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 该 条进 行 文义解 释 , 该 条赋 予 了第 三 人 提起 执行 异 议 和启 动再 审制 度 的 主体适 格 , 对 再 审程 序 的提
体却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利益主体多元化和既判力 效力扩张的不可调和的一面 , 使第三人未获得前诉
诉讼程序的保障的前提下 , 承受判决上的实体不利 益, 相悖与现代 的法治精神。从完善第三人 的事后
2 0 1 3年 8月
山西 煤 炭管理 十部 学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C o a l - Mi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C o l l e g e
Au g . , 2 01 3
第 2 6卷
人申请再审制度。 《 民事诉讼法} 2 4 条, 0 首次赋予 了 第三人 为实 体权利 可 以通过诉 讼撤 销原判 决 。基 于
立法上 的规定第三人可以依照再审程序对损 害 自 己利益进行事后救济 。笔者在北大法宝检索后 , 在 司法实务 中法官也是多依 照该种程序保护第三人 的权益 。 2 . 《 民事诉讼法} 2 0 4 条第三人执行异议和再审 制度的不足。 2 0 4 条赋予了第三人启动再审, 但对具 体制 度架构 没有 明确 的规定 。第 三人 适用执 行异 议
这样就排 除了在执行程序前或程序结束后适用该 制度 的可 能 。同时 第三人 提起 撤销 之诉 的形式 只能 是给付之诉 , 因为只有给付诉讼才有执行力 。这样 就 把 原诉 是 确 认 诉 讼 或 形 成诉 讼 的诉 的类 型 排 除 在外 , 缩小 了第 三人 寻求救 济 的范 围。 适 用该 制 度 的 条件 是 第 三 人 向法 院 提 出执 行
第 3期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李卫国;张兰;曾一珉【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中仍处于初期阶段: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仅在第56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进行过粗略规定;2015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补充规定,在审查内容、受案范畴、审理方式、审理级别、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一些细化,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梳理,检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状,分析其在适格主体、客体范畴、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再结合对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考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In the procedure of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lawsuit withdrawn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Only in Article 56 of Civil Law revised in 2012,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third party appeal of revocation appear but quite briefly. The new Civil Law coming out in 2015 by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makes supplemen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a special chapter to explain in more detail about the withdrawn of complaint in reviewing the contents of the case, the scope of the case, the way of trial, the trial level, and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but questions remain. Based on the combing theory on the third party's withdrawal of the complaint, the present paper examin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third person withdrawing the complaint, analyzes the insufficiency related to the eligibility level of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and the reviewing proceed-ings, investigates the third person on the outside who withdraws the complai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improve further the system for withdrawing the complaint procedure by the third party in China.【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3)005【总页数】5页(P134-138)【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完善【作者】李卫国;张兰;曾一珉【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2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渊源民事诉讼作为私权诉讼,向来只注重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答辩状

第三人撤销之诉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现就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事,作出如下答辩:一、关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事实的回应原告声称第三人对本案的撤销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此我要明确指出,在我充分审查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后,原告的主张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的不符之处。
1. 首先,根据我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第三人在案发时并未直接参与涉案交易,其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实际交易往来。
原告所称的与第三人有一定合作关系纯属子虚乌有的陈述,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2. 其次,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案件相关资料及其他证人证言严重不符。
根据我们事先调查的结果,原告所称的交易细节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的区别,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坚信原告所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该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回应为了更好地回应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就适用法律作出了如下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对其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提出撤销之诉。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能充分证明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害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不得以没有办理批准手续为由,撤销合同。
根据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法律要求。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其相关解释,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被驳回。
三、关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回应最后,我们要明确表达我们的观点,即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应被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第三人的撤销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强调原告所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请求法庭对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并维护正义与公平。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冲突主体与审判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应当使诉权与审判权彼此既获得充分实现,又能够相互制约,预防滥用”。
民事诉讼中对程序的重视,正是其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当然,只有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现实侵害的时候,存在着可供权利人救济其权利的途径时,才不会使得所谓的权利只是一种假象,或者只是一种“纸面上的权利”。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因他人之间进行的民事诉讼而使得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当原告和被告虚构一个原本并不存在的纠纷并诉诸司法程序,通过进行民事诉讼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利用法院裁判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将原本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占为己有,这样一来严重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修订对于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但与此同时也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显著区别。
在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对于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可以有三种救济方式,即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
而事实上,除案外人异议之外,其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的真正适用寥寥无几,仅仅停留在法条的规定上。
并且,案外人的这些救济途径仅仅在“执行过程中”才能得以适用,而实践中某些当事人为了快速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合谋另行提起诉讼对涉案财产进行转移,这类恶意诉讼案件往往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就早已经履行完毕,当然也无法适用该规定。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为新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制造了可能。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司法体系在维护公正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法律制度。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错误的判决、裁定给案外第三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价值及其运行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与价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因原诉讼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错误而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向法院提起的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公正、公平的追求,有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运行现状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制度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立案标准不统一、审理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难以确定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常运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案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对立案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二)审理程序不规范在审理过程中,部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缺乏规范,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存在认识误区,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内容。
(三)争议焦点难以确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由于涉及原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诉讼程序,往往存在多个争议焦点。
这些争议焦点的确定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争议焦点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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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演进1、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以前-------第三人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1)第三人制度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48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案外人执行异议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62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进行审查。
无理由的,予以驳回;有理由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91 年j民事诉讼法k 第 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2、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 204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对审查结果不服的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 204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区分案外被害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一,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源于已生效裁判错误,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二,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与已生效裁判无关,而是执行标的错误所致,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申请再审t2008 年 1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3 次会议通过j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V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k第 5 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t,该项制度亦存在缺陷。
"第一,对可提起再审申请的案外人设定过于宽泛,未体现再审程序的补充性原则"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作为一种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后救济制度,应当是在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而未参加原诉的前提下发挥价值的,而此项制度并未对案外第三人是否需满足未获得事前程序保障的条件加以限制,可能导致本可以在原诉中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解决的案外人,却仍滥用再审制度,有违再审程序的补充性救济程序的原则"第二,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可适用于执行程序之外的阶段,但是却仍仅限于给付之诉中,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形成判决之案外人权益如何救济问题,仍然没有规定"第三,申请再审仅是一项申请权而非诉权,再审的启动难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再审条件较为严格,再审决定权在法院手中,且再审事由不以裁判侵害第三人权益为依据,因此第三人进入再审程序难度较大,即使法院收到案外第三人的再审申请,也可以裁定不予再审。
二、问题产生的背景:我国案外人救济类型化分析(一)案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救济途径过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对本案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适格要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其非因自己过错而未参加诉讼时,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有如下几种救济途径:(1)向法院!检察院申诉,要求其依职权提起抗诉或再审程序;(2)依据其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另行起诉解决与原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3)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与其有关的判项;(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监解释$第 % 条第 ! 款之规定,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申请再审;(%)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条提出执行异议,若该异议被驳回,可以依不同情况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从我国语境内设置该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遏制虚假诉讼这一理解来看,可以说有独立请求权却因故未能参加原诉的第三人,往往最容易成为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当事人"通过以上列举,可以看出,在我国即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非因自己原因未进入诉讼,在判决作出后其已经拥有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在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各种救济途径并存,显得更为充足乃至混乱"案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救济途径过剩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冲击了法院判决的终局性!稳定性!权威性,可能对原判决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另一方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目的1、,法国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主要系基于判决不可损害任何未被保障听审或为利益防卫之第三人之思想"这一程序在第三人因他人之间的判决而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时即可启动"可以看出,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定位为一种第三人利益损害救济机制"由于法国的民事法保留了浓厚的罗马法色彩,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分离不彻底,常常将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契约的效力,所以法国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范围上最广泛,适用程序的门槛也比较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第一,应当具有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利益的状态上只要是可能的利益即可;第二,不是当事人"任何人,只要没有被通知参加诉讼的人均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法官除外;第三,不曾有他人代理诉讼"正因为主体的广泛性,所以其可以保护的案外人范围也最广,基本上可以将前述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纯正的案外人都纳入保护范围中"然而这种立法模式是与其特殊的制度背景以及司法传统相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秉承德国!日本诉讼法学体系而构建,如果盲目照搬其现有制度,可能会导致诉讼法程序之间的混乱,所以,笔者并不赞同适用法国模式改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相比之下,笔者比较倾向于按照台湾地区的模式改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据台湾地区的%立法者&解释:为保障受判决效力所及第三人的权益,%民事诉讼法&于第 "# 条之一增设了法院依职权通知制度,但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机会并不能恒受保障,为了贯彻程序保障只要求,故设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因此,据该解释,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一种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置的程序保障机制"由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说与体系与我国大陆地区相似,在制度层面可以借鉴的可能性更大,而且从已经公布的立法条文来看,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台湾地区的也十分类似"然而,这里仍需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再学术上也是一个尚无定论的问题&,今后仍然需要通过对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原告适格的法律解释和细化来合理的限定原告资格的范围"这种以%程序保障论&为基础而构建的制度,一方面加强了法律对第三人的程序权益的保护,对于防止因违法判决对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侵害,而给予救济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另一方面,相对于法国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其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冒名诉讼等并没有特别明显的防止和救济作用"然而上述问题乃是我国本次修法想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这种程序保障制度下,上文中所谓的%纯正的案外人&似乎就处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范围以外,这种制度设置的结果似乎又与其立法初衷相违背"但是,正如上文所言,依照现有制度其仍解决不了%纯正的案外人&受判决侵害的救济问题,就笔者的研究而言,这一问题在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解决"也许对这种案外人的救济本来就超出了程序法所能调节的范围之外,而需要由其他部门法来解决"3、日本式损害赔偿之诉日本是一个民事诉讼法学非常发达的国家,然而在其民事诉讼法中,既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亦没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如果一个判决因为其效力的扩张而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案外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运用%后诉覆盖前诉&的规则,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在日本,由于恶意诉讼所获得的判决仍然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直接主张其无效,但可以申请再审"恶意串通诉讼中的案外人,除特别法中有另有规定之外,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其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但是,由于诈害人实施的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诈骗法院或对方当事人取得了本不该取得的胜诉判决,因此,鉴于德!日!美等国的立法或判例,可以许可被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目的在于弥补再审救济之不足,这也许是对本文中%纯正案外人&进行救济的最佳途径"4、法国法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对裁判既判力之突破,台湾地区的设立目的是提供一种事后的程序保障。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 226 条中规定了在执行程序中,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该规定不足以保障那些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未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权益。
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就是在程序上为可能因恶意诉讼而受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一种保障可能,解决了第三人因未能参与本诉而损害其权益的问题。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 条规定: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一方面,该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积极"进步意义!它确认了第三人通过申请再审改变生效裁判的权利,弥补了我国民诉讼法对裁判生效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空白,与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参加之诉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首尾衔接,前后呼应,使第三人保护体系更加完整"充分!但另一方面,此规定也存在一些重要的不足和缺陷,具体如下:第一,主体资格不甚明确!司法解释对申请再审的第三人资格仅限定了两个条件: 一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例如,该第三人是否参加了之前原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程序? 如果没有参加,是否归因于自身,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此处新的诉讼具体包括哪些?第二,客体范围过于狭窄!该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能够申请再审的对象仅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三种!其实,司法实践中,除了法院的这三种法律文书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公证机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都具有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威性,并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所以,它们都有可能因为既判力的扩张,而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司法解释遗漏了这些重要法律文书,第三人申请再审的客体范围不够全面!第三,诉讼种类略显单一! 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执行标的物&一词,将第三人申请再审的诉讼种类限制在了给付之诉,因为只有给付之诉的裁判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当允许第三人提出异议予以救济,但司法解释却忽略了这点!我们以消极确认之诉为例进行说明,比如,甲男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对乙女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如果法院认定该婚姻无效,则甲男与乙女所生儿子丙就丧失了婚生子女的身份!此时,有必要赋予丙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若丙在撤销之诉中胜诉,则原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丙不产生对抗效力,即对丙而言,甲男与乙女的婚姻继续有效,丙为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相应权利,承担婚生子女的相应义务; 但在甲男和乙女之间,婚姻仍为无效!由此,保障第三人的权利,不仅应包括给付之诉,也应包括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之诉和再审之诉的比较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在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重大瑕疵,从而严重影响实体公正时,为了维护有关主体的合法利益,而予以重新审理的制度,它们都实现了对判决既判力的突破!两者存在如下相似之处: 1、目的相同,即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 2 效果相同,它们都能实现对判决既判力的击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