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讲_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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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院辅导法律基础知识:无效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河南检察院辅导法律基础知识:无效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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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院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报考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警察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均为法律;报考其他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为相应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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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 1.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 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 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未经撤销,行为有效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①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③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5.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6.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7.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8.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9.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10.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还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虚假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4.违背公序良俗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危困、缺乏判断)(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债务承担——转移第三人,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一)特征1.名义:被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2.有法律效果的3.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权的行使1.原则(1)不得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3)尽勤勉、谨慎的义务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为自己利益损害被代理人(2)双方代理——两家通吃(3)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三)无权代理1.类型(1)未授权(2)越权(3)代理权消灭2.表见代理——表面上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要求:(1)本人名义(2)行为人无权代理(3)使相对人信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一)超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另一方:抗辩+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驳回请求)另一方:未提抗辩、自动放弃、不能用诉讼时效驳回请求(二)不适用诉讼时效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3.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三)诉讼时效的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国际货物、技术进口合同争议(4年)(2)人寿保险(5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四)诉讼时效中止(主观意志外)——最后6个月内,暂时停止,中止消除之日起6个月,时效期间届满1.不可抗力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五)诉讼时效中断(主观意志)——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现算起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

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

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⑴返还财产。

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

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

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
财产。

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有哪些?

Emotion is also an invention, and it needs constant improvem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有哪些?导读:民法是在我们生活工作中对我们各种行为的约束。

有时我们会出现被迫或者口误等作出某些行为,或某种承诺,在这种时候,这些行为和承诺并非使我们的真实意愿,在我们人身获得安全之后,我们可以申请撤销。

下面律师365和大家分析一下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有哪些?民法是在我们生活工作中对我们各种行为的约束。

有时我们会出现被迫或者口误等作出某些行为,或某种承诺,在这种时候,这些行为和承诺并非使我们的真实意愿,在我们人身获得安全之后,我们可以申请撤销。

下面和大家分析一下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有哪些?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一)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

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要素:(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民法总则》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例题·2014年单选题,调整】小凡今年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答案】C【解析】8周岁的精神健康的小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关联知识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U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民事法律行的特征: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2.意思表示的生效表示行为可以明示(书面、口头等),也可以默示(行为推定、绝对沉默);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实践性i去律行为还必须有标的物交付。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②虚假意思表示;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①重大误解;②受欺诈;③受胁迫;④显失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行为总结:撤销权(5)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应返还财产,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民事行为确定为不成立的,比照处理)。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⑴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斜牛未必达成,期限终会到来。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I牛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3)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不可能发生的,认定为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2023新增)【知识点2】代理1.代理后果:被代理人承担(原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

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代理权滥用【知识点3】诉讼时效1.概念:诉讼时效过期,不丧失实体权利,只是债务人产生抗辩权,法院不主动提出诉讼时效。

(1)一审债务人以诉讼时蜥辩有效;(2)一审未提出诉讼时蜘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表现:
1、无效的条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近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另外,可撤销民事行为受到1年行使撤销权的除诉期间的限制,而吴晓敏是行为则不受这种时间的限制。

3、主张无效的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者该民事行为有利害管理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在受理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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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3.欺诈:(1)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胁迫:(1)胁迫: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第三方胁迫: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补充】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或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

【苏苏总结】效力瑕疵情形的总结表行为能力瑕疵无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行为(除①纯获益、②与年龄、智力相当)效力待定意思表示瑕疵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欺诈、胁迫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方胁迫标的瑕疵恶意串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例题•单选题】甲欲购买乙收藏的一件古董,乙不同意。

甲的朋友丙得知此事后,找到乙说:“如果你不将此画卖给甲,就公布你的不雅视频”。

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

甲对此丙的所作所为并不知情。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

A.无效B.效力待定C.有效D.可撤销【答案】D【解析】如果是第三人胁迫,无论甲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A.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D.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答案】CD【解析】选项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选项B:属于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选项C: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选项D: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区别可撤销无效行为成立后的效力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行为效果■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

■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主张权利的主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该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体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宣告其无效行使时间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不存在此种限制【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撤销权可由司法机关主动行使B.撤销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C.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D.被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的效力不受影响【答案】C【解析】选项A:撤销权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主动适用。

选项B:撤销权的行使要受时间的限制。

选项D: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三、撤销权1.撤销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补充】撤销权、单方解除权、追认权、法定抵销权等均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的行使: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胁迫行使人受欺诈方受损害方行为人受胁迫方行使途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NOT直接通知撤销)权利消灭主观放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超期行使【注意】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同时满足)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示例】背景资料:2017年1月1日,甲售给乙玉石,号称真货,实为假货。

乙2020年2月1日知道上当。

什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撤销可以吗?可以,继续有效谁申请撤销?乙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干预【例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权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D.形成权【答案】D【解析】形成权,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即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只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

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同意。

因此,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例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C.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答案】B【解析】选项A:可撤销与效力待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效力状态。

选项C: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选项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例题•多选题】2019年3月1日,苏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宣传该手机为国行全新正品手机。

2019年4月20日,苏某拆封后发现该手机为返修机,便与商家协商退货。

商家再三推诿,而苏某由于工作繁忙,直至2020年4月1日方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苏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B.法院可主动对该合同的撤销进行干预C.该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D.该合同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撤销【答案】ABD【解析】选项AD: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本题中,苏某2020年4月1日行使撤销权,据2019年4月20日知道撤销事由不足1年,苏某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B: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法院不主动干预。

选项C: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四、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原物返还、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谁错谁赔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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