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程序要求、案件性质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独立的法律制度。
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尚未查明事实、违法适用法律或者违反审判程序等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行为。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指当事人因为没有参加诉讼、没有依法通知、不存在法定诉讼代理人等原因,导致对其利益重大的判决需要撤销的情况下,主张对判决主体及其代理人提起的诉讼。
两者都旨在维护公正、合法的审判结果,但其侧重点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要求上存在差异。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在原判生效之后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需要符合撤销的法定事项,且撤销请求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需要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中存在互动和影响。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审理阶段中,原告、被告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都有可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以便更好地解决相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两种制度可能会发生交集和纠缠,因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会牵扯到第三人的权益,而第三人的撤销之诉也可能会对原判决的重审产生影响。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但在程序要求、案件性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尽管两者确实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它们之间也有可能互相影响、交织在一起。
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理解和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确保正当权益得到保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 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
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
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
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
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供参考。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解释》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其他受害人为维护己方利益提起的诉讼。
此外,《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当事人进行和解与调解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应当进行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并且,《解释》限制了公益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权利,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撤诉。
理顺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及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在错误裁判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参与人。
《解释》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以及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相应的采取包括改判、撤销原裁判文书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此外,《解释》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民诉《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后,为正确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的新制度、新条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历经2年的起草工作,《解释》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与制定的部门最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适用最广泛的司法解释。
《解释》中的新制度和新条文多,重点和难点问题也多。
为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实施《解释》,本文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在起草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情况作了全面的解析、说明。
一、《解释》的结构和制定原则起草《解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司法解释采用什么结构。
经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意见”)为蓝本,进行修改和完善。
1992年以来,“92意见” 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最全的司法解释。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很多单行司法解释。
这次起草《解释》会将这些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并整合进来,但是要以“92意见”的逻辑构架来确定《解释》的结构。
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很多,各庭室所草拟的条文总计超过1000条。
在制定《解释》时,我们坚持了两个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而不是逻辑导向的原则。
《解释》就是要解决民事审判中遇到的问题。
它与立法不一样,立法要坚持逻辑导向,有些法律规定制定出来之后,虽然较长时间不用,但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但制定司法解释,尤其是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目的是就让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使用,所以要坚持问题导向。
二是坚持合法性原则。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展开全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
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被申请人:再审申 请书 载明 的被 申请 人( 由再 审申 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共同诉讼中未提出 再审 申请 或者 未被 列为 被申 请人 的原审其他当事人 :按 照其 在一 审、 二审 中的 地位 依次列明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 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 审 与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并 存时----再审吸收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为 原则分别审理为例外 互相衔接 (例外: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 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பைடு நூலகம்
针 对 对 象 已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 出 主 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管 辖 法 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 (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提出时间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起六个月内 出,如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案外人提起的: 1.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 人民 法院 裁定驳回; 2.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 行标 的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1.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诉 定无关; 讼;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2.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起。 申请条件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3.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1.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 裁定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中止执行; 2.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 的继 续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定无关;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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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
与联系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针对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之
诉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
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
提出主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
诉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
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
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
管辖法院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人撤销之
诉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
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
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
院再审
区别四
提出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
诉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异议之诉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
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
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
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
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
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
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
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
条)。
区别六
如何列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
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
立案审查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
诉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之诉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诉
执行异议之诉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
区别九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异议之诉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
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
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决定
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
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三种程序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
值得
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
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