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规定
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撤销之诉,也被称为诉讼撤销或撤销旧判决,是指当事人在一项法律裁决已经作出后,根据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上级法院或裁决机构申请对原判决进行撤销或更正的一种诉讼方式。
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主要受法律的界定和司法实践的指导。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
一、适用范围撤销之诉适用于具有司法效力的裁决、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
二、主体条件1.当事人:具备提起诉讼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起诉期限:在法定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
三、撤销之诉的案由1.判决违法:原判决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
2.判决错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当。
四、撤销之诉的程序1.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向上级法院或裁决机构提起撤销之诉,并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2.受理和审理:法院或裁决机构收到撤销之诉申请后,依法进行受理,并安排合适的庭审时间。
3.事实审查:法院或裁决机构将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可以进行证据审查、询问当事人等程序。
4.判决或裁决:法院或裁决机构依据审理结果,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决。
5.法律效力:新的判决或裁决具有司法效力,取代原判决的效力。
五、撤销之诉的效力1.部分撤销:法院或裁决机构可以对原判决的部分内容进行撤销,而保留其他有效部分。
2.全部撤销:法院或裁决机构可以对原判决进行全部撤销,撤销所有内容并重新裁决。
3.维持原判:法院或裁决机构也可以根据审理结果维持原判,即认为原判决没有违法或错误。
六、撤销之诉的效力特点1.中止执行:撤销之诉申请受理后,原判决的执行将被中止,待新的判决或裁决作出后再行执行。
2.不影响其他权利:撤销之诉对其他权利主张的救济不产生影响,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不追溯效力:新的判决或裁决对于原判决的撤销或更正效力不追溯到原判决作出之前。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股权转让中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操作指引

股权转让中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操作指引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当债权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提起撤销权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旨在为债权人提供股权转让中撤销权之诉的操作指引,帮助债权人在面临侵权情况时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益。
一、撤销权之诉的适用条件在进行股权转让中,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条件如下:1. 存在合同违约情况: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双方需要约定明确的权益义务,若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债权人权益带来实质性损害,债权人则可以行使撤销权之诉。
2. 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债权人应能明确指出股权转让行为对自身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这包括未按约定支付债权本息、未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3. 撤销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时间是有限制的。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债权人应该尽快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二、撤销权之诉的操作步骤债权人在决定提起撤销权之诉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 收集证据:债权人应当妥善保存与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文件、付款凭证、担保文件等。
这些材料将成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有力证据。
2. 寻求法律咨询:在提起诉讼之前,债权人应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诉讼的可行性。
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债权人法律建议,并协助起草诉状。
3. 编写诉状:根据律师的建议,债权人需撰写一份清晰而全面的诉状。
诉状中应包括股权转让违约事实、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具体情况、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损害的赔偿要求等。
4. 提交诉状:债权人将撰写完毕的诉状递交至法院,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诉讼费用。
法院在受理诉状后,将安排开庭时间。
5. 出庭参加庭审:债权人应尽量出庭参加庭审,并提供和证明自己权益受侵害的证据。
如果债权人无法亲自到庭,应提前通知法院,并授权代理律师代为出庭。
6. 等待判决结果: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判决。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撤诉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依法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裁定撤销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行为。
撤诉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法定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撤诉的条件1. 撤诉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撤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同时,法律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可以行使撤诉权利。
2. 撤诉时间民事案件撤诉的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2)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案件;(3)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当经法院审查同意。
3. 撤诉原因民事案件撤诉的原因包括:(1)当事人自愿撤诉;(2)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3)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4)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三、民事案件撤诉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2.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当事人撤诉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撤诉主体资格;(2)撤诉时间;(3)撤诉原因;(4)撤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
四、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后果1. 撤诉后,原民事案件的法律效力消灭。
2. 撤诉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
3. 撤诉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
4. 撤诉后,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
五、民事案件撤诉的特殊规定1.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当经法院审查同意。
撤裁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裁案件,即撤销裁定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发现裁定有错误,或者当事人提出裁定错误,而依法对裁定进行撤销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我国,撤裁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撤裁案件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并对撤裁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分析。
二、撤裁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裁定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并重新作出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裁定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并重新作出裁定。
3.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三、撤裁案件的程序1.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裁定。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3.法院调查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对裁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4.作出裁定法院在审查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并重新作出裁定。
四、撤裁案件的实体问题1.裁定错误的情形裁定错误的情形主要包括:(1)适用法律错误;(2)违反法定程序;(3)认定事实错误;(4)滥用职权;(5)违反法律规定;(6)其他错误。
撤销权之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之诉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对其不利的民事行为的诉讼。
在我国《民法典》中,撤销权之诉是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撤销权之诉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撤销权之诉的适用条件1. 撤销权人必须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债权人,即享有债权的人。
债务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及债权人的债权人不得提起撤销权之诉。
2. 存在债务人对其不利的民事行为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是对其不利的,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3. 民事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或者债权成立后的一定期间内撤销权之诉的民事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或者债权成立后的一定期间内,否则,债权人丧失撤销权。
4.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撤销权之诉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成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则撤销权成立。
2. 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成立后,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债务人应当返还因撤销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撤销权的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自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 撤销权的范围撤销权的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不包括债权人的债权人。
5. 撤销权的限制撤销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债务人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债权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等。
四、相关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必须是债务人对其不利的民事行为的债权人;(二)存在债务人对其不利的民事行为;(三)民事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或者债权成立后的一定期间内;(四)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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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二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