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合集下载

粟萍、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粟萍、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粟萍、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黔05行终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粟萍;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西县司法局【当事人】粟萍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西县司法局【当事人-个人】粟萍【当事人-公司】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西县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吴学文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学文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学文【代理律所】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粟萍;黔西县司法局【被告】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上诉人粟萍系黔西县司法局职工,根据中共黔西县委组织部组干退(2018)11号文件,其于2018年11月27日退休。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粟萍于1963年11月1日出生,1983年参加工作,一审认定粟萍于2003年11月参加工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黔西县人社局回复称“2008年,经县编办与司法局协商,将无编无占的粟萍同志列入同年司法局增加的2名机关工勤编制。

"该回复内容与在案证据不符,一审采信回复内容来认定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黔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黔机编(2008)15号文件是同意为黔西县司法局机关增加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而非工勤编制。

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粟萍系黔西县司法局职工,根据中共黔西县委组织部组干退(2018)11号文件,其于2018年11月27日退休。

陕西律师培训九民纪要 讲座

陕西律师培训九民纪要  讲座
18.善意的认定,区分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一般为形式审查。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 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 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 的股东签字同意。
引言
审判理念
1、穿透式审判思维 分业监管与跨行业经营的反差、眼花缭乱的金融条款
2、外观主义 仅是学理归纳,不是法定原则,要探究真实意思。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的适用
2020年3月,万众期待!
一、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新法优先,适用民法总则
二、与合同法的关系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 若合同法“总则”与民法总则不一致,新法优先,适用民法总则。 如增加: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不再区分欺诈、胁迫所损害利益的 不同,一律可撤销。再如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之合并等。 若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特别法优先,适 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合同 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继续适用。
1 、 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 非属于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的情形。
2 、 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虽然无法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但不影响其追究违约责任。
讨论:转让人 1、是否可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提供担保? 2、如何避免对股东外的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 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 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刘明珍、杨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明珍、杨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明珍、杨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少波赫荣生曾昊锋【审理法官】张少波赫荣生曾昊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当事人-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礼明【代理律所】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一:案例分析范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课题名称教学点名称马鞍山广播电视大学年级名称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学生学号 6666666666指导教师2010年月日朱某诉A区房管局别墅产权纠纷案案情介绍:朱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年购买了一栋别墅,2003年以林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没有标示共有人。

2005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朱某与林某的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

林某不服,提出上诉。

同月10日,朱某即向别墅所在地的A区房管局发出,声明:“本人与别墅产权人林某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

同月19日,A区房管局即向朱某,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7年11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提出的离婚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判决的证明于2007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朱某在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才得知林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别墅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向某),并签订了还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A区房管局已于2007年10月19日将别墅登记在了向某名下。

朱某认为,A区房管局在知悉该别墅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还为林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颁发新的房地产权证给向某,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

而林某与向某未经作为合法产权人的自己同意,私自转让自己所有的房屋,该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该别墅现值人民币600万元以上,A区房管局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A区房管局将自己别墅产权错误转移给向某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向某的产权证;同时要求A区房管局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年第3辑 总第59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年第3辑 总第59辑

当事人仅以人
身安全保护裁 1
定为据请求离 婚损害赔偿人 民法院不予支 持
支付抚养费与
夫妻一方擅自 2
处分夫妻共同 财产纠纷属于 两个不同的法 律关系
违法驾驶情形
下交强险保险
公司追偿权的
3 行使对象、追
偿范围及其诉
讼建 程设 序工 —程 —施 道工 路合 交同 通无 损效 害、 赔工 偿程 司尚 法未 解竣 释工 第且 十未 八经 条验 的收 解, 释承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 签订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认定——广东省东莞 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 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 人黄淦波、广东省东 莞合 市同 观当 音事 山人 森主 林张 公违 园约 开方 承发 担有 可限 得公 利司 益承 损包 失经 营赔 合偿 同责 纠任 纷时 案, 如 何 适 用减损规则——再审 申请人陈连竹与被申 请人辽宁省大连海川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寰宇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 审案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 体内容与案件的实际 情况——辽宁省沈阳 溢人 利民 房政 地府 产依 开法 发收 有回 限划 公拨 司土 与地 中使 国用 建权 筑后 第对 六原 工划 程拨 局土 有地 限使 公用 司权 施人 工的 补 偿 不 是 合划 同拨 纠土 纷地 案使 用权本身的对价,不 包括对划拨土地使用 权增值部分的补偿— —上诉人山东省总工 会、上诉人山东省青 岛工人疗养院与被上 诉人山东省青岛华丽 房地产有限公司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2016年司考行政法案例分析题专题指导

2016年司考行政法案例分析题专题指导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专题指导司法考试采用两种试题形式考查考生的法律能力.即客观题和主观题。

相比前三卷的客观选择题,卷四主观题更注重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也深受命题者的青睐。

随着考试内容和方式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司法考试将着重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务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我们可以预期的是,今后的考试将会以案例题为主,大幅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例。

在以往十四年的司法考试历史中,行政法仅仅于2004年缺席过一次,其他年份不是考查25分至30分得论述题,就是考查22分左右的案例分析题。

在此背景之下,我们很有必要用专门一章的篇幅来介绍案例分析题,领会答题思路,掌握答题内容,学习答题方法.第一节案例分析题型概述一、总体认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

行政法作为一门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行政管理和监督法律关系的应用学科,更具有最为鲜明的实务性。

我们学习行政法,不仅需要学习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中外学说理论,更需要做到学以致用,把我们学到的法学语言、思维、逻辑和理论当做分析案例解决实务问题的工具。

这可能是我们学习法律的重要价值价值之一。

行政法案例分析与行政法理论、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制度等共同组成了行政法的教学和研习内容。

案例分析不是行政法教学的终结点,而是通过案例教学回归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理中来。

作为一种重要的学习行政法的方式和手段,案例分析有着其自身的概念、特征、内容,也有着我们可以加以掌握和运用的答题思路和方法。

司法考试的行政法历年真题,可以分为单纯理论性试题和案例分析性试题两种。

前者的数量很少,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等不太容易以案例题考查的内容才会直接考查理论内容或者法条规定。

后者的数量最多,基本原则、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都基本上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6月17日安徽高院)导读: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亦是今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是在全省三级法院报送基础上最终确定的,这批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强制、物业行政处理、行政收费、社会保险、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多种行政行为,对指导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协调和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具有指导意义。

01案例一、葛某某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2〕147号《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葛某某在该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葛某某一家生活居住于此,并在该房屋内开办养老院,有几十名老人入住其中。

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如请求撤销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复函、更正公告等。

其中,葛某某对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遂直接针对葛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

2014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

2014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

2014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最高法2014最新民事裁判规则| 天同码文 | 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主管陈枝辉2014-07-30天同诉讼圈本期天同码,与读者分享最高院民一庭最新一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揭示的诸多裁判规则,对民事审判实务都具有很强的澄清和漏洞填补意义。

1.房产租赁签约在先但尚未交付的,不得对抗抵押权——在租赁合同订立时间与租赁物交付时间不一致情况下,租赁权设立的准据时点应以租赁物的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

2.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3.无偿代驾车辆所有人与代驾人之间为义务帮工关系——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利益无偿代驾交通肇事的,因所有人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4.股票、黄金、名画、彩票、借款利息,离婚怎么分——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基金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自然增值是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关键。

5.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合同有效但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房屋共有人擅自出卖登记在其名下房产,另一共有人不同意的,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6.村民会议决定调整土地承包方案侵害承包权应撤销——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可诉请撤销。

7.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不同时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根据。

8.非持股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作为人格混同依据——非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只有在人格混同情形,才能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其他公司对本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9.预约合同签订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认定——当事人之间虽只签订预约性质合同,但嗣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本约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作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10-13 11:34:05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此类案件类型较新,特编辑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供大家参阅研讨。

张某某诉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关键词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裁判要点前一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知晓后一案件的第三人的债权已得到保护,对第三人申请的已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处分,侵犯了第三人优先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案件索引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2014年3月21日)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7月,王某某以欠款为由,将任某某、赵某某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三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所有权顶抵给被告王某某所有。

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东套房屋的银行贷款。

2012年7月27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但是,由于被告任某某、赵某某长期拖欠原告张某某借款不还,经原告张某某申请,以上房产在2012年7月26日已经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显然,三被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及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涉及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错误处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因此,原告张某某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请求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和任某某、赵某某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并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

任某某和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殷都区人民法院已将房屋查封,查封手续2012年8月2日才送达给任某某,而任某某和王某某达成的调解书的时间是在2012年7月27日,因此该查封,任某某并不知道,况且法院查封并没有贴封条,也没有在任某某所住的小区贴公告,只是在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手续,因此任某某在不知道该房被查封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辩称:与王某某是在2012年7月27日在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殷都区人民法院是在2012年7月26日查封的本案房产,2012年8月2日向任某某送达了原告张某某在殷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其的手续,二被告是在不知道房子被查封的情况下与王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王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人民币800 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欠原告王某某800 000元,二人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西户房产一套和该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顶抵给原告王某某为清,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二、因被告任某某购买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按揭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担保,故由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日起负责偿还该行贷款;待原告王某某偿还该行贷款完毕后10日内,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上述两套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三、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为5 900元,由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同负担。

2013年11月28日,原告张某某以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2年7月24日,张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200万元为由诉至殷都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7月26日,殷都区人民法院将查封房产(其中包括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安阳市房管局,8月2日送达任某某、赵某某。

2012年9月12日,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殷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判决任某某、赵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被告任某某及被告赵某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院审理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王某某诉任某某、赵某某借款一案中,王某某起诉时未将张某某列为第三人,本院调解时亦未通知张某某参加诉讼,三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张某某未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系张某某自身原因造成。

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将已经被殷都区法院查封的房产顶抵给王某某所有,违反了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转卖无效的原则,侵犯了张某某在先的民事权益。

故原告张某某要求撤销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2012 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按照立法机关的解释,增设此制度的初衷,是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怎么适用,哪些主体可以成为新诉讼的原告,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可撤销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本案中,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三被告是2012年7月27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到保护。

但三被告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晓殷都区法院已于2012年7月26日将涉案房产查封,起诉手续在2012年8月2日送达任某某时,任某某才知道房产已被查封。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和龙安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错误,原告张某某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效力认定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的行为有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之分。

在我国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采取相对无效的观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

《查封规定》第26条规定,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的行为只是责令责任人追回或承担赔偿损失,并未否认处分行为的效力,也未涉及第三人对于查封物权利的认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只涉及对擅自处分查封财产行为的惩罚,并未涉及处分行为的效力。

因此,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行为的效力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既然规定在法院未公示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处分财产方在法院未公示的情况下处分财产,就应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对先后两个合法民事权益应当如何保护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殷都区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也是有效的司法行为,对于两个合法行为之间的竞合,到底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原告在先的合法债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而非为应参加诉讼却未参加的第三人提供事后程序保障。

在对该要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主要关注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是否受到损害,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是否内容错误。

因为,与再审解决错误判决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解决原生效裁判确认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冲突问题。

法院允许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只是因为有必要在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考虑在内的前提下重新审查原生效裁判,而不是因为其对原审诉讼标的的裁判内容错误。

因此,第三人只要证明原生效裁判事实上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就应当认为已经成立。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大理论特征是“悖论”,该制度从设立之时就带有理论上的“悖论”特征,并且这一特征还会持续下去。

“悖论”的其中之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形成一种理论上的紧张。

第三人撤销之诉允许第三人申请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这将使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受到威胁。

除个别情况外,已生效民事判决都有可能遭到来自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挑战。

这种“悖论”并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设计的冲突和矛盾,而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为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目的要求。

因此,本案中被告答辩“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或是“不知道房子被查封”均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且满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他要件,法院即可判决撤销原调解书。

因此,在本案中,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任某某、赵某某两被告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处分查封房产的行为也是相对有效的,但确实损害了原告张某某在先的合法权益,这就符合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所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所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

常某某与朱某某、吕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如何适用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裁判要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如何适用,应当根据两种程序启动的先后择一优先适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第三人人对裁定不服的前提下,认为原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