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解决吗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其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和第三人通过不当行为逃避债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就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确定。
2.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行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具体表现为:(1)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
2.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具体表现为:(1)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2)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以恢复自己的财产。
(3)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以恢复自己的权益。
3. 债务人、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返还财产:债务人、第三人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2)赔偿损失:债务人、第三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撤销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债务人、第三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4)承担其他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债务人、第三人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 诉讼时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诉讼时效中断。
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行使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1.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2)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性质、对方当事人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3)存在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对方在明显不利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
(4)合同已成立: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已成立,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
三、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告终止。
(2)返还财产: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如果合同标的物为动产,返还的财产应当包括动产本身及其孳息;如果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返还的财产应当包括不动产本身及其孳息。
(3)赔偿损失: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撤销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撤销合同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撤销合同而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
(4)恢复原状: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撤销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撤销权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撤销权的概念、构成要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进行深入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
2. 特征(1)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撤销权的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是由法律规定产生。
(2)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合同效力的改变,即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关系消灭。
(3)撤销权具有时效性。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法定期间,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 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2)胁迫: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威胁对方当事人,使其陷入恐惧,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理解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不一致。
2. 撤销权人须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合同中的主体和第三人。
3. 撤销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撤销权人应当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
2.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撤销合同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受理。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2008.06(中)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任书体摘要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一。
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文论述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方式、效力及期限。
关键词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条件效力方式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34-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
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确定了债权保全制度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空白。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之一,该制度既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是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此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民事撤销权性质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101民事撤销权性质研究撤销权的概念及类型“撤销权”这三个字在我国民法学教科书及著作中随处可见,但关于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应该怎样表述?在民法学教科书及著作中均没有具体的描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这可能也是理论界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是何种权利存在较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还有撤销权是否存在不同的类型,民法学著作上也没有涉及。
笔者认为,弥补这些缺憾对正确界定撤销权的性质具有重要的作用。
故有必要在此着墨加以澄清。
笔者认为以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尤其是《合同法》中可以发现撤销权由于产生的原因和行使方式及行使权利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类似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撤销权;另一类是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
下面就两类撤销权的特点对两者分别进行阐述。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权为代表的撤销权。
它的法律依据有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二款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以该种撤销权具内容摘要:撤销权是我国民事法律赋予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然而在民法学理论上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存在较大的争议。
本文结合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和民法理论将撤销权进行粗浅的分类,对形成权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以及撤销权与形成权的关系进行了辩驳,试图对撤销权的性质予以澄清。
关键词:撤销权 请求权 形成权 形成诉权有如下的特征:其一该撤销权所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
这里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的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王利明,2007)。
而善意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订立民事法律关系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否则便不享有该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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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解决吗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法中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在答辩时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而要求撤销合同,却不单独提出撤销权诉讼之情形,法院对其抗辩应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论。
有观点认为,撤销权必须以反诉的形式提出。
如果允许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撤销权,那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因无法就被告的抗辩另行下判而出现法院对被告行使撤销权不必处理的情形。
同时,由于合同法赋予撤销权人以主张变更、撤销或合同有效的选择权且只能选择一种,若允许采取抗辩的形式,就会出现多种可能性,从而使撤销权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此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单独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另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反诉还是抗辩,都是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形式,关键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审查时,其撤销权是否存在已经消灭的情形。
因此,应当允许通过抗辩的形式主张一般撤销权。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条件要求(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放弃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
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
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
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
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来说撤销权这种权利依附于很多权利之中,这种权利是否行驶。
都是根据自己的是否需要行驶这种权利而定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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