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
第5讲_民事法律行为(2)

第2单元民事法律行为考点 6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同类考题1 · 单选题】 10 周岁的张某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价值 5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
该赠与合同的效力是()。
( 2018 年)A .有效B .无效C .可撤销D .效力待定【答案】 D【解析】( 1 )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赠与同学”对张某而言并非纯获益;( 3 )“ 5000 元”与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明显不相适应。
因此,该赠与合同效力待定。
【同类考题2 · 单选题】吴某与考上重点中学的 12 周岁外甥孙某约定,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孙某。
下列关于吴某与孙某之间赠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 年)A .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吴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B .合同无效,因为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 .合同有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D .合同效力待定,孙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 1 个月内追认【答案】 C【解析】( 1)孙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孙某是受赠方,该合同对孙某而言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同类考题3 · 单选题】 16 周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 获得组委会奖励。
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 5 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
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4 年)A .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 .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 .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D .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追认【答案】 D【解析】( 1 ) 16 周岁的小林是中学生,并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高达 5 万元“厨房定时器”的制作方法买卖合同,对小林而言,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也超出了他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效力待定,经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浅析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

Ke rs tecvl e a ir ihe nb eo e ;ih e o e me ig rv ct no g t f c o ywod :h iib h vo c a ervk d rg torvk ; a n ; oa o f r h t n wh t n e i a i o ai
h ma o f h, o d i il t i o ft e : i , t ai oe e cs tp c l e F e c ii C d ; t e fr t n o efg t t e w r sman y i elg s i f o r e F rt t e l g t n t x r i , y ia f h r n h C v o e o i h t i h l n h e ht i h s h i i o e ot l s c n , ne t n e e cs d tp e l u h a e G r a ii C d lt 矾 , o r miee e c e s c aw n C i a T r u h t e e o d i tn o x r i , y i a y s c 8t e i e l h m n C vl o e l l c mp o s x r i , u h a T i a , h n . h g s s o h
法 国民法典第 10 3 4条第 1 款规定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 “ 或取消契约之诉 , 在 5年 内提起 ; 应 有特别法律规定更 短期 限之所有情形 , 依特别法的规定 。” 按照法 国民法典 , 当事人行 使撤 销权 的唯一办法为通过 诉讼, 且在 提 出撤销权 之诉 时 , 而 必须 明确表 明错误 、 胁迫 、
串讲点1形成权

串讲点1:形成权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串讲点2:撤销权的内部体系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由于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虽生效,但有意思表示瑕疵。
(一)撤销原因: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二)撤销权的行使: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2、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无偿行为无须主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主观要件)(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2、除斥期间: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5年(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任意撤销权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例外道德性赠与赠与合同中公证赠与的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法定撤销权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串讲点3:监护的知识点体系一、监护人的确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1、法定监护人:(1)第一次序:父母(2)第二次序:祖父母、外祖父母;(3)第三次序:成年兄姐;(4)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五)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五)一、单项选择题1、依照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为卖书而临时搭建的书棚B、田中的稻子C、林木D、水库中的鱼2、下列各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A、树上的果实B、银行存款利息C、羊生下的小羊D、买卖的价金3、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甲的汽车与乙的拖斗B、丙的房屋与其门窗C、丁的上衣与裤子D、戊的船舶与船桨4、利辛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恰逢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王某因代买电教器而获得五张奖券,后这五张奖券中的一张中奖,可得到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电脑应如何处理?( )A、归利辛学校所有B、归利辛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一定补偿C、归王某所有D、归利辛学校和王某共有5、一幅古画是( )。
不动产B、特定物C、从物D、可分物6、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是( )。
A、本票、支票和股票B、汇票、支票和提单C、债券、股票和汇票D、债券、支票和汇票【参考答案】1、C 2、B 3、D 4、A 5、B 6、D 7、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有( )。
A、镶在嘴里的金牙B、池塘中的鱼C、专利D、日月星辰2、下列物中,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的有( )。
A、矿藏B、水库中的水C、土地D、黄金3、依据我国现行法,下列物中,应归国家所有的有( )。
A、甲从垃圾堆里捡回一件旧棉衣B、乙在田间劳作,捡回一只撞树而亡的野兔C、丙在耕作土地时,发现一坛所有人不明的银元D、丁在游泳时捡到一只手表,上缴公共机关公告招领,期满而无人认领4、下列不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有( )。
A、母鸡与其生下的鸡蛋B、鸡蛋与孵出的小鸡C、空调与其吹出的风D、羊与其身上的羊毛【参考答案】1、ACD 2、BCD 3、CD 4、BCD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
A、悬赏广告B、债务免除C、代理权授予D、遗嘱行为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行为可撤销现象时有发生,本文旨在分析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及后果,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1. 意思表示不真实(1)欺诈:一方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
(2)胁迫:一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
2. 意思表示不自由(1)重大误解: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或标的产生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2)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无知、轻率或紧迫需要,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后果1. 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法律行为(1)撤销权人: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况下,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为撤销权人。
(2)撤销请求:撤销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法律行为的请求。
2. 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未发生法律效力。
(2)恢复原状:当事人应当恢复法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赔偿责任:因法律行为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发现甲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分析:本案中,甲隐瞒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乙作为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如果合同被撤销,甲应当返还乙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结论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主要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和意思表示不自由。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都有哪些

撤销权的⾏使条件都有哪些债权⼈选择⾏使撤销权是为了防⽌债务⼈的财产减少⽽导致债权最终不能实现,那么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使条件是什么?接下来让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撤销权的⾏使条件撤销权的⾏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的条件。
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如果在债权成⽴之前发⽣上述⾏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且债务⼈为上述处分⾏为后债权⼈仍与债务⼈发⽣法律关系,表明债权⼈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得请求撤销债务⼈发⽣在先的⾏为,所以债务⼈的⾏为必须发⽣在债权有效成⽴之后。
同时,债务⼈的⾏为须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债务⼈的⾏为未发⽣法律效⼒,或者根本不会发⽣法律效⼒(例如属于⽆效民事⾏为),债务⼈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转移,则债权⼈⽆须通过⾏使撤销权保全⾃⼰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的⾏为为⽆效民事⾏为。
所以,债权⼈只能撤销债务⼈与第三⼈间的有效⾏为。
3、债务⼈的⾏为危害债权。
债务⼈的⾏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或第三⼈⾏使,⽽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式⾏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使的⽬的在于撤销债务⼈所作出的对债权⼈不利的⾏为,以恢复债务⼈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起转移。
从当事⼈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个条件:1、如果债务⼈所实施的⾏为为⽆偿⾏为,即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或受益⼈是否有恶意,债权⼈均可以申请撤销。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

4.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A.公立医院
B.公办学校
C.国家机关
D.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A选项说法不正确,按照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法人。B选项说法不正确,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机关法人,享有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不需要登记即可成立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D选项说法正确,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本题选择D
19.出版社向读者寄送新书目录的行为属于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新要约
D.承诺
【答案】A
【解析】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有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的区别: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B.表明经受要约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择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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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摘要】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制度,但其中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上存在过度依赖司法权的问题。
通过分析我国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试图从我国撤销权领域立法不足之处入手,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之立法。
【关键词】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形成权
一、明析撤销权
撤销,顾名思义,是指取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撤销权是行为人在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中村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产生包括以下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以上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撤销权的效力可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于消灭。
保护受损害方的合理利益。
法国民法典第1304条第1款规定:”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应在5年内提起;有特别法律规定更短期限之所有情形,依特别法的规定。
”按照法国民法典,当事人行使撤销
权的唯一办法为通过诉讼,而且在提出撤销权之诉时,必须明确表明错误、胁迫、欺诈等撤销理由。
德国民法典第142条规定:“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者,其法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
”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规定:“撤销以向撤销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
”日本民法典第121条规定:“得撤销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
”中国民法的规定,与德、日两国的规定不同,却似法国立法例的发展。
按照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撤销权的效力既包括撤销的效力,也包括变更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二、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
这也是形成权的基本特征。
有关撤销权的行使,在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仅仅要求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
而我国民法的规定则更接近法国民法的立法例。
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则是追随的法国立法例,即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采取请求撤销之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
因为“有权请求”即意味着当事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裁决合同是否撤销的权利。
然而,对我国撤销权之行使方式的质疑也是存在的。
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1.撤销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权利,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私法利益。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是否会被撤销,法院或仲裁机构只有在审查之后才会做出决定,而当事人是没有决定权。
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国家对民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但是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是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
即实现形成权无需向法院提出请求。
但是依照我国民法之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请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撤销权的形成权性质,从而使其拥有了一部分请求权的特征,没有充分考虑撤销权作为形成权的本质属性,撤销权人无法决定能否撤销,最终决定权无法掌握在撤销权人手中,致使公权力过度干预私权。
3.提高了撤销权人目的实现的成本,同时提高了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
首先,撤销权人有权利选择对其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权益。
其次,撤销诉讼或仲裁制度并不能充分保护撤销权人的利益,相反在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上,远远高于采取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产生争议,必然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重新确定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如果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会额外增加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成本而已。
三、我国撤销权行使方式的完善
基于撤销权的性质,尤其基于其私权属性,关于可撤销民事行
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参酌德、日等国民事立法例,对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提出建议:
1.撤销权原则上不应该限制其行使方式,仅关涉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法律行为撤销,撤销权人仅需意思表示即可撤销民事行为,自撤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最为清楚和明晰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利益损害,依据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应由当事人自行行使撤销权。
2.立法上可规定例外情况,要求撤销权人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
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暴利行为必须以诉讼方式撤销,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平衡应该借助司法权进行判定。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的目的是确认撤销权人有没有合理行使此项权利。
3.撤销权的行使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或者多数人利益的,则必须通过形成之诉明确,不能听由撤销权人仅仅凭借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就撤销相关民事行为。
只有如此方能防止撤销权人的滥用其权利。
例如债权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等关涉到诸多主体的利益的保护,需要司法机关的直接干涉。
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本着谨慎维护受害人利益的初衷促使撤销权人谨慎行使其权利更多体现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力,然而在法律务实的层面,确实撤销权人增加了维权成本及难度。
所以,我们应尽快对撤销权行使方式在立法层面加以完善,保障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