理的诉讼标的或与案件的结果利害关系的不同情况,我国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人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当然行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再审案件结果对其有利害关系,由法院通知其参加或自行申请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其地位相当于与利益相关联的原告或被告一方,可以在诉讼中通过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在2007年修订民诉法中增加的内容。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也就是说执行标的错误不是由于作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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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所导致,例如在执行中错误地将案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执行根据的判决中应执行的标的。

在此种情形之下,案外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自己实体权利的救济。

[2]
完备的司法制度必须对不同种类型的诉求均予于救济的途径。

我国原民诉法中关于第三人权益保障的制度和程序是否能够有效的保障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权益的侵害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均是有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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