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管理人的撤销权个别清偿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时效无效行为取回权的一般规定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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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追回权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追回权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追回权破产法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了三类破产前交易,分别赋予其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法律效果。

同时,第34条赋予管理人以追回权,以收回因这些交易而让与的财产。

此外,破产法第128条还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实施这些交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也对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1)欺诈破产行为。

欺诈破产行为是基于破产预期而以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财产而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

破产法将欺诈破产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可撤销的行为;二是无效行为。

①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E.放弃债权的。

这类行为的特点是,在正常情况下,它们是法律许可的财产处分行为。

而在企业困境的情况下,实施这些行为具有恶意减少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性质。

因此,破产法将它们列为可撤销的行为,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期间进行追索。

新破产法将这一期限从过去的6个月增加到1年,其原因在于,根据实践经验,企业从陷入财务困境到启动破产程序,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

6个月的追溯期显然不足以遏制这类行为。

②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

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A.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B.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这些行为的特点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作为无效行为,无论其何时发生均为无效,且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得主张其无效。

(2)个别清偿行为。

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撤销权和追回权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撤销权和追回权

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年的司法考试。

(一)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法条】《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要点:撤销权制度,是指针对债务人企业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该制度见《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

1.就本法第31条的行为,如果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均是法律许可的。

但如果是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债务人企业),在出现经营危机的情况下再实施这些行为就具有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或者恶意优先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嫌疑,所以该种行为列入可撤销的行为。

2.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3.债务人企业所实施的行为,时间限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实施。

4.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二)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法条】《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要点:1.该种撤销权要求具备两个条件:(1)清偿时间是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2)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

2.本条中所谓“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是指在此期间给债务人财产带来相应的利益。

例如,为维持企业经营而支付的电费、通信费,为购买维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而支付的货款,为对外追索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等,都属于第32条的例外情形。

(三)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来源:互联网日期:2012-01-05《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

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

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

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

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撤销权,相对而言,他们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认识到合同的可撤销理由,因此仅规定其撤销权从行为成立时起算,时间较短且固定。

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6

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6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六)第五单元撤销权【考点4】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P287)1.《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释】撤销债务人危机期间(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不当个别清偿,是《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

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可能会造成清偿不公,出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的债务优先偏袒性清偿等,所以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可以撤销。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1)危机期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2013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撤销权分为因合同内容以及订⽴⽅式⽽产⽣的合同撤销权、合同保全中的债权⼈撤销权以及赠与合同中规定的撤销权。

那么这些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相关规定1、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误解订⽴的;(⼆)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效、被撤销或者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效⼒。

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合同不⽣效、⽆效、被撤销或者终⽌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效⼒。

第五百⼆⼗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能力测试试题 附解析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能力测试试题 附解析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能力测试试题 附解析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

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

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 、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 、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 、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2、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

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

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 A 、甲乙丙丁 B 、乙丙丁甲 C 、丙丁甲乙 D 、丁乙丙甲3、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

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

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

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C 、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D 、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4、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撤销权有什么行使范围

撤销权有什么行使范围

撤销权有什么⾏使范围撤销权是债权⼈的⼀种,如同任何⼀种权利的⾏使都必然有⼀定的限制和范围⼀样,撤销权也必然有⼀定的限制和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这⾥包括两种情况:⼀是单个的债权⼈,他只能以其个⼈所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申请撤销权。

⽐如说如果债权⼈只有五⼗万元的债权,那就只能对债务⼈⽆偿或低价处理的五⼗万元财产的⾏为⾏使撤销权。

不能再对其他处分财产的⾏为⾏使撤销权。

第⼆种情况是多个债权⼈⾏使撤销权时,他们⾏使撤销权时也应该以各⾃的债权为限。

如果债权⼈所处分的财产是不可分物,⼜有⼏个债权⼈同时或先后⾏使撤销权时,可以分别⽴案,并案审理。

撤销权的提起时间,总的来说应该是在债权合法成⽴并发现债务⼈不当处理财产之后,且该处理已经发⽣法律效⼒,这是没有疑问的。

但在实践中也有个时间问题,实际上是债权所处的状态,即是否必须是到期债权。

⽐如,在债权成⽴但还没有到履⾏期限时可否提起撤销权。

如借款合同,在没有到履⾏期限时,发现债权⼈不当处理财产,这时当然可以以⾏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起诉要求债务⼈提前履⾏还款义务,但如果不及时履⾏撤销权可能在判决发⽣法律效⼒后⼀是财产没有了,⼆是可能⼜过了⼀年的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因此应该允许在债权成⽴但未到履⾏期时提起。

也就是说在债权起诉前,起诉中,判决后都可以提出。

《民法典》第五百四⼗⼀条规定“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债权⼈对债务⼈与第三⼈之间已经发⽣法律效⼒财产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本来债务⼈与第三⼈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确定,但由于有撤销权的存在⼜会使这种关系处于⼀种可能随时被撤销的不稳定的状态,这样不利于巩固现有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维护债务⼈与第三⼈的交易安全。

如果债权⼈到期不⾏使撤销权,始终会对第三⼈和债务⼈构成威胁。

为了督促权利⼈及时地⾏使撤销权,保护第三⼈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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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撤销权
考点01:管理人的撤销权(★★★)(P322)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解释】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只要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2018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案。

管理人在对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为所欠丙公司的一笔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B.管理人无须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C.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D.甲公司无须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答案】B
【解析】该担保属于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

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考点02:个别清偿(★★★)(P323)
1.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4)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2013年)
A.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B.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C.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D.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答案】C
【解析】选项D: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属于对价行为,不能撤销。

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解释】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1)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2)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考点03:债权人的撤销权(★)(P323)
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04: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P323)
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考点05:无效行为(★★)(P322)1.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
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答案】C
【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2.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第六单元取回权
考点01:取回权的一般规定(★)(P325)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仍可行使取回权,但是应当承担迟延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3.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案例分析题)
4.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
(1)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2)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管理人不得不卖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考点02: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P325)
1.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表8-4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
受理前被债务人转让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普通破产债权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普通破产债权
受理后被管理人转让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共益债务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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