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综述
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

第三⼈申请撤销之诉对于第三⼈申请撤销之诉很多的⼈都是⼀知半解,也有对其不了解的。
第三⼈申请撤销之诉能够很好的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其也是有⼀定的规定的。
那么,什么是第三⼈申请撤销之诉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什么是第三⼈申请撤销之诉,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为⼤家答疑解惑。
⼀、第三⼈撤销之诉《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新增加了对于第三⼈撤销之诉的规定。
该法第五⼗六条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效裁判保护⾃⼰权益的诉讼程序。
第三⼈撤销之诉是⼀种特殊的程序,它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效裁判为⽬的,以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的权益为功能,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较多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价值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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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一:[被告一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二:[被告二姓名],[性别],[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如果有更多被告,按照上述格式依次罗列)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撤销[具体案号]的[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名称]。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法官大人,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事儿。
我呢,就像是一个被莫名其妙排除在一场大戏之外的小角色,但这场大戏的结果却严重影响到了我。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打了一场官司,然后就有了那个[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名称],案号是[具体案号]。
可这事儿啊,跟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呢。
就好比说,他们俩争的那块地(或者其他具体的标的,这里只是举例),其实我也有份儿。
我本来一直在那块地上种着我的小花儿、小蔬菜啥的(如果是其他标的,就按照实际情况描述与自己的关联),我一直以为这是我理所当然能做的事儿。
结果他们俩打官司的时候,根本就没把我这个实际上有关联的人当回事儿,都没人来通知我一声。
我要是知道他们在争这个东西,我肯定得站出来说两句啊。
我对这块地(或其他标的)是有合法权益的。
比如说,我有一份很久之前和[相关方]签订的协议,这协议就表明我在这个事儿上是有份儿的,可是他们在打官司的时候完全忽略了我的存在。
那个[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就这么出来了,这可把我害惨了。
现在因为这个判决(裁定或调解),我的那些小花儿、小蔬菜都不知道该咋办了,我的权益就像被一阵龙卷风卷走了一样。
我就像一个在黑暗中被绊倒的人,而这个绊倒我的石头就是那个没把我考虑进去的判决(裁定或调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答辩状

第三人撤销之诉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现就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事,作出如下答辩:一、关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事实的回应原告声称第三人对本案的撤销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此我要明确指出,在我充分审查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后,原告的主张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的不符之处。
1. 首先,根据我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第三人在案发时并未直接参与涉案交易,其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实际交易往来。
原告所称的与第三人有一定合作关系纯属子虚乌有的陈述,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2. 其次,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案件相关资料及其他证人证言严重不符。
根据我们事先调查的结果,原告所称的交易细节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的区别,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坚信原告所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该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回应为了更好地回应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就适用法律作出了如下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对其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提出撤销之诉。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能充分证明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害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不得以没有办理批准手续为由,撤销合同。
根据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法律要求。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其相关解释,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被驳回。
三、关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回应最后,我们要明确表达我们的观点,即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应被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第三人的撤销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强调原告所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请求法庭对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并维护正义与公平。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按:今天推送两篇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司法文件。
正文如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
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人放弃参加诉讼说明

第三人放弃参加诉讼说明
摘要:
1.第三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定义和原因
2.第三人放弃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3.第三人放弃参加诉讼的注意事项
正文:
第三人放弃参加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本有资格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出于某种原因主动放弃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第三人是指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其他人。
第三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认为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与原告或被告达成和解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放弃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
1.第三人丧失了对诉讼的参与权,不能再对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2.第三人不能再对诉讼中已经提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异议;
3.第三人不能再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尽管第三人放弃了参加诉讼,但他们依然有权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第三人可以与原告或被告达成和解,或者在诉讼结束后另行起诉。
在第三人放弃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原告和被告注意:
1.原告和被告应当在诉讼中充分陈述自己的权益和主张,以便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2.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
故意隐瞒或误导法院;
3.如果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发现第三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应当及时通知第三人,以便第三人及时行使权利。
总之,第三人放弃参加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原告和被告注意相关法律后果和注意事项。
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状范本

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状范本致:法院名称(正文部分)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告XXX先生,现因以下事实与理由,特向贵庭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为原告XXX先生与被告YYY公司之间关于购买房产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于xxxx年x月x日与被告签订了《房产购买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房产,并缴纳相应的购房款项。
然而,事实证明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二、撤销原因根据我对本案的深入调查和证据搜集,我认为应以被告的欺诈行为为由,向贵庭提起撤销之诉,主要事由如下:1. 被告提供的房产信息虚假不实:通过调查和取证,我们发现,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房产信息进行了故意篡改,将实际面积和位置进行了虚构,以迷惑原告。
2. 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房产并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再推迟履行义务,并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合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的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原告已支付了相当数额的购房款项,但至今未能收到合法的房产交付。
这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诉求贵庭判决如下:1. 判决被告对原告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利息;2. 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合法的房产,确保原告享有合法的产权;3.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我对法院的公正审理充满信心,也相信依法公正的法院终将公正判断,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原告:XXX日期:xxxx年x月x日。
宁波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

在充分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基础、现实原因的基础上,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框架和具体制度,以及与外国法的比较。
基本要求:
应当严格按照学院要求,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具体要求如下:第一,充分把握时间,按时完成论文进度;第二,认真严肃对待此次论文,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寻找论文依据和素材。第三,虚心接受老师和学院的指导,及时弥补不足,改正错误。
[5] 林剑锋:《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 汤维建:《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则》,北京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7]姚瑞光:《民事诉讼法》台北大中国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
指导教师年月日
系主任年月日
三、计划进度:
(一)2015.10。01—2015.10.10:自主确定指导教师、申报毕业论文题目,与指导老师充分交流后,确定选题;并在老师的指导下,充分查阅文献、上传任务书
(二)2015.10。11—2015。10.24:做好开题前期工作,在广泛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完善课题研究方案,完成外文翻译、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等工作.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究
指导教师
曾江波
学院
法商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12法学
学生姓名
潘誉文
学号
124172428
开题日期
2015.11。8
一、主要任务与目标:
主要任务:
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分析着眼,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从制度的层面论证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其次,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根据及其制度功能,从法理的层面论证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此为基础,初步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框架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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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综述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一)概念以及分析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在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82条之规定:“第三人异议,对提出该异议的第三人,是指对其攻击的已判争点提出异议,使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做裁判” 。
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诉讼当事人恶意诉讼,或非因第三人的不可归责的原因而未能参加诉讼,以至于不能在原诉讼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前诉不利于己的裁判的诉讼制度。
从理论上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要界定“第三人”含义。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83条之规定:“任何于其中有利益的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该第人在其攻击的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
在台湾地区“第三人”的范围用特征归纳:(1)有法律上利害关系;(2)不是诉讼当事人;(3)因非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4)没有提出其他防御性措施。
在我国,“第三人”按照有无独立的请求权标准被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
把我国规定的第三人与法国和我国台湾规定的第三人比较,会发现法国和我国台湾规定的第三人要比我国大陆规定的第三人范围广泛,是广义上的第三人,包括了“诈害防止参加”的制度。
在界定我国第三
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时,笔者认为:应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有所区别。
将“诈害防止参加”包括进来,因而“第三人”应为其利益在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受原生效裁判影响的案外人。
在界定了“第三人”的范围后,笔者认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的定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合法权益在其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受原生效裁判影响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的旨在撤销对其不利影响判决的诉讼。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从诉讼类型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
诉讼类型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很显然属于形成之诉。
(2)从法律规定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具体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性是指诉讼主体等是特定的。
(3)从救济手段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公力救济制度。
该诉是在原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的,具有事后性。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分析
(一)公正和效率
公正是评判法律的永远的标尺。
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由于其他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因为恶意可能会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样,尽可能接近诉讼上的程序公正。
另一方面,司法效率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节约司法成本。
给予第三人诉权,表面上可能增加了诉累,实际上第三人通过撤销之诉解决纠纷,也可以减少恶意诉讼等,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效率。
(二)既判力理论
法院生效的判决原则上只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既判力的例外原则,对案外的第三人也生效力。
在对第三人生效的情形下,可能参加诉讼的主体与承受判决的主体是分离的,而且后者在诉讼中与诉讼活动没有关系,在诉讼结束后却要承受判决的效力。
在此情况下,若参加诉讼的主体尽力应诉,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可能得到一些保障;倘若消极或恶意,则第三人的权益只能受到侵害。
因此,赋予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障其自己的权益尤为重要。
(三)诚信原则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第一次在诉讼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私法活动中,要求当事人各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民事活动,不给他人造成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时时存在,更要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域外研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其中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一)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定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六编上诉途径的第三副编非常上诉途径中,一共11个条文。
但是在规定第三人异议之前还有3个条文,也是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构成要件:
1.主体。
根据其《民事诉讼法》第583条规定,第三人“在其攻击的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进行诉讼为条件”。
在非诉案件,“仅有未受判决通知的第三人”有权提出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
2.撤销客体。
依据第585条规定:“任何判决,均准许提出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除外的情形主要是在亲属继承等人身案件中。
3.期限规定。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6条详细规定了各种案件的撤销期间。
其中一般争讼案件是2个月。
特别案件如“裁判分别财产”期间是一年;对变更夫妻财产的裁判认可,期间是一年;裁判重整与裁判清算,期间为10天;公司案件,期间为一年。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我国台湾地区的新民事诉讼法一共有九编,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第五遍中,而该编主要是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只是在该编最前面。
由此,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作为再审程序的一个子程序,大部分准用再审的有关规定,但同时也有相对独
立性。
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主体需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界定。
在实体上,案外第三人是确定判决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并且与该判决有关;在程序方面,首先该第三人因非归责于己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以至于在诉讼中不能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其次,该第三人已经穷尽其他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特别的救济程序。
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第三人主要是撤销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在管辖原则方面,依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07 条之2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