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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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简答题

民法简答题

民法简答题:总论部分一、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民事立法的始终,是制定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既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又要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反民法原则,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司法机关对民法的解释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准绳。

违背民法原则的法律解释是无效的。

民法学者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同样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基础,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学说是不妥当的。

4.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民法规范是司法机关对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的最常见的裁判依据。

但是,当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裁判,以克服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二、简述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

这是国家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的需要。

公民是否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能正确地理解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独立完成某一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法律对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的公民规定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由于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除非法律规定的应当限制或取消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出现,否则,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 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导读: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逐渐深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变得逐渐完善起来,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充分的保障。

但是,在生活中,可能有人会遇到这样的疑问。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那么,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呢?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逐渐深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变得逐渐完善起来,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充分的保障。

但是,在生活中,可能有人会遇到这样的疑问。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那么,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呢?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事行为无效的具体含义其具体含义是:(1)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 当然无效。

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 意思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二、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民法习题——第7章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举例

举例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源:作者:例1: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分析: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2: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体或组织依法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动。

然而,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具备有效性,一些情况下,行为的效力可能会被法律上无效或被撤销。

本文将详细讨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一、无效行为1.1 无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无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无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下的个体,其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若未成年人擅自进行法律行为,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1.2 限制行为能力者的无效行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指的是年满18周岁以上但受到法院限制行为能力的个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者的法律行为相对无效,即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限制行为能力者需经过法院或相关机关的许可才能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

1.3 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效任何违反法律、违背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比如,某人以贿赂的方式签订合同,其中的贿赂行为违背了《刑法》的相关条款,因此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的范畴。

二、可撤销行为2.1 欺诈、胁迫、威胁等情形的撤销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欺诈、胁迫、威胁等原因导致的法律行为具有相对的无效性,即可以被撤销。

被欺诈、胁迫或受到威胁的一方具有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了撤销的条件和时效。

2.2 当事人重大误解的撤销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由于重大误解或不明真相而导致有关事实性的错误判断时,可以请求撤销相关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对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行为结果与事实不符。

被误解的一方有权撤销该行为。

2.3 法定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撤销法定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若存在不当行为,被代理人在发现后有权撤销该行为。

不当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擅自代理、对代理人的利益不当处置等。

三、撤销行为的申请和时效3.1 撤销权的主体和申请对于具备撤销权的一方来说,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撤销某项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就是指能以⾃⼰的⾏为取得⼀定的权利以并且承担,那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效⼒分为:有效的民事⾏为,效⼒待定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为,⽆效的民事⾏为。

1、效⼒待定的⾏为合同成⽴后,要么⾛向有效(追认),要么⾛向⽆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始的有效或⽆效;在有效或⽆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向⽆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为时是限制⾏为能⼒,但过⼀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为能⼒,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使,⽽是已经取得完全⾏为能⼒的本⼈。

【合同法】第四⼗七条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论是否善意)。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追认权优于撤消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权⽽已)―――效⼒待定合同的撤消权不需要经过法院,通知即可(特别注意:根据05年卷3第58题的选项B,题⽬认为这种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四⼗⼋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九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条⽆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

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

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⑴返还财产。

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

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

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
财产。

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表现:
1、无效的条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近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另外,可撤销民事行为受到1年行使撤销权的除诉期间的限制,而吴晓敏是行为则不受这种时间的限制。

3、主张无效的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者该民事行为有利害管理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在受理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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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理论又称其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

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因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具体来讲,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表现为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欺诈方以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

(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

(4)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即正在发生或者在将来可能发生危害,并且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害怕胁迫的发生。

(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该被胁迫方因受胁迫而被迫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并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第2款亦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胁迫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5.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乘人之危,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危重病症。

(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

(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

(4)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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