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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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一:[被告一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二:[被告二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如果有更多被告,按照上述格式依次罗列)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撤销[具体案号]的[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名称]。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法官大人,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事儿。

我呢,就像是一个被莫名其妙排除在一场大戏之外的小角色,但这场大戏的结果却严重影响到了我。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打了一场官司,然后就有了那个[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名称],案号是[具体案号]。

可这事儿啊,跟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呢。

就好比说,他们俩争的那块地(或者其他具体的标的,这里只是举例),其实我也有份儿。

我本来一直在那块地上种着我的小花儿、小蔬菜啥的(如果是其他标的,就按照实际情况描述与自己的关联),我一直以为这是我理所当然能做的事儿。

结果他们俩打官司的时候,根本就没把我这个实际上有关联的人当回事儿,都没人来通知我一声。

我要是知道他们在争这个东西,我肯定得站出来说两句啊。

我对这块地(或其他标的)是有合法权益的。

比如说,我有一份很久之前和[相关方]签订的协议,这协议就表明我在这个事儿上是有份儿的,可是他们在打官司的时候完全忽略了我的存在。

那个[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就这么出来了,这可把我害惨了。

现在因为这个判决(裁定或调解),我的那些小花儿、小蔬菜都不知道该咋办了,我的权益就像被一阵龙卷风卷走了一样。

我就像一个在黑暗中被绊倒的人,而这个绊倒我的石头就是那个没把我考虑进去的判决(裁定或调解)。

全国企业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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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官网全国企业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官网(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全国企业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官网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撤销权的问题2012年民诉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规定。

该制度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其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其地位相当于原告。

第三人提起该诉予以救济的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实务中,有一些企业出于种种利益动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即已与其他主体串通,由他们进行诉讼来“损害”自己的民事权益,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也有些企业是在事后才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本可依法提起撤销之诉予以救济,但却因这样正合其心意而故意不提起,致使期限超过六个月,以借助法院裁判实现可撤销行为合法化。

由此便产生这样的问题,当这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当时知道原诉讼存在,未参加诉讼系可归责于自身原因,或因知道权益受到损害已超过六个月,已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笔者认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等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行使破产撤销权。

因为破产法是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件为对象,依据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属特别法。

这就决定了其与普通民诉法之间既有联系,但又有一系列与之不同的特殊规则,在处理破产案件时该特殊规则应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

而破产撤销权是该特殊规则之一,其设置目的就在于否认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法定期间内不当处分自己财产的违法行为,保全其责任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对此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出于恶意而致其财产被法院错误生效裁判处置给他人的或其他类似情形的行为,管理人完全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法院对该错误裁判予以撤销,而不受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则限制。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撤销权的问题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起诉状范文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起诉状范文

第三⼈提起撤销之诉的起诉状范⽂在诉讼的时候,如果说诉讼关系到第三⼈的利益,⽽在诉讼的时候并没有第三⼈的参与的话第三⼈有⼀个救济的权利就是直接提起第三⼈的撤销之诉。

第三⼈提起撤销之诉的起诉状范⽂怎么写?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第三⼈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第三⼈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效裁判保护⾃⼰权益的诉讼程序。

第三⼈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包括:1、主体条件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百九⼗五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且⽆过错或者⽆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不知道诉讼⽽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第三⼈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百九⼗⼆条的规定,第三⼈有证据证明发⽣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

发⽣法律效⼒的裁判⽂书,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产⽣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审⽣效、⼆审⽣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裁判内容错误,包括全部和部分错误两种,主要是指因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

有些类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不能够被第三⼈提起撤销之诉的,对此,民诉法解释第⼆百九⼗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对代表⼈诉讼案件的⽣效裁判;(4)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的受害⼈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效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作者:陈洲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

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再审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和制度简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我国学者将其译成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

[1]如今,当事人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以此获得合法的执行根据,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

为了遏制上述所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即赋予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比较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状

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状

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状
法院名称: XXX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XXX
被告:XXX
诉状
原告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予支持。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 原被告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如下:
原告:
姓名:XXX
性别:XXX
住址:XXX
联系方式:XXX
被告:
姓名:XXX
性别:XXX
住址:XXX
联系方式:XXX
2. 争议的焦点及事实经过:
(在此详细陈述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纠纷、事件或其他争议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本院判决如下:
1. 撤销被告XXX与第三人XXX所达成的合同,并追究被告XXX 的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2. 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列举相关损失);
3. 其他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以下事实与理由:
(在此详细陈述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法律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条款、相关证据等。


四、证据目录
(在此列举、编号并简要描述将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


五、诉讼费用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六、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原告的代理人:
姓名:XXX
执业证号:XXX
联系方式:XXX
特此诉状。

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13章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13章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原告资格
1.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1)法律规定的机关。 (2)有关组织。 2.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 (1)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 者协会。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1.基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内容全部 或者部分存在错误。 3.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 4.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污染海
洋环境的情况比较特殊,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 污染防治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起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第三人撤销 之诉与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本章教学重难点: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人撤销 之诉的条件。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 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

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

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作者:薛松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薛松,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摘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第56条第3款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这对于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遏制恶意诉讼方面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但与此同时,此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个条文进行了规定,没有相配套的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尚存在诸多不便。

本文中笔者在对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适格原告当前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虚假判决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

由于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就使得判决成为了虚假诉讼当事人侵吞第三人财产的工具。

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们很自然地想到,应当设置一种程序将这种虚假诉讼的判决予以撤销。

[1]针对这一状况,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第3款中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但与此同时,此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还显得十分简陋,没有相配套的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尚存在诸多不便。

本文中笔者对台湾地区的立法进行考察,与我国的现有的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诉讼考察根据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国家的立法,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大致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再审型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合法权益受到生效判决侵害的案外第三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判决提出再审,采用这一立法方式主要的代表国家是日本。

另一种是独立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指案外第三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法院起诉的救济制度,采用这一立法方式的代表则是我国的台湾地区。

我国的立法被普遍认为建立的是独立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依附于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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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新增设了第三
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制度,她与第三人参诉
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保护制
度。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障第三人的权益和抑制恶
意诉讼,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诉除了一个法条规定外,并没有更多涉
及到具体适用方面的问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建方面,应该由最
呕出生效裁决的法院专属管辖,并按照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
再审适用中的衔接。
从诉的分类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
是原告要求通过判决形成法律上的效果,即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
灭全力或者法律关系,也称谓创设之述形成之诉可以再细分为实体法
上的形成之诉和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前者是指变更或形成实体法律
关系的诉讼,包括离婚之诉、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公司成立无效之诉
等;后者是指旨在变更或形成某种诉讼法上的诉讼,主要包括撤销判
决之诉和再审之诉,第三人诉讼便属于后者。从诉权的性质来看。诉
权的本质乃是一种裁判请求权或称司法救济请求权,它是当个人的权
利或自由被非法侵犯时,有要求司法机关给予听审和裁判的权利。包
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诸法院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接近正义
/司法”的权利,即任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
时,有请求独立的、合格的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权利;二是公正审判
请求权,即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获得公正
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程序审判的权利和获得公正结果的审判的
权利,即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公正结果请求权。第三人撤销之诉亦是
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也应当涵盖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三人就
其实体权利受已决判决的侵害时诉诸法院的权利和在享有程序保障
权的前提下获得法院公正判决的权利,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特殊权利
主体所享有的撤销裁判请求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怎样的法律效果呢?第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
起会发生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的效果。在程序上,经由受诉法院
对其进行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合法性审查,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要求则驳回第三人申请撤销判决之诉;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
求,即予以受理并引发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的启动,以原审两造为被
告,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在实体上,一般认为第三人提起的撤销
判决之诉并不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但若当事人申请中止原判决的执
行,并提出相关的证据和相应的执行担保费用,则法院可以裁定中止
执行。换而言之,是否中止执行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

第二,第三人的撤销之诉被驳回或败诉的情况下的法律效果。如
果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法院依法驳回或被判处败诉的情况下,由
此得到确认的原判决即产生既判力。若法院认为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
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实属滥诉行为或为谋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则
法院还可以对其判处罚款和有延迟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第三,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得到法院支持即胜诉的情况下的法
律效果。如果法院支持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即第三人胜诉的情况下,若
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原判决之不利己部分予以申请撤销,而
没有涉及判决全部,则就对判决涉及第三人不利益部分予以撤销或改
判,以恢复第三人未受判决影响之前的权利状态,判决其他部分仍对
原审诉讼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不涉及第三人利益部分如若需要申请强
制执行,仍然依法予以允许。若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判决全部
予以撤销,则对原判决予以撤销,恢复原判决为确定之前的民事实体
法律关系的状态;或改判,依据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言词辩论终结后
的案件事实的审理结果,重新确定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
系。

这就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个浅析,也是希望在这个方面法律
能够更加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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