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简述合同保全制度

简述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也称为合同的保全,是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制度通过特定方式限制债务人的财产处置权,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
而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有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方式减少责任财产、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
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的周密细致化趋势。
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无论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
这种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人的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因此接下来由我将带来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区别: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什么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申请保全是对债权⼈利益⾮常好的保护,申请保全满⾜⼀定条件的同,提供担保是最为重要的条件之⼀,那么,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因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利益。
(2)两者都要通过向⼈民法院请求⾏使。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之处:(1)代位权是针对债务⼈的消极⾏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的积极⾏为。
(2)代位权都限制为⾦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钱的限制。
(3)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为被告。
(4)代位权的⾏使仅涉及到双⽅当事⼈;撤销权的⾏使涉及到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规定: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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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这个听起来有点复杂的名词。
啥叫代位权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哇塞!是不是有点绕?别急,咱们慢慢说。
比如说,张三欠李四钱,但是王五又欠张三钱,可张三呢,他就是不去找王五要。
这时候,李四急了呀,李四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去跟王五要这笔钱。
这就是代位权啦!
那为啥要有代位权呢?哎呀呀,这可重要了呢!要是没有代位权,那债务人耍赖不去要别人欠他的钱,债权人不就惨啦?那债权不就没法保障了嘛!所以呀,代位权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合同能够更公平、更有效地履行。
再来说说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这可得好好说道说道!首先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哟!要是本来债权就有问题,那还代位个啥呀?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啦。
啥叫怠于行使?就是该行动却不动,懒洋洋的,可把债权人急坏了!还有还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自身的债权。
啥意思呢?比如说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这些就不能代位啦。
那行使代位权有啥效果呢?哇!这可有意思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
也就是说,从王五那里要来的钱,直接
归李四啦!但是,要注意哟,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呢!
总之呢,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这个名词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是搞清楚了,对于咱们理解合同的公平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那可是相当重要呀!怎么样,这下是不是有点明白啦?。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签订合同是我们每⼀个⽣活在这个社会上的⼈都可能采取的民事⾏为,⼀般来说签订合同还需要设置⼀些保全制度。
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如下:1、代位权,即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2、撤销权,即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民事诉讼法》第⼀百条适⽤条件和程序⼈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财产保全对被告影响⼤吗财产保全对被告有影响,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财产被保全之后,所有权⼈不得对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占有、使⽤和处分。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合同的保全典型案例分析

合同的保全典型案例分析一、合同背景。
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合同的保全这事儿。
你想啊,在商业往来或者生活中的各种协议里,有时候一方可能会干些不太地道的事儿,让另一方的权益受到威胁。
这时候,合同的保全就像一个保护神一样,来维护那些可能被侵害的权益。
就拿一个小例子来说吧,甲和乙签了个买卖合同,甲把货卖给乙,乙说好了啥时候给钱。
结果呢,乙突然跟丙搞了些小动作,把自己的财产偷偷转移给丙,想让甲到时候拿不到钱。
这可不行呀,甲的权益眼看就要被侵害了。
二、合同保全的措施。
1. 代位权。
这个代位权可有意思了。
要是债务人(就像前面说的乙)怠于行使他对第三人(丙)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甲)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啥意思呢?就是甲可以代替乙去跟丙要钱,这样甲就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啦。
比如说,乙欠甲10万块钱,丙欠乙8万块钱,乙也不去找丙要,那甲就可以直接去找丙要这8万块钱,剩下的2万再找乙要。
这样多公平呀,总不能让甲干瞪眼,看着自己的钱没着落吧。
2. 撤销权。
再说说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放弃他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还拿甲和乙来说事儿,要是乙突然说,丙啊,我那8万的债权我不要了,或者乙把自己的房子低价卖给丙,就为了不让甲拿到钱,甲就可以到法院去,让法院把乙这些不靠谱的行为撤销掉。
这就像是给了债权人一个反悔的机会,防止债务人耍小聪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典型案例分析。
就说有这么一个案例吧。
老张和老李签了个借款合同,老张借给老李20万,说好一年后还。
结果呢,离还钱的日子没几个月了,老李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豪车低价卖给了他的朋友老王。
老张觉得这里面有猫腻,一打听才知道,老李这是想把财产转移了,到时候让老张没处要钱。
老张那叫一个气呀,自己的钱就这么要打水漂了吗?老张就找了个懂法律的朋友咨询,朋友告诉他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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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 件。
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 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才能 行使撤销权。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
第一,放弃到期债权。 第二,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 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 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 产。
撤销权(保全措施)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 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意思表示不真实 的合同)是不同的。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 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 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具有恶意,即 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 将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并难以清偿债务, 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 行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规则 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 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例如,债务人从事了多项处分财产的行为,涉 及标的的价值达100万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所 享有的债权仅为50万元,则债权人只应当请求 撤销债务人从事的处分50万元财产的行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
(一)合同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务人责任 财产对债权实现的价值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原理是对合同相对性 规则的突破 (三)合同保全的内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四)合同保全不同于合同担保(抵押—优 先受偿的权利)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专题十一 合同的被告。(原告—债权 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受 让人) 4、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判决的确立 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或 受益人均产生效力。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撤销权的效力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原 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如受让人为善意, 不承担返还义务。 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 产平等受偿。
合同保全制度的优势:
一是合同保全无需办理诸如登记、交付财产等 手续; 二是可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如抵押登记费用; 三是无需取得担保人的同意;
四是只要出现导致债权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 情形即可行使,而无需等待债务人违约行为的 出现。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权,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同债权,即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 休金等权利。
例如,债务人甲欠债务人乙20万元,甲的债务人丙 (称之为次债务人)欠甲10万元,当债务人甲在其对 丙的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该债权,致使其无力清 偿对债权人乙的债务,则债权人乙可代位行使甲的权 利,向丙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相应的债务。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的特征是: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 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约 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 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应当向债 务人履行的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 务。 第四,代位权属于具有诉讼意义的权利,即代位权 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
第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 要为标准。
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只须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没有必要行使其代位权。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三、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 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 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以 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称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法律行为,称为撤销权制度。
2、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
3、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