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基本制度1-complete-3
《环境保护法》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2020/12/2
4
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不同,具有以 下特征: ❖ 第一,具体性:环境政策和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 第二,系统性:一系列法律规范组成
❖ 第三,程序性:法律上明确了主体必须遵守的 规则程序
❖ 第四,约束性:强制性规范
2020/12/2
5
二、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分类
❖ 保护对象不同:防治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破坏、保护自 然资源;
第一、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
2020/12/2
22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
围扩大至土地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
开发利用规划。
《环评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
2.按环境要素:大气、水、噪声环境保护规划等等; 3.按层次:全国性、地区性、区域、流域; 4.按行政区域规划类型:国家、省、县、区; 另外,在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 发展五年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作为其中一部分独立存在。
2020/12/2
13
五、制定环境规划的程序
1.按照国家计划部门统一部署,省计划部门会同环保 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草 案,报送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部, 计划单列市的环境保护规划同时抄报省计划部门和省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
2.环保部审核,编制国家规划建议,报送计划部门, 计划部门根据规划建议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草案。 2020/12/2 3.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编 14 制程序进行。
六、环境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形式: 公开环境信息 征求公众意见 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座谈会和论证会 听证会
四 、环境许可证制度
(一) 类型 三类性质许可:解禁,赋权,特许 排污许可: 一般排污许可, 特别排污许可(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制度结合) 达标排放
环境法基本制度
一、制度体系
基本制度 一般制度 具体制度 一般措施 具体措施
(一)、基本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许可证制度, 环境税费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等
(二)一般制度
仅适用于污染防治法或自然保护法领域
污染防治法的一般制度适用于污染防治法 领域 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淘汰落后工艺、 设备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区域控制制度,限期 治理污染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 自然保护法的一般制度适用于自然保护法 领域 名录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等。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 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 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 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 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 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全过程控制
生产全过程控制
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
四清
清洁原料
清洁工艺设备
清洁产品 清洁消费 行政指导与企业志愿为主 经济刺激与行政强制为辅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目录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制定的八项基本法律制度。
这些基本制度包括:
1. 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资源的制度安排。
2.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包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生态系统退化、物种灭绝和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制度安排。
3.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4. 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后的修复和恢复工作的制度安排,通过采取生态恢复工程、生态补偿等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5. 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安排,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6. 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维护的制度安排,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7.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建立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环境状况的监测和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
8. 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追究责任的制度安排,对环境犯罪和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包括保护生态环境、预防污染、修复受损环境等,并提出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
2. 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这些制度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活动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要满足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环境标准,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上报结果。
3. pollutio污染物排放与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污染
物排放和控制的制度,包括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值的制定等。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获得排放许可,并且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值。
4.自然资源保护制度: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要求,包括土地、水资源、空气等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水资源的保护、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措施。
5. 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众在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过程中的参与权利和义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监督等制度。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决策和监督环境执行,实现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促进。
这些基本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基础,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能力逐渐增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该制度要求企业在开展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经济活动之前,必须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如果企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将面临行政处罚或环境赔偿的风险。
2. 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政府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即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企业或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总量限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减轻环境压力。
3. 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政府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实行排污许
可证制度,即政府向企业或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明确企业的排污标准和排污权限。
如果企业未获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将面临行政处罚或环境赔偿的风险。
4.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建立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环境进行管理和监管。
政府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如进行检查、监督、处罚等,确保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
5. 环境赔偿制度
环境赔偿制度是指政府对环境损害者进行赔偿的制度。
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时,政府可以责令环境损害者赔偿环境修复的费用,并对损害者进行行政处罚。
环境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
以上是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还有许多其他制度,如生态保护制度、绿色发展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一、引言环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入手,探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监管体制以及国际环境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根本准则,它们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常见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预防原则:环境法主张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即通过预防性的环境管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尽量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
2.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保障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社会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3. 优先原则:环境法强调对环境保护的优先考虑,即在发展与环境之间,环境保护应优先考虑。
4. 合作原则:环境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因此环境法倡导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共同解决环境问题。
5. 责任原则:环境法明确规定了各方对环境保护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的责任。
三、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环境法的法律责任是环境法的核心部分,通过法律责任的设定和强制执行,实现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和赔偿。
环境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责任: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惩罚措施,例如罚款、责令改正等。
2. 刑事责任:对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罚的判决。
3. 民事责任: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 行政过错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
四、环境法的监管体制环境法的监管体制是指对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和程序。
一个健全的监管体制是有效实施环境法的保障。
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对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4.3.3 限期治理旳法律要求
所以《环境保护法》第29条要求:“对造 成环境严重污染旳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也是这么要求旳。
但何为“严重污染”,目前法律、法规中 没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污染物旳排 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 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不大于环境危害所造 成旳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 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第四章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
证明现环境法旳目旳和环境法基本原则旳
实施,而制定旳一些法律制度旳总称。
我国环境法旳基本制度主要有: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
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保护许可
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原则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等。
4.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才干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旳设施不得私 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旳, 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旳同意。
4.2.3 “三同步”制度旳法律要求
以此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 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一种月内组 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订意 见。
如淮河流域旳水污染治理及流域内“十五 小”企业旳关、停等。
4.3.2 实施限期治理制度旳意义
经过把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结合起来,有 力地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域旳主动性,选 择那些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危害大、群众 反应强烈旳项目,分期分批地进行限期治理和 关、停。完毕好旳奖,未完毕旳予以处分,这 么就能够有效地控制行业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 质量。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2篇)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目标制度: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各个环境要素的保护目标。
2. 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生产、建设、经营等环节中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包括污染源排放许可、监测与报告、自行监测等。
3.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状况评估报告、环境执法信息等。
4.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损害行为的赔偿制度,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当由污染者或者损害者负责赔偿。
5.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规划和政策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包括对环境影响的预估、评价、审查和公众参与等环节。
6. 环境污染防治与治理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防治与治理的制度,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
7. 环境监督与执法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与执法的制度,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检查等。
同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8. 环境教育与宣传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加强环境教育与宣传的制度,包括对公民、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进行环境意识培养和环境知识普及的活动。
以上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目标和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其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在重大工程项目、开发活动等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要求设立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控和控制,并对不符合标准的排放行为进行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法基本制度概述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依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案例】天南公司未办环评改扩建受处罚案【案情】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
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影响。
事后,重庆市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天南公司的窑径改造项目既是扩大生产规模,又是改造生产设备和工艺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5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城南水泥厂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4.26倍。
同时,该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南水泥厂也未执行该规定。
于是,重庆市环保局于2000年12月19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天南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处罚决定。
天南公司对于重庆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
其主张:首先,窑径扩大不能认定为“技改项目”,因此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其次,天南公司已经投资更换了洗粉机、除尘器,大大改善了工作环境和排放能力,而且扩径后的烟尘排放浓度虽仍高于国家标准,但比扩径前已有大幅度降低,仅为扩径前的40%,因此不应视为增大环境影响的技改项目,不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环境保护设施也不必申请验收。
基于以上原因,天南公司不应受到处罚。
国家环保总局受理此案后,派人专程前往重庆市天南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过调查后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天南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将其主要生产设备机立窑窑径扩大,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天南公司在环保设施未报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1999年7月将主体工程正式投产,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监测,烟尘排放浓度超标14.26倍。
基于以上事实,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而且应在主体工程正式投产前,报请环保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该法第4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环保局认定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在机立窑改造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天南公司的处罚并未违法或越权。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川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叫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又称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进行某项重大活动(如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
我国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1、预测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
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是一种预测性的工作,,2、客观性。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避免凭借主观现象办事要深入细致地调查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
3、综合性。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科学技术工作,涉及到多种学科,包括生态学、环境科学、经济学和法学的等。
因此,它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的设计、科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影响评价、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简称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种类型,它们构成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填)报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的总称。
【法律分析】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5月12日环函〔2004〕137号)对于违法建设项目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作出解释,内容如下:其一、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
根据《立法法》第79条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之日(即2003年9月1日)之后发生,或者虽然该违法行为在2003年9月1日之前发生但一直延续至2003年9月1日之后,对该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各国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凡是联邦政府的立法建议或者其他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行动,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两部分,现介绍如下:(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该法专设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该法第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者和具体评价者组织编制规划者负责组织对该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的评价者既可以是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组。
评价工作的成果是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规划形成的初步方案,至上报审批之前进行。
组织者(同时也是该规划的组织编制者)负责审定和上报。
审批机关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审查。
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的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根据该法第15条规定,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以后,原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对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跟踪评价,并且将评价的结果报告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就是说,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含开发区建设、新区、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属于该类型项目的是: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案例】违法投产依法处罚【案情】上诉人梁志勇在未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份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顺德市伦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业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被上诉人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做出了顺环罚字〖20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上诉人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不服,。