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带人员租赁改为按建筑服务纳税 税收政策调整后企业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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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务税务处理与申报技巧

租赁业务税务处理与申报技巧

租赁业务税务处理与申报技巧在进行租赁业务时,税务处理和申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正确处理和申报税务可以帮助企业合法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与申报技巧,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税务管理。

一、租赁业务的税务分类1.增值税:租赁业务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具体业务形态的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税务方式。

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一定税率计提增值税,同时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简化征收政策进行纳税,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2.企业所得税:企业从租赁业务中获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租赁业务的所得税计算,根据不同的税务政策和具体情况,采取核定制和核算制两种方式。

3.个人所得税:租赁业务中,个人从出租房屋中获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两种计税方法。

针对租金收入,通常采用综合所得计税方法。

二、税务处理的重要性正确的税务处理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利润。

以下是一些处理税务的技巧,供参考:1.准确核算租赁收入:租赁收入是企业的主要税务依据,准确核算租赁收入对于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非常重要。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租赁业务的收入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核算。

2.合理抵扣支出:在计算纳税金额时,企业可以合理抵扣租赁业务相关的支出,如租金、房屋维修费、管理费等。

合理抵扣可以降低纳税金额,减少税负。

3.合规操作:企业在进行租赁业务时,需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和政策,确保合规操作。

避免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税务风险和罚款。

三、申报技巧1.及时申报: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纳税申报,避免错过申报期限。

逾期申报可能会导致罚款和滞纳金的产生。

2.准确申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和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准确申报有助于避免因误填纳税申报表而引发的纳税争议。

3.积极配合税务稽查: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新租赁准则纳税调整

新租赁准则纳税调整

新租赁准则纳税调整首先,新租赁准则的实施会对企业的税前利润和利润分配方式产生影响。

根据新准则,租赁合同会根据其经济实质被分类为一种资本租赁或经营租赁,对于资本租赁,企业需要将租赁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并将租赁负债计入负债负债表。

这样会导致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增加,进而影响税前利润的计算和利润分配方式。

其次,新租赁准则的实施还会对企业的税务确认和计提产生影响。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进行租赁合同的确认和计提时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租赁成本的抵扣等。

然而,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可能会导致企业计提的租赁成本增加,以及税前利润的增加,从而导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少或取消。

此外,新租赁准则的实施还会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和合规管理产生影响。

根据新准则,企业需要对租赁合同进行分类和计算租金支付,这对企业的税务合规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税务管理体系,确保按照新准则进行租赁合同的分类和计算,并及时履行相关税务申报和缴纳义务,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和罚款等不利影响。

为了应对新租赁准则的纳税调整,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熟悉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评估并分析其对企业税务的影响和调整需求。

企业可以组织专门的团队或委托专业机构来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对新准则的理解和准确运用。

其次,企业需要对其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和重组,以满足新租赁准则的要求。

这包括对租赁合同进行分类和计算,计提租金支付等,确保财务数据和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此外,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租赁合同的分类和计算符合新准则的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税务申报和缴纳义务。

企业可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税务管理体系,确保遵守税法法规,并及时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

总之,新租赁准则的纳税调整对企业的税前利润和利润分配方式、税务确认和计提、税务风险和合规管理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调整,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熟悉新准则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管理,以确保税务合规和准确申报。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所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今天围绕这条规定谈谈个人的理解。

背景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根据出租标的的配置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租方只提供租赁标的物,不带操作人员,如需操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配备,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干租」或「光租」;二是出租动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湿租」、「程租」或「期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经营租赁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可见,租赁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不同。

现行政策对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业务做了明确,但对于性质类似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无明确规定。

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填补了此类业务税收政策的空白,也符合税收政策的一致性。

这是这条规定的背景。

理解理解这条规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其一,开展租赁业务的主体是「纳税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主营业务为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也包括兼营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的纳税人。

一句话,出租方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发生此类业务,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与其是否具备建筑业资质无关。

其二,核心思想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仍然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详见建筑业:理解增值税政策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的“业财税法融合”控税

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的“业财税法融合”控税

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的“业财税法融合”控税所谓的“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发生经营性出租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如何进行签订合同,要依据经营性出租的业务模式的不同而不同。

一、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的两种业务模式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分为以下两种出租业务模式:(一)出租业务模式一:湿租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承租方,出租方配备设备操作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出租方承担。

(二)出租业务模式二:干租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配备设备操作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承租方承担。

二、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与租赁合同的融合(一)租赁合同约定的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业务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经营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否则租赁合同无效。

(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业务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经营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如果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则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

(三)租赁合同必须约定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和租赁设备的购买时间由于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和是否约定租赁设备的购买时间涉及到出租方开具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完全不同,因此,租赁合同必须约定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和租赁设备的购买时间。

具体约定条款范本参考如下:1、租赁合同约定:建筑机械设备的购买时间或出厂日期建筑企业采用经营性租赁方法租赁建筑机械设备时,应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的购买时间或出厂日期.设备租赁数量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及型号出厂日期设备原值数量(台)单价(元)租赁方式1干租或湿租2干租或湿租3干租或湿租4干租或湿租5干租或湿租同时:在租赁合同的附件资料中必须注明以下附件资料:一是盖有出租方发票专用章的该机械设备原购买的发票复印件;二是盖有出租方合同章的该租赁设备的原购买合同复印件。

会计经验:建筑业转借资质核算和纳税有解吗

会计经验:建筑业转借资质核算和纳税有解吗

建筑业转借资质核算和纳税有解吗建筑业转借资质核算和纳税真的有解了吗? 据说,一般人解读文件,都是从第一条开始,一条一条解读。

但这个文件的第二条太吸引人了,所以,我就先说说第二条。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 这一条虽没有明说,但在一定事实程度上,修改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关于挂靠模式下纳税人的认定规则。

有点像想解决建筑业大问题的节奏!虽不彻底,但却务实。

 首先注意其中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这个词。

什么叫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集团成员?集团成员的分公司? 从语义上看,二者都包括。

 比如,xx建筑集团,则其下各子公司、孙公司、各子孙公司的分公司,统统都属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都可以适用于本条。

 本条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一定意义上,解决了集团内的转借资质纳税问题。

 比如,集团公司签订一个建筑合同,实际上很可能是集团内某子公司去找的生意,因为子公司自己的资质不够,所以,把集团祭出来签约,实际上干事的,还是子公司自己。

 这典型的构成了集团子公司对集团母公司的挂靠。

这事确有转借资质的嫌疑,好在它们同属于一个集团,好在税务局不执法《建筑法》。

 以前,由于是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的规定,不管活是谁干的,增值税纳税人都是集团公司。

所以,要由集团公司开发票、收钱,并要集团公司来抵扣进项,进、销项发票都集中在集团公司,这样,实际做事的子公司却很难把工程核算清楚。

 这类挂靠业务不是没有办法核算清楚,我以前有文章专门讲述挂靠如何核算和纳税(想参看的,在会计视野论坛的会计业务版找找)。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务管理问题及应对措施的探讨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务管理问题及应对措施的探讨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务管理问题及应对措施的探讨自2012年开始,中国政府逐步推行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这项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负,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税务管理问题,特别是在建筑业这个特殊行业中。

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后建筑业税务管理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来减轻税负。

建筑企业可以与设计、施工等相关企业进行项目合作,将一部分产值划归到其他企业名下,从而减少自身的增值税负担。

建筑业的物资采购非常广泛,包括钢铁、水泥等大宗物资。

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缴纳进项税,并且每月需要按时申报扣除。

由于建筑业物资采购较为复杂,企业需要同时从不同供应商采购,并且仓储、分拣等操作也较多,因此不同供应商的发票管理也较为困难。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建筑企业可以积极与供应商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尽量选择少数供应商进行采购,从而减少发票管理的复杂性。

建筑企业还可以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进项发票进行在线管理和跟踪,确保进项税的准确申报和扣除。

建筑业还面临着开票难的问题。

由于建筑业项目周期较长,企业在项目完成后需要向业主开具发票。

由于一些项目可能涉及多个业主,项目结算较为复杂,导致企业在开票方面遇到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筑企业可以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提前预估项目结算时间,并与业主商定开票时间。

建筑企业还可以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尽量避免同时涉及多个业主的情况,从而减少开票难度。

建筑业在面临“营改增”税制改革后,需要应对一系列税务管理问题。

建筑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优化物资采购,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措施,来减轻税负、简化发票管理,并积极与业主合作,提前预估项目结算时间,解决开票难的问题。

这样,建筑企业就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并提高经营效益。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新收入准则科目衔接转换及业务处理说明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新收入准则科目衔接转换及业务处理说明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新收入准则科目衔接转换及业务处理说明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需要对科目衔接进行转换并调整业务处理。

本文档将详细说明这些转换和处理的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I. 科目衔接转换为了与新的收入准则相适应,建筑设备租赁公司需要对现有的科目衔接进行转换。

以下是相关步骤:1. 审查现有科目: 首先,对当前的科目进行审查。

识别出与新准则不相符的科目,并标记其重要性和优先级。

审查现有科目: 首先,对当前的科目进行审查。

识别出与新准则不相符的科目,并标记其重要性和优先级。

2. 识别新科目: 然后,根据新的准则要求,确定新的科目和账户。

这些新科目应与旧的科目相匹配,以确保后续业务处理的连续性。

识别新科目: 然后,根据新的准则要求,确定新的科目和账户。

这些新科目应与旧的科目相匹配,以确保后续业务处理的连续性。

3. 调整账户结构: 根据新科目的识别,对现有的账户结构进行调整。

创建与新科目相对应的账户,确保账户间的充分对应和衔接。

调整账户结构: 根据新科目的识别,对现有的账户结构进行调整。

创建与新科目相对应的账户,确保账户间的充分对应和衔接。

4. 转换余额: 对于旧的科目余额,将其转换为新科目余额。

确保转换过程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并记录转换过程的详细信息。

转换余额: 对于旧的科目余额,将其转换为新科目余额。

确保转换过程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并记录转换过程的详细信息。

II. 业务处理说明在进行科目衔接的转换后,建筑设备租赁公司需要调整其业务处理方式以符合新的收入准则。

以下是相关的业务处理说明:1. 合同识别: 确保对租赁合同进行准确识别,并记录关键信息,如租赁期限、支付条件和租金金额等。

合同识别: 确保对租赁合同进行准确识别,并记录关键信息,如租赁期限、支付条件和租金金额等。

2. 收入确认: 根据新的准则,确定收入的确认时间点。

确保仅在符合收入确认标准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并避免提前确认或重复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 根据新的准则,确定收入的确认时间点。

新租赁准则租赁变更承租方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租赁变更承租方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租赁变更承租方会计处理【标题】新租赁准则租赁变更承租方会计处理:更深入理解与应对【导语】随着新的租赁准则的实施,租赁变更对承租方的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全面评估新租赁准则的租赁变更对承租方会计处理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重要课题。

【正文】一、新租赁准则对租赁变更的定义和分类新的租赁准则强调了对租赁合同变更的准确识别和分类。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租赁变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租赁期限、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的变更,二是从销售-租赁回租安排或融资租赁交易转变为经营租赁合同,或者相反。

二、新租赁准则租赁变更对承租方会计处理的影响新租赁准则对承租方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租赁变更后,承租方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合同的租金和资产负债表中的租赁赔偿义务,并相应调整账务处理。

承租方还需要关注租赁变更对经营绩效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预测模型。

具体而言,在对租金变更的会计处理中,承租方需要重新评估租金计算,并根据变更前后的租金差异,调整租赁付款、租赁赔偿义务和租赁资产等相关账务科目。

而对租赁条件变更的会计处理,承租方需要综合考虑租金变更、租赁期限变更等因素,重新评估租赁合同的财务影响,并相应调整相关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

三、应对租赁变更的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面对新的租赁准则下的租赁变更,承租方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1. 加强内部控制。

租赁变更涉及到多个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承租方需要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建立健全的流程和制度,确保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符合新租赁准则的要求。

2. 提前评估风险并制定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租赁变更情况,承租方应提前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这包括评估租赁变更对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预测模型,以应对潜在的不利影响。

3. 加强合同管理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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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带人员租赁改为按建筑服务纳税税收政策调整后企业该如何处理
采用有形动产租赁方式,租入工程机械设备以满足建筑施工要求,正逐渐成为我国建筑行业新增固定资产的首选模式。

为了降低建筑行业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行为,从原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项目改为按照建筑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

笔者结合案例,为纳税人提示政策变化的税务调整和风险应对建议。

公司A为一般纳税人,所在地为H市,于2016年4月和6月分别向B公司出租一台建筑施工设备,并且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并各自在当月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交易金额20万元,税额34000元,于发票开具当月申报纳税,B公司于取得发票当月已进行认证抵扣。

做好政策衔接的税务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由于A公司与B公司4月发生的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业务发生时间早于5月1日,不适用调整政策,而6月的业务适用建筑服务项目,税率为11%,能够进行税额调整。

在调整过程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发票需要收回重新开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
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因此A公司需要与B公司就6月的出租涉税事项进行沟通,不含税价格不变,由B公司开具并寄送红字信息表,A公司根据红字信息表上编号开具红字发票,再根据新税目对应的税率开具新的蓝字发票,并且需要注意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是企业需要调整账目。

根据会计要求,重新填制会计分录。

A公司需要冲减之前的账务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贷记应收账款234000,然后再填制正确的会计分录:借记应收账款2220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

合理选择计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按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的征收率,但是针对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如果该设备并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建筑设备的进项予以抵扣。

按照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事先履行备案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1份,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在36个月之内不得变更计税办法。

注意跨县市提供服务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存在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
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比如A公司机构所在地为H市,一般纳税人,主营建筑施工设备配套操作人员出租业务,将一套设备出租给J市的B建筑公司,2017年1月取得该业务的建筑服务价款222000元(含税)。

A公司应在J市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为4000元[222000÷(1+11%)×2%],A公司应向H市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补税额为18000元[222000÷(1+11%)×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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