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一:[被告一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二:[被告二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如果有更多被告,按照上述格式依次罗列)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撤销[具体案号]的[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名称]。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法官大人,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事儿。
我呢,就像是一个被莫名其妙排除在一场大戏之外的小角色,但这场大戏的结果却严重影响到了我。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打了一场官司,然后就有了那个[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名称],案号是[具体案号]。
可这事儿啊,跟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呢。
就好比说,他们俩争的那块地(或者其他具体的标的,这里只是举例),其实我也有份儿。
我本来一直在那块地上种着我的小花儿、小蔬菜啥的(如果是其他标的,就按照实际情况描述与自己的关联),我一直以为这是我理所当然能做的事儿。
结果他们俩打官司的时候,根本就没把我这个实际上有关联的人当回事儿,都没人来通知我一声。
我要是知道他们在争这个东西,我肯定得站出来说两句啊。
我对这块地(或其他标的)是有合法权益的。
比如说,我有一份很久之前和[相关方]签订的协议,这协议就表明我在这个事儿上是有份儿的,可是他们在打官司的时候完全忽略了我的存在。
那个[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就这么出来了,这可把我害惨了。
现在因为这个判决(裁定或调解),我的那些小花儿、小蔬菜都不知道该咋办了,我的权益就像被一阵龙卷风卷走了一样。
我就像一个在黑暗中被绊倒的人,而这个绊倒我的石头就是那个没把我考虑进去的判决(裁定或调解)。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日前,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
后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
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韩彩菊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秀芳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勇强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东明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春香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情文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按:今天推送两篇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司法文件。
正文如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
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状范本

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状范本致:法院名称(正文部分)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告XXX先生,现因以下事实与理由,特向贵庭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为原告XXX先生与被告YYY公司之间关于购买房产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于xxxx年x月x日与被告签订了《房产购买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房产,并缴纳相应的购房款项。
然而,事实证明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二、撤销原因根据我对本案的深入调查和证据搜集,我认为应以被告的欺诈行为为由,向贵庭提起撤销之诉,主要事由如下:1. 被告提供的房产信息虚假不实:通过调查和取证,我们发现,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房产信息进行了故意篡改,将实际面积和位置进行了虚构,以迷惑原告。
2. 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房产并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再推迟履行义务,并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合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的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原告已支付了相当数额的购房款项,但至今未能收到合法的房产交付。
这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诉求贵庭判决如下:1. 判决被告对原告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利息;2. 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合法的房产,确保原告享有合法的产权;3.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我对法院的公正审理充满信心,也相信依法公正的法院终将公正判断,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原告:XXX日期:xxxx年x月x日。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
它指的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间,第三人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情况。
案例描述:甲、乙两人因房屋所有权纠纷在一审法院进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甲所有。
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丙人以自己在该房屋内的租赁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为诉讼当事人,丙为第三人。
甲、乙之间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而丙作为房屋内的租赁人,其权益也受到了影响。
因此,丙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会进行审查,判断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会受理其撤销之诉,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甲、乙、丙三方的利益,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有效的诉讼方式,它有助于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为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工作,明确审查事项及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形成了《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
各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件:《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特此通知高院立案庭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为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工作,明确审查事项及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高院立案庭。
一、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由的规定未进行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案件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下列民事权益的,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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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作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10-13 11:34:05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此类案件类型较新,特编辑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供大家参阅研讨。
张某某诉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关键词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裁判要点前一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知晓后一案件的第三人的债权已得到保护,对第三人申请的已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处分,侵犯了第三人优先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案件索引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2014年3月21日)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7月,王某某以欠款为由,将任某某、赵某某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三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所有权顶抵给被告王某某所有。
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东套房屋的银行贷款。
2012年7月27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但是,由于被告任某某、赵某某长期拖欠原告张某某借款不还,经原告张某某申请,以上房产在2012年7月26日已经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显然,三被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及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涉及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错误处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因此,原告张某某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请求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和任某某、赵某某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并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
任某某和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殷都区人民法院已将房屋查封,查封手续2012年8月2日才送达给任某某,而任某某和王某某达成的调解书的时间是在2012年7月27日,因此该查封,任某某并不知道,况且法院查封并没有贴封条,也没有在任某某所住的小区贴公告,只是在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手续,因此任某某在不知道该房被查封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辩称:与王某某是在2012年7月27日在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殷都区人民法院是在2012年7月26日查封的本案房产,2012年8月2日向任某某送达了原告张某某在殷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其的手续,二被告是在不知道房子被查封的情况下与王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王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人民币800 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欠原告王某某800 000元,二人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西户房产一套和该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顶抵给原告王某某为清,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二、因被告任某某购买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按揭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担保,故由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日起负责偿还该行贷款;待原告王某某偿还该行贷款完毕后10日内,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上述两套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三、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为5 900元,由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同负担。
2013年11月28日,原告张某某以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2年7月24日,张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200万元为由诉至殷都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7月26日,殷都区人民法院将查封房产(其中包括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安阳市房管局,8月2日送达任某某、赵某某。
2012年9月12日,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殷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判决任某某、赵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被告任某某及被告赵某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院审理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王某某诉任某某、赵某某借款一案中,王某某起诉时未将张某某列为第三人,本院调解时亦未通知张某某参加诉讼,三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张某某未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系张某某自身原因造成。
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将已经被殷都区法院查封的房产顶抵给王某某所有,违反了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转卖无效的原则,侵犯了张某某在先的民事权益。
故原告张某某要求撤销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2012 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按照立法机关的解释,增设此制度的初衷,是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怎么适用,哪些主体可以成为新诉讼的原告,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可撤销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本案中,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三被告是2012年7月27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到保护。
但三被告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晓殷都区法院已于2012年7月26日将涉案房产查封,起诉手续在2012年8月2日送达任某某时,任某某才知道房产已被查封。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和龙安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错误,原告张某某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效力认定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的行为有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之分。
在我国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采取相对无效的观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
《查封规定》第26条规定,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的行为只是责令责任人追回或承担赔偿损失,并未否认处分行为的效力,也未涉及第三人对于查封物权利的认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只涉及对擅自处分查封财产行为的惩罚,并未涉及处分行为的效力。
因此,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行为的效力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既然规定在法院未公示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处分财产方在法院未公示的情况下处分财产,就应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对先后两个合法民事权益应当如何保护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殷都区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也是有效的司法行为,对于两个合法行为之间的竞合,到底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原告在先的合法债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而非为应参加诉讼却未参加的第三人提供事后程序保障。
在对该要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主要关注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是否受到损害,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是否内容错误。
因为,与再审解决错误判决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解决原生效裁判确认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冲突问题。
法院允许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只是因为有必要在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考虑在内的前提下重新审查原生效裁判,而不是因为其对原审诉讼标的的裁判内容错误。
因此,第三人只要证明原生效裁判事实上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就应当认为已经成立。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大理论特征是“悖论”,该制度从设立之时就带有理论上的“悖论”特征,并且这一特征还会持续下去。
“悖论”的其中之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形成一种理论上的紧张。
第三人撤销之诉允许第三人申请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这将使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受到威胁。
除个别情况外,已生效民事判决都有可能遭到来自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挑战。
这种“悖论”并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设计的冲突和矛盾,而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为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目的要求。
因此,本案中被告答辩“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或是“不知道房子被查封”均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且满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他要件,法院即可判决撤销原调解书。
因此,在本案中,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任某某、赵某某两被告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处分查封房产的行为也是相对有效的,但确实损害了原告张某某在先的合法权益,这就符合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所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所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
常某某与朱某某、吕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如何适用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裁判要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如何适用,应当根据两种程序启动的先后择一优先适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第三人人对裁定不服的前提下,认为原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