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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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债务人对次债务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
D.乙行使撤销权后,取回的摩托车归乙所有直接抵债
【答案】ABC。解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应返还自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乙行使撤销权后,摩托车所有权仍然归甲,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近几年事业单位考试中,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逐渐渗透在考题中,给考生备考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更好地掌握知识点,接下来,为大家梳理下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关考点。
一、代位权
(一)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行使的效果
1.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条)。
2.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一、代位权【相关法条】《合同法》73条《合同法解释(二)》11-20条【考点总结】1.行使条件①两个债权都合法②两个债权都到期③债务人怠于行使——专指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专属于自身的(不能代位行使的):①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之债:扶养、抚养、赡养、继承;②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之债: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③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④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险。

2.代位权的行使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被告: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无独三)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时效:2年次债务人诉讼中对债权人的抗辩:①援用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②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③援用民诉法中被告对与原告的诸程序抗辩权。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费用承担诉讼费用:次债务人承担(最终由债务人承担)4.代位权成立后的履行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非向债务人履行。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

二、撤销权【相关法条】《合同法》74、75条,《合同法解释(二)》19-26条【考点总结】1、1.行使条件:(1)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①放弃债权(到期或未到期都构成)②放弃债权担保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④无偿转让财产⑤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市价70%以下)○6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被转让人明知(超市价30%)(2)损害了债权人债权2.撤销权的行使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1年和5年都是除斥期间)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为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申请保全是对债权⼈利益⾮常好的保护,申请保全满⾜⼀定条件的同,提供担保是最为重要的条件之⼀,那么,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因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利益。

(2)两者都要通过向⼈民法院请求⾏使。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之处:(1)代位权是针对债务⼈的消极⾏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的积极⾏为。

(2)代位权都限制为⾦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钱的限制。

(3)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为被告。

(4)代位权的⾏使仅涉及到双⽅当事⼈;撤销权的⾏使涉及到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规定: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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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与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
第三人:债务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让人或受益人。
诉讼中止与诉讼合并
《合同法解释(一)》第15、22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
行使效果
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费用负担
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负担,但要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相同点
行使前提
债权均到期,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
权利性质
形成权(形成诉权)
行使方式
通过人民法院行使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债务人债权的性质限制
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代位权
撤销权
不同点
适用情形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
行使的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1年、5年的限制
管辖法院
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当事人诉讼地位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任何⼀个公民都有着⾃⼰独有的权利中包括了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都有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所独有的权利。

所以这也使得我们在见到⼀些权利时,往往并不知道其含义以及代表着的意义,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可以直接向债务⼈的债权⼈要求履⾏。

⽐如A⽋B钱B⽋C 钱,C可以直接问A 讨要的情况。

但是代位权的取得⼀般要求两个债权都到期,B故意不向A积极讨要,C再经过向法院起诉主张在可以⾏使,不能当然的⾏使。

撤销权是债权⼈以⾃⼰名义⾏使的实体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利益,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为维护⾃⾝利益⽽以⾃⼰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与第三⼈的⾏为的权利。

⽐如A⽋B钱B⽋C钱,B认为从A处要回的钱还是要付给C的⾃⼰还是没钱,就对B说我不要你还了,这样B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还对C的⽋款时C就可以⾏使撤销权。

但是也要先起诉,并向法院提出。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第⼀、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不⾏使债权的消极⾏为,通过⾏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的财产,⽽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为,⾏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的财产。

第⼆、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使以债务⼈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使要求债务⼈必须怠于⾏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使代位权以后,债权⼈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债权⼈⾏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的履⾏能⼒,对撤消后的财产并⽆优先受偿权。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是属于⼀种涉及到的债务债权关系的权利对于这些权⼒的⾏使往往也需要在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之后才可以进⾏。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品税阁80篇原创内容Official Account申请行使代位权、申请行使撤销权、申请行使优先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是在纳税人不主动履行情况下的四种特殊执行方式。

一、申请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1.税收执行代位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适用条件:(1)税收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3)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期;(4)被执行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

其中“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其对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务,又不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权未能实现。

3.适用程序:税务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行使代位权的,经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制作民事起诉状,并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行使代位权的申请,启动代位权诉讼程序。

4.注意事项:税务局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登记执行结果。

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不免除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判,代位权成立的,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向税务局履行清偿义务,并负担诉讼费用;代位权不成立的,由原告即税务局负担诉讼费用。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申请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

1.税收执行撤销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知识点】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2017年新增)【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3)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知识点】代位权【例题·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B.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案】D【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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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异同
比较点
代位权
撤销权
相同点
法律制度
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作用
保全债权
保存债权
行使方式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以谁的名义起诉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①被告: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①被告:次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原告
债权人
债权人
不同点
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
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构成要件不同
只需具备客观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须为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⑶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受益人(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诉讼费用的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的负担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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