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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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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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撤销权的法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

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

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

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几年内行使有效

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几年内行使有效

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有效在计算机操作中,做过的步骤如果要回去的话,就得使⽤撤销键。

其实在法律中,也有关于撤销的界定,就是《民法典》中常见的撤销权,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的合法权益。

下⾯是店铺的⼩编整理的关于撤销权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有效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有效。

《民法典》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的起算⽇期的确定可区分两种情况:⼀、⼀⽅以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成⽴之⽇起起算。

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当事⼈在订⽴合同的当时就会知道胁迫、乘⼈之危的情况即撤销事由的存在,⽽倘若不知道,就谈不上胁迫或者乘⼈之危问题。

⼆、以欺诈⼿段订⽴的合同,以及因重⼤误解订⽴的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知道、应当知道被欺诈,或者知道、应当知道重⼤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事实之⽇起算。

所谓应当知道,包括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当事⼈应当知道事由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于有过错。

三、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权⾏使的条件有哪些债权⼈选择⾏使撤销权是为了防⽌债务⼈的财产减少⽽导致债权最终不能实现,那么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使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撤销权⾏使的条件有哪些撤销权的⾏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的条件。

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如果在债权成⽴之前发⽣上述⾏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且债务⼈为上述处分⾏为后债权⼈仍与债务⼈发⽣法律关系,表明债权⼈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得请求撤销债务⼈发⽣在先的⾏为,所以债务⼈的⾏为必须发⽣在债权有效成⽴之后。

同时,债务⼈的⾏为须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债务⼈的⾏为未发⽣法律效⼒,或者根本不会发⽣法律效⼒(例如属于⽆效民事⾏为),债务⼈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转移,则债权⼈⽆须通过⾏使撤销权保全⾃⼰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的⾏为为⽆效民事⾏为。

所以,债权⼈只能撤销债务⼈与第三⼈间的有效⾏为。

3、债务⼈的⾏为危害债权。

债务⼈的⾏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个条件:1、如果债务⼈所实施的⾏为为⽆偿⾏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或受益⼈是否有恶意,债权⼈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的⾏为为有偿⾏为,则需要受让⼈具有恶意。

受让⼈恶意,是指受让⼈从债务⼈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债权,⽽不考虑受让⼈是否具有侵害债权⼈的主观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条【⽆偿处分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需依必然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冲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劳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无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排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能够到期,也能够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舍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白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明白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成效。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撤销权_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撤销权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撤销权的概念、构成要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进行深入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

2. 特征(1)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撤销权的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是由法律规定产生。

(2)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合同效力的改变,即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关系消灭。

(3)撤销权具有时效性。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法定期间,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 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2)胁迫: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威胁对方当事人,使其陷入恐惧,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理解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不一致。

2. 撤销权人须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合同中的主体和第三人。

3. 撤销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撤销权人应当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

2.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撤销合同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受理。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2008.06(中)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任书体摘要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一。

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文论述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方式、效力及期限。

关键词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条件效力方式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34-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

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确定了债权保全制度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空白。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之一,该制度既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是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此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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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合同撤销权】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比较复杂, 按照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况。

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的,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

而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若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前,债权人当然不能撤销。

同时,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也就不必由债权人申请撤销了。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减少了作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实施后,仍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则不能认为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对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均具有恶意。

对于债务人的恶意传统上有两种立法:一为意思主义,规定债务人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

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采取此主义。

二为观念主义,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可能引起或增强无资力状况。

法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均在立法中持此主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我国也是采取观念主义。

财产处分受益人的恶意,应当是指其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他是否有诈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这一点各国比较统一。

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中,仅仅一方有恶意而另一方为善意,则不能发生撤销的结果。

因为债务人为恶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善意时,如果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将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交易安全。

如果债务人为善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恶意,为确保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由,也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

(二)撤销权的行使1、行使方式。

“撤销权之行使,应以诉的方式为之,不得以裁判外意思表示为之。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同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以免对债务人及第三人造成不测之损害,破坏交易安全。

2、行使范围。

关于撤销效力所及范围问题,《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里,"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全体债权人债权,还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权,没有明确指明。

这就引申出这样一个问题:撤销权的撤销效力范围是及于债务人处分的全部财产,还是仅以债权人保全的债权范围为限?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范围原则上应仅及于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超出债权保全的部分,不发生撤销效力,否则,势必不正当地干涉债权人正当处分的自由。

当然对于数个债权人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全体债权人)一般债权,故撤销效力不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应以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限。

第三种观点认为:设立债权制度的重要目的是限制债务人在清偿全部债务前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以保全所有一般债权人利益,对因债务人处分行为而减少的责任财产必须予以恢复,即复归债务人("入库")。

至于第二种观点过于理想化,法院在确定债权总额时难度极大。

鉴于此,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应作全部撤销,财产也全部返还债务人。

这样既解决审理难题,也不违背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

3、撤销权行使期间。

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有关条文规定,撤销权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撤销事由发生五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前者是指撤销权的时效期间,撤销权人在这一期间不行使撤销权,则失去胜诉权;后者则是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债权人在这一期间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当然的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决而确立。

具体而言,应包括几个方面:(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将债权让与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移转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移转。

(二)对相对人(或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因其行为而已经占有财产的相对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行使撤销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要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如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中,相对人或受益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其对价给付。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行为一旦被撤销,对全体债权人均发生效力,由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全体债权人(不含已设定特别担保之债权人)应对此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返还财产或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但是,对其在诉讼上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应认为就追回之财产,债权人有优先取偿之权利。

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缺憾,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建立了现代撤销权制度。

这固然可喜,但细细推敲,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其一,对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仅明示为“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此规定难以涵括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所有情形。

由于债务人侵犯债权人利益行为方式有多种表现,仅用列举方式难以涵盖其全部,应在列举之后加一兜底条款,即: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人权利,受益人于受益时也明知该情形的。

其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这一规定比较模糊,是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为限,还是以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存有疑问。

撤销权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建议在制订民法典、构筑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时,弥补现行《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的不足,使撤销权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68.html∙关于消化吸收和技术开发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y/ht/1131667.html∙在哪些情形下适用指定代理/y/ht/1131666.html∙如何解除合同 /y/ht/1131665.html∙二手买卖留心四种纠纷/y/ht/1131664.html∙合同履行遵循的一般准则/y/ht/1131663.html∙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付“违约金”/y/ht/1131662.html∙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y/ht/1131661.html∙从本案看抵押权的实现/y/ht/1131660.html∙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y/ht/1131659.html∙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y/ht/1131658.html∙定金与相关问题研究/y/ht/1131657.html∙租赁合同登记的好处/y/ht/1131656.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y/ht/1131655.html∙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y/ht/1131654.html∙委托代理关系因哪些原因而终止/y/ht/1131653.html∙无效合同确认书 /y/ht/1131652.html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51.html∙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y/ht/1131650.html∙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y/ht/1131649.html∙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y/ht/1131648.html∙关于实施《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几/y/ht/1131647.html∙先合同义务的两个问题/y/ht/1131646.html∙后合同义务不履行损失扩大共担责任/y/ht/1131645.html∙什么是合同中的代理/y/ht/1131644.html∙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y/ht/1131643.html∙合同的形式 /y/ht/1131642.html∙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y/ht/1131641.html∙房地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y/ht/1131640.html∙复代理具有什么特征/y/ht/1131639.html∙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y/ht/1131638.html∙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y/ht/1131637.html∙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产生损害事实之信赖利益/y/ht/1131636.html∙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y/ht/1131635.html∙本案被告不适用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34.html∙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y/ht/1131633.html∙浅论我国《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制/y/ht/1131632.html∙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y/ht/1131631.html∙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履行/y/ht/1131630.html∙“后合同义务”不容忽视/y/ht/1131629.html∙简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y/ht/1131628.html∙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y/ht/1131627.html∙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y/ht/1131626.html∙怎样确定合同的支付时间/y/ht/1131625.html∙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y/ht/1131624.html∙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y/ht/1131623.html∙抵押权的实现 /y/ht/1131622.html∙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y/ht/1131621.html∙消除股权质押的“后顾之忧”/y/ht/1131620.html∙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y/ht/1131619.html∙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y/ht/1131618.html∙出境后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原公有住房/y/ht/1131617.html∙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y/ht/1131616.html∙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y/ht/1131615.html∙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具备的条件/y/ht/1131614.html∙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需要承担什么 /y/ht/1131613.html ∙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y/ht/1131612.html∙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y/ht/1131611.html∙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制度/y/ht/1131610.html∙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09.html∙合同担保的方式解读/y/ht/1131608.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y/ht/1131607.html∙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y/ht/1131606.html∙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y/ht/1131605.html∙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y/ht/1131604.html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y/ht/1131603.html∙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y/ht/1131602.html∙合同义务面面观 /y/ht/1131601.html ∙先合同义务概念 /y/ht/1131600.html ∙《集体合同规定》 /y/ht/1131599.html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y/ht/1131598.html∙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有法律风险/y/ht/1131597.html∙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代理有何特殊的地 /y/ht/1131596.html ∙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95.htm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y/ht/1131594.html∙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y/ht/1131593.html∙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什么特征/y/ht/1131592.html∙关于加强部直属航务系统有偿合同科研项目管理/y/ht/1131591.html∙销售方不开发票购货方不能拒付货款———同时/y/ht/1131590.html∙逾期付款的时间应该从什么时候算/y/ht/1131589.html∙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y/ht/1131588.html∙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y/ht/1131587.html∙浅析合同解除及相关问题/y/ht/1131586.html∙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y/ht/1131585.html∙承租房屋时应谨防租房陷阱/y/ht/1131584.html∙房客被判违约定金被房东没收/y/ht/1131583.html∙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y/ht/1131582.html∙借款合同展期担保人责任可能免除/y/ht/1131581.html∙履行风险预防的合同法律对策/y/ht/1131580.html∙关于拆迁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法律问题/y/ht/1131579.html∙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y/ht/1131578.html∙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y/ht/1131577.html∙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y/ht/1131576.html∙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能否免责的一种特殊情形/y/ht/1131575.html∙效率违约的价值评析——对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y/ht/1131574.html∙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y/ht/1131573.html∙正当行使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72.html∙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y/ht/1131571.html∙合同履行的原则(三)/y/ht/1131570.html∙企业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y/ht/113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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