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分析与立法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分析与立法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他人请求法院撤销因违法、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舞弊手段导致的生效法律行为的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由于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和实务分析。
需要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包括:原判决与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直接损害关系,且原判决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可能较为复杂,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不够清晰和明确。
需要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进行进一步梳理和明确,以便更好地引导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需要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定进行完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定包括:第三人应当向原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等。
在实践中,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导致程序上的纠纷较为常见。
需要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便更好地规范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保障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需要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标准进行完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标准包括: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原判决违法、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舞弊手段导致的事实和证据,并据此作出合法、公正的审理决定等。
在实践中,由于审理标准的具体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难以得到保障。
需要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分析与立法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分析与立法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存在缺陷而被撤销后,第三人因与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请求将合同撤销的诉讼,即由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
在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贸易、担保、租赁等领域被广泛运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由于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误解,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实务分析一、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数不确定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第三人提出撤销请求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或无法联系,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对方被继承人或代理人,此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
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在后续程序中解决。
二、第三人与缔约当事人未签订合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证明该第三人与被起诉的缔约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但有时候,该第三人和缔约当事人并没有直接签订合同,甚至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提出撤销请求?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会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实际交易关系、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考虑,来判断其中是否可能存在利害关系。
三、法律规定不统一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仍不完善。
例如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人只有在交易中承担了特定义务,且第三人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已经被缔约当事人使用或接受才可以提起撤销诉讼。
但是在《民法典》中,规定只要存在利害关系即可提出撤销请求。
这种规定的不一致性,使得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确定基础规则,也容易引起法律争议。
立法完善应当在立法上予以完善,以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
一、应该进一步明确第三人诉讼权力的基础和作用应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第三人诉讼权力的作用和基础,划定其起诉的范围和条件等问题,将其与其他担保方式区分开来,使其在实践中更便于应用。
二、应当加强对第三人利害关系的认定应当加强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的认定,尽可能准确地确定第三人的利害关系,使得其提出的撤销诉讼更加有针对性和合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适用研究

决对其 不利部分外 , 还提出变更原确定判决 的请求 。 而法院亦认为其有理由的,可依第 三人 的 申请在 可撤销 的范围 内为 变更 原确
之 ,又会导致第三人撤销诉讼被频繁启动 , 有损确 定判决 的稳定和诉 讼制度 运作 的效
二 、第三人撤 销诉讼 判决 的效 力
1 . 第三人 撤销诉讼判决效力的相对性。 第三人撤销诉讼 ,旨在除去原确定判决对该
第三人不利部分的效力 , 并非要全面否定原 确定判决 的效力 。 为 了维持原确定判决的安 定性 , 原则上法院就第三人撤销诉讼所为撤 销 、变更原确定判决的判决 , 仅具有相对效
率。笔者认 为得 以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 格主体 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 有 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得以提起第三
定判决的判决 。此处应 当注意 , 第三人可 提 起变更 判决的范 围应以与其具有 “ 法律上利
害关系”为限。 3 . 对第三人撤销诉讼裁判 的救济。根据
人撤 销诉讼 的第 三人必 须与前 诉系争 的诉
立法并结 合我 国民事诉讼 制度 的具 体实 际
对 第三人撤 销诉讼 制度在 我国 民事 诉讼制 度中的具体适用提出若干具体方案 , 以期能 对 我 国民事诉讼第 三人撤 销诉讼制 度 的完 善有所裨益。
一
、
第 三人撤 销诉讼 的提起 主体
什 么样 的人有提起 第三 人撤销 诉讼 的
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因此对 “ 法
更 ,其在原诉讼 当事人之间仍不失其效力 ,
这里 所除去 的仅是原 确定判决 中对第 三人
法 国民事诉讼法第 5 9 2 条的规定 , 作出判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因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判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法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第三人因对诉讼标的物享有权利,而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
2. 第三人因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
3. 第三人因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密切联系,因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须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须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 第三人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1. 第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2. 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3. 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4.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结果,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人因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1 . 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 .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 . 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
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4 .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虽然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依法应当回避。
5 . 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之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分析与立法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分析与立法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主动提起撤销诉讼,而由他人代其提起撤销诉讼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应用频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完善的建议。
1. 代理人代为提起撤销诉讼。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因为生病、出国等原因无法到庭提起撤销诉讼,这时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提起撤销诉讼。
2. 继承人代为提起撤销诉讼。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离世,其继承人可以代为提起撤销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撤销诉讼。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行提起撤销诉讼,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4. 被害人代为提起撤销诉讼。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被害人无力自行提起撤销诉讼时,可以由其亲属或相关组织代为提起。
以上情形都属于第三人代为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况,这种方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法律适用不明确。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适用条件、程序等并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 证据难易问题。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由于当事人本人无法提供证据,其代理人可能面临证据难易的问题,这给其正当权益的维护带来了一定困难。
3. 法律调整需求。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方面进行相关法律调整,以适应实务需求。
二、立法完善建议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进行立法完善。
具体建议如下:2.规范证据提供方式。
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证据难易的问题,可以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证据提供方式,例如可以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鉴定等,以保障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证据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当前法律实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完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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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适用问题初探肖少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据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确立了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作为独立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20xx年发布实施,20xx年再行修订。
第三人撤销之诉为20xx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诉讼类型,故案由规定没有,法院信息系统也尚未增加,因此,司法实践中立案案由并非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是原审案由。
20xx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诉讼类型执行异议之诉,并将执行异议之诉作为“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部分项下独立类型案由。
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特殊诉讼类型,可参照执行异议之诉,直接确定案由为第三人撤
销之诉,方便司法统计。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需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类似,涉及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因此,应参照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若撤销的生效裁判文书为二审,则应适用二审程序,若撤销的生效裁判文书为一审,则应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若拟判结果为撤销生效裁判文书的,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明确是否中止原生效裁判执行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参照案外人异议之诉对该问题的处理原则处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四、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仍然保留了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制度。
而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均是对案外人合法权益救济之制度,三者之间存在交集。
但三者不能同时适用,否则,则会导致诉权不断被滥用,法律关系长期存在不稳定状态。
如果案件涉及标的物处理的,则在执行开始前,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只能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如果案件不涉及标的物处理的,案外人同时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不能既提起再审之诉,又提起撤销之诉,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
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
五、建议列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fwsir.)无论是本诉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均损害了其利益,实际上,有独立诉讼
请求权第三人是以独立诉讼的形式参与到本诉中。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原审阶段是否需要参加诉讼,则比较难判断,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诉之间只存在“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较为间接的关联。
首先,这种利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牵连关系,是三方当事人的两个法律关系;其次,这种牵连关系只是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有别于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最后,这种牵连关系,可以通过另外一个独立诉讼解决纠纷。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是与原告或被告站在一起,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一方,支持或帮助一方,反对另一方。
司法实践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为:连环买卖合同中转让方或受让方,承包合同中的转包人、分包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等等。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立,其中一个目的在于打击虚假诉讼。
但单从法律条文字面解释,即使是撤销虚假诉讼的申请人,前提条件必须是原诉虚假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多发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等方面,如果案外人是一房多卖的其中一个买方,还可以认定为原诉的第三人,但若不是,只是出卖人的另案债权人则不能认定为原诉第三人,又如,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另案债权人也不能认定原诉第三人。
如此一来,第三人撤销之诉打击虚假诉讼的意义也就难以体现。
但若允许该类债权人以存在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极有可能被滥用,甚至可能制造新的虚假诉讼,并造成既定法律关系的动摇。
因此,建议司
法解释应当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予以列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