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撤销权
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
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由何人行使,如欺诈行为中,双方都得行使还是欺诈人不得行使,只有欺诈相对人得行使,民法通则笼统规定为当事人,合同法第54条明确规定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
因此,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
撤销权须以诉为之,若当事人不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变更权
变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行使行为。
变更权的行使人、行使方式,同撤销权。
3、除斥期间
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5条第1项也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
即撤销权、变更权必须在该权利成立起1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但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014行测法律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培训 第一品牌中公学员内部专用资料 1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是行测常识部分、公共基础知识的常考知识点。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五种情形如何理解,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1.因受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际利益的民事行为;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中公教育专家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通过具体实例做以说明,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民通意见》第68至72条对五种情形进行了规定: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保持沉默者),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附例:乙欲租甲的房屋,甲提出:“租金每月10000元”,乙嫌贵,不同意。
甲就骗乙说:“如果你租我的房,我作作工作,让我女儿小龙女嫁给你。
”于是甲、乙签订合同。
后乙得知,甲的女儿小龙女早在一年前已经嫁给郭靖。
甲的欺诈使乙产生动机错误,并因此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甲的行为构成欺诈。
乙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该租赁合同。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附例:甲有一套房屋,无意出卖。
乙找到甲,要求购买该房屋,被甲拒绝。
乙告诉甲,若甲不同意出售房屋,就天天用针扎甲的相片。
甲迷信,答应将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胁迫须使对方陷入恐惧。
判断是否陷入恐惧采用主观标准,只要受害人陷入恐惧,理性第三人是否会因此陷入恐惧则在所不问。
此例中,应认定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019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知识模拟卷

法检笔试《法律专业知识》模拟卷一、单项选择题(单选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由________决定的。
A.社会生产力水平B.社会经济基础C.党的政策D.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2.在我国,有权力制定法律的机构是:A.中共中央政治局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及各部委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3.下列关于法律效力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法律应使人知晓,不知者不为罪B.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C.在现代社会,法律完全不具有溯及力D.法律效力高低取决于它的强制性程度4.法律规则的构成部分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A.行为许可B.法律制裁C.法律后果D.法律责任5.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此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为:A.法律汇编B.法律编纂C.法律体系D.法律渊源6.我国的最高监察机关是:A.最高院B.最高检C.国家监察委员会D.国务院7.下列法的形式中,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8.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________年制定的宪法。
A.1949B.1952C.1978D.19549.我国制定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是以:A.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B.民族平等为基础C.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存在为基础D.民族分布特点为基础第1页共7页学员专用请勿外泄10.某市举行的人大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审议通过了“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
这表明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A.互相监督、分工合作的关系B.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C.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D.两者平行、互不干涉的关系11.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A.甲乙两个公司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B.胡某与其弟弟因继承发生的纠纷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D.赵某与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纠纷12.以下不属于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买卖B.承揽C.租赁D.交付定金13.张某给田某寄去一张有奖明信片,并戏称:“得奖了别忘了请客。
广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广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2017年10月生效的《民法总则》新修改的考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新修改之前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只能撤销不能变更,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是考察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哪些,所以接下来将对可撤销的行为进行讲解。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什么是重大误解?例如签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标的物的性质、价款、数量等有误解,以为铜戒指是金戒指进行买卖,把5000的家具误当作2000的来卖等等,这些都是属于误解行为,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因为民法更加的讲究自愿,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故可以撤销该行为。
2.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情形比较好理解,因为存在欺诈的行为使一方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行的行为,例如甲卖的花瓶是现代的仿品,但是欺骗买家乙说是清朝的花瓶收藏价值高,导致乙花了较高的价格购买了该花瓶,这是很典型的欺诈可撤销,但是今年修改新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这是对于行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进行的规定,例如甲乙买卖花瓶,这次是丙欺骗乙说是清朝的,那么乙可以撤销吗?只有当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乙才可以主张撤销,也就是说如果甲不知情,乙是不能撤销的,因为在整个的过程中甲是无辜的,咱们民法优先保护没有过错的相对方权利,所以更加的合理。
3.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这种情形因为胁迫导致受胁迫方真实意思表达的限制比较大所以直接是可撤销的。
例如在签合同的过程当中甲威胁乙说如果不签字我就砍死你,乙出于害怕签了合同,这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
4. 最后一个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可撤销。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招警的考试当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可以说是我们考试当中的重难点部分,其难度在于该部分的理论强度略大。
但是,如果将该部分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交易行为相联系,便能很好地掌握。
首先,明确何为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即这种行为受到民法调整,在符合法律框架之下,形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张三李四达成买卖摩托车合同,张三作为买方有给付钱财的义务和要求对方交付摩托车的权利。
而李四作为卖方有交付摩托车的义务和有要求张三给付金钱的权利。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上述所形成的买卖关系必须合法、自愿的,那么如果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时,内心真意不自由或者有瑕疵,如遭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效力变得如何呢?民法中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接下来就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重大瑕疵而须以诉讼方式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给当事人留有了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例如,张三以武力相威胁跟李四达成交易摩托车合同。
我们都知道,民法当中强调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内心真意与他人达成交易,上述案例中张三在遭受武力胁迫下所达成的交易,违背了张三的内心真意。
那么此时的交易就存在着瑕疵。
法律赋予了张三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张三还有另外的选择,如张三觉得李四给的价格公道合理,又闲打官司太过麻烦,那么张三放弃了撤销权利,此时该交易摩托车的行为因未撤销而处于有效的状态。
最后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权利产生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重大瑕疵来源于意思表示得不真实。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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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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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吉林华图教育
近两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中法律所占比例非常大,对于志在国考的同学来说,要对法律知识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学生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为了让大家弄清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我将在本文中对其特征进行详细的阐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得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欠缺某些法定的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实质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将不能实现,因为此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自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
2.国家不主动干预
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与意思表示受领人知道,外人无从得知,法律也就不宜干预,因此该行为的效力留待当事人决定。
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害的只可能是其中某一方,所以如该方当事人不主动否定行为效力而甘愿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也爱莫能助。
是故,法律将撤销权留给了法定的某一方,由其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法院、仲裁机构采不告不理之立场,不主动依职权撤销该行为,在这一点上严格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人通常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意人本人,具体是指在欺诈、胁迫行为中的受害人一方,以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场合下的双方当事人。
3.私权的自由行使
撤销权是专属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行使。
撤销权属实体法上的私权,故可因权利人放弃而归于消灭。
撤销权是形成权,权利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之。
既为形成权,必适用除斥期间,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该形成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具体表现为撤销之诉,而不能仅通过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来行使。
4.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在被撤销之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最初效力状态,既非效力待定也不是自始无效,而是自成立之日起就生效,故在行为成立之初的效力形态上,严格区别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然,一经被撤销即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初是有效的,但在最终的结局上呈现出以下两种走向:(1)继续有效且最终有效,这是多数情形下的状态,具体包括三种情形:①弃权的,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②逾期的,权利人超出除斥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③变更的,权利人仅请求变更。
变更一方面意味着放弃了撤销权,另一方面变更后,至少该行为的部分内容有效。
(2)自始无效。
权利人一旦行使撤销权且被司法机构支持,该行为自始无效。
【例题】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本案属于欺诈,并不是重大误解,且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而不能仅通过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来行使。
因此,本题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