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撤销权制度在遗产之债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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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的十三种情形

撤销权之诉的十三种情形

撤销权之诉的十三种情形《撤销权之诉的十三种情形:一场奇妙的法律之旅》嗨,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聊一聊一个超级有趣的法律话题——撤销权之诉的十三种情形。

你们可能会想,哎呀,法律的东西多枯燥啊。

可我要告诉你们,这里面就像藏着一个个神秘的宝藏,等我们去发现呢。

先来说说第一种情形吧。

想象一下,你和小伙伴做游戏,你们互相交换自己最心爱的小玩具。

你满心欢喜地把自己的小汽车给了他,他也把他的小机器人给了你。

可是过了一会儿,你发现这个小机器人根本就是坏的,根本不能像他说的那样能变形。

这就像在合同里,如果一方欺诈了另一方,隐瞒了重要的事实,那被欺诈的一方就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就好像你被小伙伴骗了一样,你肯定觉得不公平,想要把自己的小汽车要回来吧。

再看第二种情形。

比如说班级里有个小霸王,他总是强迫其他同学做事情。

在买卖东西的时候也是这样,他强迫一个同学把自己的文具贱卖给了他。

这就好比在商业交易中,有人以胁迫的手段让别人签订了合同。

被胁迫的那个人多可怜呀,心里肯定很委屈。

这时候,被胁迫的一方就有权利提起撤销权之诉,就像那个被欺负的同学可以去找老师要回公道,把文具拿回来一样。

第三种情形就像是在大雾里走路。

假如有两个人签订合同,其中一方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

比如说以为自己买的是一个能写各种颜色字的神奇笔,结果拿到手才发现就是普通的黑笔。

这就像在雾里看花,看错了东西。

那有重大误解的这一方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之诉,就像想要重新去选择正确的笔一样。

第四种情形,要是有个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被别人乘人之危了呢。

就像你在操场摔倒了,很疼,这时候有个人过来说,你把你的新足球给我,我就扶你去医务室。

你在那种紧急又无助的情况下就答应了。

这多不公平呀,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被乘人之危的一方是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的,这就像是要把这不公平的交易推翻,重新回到公平的状态。

第五种情形,涉及到显失公平的合同。

就好比你用一个超级贵的高级笔记本,去换了别人一张小小的贴纸。

2024年下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遗产处理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时,最优先适用的是______。

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遗赠扶养协议D.遗赠2、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定期限为______。

A.一个月B.两个月C.六个月D.1年3、下列关于无因管理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无因管理是民事法律行为B.无因管理是事件C.无因管理是对他人事务的非法干预D.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4、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从乙处借款20万元,1年后还本付息。

甲找来丙作保证人,丙与乙订立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由丙承担还款责任。

”1年后,甲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乙______。

A.既可找甲还款,也可找丙还款B.不能先请求丙还款,因为丙享有先诉抗辩权C.凭保证合同向丙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D.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丙不用承担保证责任5、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______。

A.有限责任B.无限责任C.连带责任D.独立责任6、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B.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行使撤销权C.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失去效力D.撤销权行使后,债权人对第三人返还的利益享有优先受偿权7、下列对法人民事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自己决定的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具有一致性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先于其民事责任能力产生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存续时间一致8、甲委托乙出售一台二手电脑,授权出售的最低价格为1000元。

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买卖合同,以1050元购得该电脑。

乙的行为属于______。

A.无权代理B.滥用代理权C.表见代理D.有效代理9、下列属于民事行为的是______。

论民法典抵销制度的修改与适用

论民法典抵销制度的修改与适用

论民法典抵销制度的修改与适用作者:吴兆祥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6期摘要:抵销是重要的债权债务消灭制度,具有消灭债之关系和担保功能。

民法典对抵销制度作了多处修改完善,但仍有解释补充的较大空间。

从民法典修改内容、抵销适用要件的把握、抵销行使的方式和效力、诉讼抵销和执行抵销等方面,结合司法经验,进行系统的理论和实务考察,提出仍应坚持抵销的溯及力规则,进一步完善执行抵销规则落实抵销功能,为民法典抵销制度的准确适用和司法运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法典抵销溯及力执行抵销抵销,是指两人之间互负债务的同时消灭。

[1]我国合同法规定抵销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民法典规定抵销是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一种原因。

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销[2]和合意抵销[3]两类抵销制度。

民法典对法定抵销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权、债务承受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债务抵销规则体系。

这次修改不仅在实体上对抵销制度有重大改变,同时在程序上也提出了新的需求,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抵销制度,是民法典修改后司法界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拟从民法典对抵销制度的修改完善和司法适用两个方面作些解读。

一、民法典对抵销的修改内容及其适用(一)民法典对抵销制度的修改内容民法典对合同法规定的抵销制度,主要作了如下修改完善:一是民法典第568条将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修改为“对方的到期债务”,也即只要求抵销债权到期,对于被动债权是否到期不作要求。

因为被动债权未到期,抵销人享有期间利益,其主张抵销的,即视为其放弃了该利益,自无不可。

这一修改,扩大了可以抵销的债务的范围,更符合抵销的功能。

二是民法典第568条在不得抵销的情形中增加了“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作为根据债务的性质、法律规定不得抵销之外的第三种不得抵销的事由,系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

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

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
… … … … · 贵州 警官职业学 院学报 … … … … … JOURH札OFGUIZHOUPOLICEOfFICIRVOCITIONALCOLLEGE
论 放 弃继 承 与债 权人 042)
一 、 问题 提 出 甲对 乙 负 有 债 务 , 该债 务 已 届 清 偿 期 ,现 甲 所 有 的财 产 已 不 足 以 清 偿 该 债 务 。 此 时 甲对 丙 享 有 继 承 权 ,若 甲放 弃其继 承权 ,危 及 乙的债权实 现时 ,乙可 否向人 民法院 主 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撤 销甲放弃继承 的行为 ,以保全 自 己 的 债权 ? 现 实 生 活 中此 种 案 例 时 有 发 生 ,放 弃 继 承 是 否 属 于 债权 人 得 为 撤 销 之 标 的 ,是 一 个 古 老 之 争 }义问 题 。我 国 现
持 否定 说 学 者 认 为 ⑧,放 弃 继 承 非无 偿 处 分 行 为 ,乃 拒 绝利益取得行为 ,且具有身份性质。该学说认 为, “遗产继 承 之 承 认 或 抛 弃 之 选 择 权 ,亦 不 得 以 为 纯 粹 的财 产 权 而 观 察” , “继承虽属财产之继承 ,但亦直接涉及到继承人 人 格之 自由及 尊严 。继 承人 决 定抛 弃 继 承 ,对 于 单 方 面给 予
和 否 定 说 两 种 学 说 。 三 、放 弃 继 承 得 否 为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标 的 —— 肯 定 说 与
否 定 说 持 肯定说 学者认 为 ,放弃继 承乃债务 人无偿处 分 自
己已取得 财产 的行为 ,依据撤销权 制度的规定 ,债权 人可 以 撤 销 债 务 人 放 弃 继 承 的 行 为 。该 学 说 认 为 我 国 采 当 然 继 承主义 ,强 调继 承人 因继承开 始 ,当然 承受其 权利 ,取 得 继 承 财 产 。 故 其 放 弃 继 承 ,是 为 不 当 减 少 责 任 财 产 的 行 为 , 当放 弃 继 承 行 为 害 及 债 权 时 ,债 权 人 可 向法 院 主 张 行 使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撤 销债 务 人 放 弃 债 权 的行 为 。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为。对于放 弃继承是否属 于拒绝取得利益 的行为, 实际上是和放 弃继 承的标 的以及遗产所有杈的转移时间是密切相 关的两个 问题。 关键词: 弃继承 债权人 放
在 我 国的遗产 继承 实践 中,债权 人的利 益受 到侵 害的 情况屡 其债 权数 额 限度 内亨有 撤销权 。 屡 发生 , 其主要 侵权 形式 有三 种 : 一) ( 被继 承 人生前侵 权 , 被继 指 二 、 弃继 承 与债权 人代位 权 放 承人生 前为 了逃避 债务 , 意处 置 自己的财 产 , 赠与他 人 , 恶 如 低价 当继 承人 放弃继 承 的撤销 符合 法定 的条 件 , 继承人 怠 于行 而 出售 , 弃债权 等 。( ) 放 二 在被继 承人 死亡 后 , 继承 人 的债权人 的 使 撤销 权 , 与此 相关 的债权 人应 当如何 保护 , 被 对 债权 人能否 行使代 利 益受 到继承 人 的侵害 。( ) 三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损害 其债权 人 的利 位 权来 对放 弃继承 的行 为予 以撤销 ?对 此各 国立法 中未有 明确 的 益 。 针对 以上侵 害债 权人 利益 的行 为 , 由于我 国法律 缺乏 相应 的 规 定 。 于继 承人 怠于 行使放 弃继 承撤 销权 是否会 损 害债权 人利 对 规定 , 因此 司法 实践 的具体 操 作 中意 见不 一 , 出现一 些混 乱 尤其 益 ,债权 人能 否代位 行 使继承 放弃 撤销 权 的问题局 限 于学者 间探 是债权 人 能否行 使撤销 权 ,理论 界和 实践 中分歧 都很 大 。笔 者将 讨 。持否 定 说的学 者多基 于 放弃继 承 的性质 是… 种 身份 行为 ,而 放弃 继承 的撤销 权 是基 于放弃 继承行 为而 产生 的,此 抛弃 撤销权 ” 对这 问题 予 以探 讨 。 放 弃继承 与债 权人 撤销 权 与继承 之承 认或 抛弃之 选择权 , 劂样 应 以身份权 看待 , 从而 有人身 当继 承人 的现有 财产 不足 以清偿 债务 时, 义放弃 继承 , 却 此时 专属权之 性 质… 承抛弃 既有一 身专属之性 质 , ’ 继 为其 派生权 之撤销 权, 亦应 认有 同一 之性 质” 因此 也具有 身份性 , 因此 不能 代位行 使 。 他 的债权 人能 否到人 民法 院 申请撤销 继承 人放弃 继承 的行为 呢 ? 即放 弃继承 行 为能 否成 为债权 人行 使撤销 权 的标 的.对此 有两种 笔 者认 为放 弃继承 是 一 种积 极处 分财产 的行 为 , 而代 位权 针 对怠 观 点, 即肯 定说 和否 定说 于 行驶权 利 的行 为 , 因此不 能行使 代位 权 肯定说认 为 , 抛弃继 承行 为属 于债权 人可 以撤销 的行 为, 从抛 三 、 弃继 承 的遗产 债权 人行 使诉权 的 问题 放 弃继承 制度来 看 , 行各 国法 律艇 本上采 然继 承土 义 , 现 即继承一 我 国现 行 继承法及 诉 讼法对遗 产 债权 人行使 诉权 问题 没 有作 旦 开始 , 继承 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利 义务 , 被 除不专 属于被 继承 人 的 出规定 , 在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的情况 f 是 以继承 人 为被 告还 是 以遗 = . , 之外. 当然的概 括 的转移 与 继承人 , 无需 继承 人之意 思表 示 。” 继 产为被 告 ? 承 权于继 承 开始前 仅为一 种期 待权 , 该期 待权 因与身份 不能 分离 , ( 一)国外关 于遗 产 债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故 其不 能为他 人代 为行使 , 一 但 旦继承 开始后 , 继承人 财产 上的 被 英 美法 系 国家 采 问接继承 制度 , 继承 开始 后, 由遗 产管理 人管 切权利 义务 即概 括地 移转 于继承 人 所有 ,冈此放 弃继 承之 单独 理 遗产 , 在缴 纳税 款 、 清偿 债务 、 执行遗 赠 以后 , 法或 依遗 嘱分配 依 行 为不过 为 财产 法 上之 无偿 处 分行 为。 故如有 诈 害债权 情 形 时 , 遗产 , 不存彳 债权 人提起 诉讼 问题 。 故 F 大陆法 系 国家 , 承开始 后 , 继 债权 人 自得行 使撤销 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承法 》 2 条第 1 《 第 5 存 在 一 承认 或抛 弃继 承 的期 限,继承人 虽 然原 则 } 承继被 继 个 : 要 款规定 , 继承 开始 后.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的, 应当在 遗产 处理前 , 作 承人之债 务 , 在 卜 但 述期 限 内, 不得 以继 承人 为被 告主张权 利。 一般 放 弃继 承 的表示 , 没有 表示 的 , 为接 受继 承 强而 易见 , 这种 《 国 民法 典》 7 条 规定 :在制作 财产 目录及 考虑 期间 , 视 在 法 第 9 ” 继承人 财 产 当然继 承主义 下 ,继承 放弃 系继承 人消 灭继承 效 力的法 律行 小得 被强制 其 为继承 人 , 亦 得 以其 为被 告起 诉。”德 国 民法典》 《 为, 且属 于无 偿行 为 。 以财 产为标 的, 并 继承 人 白继 承开 始就 承受 第 2 1 04条 规定 :继 承人 对 下遗 产债 务 , 最初 三个 月经过 前 , ” 在 有 被 继承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 利和义 务 , 因此 , 承开始 后放 弃继承 属 拒 绝消 偿之 权 , 财产 目录 已作 , 继 但 不在 此限 。” 15 条规 定 :在 第 98 ” 对于遗 产 之请求 权 , 得对 于继 承人 以诉讼 主张之 ” 不 , 于处 分原 以取得 的财 产 上的权利 , 果因此害 及他 人债权 的实现 , 如 继 承承 认前 , 债权 人 可以依照 撤销 权制 度行 使撤 销权 。瑞十 的继 承 法 也支 持 以谁为被 告提 起 诉讼 ,关键 是谁 为管理 遗产 的 义务主体 。德 国 民 继承 人开 始遗产 管理 时 , 无因 与 这~ 观点 ,瑞士 民法 典》 5 8 《 第 7 条规 定: 务超过 继承 财产 的继 承 法 以继承 人有 管理权 尤管 理义 务, 债 人, 以妨 害债 权人 的利益 为 目的而抛 弃继 承时 , 权 人或遗 产管 理 管理 有 同一权 利 义务 。 债 人 得在 6个月之 内提起撤 销 抛弃 继承权 之诉 。 ( ) 国关于债 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_ 我 我 围大 陆学 者 队为财产 所有人 死亡 后 , 主 体资格 已经 消灭 , 其 否定 说的主要 论点有 l: y 第一 , e - 放弃 继承行 为是一种身份 行为 , 一 继承人 成 为遗产 的所 有人 。我 国《 继承 继承 虽然 以财产 为标 的 , 是 毕竟 与买卖 . 与等继 承财 行 为不 遗 已转移 到继 承 人手中 , 但 赠 同, 继承 的取得 足牲于特 定 的身份 , 故放 弃继 承行 为 也具 有身份 性 法 意 见》 4 第 9条规 定 :继 承人放 弃继 承 的意思表 示 , 当在 继承 ” 应 遗产 分割 前作 出 。 产分割 后表 示放 弃 的不再是 继承权 , 遗 质, 单方面 手绝财 产 利益 的增 加 . 人格 自山地 表现 , 巨 是 即使 间接 发 开始 后 , 我 也没 有对遗 产债权 人在 一 生 了不利 于他人 债权 的实 现 的影响 , 权 人也 小得依据 合 同撇 销 而 是所 仃杈 。” 国没有 遗产消 算制 度 , 债 制度 撤销放 弃继 承 的行为 。第 : ,通 说 认为拒绝 利益取 得 {: : j 为 定期 限 内拒绝 清偿 的规 定 , 以债 权人 以继承 人 为适格被 告是 有 所 属 于撤销 权 的标 的, 而放弃 继承 是拒 绝利益 取得 的行 为 , 放弃继 根据 的 。即使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也只 是免 除偿 还被继 承人 的债 务 故 承 不得撤 销, 其依据 在于 ” 任何 人不得 违背其意 志而强 制赋了 利益” 及税款 , 不能免 除管 理义务 , 并 以其 为被 告并 不足让 其承担 还款 责 这 一 民法原 则 。” 承 人 放弃 继承 虽 然会 使其 犬去 增 加财 产 的机 任 , 继 向是 令其 以遗产 来清 偿债 务 , 其我 困没有 无人承 认之 继承制 尤 会, 但并 未使其 责任 财产减 少 , 能认 为放弃 继承损 害 了债权 入的 度 , 不 当继承 人均放 弃继承 或无 继承 人而有 遗产 时 , 乏适格 被告极 缺 利益 , 债权 人 自不 能行使 撤销 权 。” 易使 债权人 行使 权利 受阻 。盟然 《 承法 意见》 6 条 规定 ” 继 第 O 继承 笔者 认为在 这种 情 况下 , 债权 人 可 以行 使撤 销权 , 由如 下 : 理 诉 讼 丹始后 … … 已明确 表示 放弃 继承 的 , 不再列 为 当事人 。“ 但这 放弃 继承 行为应 该足 ‘ 种财 产行 为 , 非身份 行为 , 而 并且 对于放 弃 足在继 承纠 纷 中, 非债权人 起 诉的 债务 纠纷案 件 。 实 , 管 而 其 遗产 继承 行为 .笔者认 为不 属 扣绝 取得 利益 的仃 为 对 放 弃继 承 殚人 的确 定 与放卉继 承 的标 的密切 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案的评注与案例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案的评注与案例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案的评注与案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评注与案例:评注: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是指当事人依法主张撤销其已经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一种权利。

该权利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消除法律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款规定,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其与对方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要求对方返还已经受益的财产或者补偿相应的损失。

撤销权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自身,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或特定情况下的监护人等。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具体来说,第五百七十八条至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撤销的几种情形,如遗赠人生前遗赠行为的撤销、诈骗行为的撤销等。

同时,申请撤销的请求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起,并依法办理撤销的登记手续。

案例:案例一:小明是一名未成年人,因为未明事实情况而与一家电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购买了一款贵重的电子设备。

随后,小明得知了真相并意识到他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明显的知识和判断能力缺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小明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以恢复他当初的权益。

案例二:某公司与一位投资者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在未来两年内,投资者将向公司投资一定数额的资金。

然而,不久后,投资者得知公司存在重大的虚假宣传和财务造假行为。

投资者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即向公司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投资协议,并要求公司返还其已经投资的资金。

这些案例说明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根据合法权益的需要,可以请求撤销对方与自己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务人交易自由以及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之间实现了完美的平衡。

文章通过介绍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立法模式以及构成要件的方面简要地介绍了这一法律制度,并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提出了一些与实践相关的新问题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各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1167条,[1]《日本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424条,[2]我国在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首次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三种主流观点。

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使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形成权。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即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将标的物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但在实践中,第三人不返还或债务人不受领,单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能发生回复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只能通过援引债权人的代位权方可实现债权保全的目的。

浅析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所属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地位及保护

浅析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所属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地位及保护
[ 关键 词 ] 承 债 权 人 利 益 遗 产 继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 0 — 1 x( O 0 1 ~ 2 5 01 9 9 2 1 ) 0 5 — 0 4 7
被继承人所 属的债权人 利益保护 问题 存在于社会 经济生活 的各个 领域 ,在财 产继承领 域表现尤 为突 出。我 国继 承法仅 原则规定继 承遗 产应 当为被 继承人缴 纳税款 、清偿 债务 ,缴纳 税款和清 偿债务 以遗 产 的实 际价值为 限 。但 对如何 确定遗 产的 范围等 ~系列 问题 没有规定 , 司法解释 也未涉及这 一 问题 ,致 实践中侵 害债 权人利益 的 问题 时有 发 生 ,而 司法机关 也因缺少法 律规定 而无所遵循 。 当前 社 会 上继 承 活 动 中 关于 债 权 人 利 益保 护 存 在 的 诸 多 问 压 1、被继 承 人的 债权 人缺 乏 救济 手段 , 其利 益难 以的 到 有效 的
法 制 探 讨
-■ I _ 口 _
浅 析 财 产继 承 中被 继承 人 所 属 债权 人 利益 的法 律 地 位及 保护
张艳 杰
( 黑龙江农垦 管理干部学 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 0 9 0 0) 5
[ 摘 要] 签于 我 国当前 的法律制 度和人 们法 律意识 等多 方面 的原 因,对遗 产债权 人 的法 律权益 地位 认识不 足 ,法 律保护 相对不 足 。本文 通 过 相 关 论 述 阐 述 当 前 我 国 继 承 法 对 此 方 面 存 在 的 一 些 缺 陷 , 提 出 了在 现 有 法 律 体 系 下 对 债 权 人 利 益 保 护 的 途 径 和 方 法 。
其利益 的保护实为 一项法制 系统 工程 。我们 认为应对现行 继承制度进 行整体 的改造 与重构 ,以下制度 的完善 尤为重要 。 ( ) 完善 接 受 继 承 与放 弃 继 承 制 度 一 我 国 十 分 重 视 限 定 继 承 制 度 并 将 其 当 作 继 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其 用意在 于我国是社会 主义 国家 ,不允许存在 有那种继承人 因为财产不 抵债而 一无所有 。当今世界各 国大多规定有概 括继承 、限定继承 ( 合 称接受继承 ) 、放 弃 继承 。 我 们 认 为 重 点 要 设 计 出继 承 人 中请 限 定继 承 及放弃继 承的程序 ,如 申请期 限、提交财产清 册等 。我 国可 考虑将 申 请 限定 继承 和放弃继 承 的期限统 一规定 在继承 开始之 曰起二个 月 内, 同 时要 求继承 人向有关机 关提交 书面报告和 遗产清 册。 完善放弃继承 制度 的另一项 内容是关于 放弃继承 的限制问题 ,但 因其放 弃从而危及 自身的债权人 利益时 ,该 行为性质如何 认定 ,纠纷 如何解 决?各 国观 点大约有 以下 二种:一种 主张认为放弃 继承是处分 已取得权 利,且是单 方的无偿处 分行为 ,如 害及债权人利 益则是非法 的 ,债 权 人 可 代 位 继 承 。 另 一 种 认 为 继 承 人 有 选 择 承 认 或 放 弃 继 承 的 自由,任 何人包括其债权 人在 内不 应干涉 。我 国关于规避侵 权的定性 与处理均体现在 《 意见 》第 4 6条:继 承人因放弃继承权 ,致其不能履 行法定义 务的 ,放弃继 承权 的行 为无效 。从立 法精神可 以看 出我 国是 支 持 前 一 种 主 张 的 ,但 是 由于 放 弃 权 利 本 身 是 消 极 行 为 , 而 我 国 的规 定又只是 原则性的认 定,后续操作 并没有进一 步说明 ,因此 债权人利 益 很 难 得 到真 正 保 护 。 建 议 立 法 机 关 借 鉴 法 、 意 等 国 立 法 经 验 , 允 许 债 权人在 债权额 内代继承 人之位参加 继承 。 ( ) 赋 予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二 继承 开始 后 ,继承 人在清 偿债 务前 ,以不 当低价 外分 遗产 ,或 无 偿 转 让 遗 产 ,这 些 行 为 都 可 能 危 及 债 权 人 债 权 的 实 现 。 当 继 承 人 已 经 实施 了不 当 外 分 遗 产 的行 为 ,赋 予 债权 人 撤 销 权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合 同法》第 7 4条 规 定 了债 权 人 对 债 务人 的 撤销 权 , 笔 者 认 为 对 继 承 人 的 恶 意减 少遗产价值的行为亦应适用 ,须满足 以下几个要件:a 、继承人 实施了使遗产减 少或 增加负担 的行 为;b 、继承人 的行 为有害于债权 ; C、继 承人明知其行 为可能有害 于债 权;d、受 益人有恶意 。债权 人行 使 撤销权 的期限为 一年。 参 考文 献 : [1 ]刘 春 茂 主 编 《 国 民法 学 。财 产 继 承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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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销权制度在遗产之债中的应用杜江涌胡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或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遗产债权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

一个具有以信用为依托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不能依照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则运行。

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

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和习惯,遗产之债撤销权制度的设立已成为必需。

关键词:撤销权;遗产之债;立法构想一、问题之提出继承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自然人死后合法财产转移给谁以及如何转移的问题。

[1]现行《继承法》颁行于1985年,在当时计划经济的条件下,遗产债务问题比较少且简单,囿于现实的制约,立法者对未来形势估计不足,自不会考虑遗产债权的保护问题。

此外,我国在立法上奉行“易简不宜繁”的指导思想,对法律关系的规制更多是粗线条的勾勒,故对遗产债务相关制度设计的粗糙和遗漏也就显得不足为怪。

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的迷惘,就遗产之债的保障而言,其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其一,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行为,造成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国继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规制,导致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危及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二,对于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危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继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规制,导致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清偿其自身债务、怠于行使遗产债权或对个别遗产债权人清偿而危及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屡屡出现,不仅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也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于此,法律不仅要规定“应该怎样”,还必须考虑到“如果不这样又如何”,“因为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

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

”[2]所以救济手段是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否则,之前的规定没有落脚点,至多是一种法律宣言。

本文根据我国继承法律关系的新情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试就撤销权制度在遗产之债中的应用进行探悉,以期引玉之效。

二、我国遗产之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稿杜江涌(1975—),男,山西太谷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民法;胡兰(1976—),女,重庆人,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法。

(一)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有危及债权人债权的财产行为。

①被继承人生前非即时消耗型赠与;①②被继承人生前放弃自己的债权;③被继承人生前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④被继承人生前对到期的数个债务,只清偿了部分债权人的债务;⑤被继承人生前对本没有提供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⑥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将遗产用于非即时消耗型赠与;⑦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放弃遗产债权;⑧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只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债务;⑨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导致亏损;⑩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

2、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行为给遗产债权人造成现实的损害。

3、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时,要求当事人主观为恶意,当事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

(二)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1、遗产债权人的撤销权由遗产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

2、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遗产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遗产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4、遗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遗产或继承人负担。

①根据现行《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但若赠与人是债务人,并且他的种种行为符合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主、客观要件,为彻底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和信用制度的完善,债权人若依据《合同法》74条的规定就可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

这就出现了对于此种赠与合同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在维护社会道德、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私人利益两方面我们的法律该如何取舍?本文认为若完全忽视债权人的利益而规定他不可行使撤销权那么就对他利益会形成合法的侵害;但若毫无限制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又是对我国公权利的无视;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很重要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本文区分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和非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分别加以解决。

所谓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一旦接受赠与财产就会立刻投入使用的赠与合同,此种赠与合同多用于自然灾害和战争灾害。

所谓非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就会过一段时间才投入使用的赠与合同,这类合同如用于捐助“希望工程”的赠与。

对于用于即时消耗项目的赠与合同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我们设想若赠与人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会依据合同法判令接受赠与的公益性机构或政府机构返还受赠的物品而实际上该物品已经用于公益目的而消耗,该机构已无力返还,该机构及其人员并未因赠与而受益却因受赠而凭空增添了一种债务,这不符合法律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由此该机构在接受赠与时还得审查赠与人是否债台高筑、在赠与后是否会出现资不抵债而陷于破产的境界,而疫情、灾情和战争的紧急情形哪里有容该机构从容的进行审查。

就比如我国所面临的突如其来的SARS灾难,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共抗非典,各地的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后因为疫情如火会立刻按捐赠者的意愿将救灾物资立刻送到受灾地区,而在他们辛辛苦苦抗击非典时突然接到法院的执行令要求退还某某组织的捐赠物资,而他们那时已经无力返还,我想这并非我国立法者的意图。

故对债权人对上类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给予限制。

对于非用于即时消耗项目的赠与合同应当引入公证公告制度,即在赠与行为实施前由公证机关给予公告,公告期可以是15日、一个月或三个月,在这期间允许债权人进行申告,如果有人在这期间举证说明该赠与人会因此而资不抵债,赠与人的赠与纯属恶意,则不予公证,并告知他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法院宣布赠与合同无效,若在这期间债权人没有进行申告,那么在公告期满后债权人无权行使的撤销权。

如此处理保证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合同法》186条第二款和188条对受赠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参见:王贤斌:“受赠人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三)遗产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遗产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有害行为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

受益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受益人支付了对价的,其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若受益人于取得利益后,又以有偿行为让与第三人,即所谓转得人,该转得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其权利之转得不因撤销权之行使而受影响。

行使撤销权的遗产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利益,并优先受偿。

三、遗产之债撤销权制度立法建议稿的主要理由分析法律制度内在的和谐以及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良性的互动是法律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的前提,也是对一项既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判的标准。

现行继承法的制度设计符合现代市民社会成员人格独立,意思自治的理念,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在笔者看来,作为一种制度,法律应紧密地关注现实生活并对其作出合理的制度反映,必须对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保护。

撤销权是债权人自保的方法,其行使旨在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凭借此种方法,债权人得以干涉他人间的私法关系而使之归于无效,从而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能力,以此来保护债权人静态利益的安全性。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废罢诉权”②,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施的行为,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关于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实际上是对他人之间已经成立的私法关系加以破坏,使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本不应该有的态势,而使第三人遭受不测损害,如果遗产债权人撤销权运用不当会害及交易安全,并进而限制财产的流转与资金的融通。

因此须依不同情形,严格规定遗产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以限制其适用,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第一,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有危及债权人债权的财产行为。

被继承人以及继承人必须有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

遗产债权人所撤销的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行为,所以必须是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已为行为,遗产债权人才有撤销权,而且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因此不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提供劳务的行为以及其他身份行为均不得为撤销的对象。

遗产债权人所能撤销的行为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但其不仅包括契约行为,其他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也包括在内,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类行为:处分行为;准法律行为;其他可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3]②据说该权利为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保罗所创,又称“保罗诉权”。

(二)关于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第一,遗产债权人的撤销权由遗产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为了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我国合同法规定以诉讼形式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为撤销之诉的原告,如果是连带债权的,数个债权人为撤销之诉的共同原告。

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

受益人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可见,受益人不能成为撤销之诉中的被告,而只可能是第三人。

第二,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遗产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何谓“债权人的债权”这一规定十分模糊。

有学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债权,因而其行使的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一般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

[7]也有人主张,当数个债权受同一个债务人行为危害时,各债权人均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8]笔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撤销权人的债权额为限:①债权人只能对自己债权有无保全必要做出判断,对他人债权的情况不明就难以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危及到其债权。

换言之,即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知道其他债权的情况,其也必须争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取得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委托授权,否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②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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