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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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一、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已经成立,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

绝对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有争议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

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但从开始没有效力,而且以后的任何事实也无法再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无效:无需有人提出无效的主张,也不需经过司法撤销程序,无效民事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如何理解:比如双方履行完毕的毒品买卖?核心:事实层面与价值层面。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1、行为能力欠缺2、违反禁止性规范(法律、行政法规)。

注意区分禁止性规范的分类: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

前者如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后者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

3、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是否是国家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给情妇买房是否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例:某地一位大款与一位小姐订立了一份合同,此位大款给这个小姐25万元,买一套住房。

条件是,这个小姐不许再与别的男人结婚。

(三)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

无撤销、追认的可能案例:某村村民张某有1亩自留地临近集镇,王某系个体户,准备在此镇做生意。

于是同张某协商,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此地作为宅基准备建房。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予以制止,王某建房未成。

于是王某向张某追索此款,但张某以不是他不同意卖为由,拒不返还此款。

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购地款。

在此案的处理上,法院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非法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种意见认为,此款应当返还,在判决返还后再对双方进行处罚。

(四)评价:不宜绝对化,国家的价值评判与民众的意思自治的冲突。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概念:成立并已经生效(二)种类1、重大误解。

何谓重大误解:当事人、标的。

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民法习题——第7章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撤销法律后果(3篇)

民法典撤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于规范民事关系、维护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撤销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撤销法律后果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民法典撤销制度概述1. 撤销的概念撤销,是指民事主体在意思表示成立后,依法将其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行为。

撤销制度源于意思表示的瑕疵,主要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自由等情形。

2. 撤销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分为以下几种:(1)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撤销: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撤销: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3. 撤销的条件(1)撤销的主体:具有撤销权的民事主体。

(2)撤销的事由: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自由等撤销事由。

(3)撤销的时间: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三、民法典撤销法律后果1. 撤销的效力(1)撤销后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既往,该民事法律行为视为自始不存在。

(2)撤销后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撤销的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因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恢复权利: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后,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对方恢复其权利。

(4)终止合同: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合同的,合同终止。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将房屋出售给某乙,价格为100万元。

某甲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某乙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抵押,遂请求撤销合同。

经法院审理,认定某甲存在欺诈行为,撤销了合同。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1)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①法律要件须有错误认识;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须错误性质严重。

②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③造成较大损失。

(3)判断重大误解时的注意点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即在判断错误问题时,先通过合同解释确定表示的客观意义: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以一个理性相对人为标准;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②误载不害真意: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属于解释先行于错误的延伸。

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

④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⑤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如:古玩市场淘到假货。

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⑥计算错误:隐藏的计算错误和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⑦合同中的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约定,且该瑕疵涉及标的物的性质,属于重大误解,此时买受人可以选择瑕疵担保责任或选择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组成一个可撤销行为类型。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未利用危难而是进行正常交易,或表意人即使未遭遇灾难,也会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3.欺诈(1)欺骗即为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故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招警的考试当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可以说是我们考试当中的重难点部分,其难度在于该部分的理论强度略大。

但是,如果将该部分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交易行为相联系,便能很好地掌握。

首先,明确何为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即这种行为受到民法调整,在符合法律框架之下,形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张三李四达成买卖摩托车合同,张三作为买方有给付钱财的义务和要求对方交付摩托车的权利。

而李四作为卖方有交付摩托车的义务和有要求张三给付金钱的权利。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上述所形成的买卖关系必须合法、自愿的,那么如果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时,内心真意不自由或者有瑕疵,如遭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效力变得如何呢?民法中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接下来就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重大瑕疵而须以诉讼方式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给当事人留有了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例如,张三以武力相威胁跟李四达成交易摩托车合同。

我们都知道,民法当中强调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内心真意与他人达成交易,上述案例中张三在遭受武力胁迫下所达成的交易,违背了张三的内心真意。

那么此时的交易就存在着瑕疵。

法律赋予了张三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张三还有另外的选择,如张三觉得李四给的价格公道合理,又闲打官司太过麻烦,那么张三放弃了撤销权利,此时该交易摩托车的行为因未撤销而处于有效的状态。

最后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权利产生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重大瑕疵来源于意思表示得不真实。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不同情况的典型案例及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不同情况的典型案例及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不同情况的典型案例及剖析引言:民事合同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有时需要撤销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民事合同的情形可以多种多样。

本文将分析并剖析十个不同情况下的典型案例。

一、因买卖合同中的虚假陈述撤销合同:案例:小明以国内某网站的广告为依据购买了某款手机,但收到的并非广告中所述的产品。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卖方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买方在发现真相后有权撤销合同。

二、因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撤销合同:案例:某公司在录用小红时,与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期间逼迫小红加班超时。

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无权要求劳动者加班超时,雇主的违法行为是撤销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

三、因合同中的隐蔽瑕疵撤销合同:案例:小刚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在购买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故障,而卖方在合同中没有主动告知。

分析:合同法规定,卖方在合同中对存在的隐蔽瑕疵未作明确告知,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四、因不公平合同条款撤销合同:案例:小芳在购买保险时,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款。

分析: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不公平合同条款,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

五、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撤销合同:案例:由于自然灾害,小李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分析:合同法规定,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撤销合同。

六、因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案例:小华与一名精神病患者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后者被宣告无行为能力。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债权人有权撤销合同。

七、因误解合同内容撤销合同:案例:小王在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后,发现实际合同中的租金高于自己原本的理解。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发生了重大误解,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

八、因恶意串通撤销合同:案例:小张作为投标人参与了某个招标,并与相关人员串通,违反了公正、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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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一)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

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转达错误”即是误传,按该条含义,若非由法律规定或约定,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1.须属有偿行为。

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

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

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

这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契约的撤销原因。

通常一项交易是否公平是由当事人自己决断的,法律不予干预。

但在交易中总会有人“欺生”,使对方当事人无从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三)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四)欺诈、胁迫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s/371102.html)来源:心怀法治.相关法律知识∙办准生证体检需要钱吗 /s/665212.html ∙水清木华园业主拒交高额滞纳金/s/665211.html∙户口本丢了一页还能用吗/s/665210.html∙买了机票临时身份证丢了怎么办理/s/665209.html∙离婚后无房户口怎么办 /s/665208.html ∙上海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有哪些/s/665207.html∙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有哪些/s/665206.html∙劳动仲裁二审需多久 /s/665205.html∙更改户主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s/665204.html∙劳动仲裁不立案只调解吗/s/665203.html∙劳动仲裁代理费可以让公司支付吗/s/665202.html∙2018小孩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s/665201.html∙外地买房落户口要什么手续/s/665200.html∙未婚单亲妈妈怎么给孩子上户口/s/665199.html∙劳动仲裁调解协议格式模板/s/665198.html∙身份证失磁换领程序 /s/665197.html ∙户口没在农村拆迁不能赔偿房子吗/s/665196.html∙农村户口迁入城市户口要求怎么办理/s/665195.html∙办理港澳通行证可以不用户口本吗/s/665194.html∙身份证迁移户口需要重新办理吗/s/665193.html∙买车办贷款需要户口本吗/s/665192.html∙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立案标准(2018年)的区别 /s/665191.html∙办准生证影响落户吗 /s/665190.html ∙集体户口如何办理结婚证/s/665189.html∙出生证明办理多长时间后可以上户口/s/665188.html∙劳动仲裁调解不成后怎么办/s/665187.html∙现在国家还办独身子女证吗/s/665186.html∙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各地普遍取消户口性质区分 /s/665185.html∙只有身份证可以离婚吗 /s/665184.html ∙户口如何修改姓名 /s/665183.html∙北京将修订调整"史上最严"产业禁限目录/s/665182.html∙用假的房产证去办户口本犯法吗/s/665181.html∙报考高考户口本丢了怎么办/s/665180.html∙农村办低保的条件 /s/665179.html ∙2018年单亲妈妈如何给宝宝上户口/s/665178.html∙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和户口本名字不一样怎么办/s/665177.html∙老年人拿养老金还可以申请低保吗/s/665176.html∙仲裁有哪些特点 /s/665175.html∙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请求保护/s/665174.html∙农村户口迁出后家里的自建房还是自己的吗/s/665173.html∙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工作总结范本/s/665172.html∙拆迁出嫁女户口还在本村如何安排/s/665171.html∙没户口簿可以离婚吗 /s/665170.html∙北京农转非户口赔偿是怎么样的/s/665169.html∙如何办理结婚户口迁移手续/s/665168.html∙劳动仲裁申请立案逾期怎么处理/s/665167.html∙离婚后户口薄没改办护照有影响吗/s/665166.html∙卖房是不是一定要迁户口/s/665165.html∙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s/665164.html∙农村户口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年)/s/665163.html∙网上订火车票退票扣多少钱,怎么退火车票/s/665162.html∙一个人怎么办户口本 /s/665161.html ∙深圳迁户口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665160.html∙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2018年)/s/665159.html∙工伤十级公司没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劳动仲裁立案后要多长时间开庭 /s/665158.html∙异地身份证网上挂失程序/s/665157.html∙弃婴2018年怎么上户口/s/665156.html∙夫妻一方身份证丢失怎么卖房子/s/665155.html∙2018北京户口怎么弄 /s/665154.html ∙2018年将持续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支持养老产业发展/s/665153.html∙夫妻离异,户口迁出手续是什么样子的/s/665152.html∙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多少天判定/s/665151.html∙离婚后迁户口的条件和手续有哪些/s/665150.html∙人力资源能不能托管户口/s/665149.html∙未婚生子户口怎么办 /s/665148.html ∙能落户口的公寓可以划学区房吗/s/665147.html∙2018年两会(立法法)修订的亮点/s/665146.html∙户口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还是必须本人亲自/s/665145.html∙公安部:出入境证件可省内就近办理,免费照相/s/665144.html∙户口本与房产证名字不符怎么办/s/665143.html∙父母离婚孩子户口怎么办/s/665142.html∙独立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s/665141.html ∙房屋买卖合同必要的条款/s/665140.html∙工信部:VPN政策不影响用户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s/665139.html∙劳动仲裁预付费用是多少/s/665138.html∙户口迁到用人单位集体户利弊/s/665137.html∙初婚独女嫁再婚男可生几个孩子/s/665136.html∙身份证到期换证程序 /s/665135.html∙深圳集体户口开户籍证明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665134.html∙随父改成随母的户口材料及程序2018最新/s/665133.html∙如何办理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业户口/s/665132.html∙在仲裁前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吗/s/665131.html∙户口本年龄错了怎么改 /s/665130.html ∙身份证必须和户口的地址一致吗/s/665129.html∙离婚后新生儿上户口怎么办理/s/665128.html∙2018黑户落户政策哪些人将受益/s/665127.html∙集体户口怎么给孩子上户口/s/665126.html∙先火化还是先注销户口 /s/665125.html ∙2018军人转业安置政策/s/665124.html∙劳动仲裁笔迹鉴定对方不去怎么处理/s/665123.html∙户籍证明哪里开 /s/665122.html∙双户口注销新政策是什么样子的/s/665121.html∙取暖费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s/665120.html∙有关低保申请条件及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低保户每月领取多少钱等问 /s/665119.html ∙私生子可以上户口吗 /s/665118.html ∙城镇户口是否为贫困户 /s/665117.html ∙更换身份证需要户口本吗/s/665116.html∙劳动仲裁怎么申请,向谁申请/s/665115.html∙离职多长时间后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s/665114.html∙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s/665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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