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困难企业社保“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2011)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甬人社发〔2018〕102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0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市人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推出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自9月17日起实施,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单位)抓好督促检查。
此前有关操作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9月12日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一、43项办事事项推行全市人社经办机构通办。
二、25项民生事项凭公民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办理。
三、100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推行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四、37项事项推行“跑零次”。
五、关于医保就医管理备案、零星报销。
1.取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的居住地证明材料。
2.取消学生原籍地、实习地就医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的学校证明材料。
3.办理转外就医、门诊特殊病种、家庭病床、院外检查(治疗)备案时,由具有出具相关意见资格的医疗机构根据医保政策直接登记。
4.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规定的,可凭出院小结在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备案。
5.转外地就医备案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有效期内转外地就医无需再备案。
六、压缩社保统征业务关账期。
关账期间,所有社保业务正常收件,符合条件的正常办理。
七、25项社保、就业业务提供免填单服务。
八、17项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实行随时申报。
九、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网上鉴证服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甬人社发[2013]16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163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文件,决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
二、扩大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将原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调整为: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调整同时适用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三、医疗保险费征缴及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为职工办理参保申报手续的次月,应按申报对应的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自地方税务部门向用人单位征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征缴到账后医保经办机构按申报之月进行缴费记录。
(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在按月连续缴费满6个月(即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自地方税务部门向个人征缴到账的次月起预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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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4050社保补贴政策
宁波4050社保补贴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宁波4050社保补贴政策最新消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宁波4050社保补贴政策【1】
宁波市4050社保补贴标准一直是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据悉,4050社保补贴标准是201X年7月1日之前按原标准200元/月补助, 201X年7月1日起按320元/月标准补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40元/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80元/月。
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了解到,根据甬政发[201X]112号和甬人社发[201X]182号文件规定,从201X年1月1日开始,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应条件出现调整。
原本这两项社保补贴覆盖范围为失业登记六个月以上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人员,新政策中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按现有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即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人员才可享受。
记者了解到,为鼓励各用人单位招用这些就业困难人员,我市按照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社保补贴,借以增加就业困难人员在职场上的就业竞争力,而对于通过各种方式灵活就业的相应人群,我市按照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市就业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201X年12月月底前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申报补贴的人员,将可按照“老人老办法”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文件精神,在确保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11年继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减征和缓缴社会保险费。
集中减征工作安排在2011年12月份统一操作,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征四项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一)实施范围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统筹缴纳部分。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失业保险为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
(二)实施对象本次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为我市境内以下几类企业:1、符合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要求的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企业;3、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企业。
(三)不予减征对象1、注册类型为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军事单位等;2、金融(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力、石油石化、通信通讯、烟草、房地产等行业;3、2010年市人劳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联合委托中介机构对全市企业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审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在2011年11月底之前未补缴入库的企业;上述单位经营中确有困难,要求享受减征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实施标准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减征的标准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
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发[2011]7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
(甬政发〔201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现行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决定再增加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联动的食品价格补贴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实施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联动的食品价格补贴机制,即在困难群
众食品价格持续出现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期间,增加向困难。
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帮扶的对象和重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且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一)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中小企业;(三)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
具体享受帮扶政策的范围及条件,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状况确定。
二、具体帮扶政策(一)“五缓”。
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由困难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参保地地税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在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省部属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在省社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参保的省部属企业,由省地税局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二)“四减"。
2011年,集中减征困难中小企业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近日,我市下发《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付的覆盖人群、实施项目、补助标准等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受益对象明显扩大所有参加(含参加过)统筹地区失业保险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均为此次新政的受益对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象方面,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将扩大到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组织和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由原?来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范围也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同时,中小微企业如果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促进就业项目调整到17个新政策实施项目分为7大类17个分项,其中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为保留项目,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新增项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10项为新增项目。
2013年1月起,人社部门开始受理2012年度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等六项补贴,未享受的对象将按新政实施。
培训补贴标准提升此次调整中,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到公共实训补贴和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两种,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也由定点培训机构扩大到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组织和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以缓解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劳动力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
当前中小企业面临四大困难

朱宏任表示,为尽快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新 问题和新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今年 上半年以来,温家宝、李克强、王岐山、张德江 等领导亲自考察调研。工信部也根据国务院领导 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一线 了解中小企业运行情况,调查分析中小企业面临 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听取意见建议,研究相关对 策。同时,各有关部门也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 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cLeabharlann . Al行 l 利R率 ig。h信 ts贷规 Re模s的 er缩v减 ed,.致使中小企业,尤其
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据统 计 , 银 行 信 贷 基 本 覆 盖 大 型 企 业 和 80% 的 中 型 企业,而规模以下的小企业80%无缘银行信贷, 大量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解决燃眉之急,借款 利 率 已 高 达 50% -100% , 融 资 成 本 居 高 不 下 。 目前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难以解决小企业融资渠 道少、规模小、成本高等制约“瓶颈”问题。
五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分类指导,加大对小 微企业的支持。我部与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颁布了新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使中小企业的管理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其 中还增加了微型企业的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小 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奠定了基础,使各项扶 持政策向更为弱势的企业群体倾斜。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二是改善金融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金融部门在稳健的货币政策大环境下,加大了对 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 施差异化监管,放宽中小企业呆坏账核销条件, 允许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和贷 款损失税前扣除。加大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环保政策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大力推动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发展, 加快培育信用担保机构,加大财政补贴和税收减 免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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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3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 号)和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贯彻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等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减征四项社会保险费
(一)对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和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及其它用人单位临时性减征1个月应由企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按国发〔2010〕7号文件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按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 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57 号)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以及下列行业(企业)不列入本次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
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2.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4.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5.烟草生产及调拨企业;
6.通讯运营企业。
(二)集中减征工作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
集中减征期间参保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营户可参照上述标准和办法执行。
二、允许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目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可申请提出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
(二)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原则上按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确定,其中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不作条件限制。
(三)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企业在提出缓缴申请时,应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申报当期以及上年同期利润表。
经审核同意后,须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附件1),明确缓缴期限、还款计划等。
为确保企业在承诺期内所欠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入库,允许企业按月分期还款,分期还款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缓缴的月份数。
(五)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按企业参保隶属关系向参保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经审核并商同级地税、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缓缴协议。
协议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人力社保所属的统申办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三、对困难企业实施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一)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以下合称“稳定就业补贴”,并与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所指的稳定就业补贴性质相同。
(二)对困难企业实施稳定就业补贴政策至2012年底并提高补贴标准。
1.凡符合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报稳定就业补贴。
2.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困难企业享受2011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享受2012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4.困难企业可按本企业地税管理关系,向同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经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初审并报同级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复审,由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公示后发放。
5.2011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2年2月份受理;2012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3年1月份受理。
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稳定就业补贴实行按季申报,逐月审核方式进行。
6.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申报稳定就业补贴条件及申报、受理、审核、报批、发放办法原则上按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执行,其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比例等,以上年末指标为依据;企业会计报表中利润表复印件,须经企业主管地税部门盖章认定。
7.稳定就业补贴的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困难企业为提高职工素质,稳定职工队伍而自主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补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按甬政发〔2011〕112号文件规定减征的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教育经费,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2月执行。
(二)困难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稳定就业补贴”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对因本次集中减征或缓缴而造成各项社会保险费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社会保险统筹地的历年结余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四)按国发〔2010〕7号文件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高能耗、污染大的企业,不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帮扶对象。
上述企业名单,由经信部门、环保部门按照上述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认定并反馈给同级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上述企业名单与参保企业名单的比对甄别。
(五)在社会保险费集中减征和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原办法办理申报和履行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手续;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记入。
缓缴企业在承诺还款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欠费的,纳入单位欠费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管理职能分工进行追溯。
(六)集中减征当月涉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和清欠工作、减征当月发生的欠费追偿金额的计算办法和今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各类补缴、应缴未缴的处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缴,均按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甬劳社办〔2010〕69号)执行。
(七)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经各区批准同意的缓缴企业名单,由各区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负责在办理缓缴手续当月的25日前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附件2);各县(市)批准同意办理缓缴的企业名单,由各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在办理缓缴手续的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附件3);各县(市)还应在2012年1月末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本地的减征实施情况(附件4)。
(八)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