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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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 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

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

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

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

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一、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啊,简单来说呢,就是当法院在执行一个案件的时候,有一些和这个案件本身没关系的人,也就是案外人,他们觉得这个执行影响到自己的权益了,就可以提出这个诉讼。

比如说,法院要拍卖一套房子,但是这套房子实际上已经卖给别人了,这个买房子的人就是案外人,他要是觉得法院这么执行不合理,就可以打官司,这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啦。

这就像是有人在分蛋糕,结果分到一块已经被别人预订的蛋糕,预订的人肯定就不干了,得站出来说句话。

二、为什么要写再审申请书。

咱说说这再审申请书哈。

有时候啊,一审或者二审的判决可能不太公平或者有错误。

比如说证据没看全,或者对法律理解错了。

那案外人觉得自己特别冤,就想再给自己争取一次机会,让法院重新看看这个案子,这个时候就需要写再审申请书啦。

这就好比是你在考试的时候,觉得老师给你打分打错了,你就想找老师重新批改一样。

你得把你的想法、理由都写清楚,让法院知道你可不是无理取闹,是真的有冤屈呢。

三、再审申请书里应该写什么?1. 基本情况。

这部分呢,要把案外人自己的情况写清楚,像名字、年龄、住址这些基本信息,就像是自我介绍一样。

你得让法院知道这个提出再审的人是谁呀。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一个活动,得先报上自己的名号,让人家知道是哪路神仙来啦。

然后呢,也要把执行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写一写,比如是哪个法院执行的,执行的是什么案子之类的。

2. 再审请求。

3. 事实和理由。

这一块就像是讲故事一样,不过是讲一个很严肃的故事。

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比如说,你是怎么和这个执行的财产有关系的,为什么你觉得这个执行对你不公平。

你可以把证据都拿出来说事儿。

要是有合同啊,证人啊之类的,都可以写在里面。

就像你在跟朋友解释一件事情一样,把所有能证明你是对的的东西都摆出来。

比如说“我和被执行人在某年某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已经付了钱,房子就应该是我的,法院不应该执行这个房子”,然后把付款凭证啊,合同文本啊这些证据都详细地列出来。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展开全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

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

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

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摘要: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

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缺失和规则的不成熟,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

关键词: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执行理论中的难点和重点,也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

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审理了大量有关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案件,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制度设计,无论在主体上,异议内容上,还是在异议审查、异议效力、以及异议的救济途径上都有很大不同,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放在一起进行简要探讨。

有观点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了“前段----中段-----后段”三种执行救济的方法,即“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经审理后程序“分流”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异议审查的程序。

但是除开审查程序以外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还存在如下几点:第一,两者的审查机构不同。

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实务中往往由执行机构中具有审判职务的工作人员,或作为内设组织的裁决组(合议庭)专门进行屯查。

基于“职务回避原则”,上述机构及人员一般不参与执行机构的执行实施业务,以便在执行机构内部实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离,使得异议的束查人员能够在较为中立的角度上进行裁决。

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司法解释仅规定此类诉讼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却未规定具体的审判组织。

实务中,对于诉讼案件的职务管辖,是交由执行机构所在法院的民事审判业务部门进行的。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9章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9章

代表人诉讼的特征
03
04
05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通常涉及大量利益相关 者。
代表人由当事人推选产 生,代表当事人利益进 行诉讼。
代表人诉讼旨在维护多 数人共同利益,而非个 人利益。
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
01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难以共同进行诉讼。
02
多数当事人之间存在共 同利益,需要共同行使 或维护权利。
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存 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公益诉讼的判决效力不仅适用于当事人, 还可以对类似行为产生预防和警示作用。
公益诉讼的程序
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
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进行起诉,包括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
用等程序。
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
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类似,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等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
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 利益的案件,如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 护、反垄断等领域的案件。
私益诉讼是为了维护个人或特定团体的利 益而提起的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提起的。
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
公益诉讼的判决效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即对执行标 的物主张权利的案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客体条件
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针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包括对特定财产的查封、 扣押、拍卖等。
程序条件
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即在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 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后,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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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再审申 请书 载明 的被 申请 人( 由再 审申 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共同诉讼中未提出 再审 申请 或者 未被 列为 被申 请人 的原审其他当事人 :按 照其 在一 审、 二审 中的 地位 依次列明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 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 审 与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并 存时----再审吸收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为 原则分别审理为例外 互相衔接 (例外: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 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பைடு நூலகம்
针 对 对 象 已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 出 主 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管 辖 法 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 (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提出时间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起六个月内 出,如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案外人提起的: 1.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 人民 法院 裁定驳回; 2.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 行标 的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1.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诉 定无关; 讼;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2.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起。 申请条件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3.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1.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 裁定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中止执行; 2.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 的继 续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定无关;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起。
审 查 期 限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 理 程 序 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 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 中止执行 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 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1. 对 已 经 生 效 的 判 决 : 符 合 民 事诉 讼法 第 200 条规 定的13种情况。 2. 对已经生效的调 解书 :提 出证 据证 明调 解违 反自 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当事人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 行人 、反 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第三 人: 不反 被告:生效判决 、裁 定、 调解 书的 当事 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 被告:案 外人 、反 第三人:生效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中没 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 人: 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普通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对比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 是排斥对特 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 其他人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 行人
再审程序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原审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案外人 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 法院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 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判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成立则不执行原 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撤销、改变原 判,要求确权的一并裁判;诉讼请求不成 判错误的部分;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 立的判决驳回 原一审案一审程序再审,原二审按二审程序再审 请求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成立准许执 行,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与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根 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 的救济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 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 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 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 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 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与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当事人只 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 程序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 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 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 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 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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