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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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一、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已经成立,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

绝对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有争议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

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但从开始没有效力,而且以后的任何事实也无法再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无效:无需有人提出无效的主张,也不需经过司法撤销程序,无效民事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如何理解:比如双方履行完毕的毒品买卖?核心:事实层面与价值层面。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1、行为能力欠缺2、违反禁止性规范(法律、行政法规)。

注意区分禁止性规范的分类: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

前者如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后者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

3、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是否是国家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给情妇买房是否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例:某地一位大款与一位小姐订立了一份合同,此位大款给这个小姐25万元,买一套住房。

条件是,这个小姐不许再与别的男人结婚。

(三)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

无撤销、追认的可能案例:某村村民张某有1亩自留地临近集镇,王某系个体户,准备在此镇做生意。

于是同张某协商,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此地作为宅基准备建房。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予以制止,王某建房未成。

于是王某向张某追索此款,但张某以不是他不同意卖为由,拒不返还此款。

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购地款。

在此案的处理上,法院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非法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种意见认为,此款应当返还,在判决返还后再对双方进行处罚。

(四)评价:不宜绝对化,国家的价值评判与民众的意思自治的冲突。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概念:成立并已经生效(二)种类1、重大误解。

何谓重大误解:当事人、标的。

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民法习题——第7章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体或组织依法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动。

然而,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具备有效性,一些情况下,行为的效力可能会被法律上无效或被撤销。

本文将详细讨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一、无效行为1.1 无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无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无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下的个体,其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若未成年人擅自进行法律行为,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1.2 限制行为能力者的无效行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指的是年满18周岁以上但受到法院限制行为能力的个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者的法律行为相对无效,即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限制行为能力者需经过法院或相关机关的许可才能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

1.3 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效任何违反法律、违背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比如,某人以贿赂的方式签订合同,其中的贿赂行为违背了《刑法》的相关条款,因此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的范畴。

二、可撤销行为2.1 欺诈、胁迫、威胁等情形的撤销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欺诈、胁迫、威胁等原因导致的法律行为具有相对的无效性,即可以被撤销。

被欺诈、胁迫或受到威胁的一方具有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了撤销的条件和时效。

2.2 当事人重大误解的撤销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由于重大误解或不明真相而导致有关事实性的错误判断时,可以请求撤销相关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对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行为结果与事实不符。

被误解的一方有权撤销该行为。

2.3 法定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撤销法定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若存在不当行为,被代理人在发现后有权撤销该行为。

不当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擅自代理、对代理人的利益不当处置等。

三、撤销行为的申请和时效3.1 撤销权的主体和申请对于具备撤销权的一方来说,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撤销某项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就是指能以⾃⼰的⾏为取得⼀定的权利以并且承担,那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效⼒分为:有效的民事⾏为,效⼒待定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为,⽆效的民事⾏为。

1、效⼒待定的⾏为合同成⽴后,要么⾛向有效(追认),要么⾛向⽆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始的有效或⽆效;在有效或⽆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向⽆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为时是限制⾏为能⼒,但过⼀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为能⼒,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使,⽽是已经取得完全⾏为能⼒的本⼈。

【合同法】第四⼗七条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论是否善意)。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追认权优于撤消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权⽽已)―――效⼒待定合同的撤消权不需要经过法院,通知即可(特别注意:根据05年卷3第58题的选项B,题⽬认为这种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四⼗⼋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九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条⽆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4.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 遵守诺言,反对欺诈隐瞒,弄虚 作假。
5.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和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享有 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1. 自然人(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知识产权的类型
它主要包括: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著作权
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 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 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 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4)物权基本分类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权 农地承包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2、债权法基本知识
(1)债的概念
民法中的债,指的是一种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 方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 称为债务人。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物权 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从注册之日 起10年,可 以续展
(八)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甲方 乙方
苹果 每公斤4元
要约
来4公斤
承诺
合同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

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

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⑴返还财产。

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

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

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
财产。

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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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下面的内容来对比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其主要包括: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
这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

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
这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

该行为使得当事人一方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的境地,并且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但是,当事人不得借口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情等原因而随意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

参考内容:/zjzcgl/jjf/201408/1784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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